经营性广播电视机构赊销制度建设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2.28•【文号】广发计字〔1991〕984号•【施行日期】199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1年12月28日广发计字〔1991〕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播电视系统为社会提供广告服务有利于沟通经济信息,扩大城乡交流,方便群众,促进经济繁荣;同时也能够增加收入,补充事业经费,减轻财政负担。
为了加强对广告收入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告收入,是指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杂志社、音像公司和广播电视节目报社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经批准的广告收费标准收费,并按规定的程序播放和刊登广告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举办广告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严格遵守财政、税务、工商和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播出和刊登广告,必须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广告许可证手续。
第五条广告收费标准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一、前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是指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与经营过程中的各项事项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文件,旨在保障节目质量,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良好秩序,促进节目市场健康发展。
本文将分别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两个方面,介绍相关的管理规定。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1. 节目制作机构的申请与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在开展节目制作业务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审批。
申请材料需要包括节目制作机构的基本信息、专业人员资质、技术设备等相关证明文件。
2. 节目规划与创作在节目制作之前,节目制作机构需要进行节目规划和创作。
节目规划包括确定节目主题、目标受众、制作周期等内容,创作则是根据规划的要求完成具体节目内容的构思和文稿编写。
3. 节目素材采集与编辑节目制作机构需要根据创作要求,采集相关的素材。
素材的采集可以包括采访、拍摄等各种形式,需要确保所使用的素材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尊重相关著作权、肖像权等权益。
4. 节目后期制作与审核节目制作完成后,需要进行后期制作与审核工作。
后期制作包括对素材的剪辑、配音、特效处理等环节,力求提升节目质量。
审核则是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查,确保节目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不包含违法违规内容。
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管理规定1. 节目供应商的资质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经营需要经过节目供应商的中介进行。
节目供应商需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或汇报,确保所提供的节目内容合法、合规。
2. 节目宣传与播放节目供应商在进行节目宣传时,需要注意宣传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不得夸大事实、误导观众。
节目的播放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注重播放时段的选择,保护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
3. 节目监管与评估主管部门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监管,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涉及违法违规内容。
此外,还需要定期对节目质量进行评估,鼓励优秀节目的制作与播出。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郎溪县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一、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制度为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广告部在承接广告业务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建立严格的编审、审批制度~设立专职审查员~做到广告审查专人专职负责。
承接登记时广告审查员初审~发布前由两名广告审查员终审并签署书面意见。
二、广告业务合同制度所承接的广告业务、经审查、审批合格可以依法发布时~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认真、自觉地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广告书面合同签订、广告发布时~应同时向客户索取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三、广告业务存档制度依据《广告业务建档规范》的要求~设置专人专职负责管理广告经营中的合同、样件、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或有效复印件、审查员审查意见及广告文案。
广告文案分门别类存档~并妥善保管各级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广告管理法规和文件~存档资料随时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广告档案存档两年。
四、广告送样备案制凡发布属工商管理部门审查范围内的广告均严格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执行报送样本备案制度~并严格按审批内容发布。
五、《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专人负责制度《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设专人负责~如实填写~依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每年6月5日、12月5日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审查.六、广告部人员法规学习及工作制度广告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文件~认真履行广告经营者的职责和义务。
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经营行为,保护广告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广告经营主体第三条广告主体资格1.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
2.广告经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可以开展广告经营活动的资质。
第四条广告经营主体责任1.广告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维护广告业的正常秩序。
2.广告经营主体有责任保障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和道德。
第五条广告经营主体合作不同广告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应当遵循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广告内容管理第六条广告内容审查1.广播电视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2.广告主体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内容合法、真实。
第七条特殊类型广告管理对特殊类型广告,如医疗、药品广告等,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审查和管理,确保广告内容的合规。
第四章广告经营监管第八条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第九条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的广告经营主体,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广告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各广告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共同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1968470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bb.png)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8月11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下统称营业性演出单位)以及个体演员,方可从事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民族优秀艺术的演出,鼓励和扶持面向农村、面向少年儿童的演出。
第五条国家禁止和取缔违法的演出活动,维护演出单位以及演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营业性演出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文艺演出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第八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演出单位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的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管理制度一、引言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制度旨在明确广告经营主体的权责,规范广告经营行为,加强广告监管,提高广告经营的合规性和规范性,确保广告能够正常展示和传播,同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广告经营的范围广告经营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广告代理机构、广告主、广告发布商等。
同时,适用于不同媒体渠道上的广告发布,如电视、广播、互联网、户外等。
三、广告经营主体的责任1.广告代理机构广告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同时,广告代理机构有义务审查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道德性,确保广告不会误导消费者。
2.广告主广告主在发布广告之前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
广告主应当负责广告的后期监测和效果评估,对于广告的可靠性和效果应当负责到底。
3.广告发布商广告发布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
如发现广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发布,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广告经营行为的规范1.广告内容真实性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广告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和性能,不得夸大其优势或隐瞒其缺陷。
2.广告内容合法性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道德风尚,不得宣扬暴力、淫秽、迷信等有害信息。
3.广告主体识别广告应当清晰标明广告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应当能够明确广告的发布主体。
4.虚假、夸大宣传广告不得使用虚假或夸大的宣传手法,误导消费者的判断和决策。
5.广告价格明示广告中涉及价格的内容应当真实、明示,不得存在欺诈性和误导性。
六、广告投诉处理对于违反广告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公众和相关主体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处理投诉,对投诉中涉及的违规广告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罚。
七、广告经营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告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整改督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广电发〔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2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2年5月20日附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加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管理,明确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参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演员、嘉宾、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人员,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相关活动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人员,包括在上述机构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和个体经纪人员。
第三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遵循公序良俗,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营性广播电视机构赊销制度建设探讨
摘要:目前,我国的经营性经营性广播电视机构,特别是大多数地市级城市的经营性广播电视机购均具有事业单位性质,因而他们面对市场经济,不能迅速地适应并建立规范的赊销管理制度,也未能构建规范的应收账款分类合算的会计制度,这使他们的应收账款居高不下,存在着较大的管理漏洞和管理风险。
研究探讨建立经营性广播电视机构的赊销管理制度体系,对于保全应收账款形成的风险资产,实现经营性广播电视机构利益最大化,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广播电视赊销制度建设探讨
中图分类号:g72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
号:1674-098x(2011)07(b)-0244-01
1 经营性广播电视机构行业特性与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经营性广播电视机构正处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窗口时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地方经营性广播电视机构仍然与国外商业性传媒的企业性质有所不同,有着自身的事业单位特性。
党和政府赋予我国经营性广播电视机构的宣传使命,有着自身的政治倾向,是党和政府的舆论宣传工具。
因此,我国的经营性广播电视机构往往具有事业单位性质,同时又赋予企业化管理的特殊性。
我国的经营性广播电视机构,特别是大多数的地市级城市经营性广播电视机构,经营主业较为单一,主要以广告销售业务来实现收入,支撑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大多数的经营者为了扩大手收入,开展了赊销业
务,这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增加收入的目的。
我国的经营性广播电视机构自身虽然完全处于市场竞争环境之中,很长期以来,由于经济方面的专业人才储备不足,而且没有进行企业性质定位,导致了在制度建设空白的前提下开展赊销业务活动,这必然导致大量的应収账款形成坏账,无法收回,甚至出现了利用赊销业务侵吞国有资产的严重问题。
我国经营性广播电视机构行业特性与现状,归纳起来:一是具有事业单位性质,但财政不予补贴,实行企业化管理;二是广告经营部门未能进行规范的赊销制度建设,有的地方甚至存在制度空白;三是会计部门虽然按照借贷记账方式处理账务,但实际上依然按照行政事业会单位计制度处理业务事项,更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制订自身的业务制度;四是赊销业务漏洞百出,存在这较大的管理风险。
2 构建基于广告经营与管理部门的赊销制度体系
我国地市级城市的经营性广播电视机构虽然众多,而且身处市场经济之中,但是由于广播电视的行业特性,没有现成的行业制度功模式,现就就经营性广播电视机构赊销制度的建立进行探讨,以供参考:
2.1 建立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并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经营性广播电视机构给予广告业务客户赊销、赊销信用额度、销售折让率和以资抵债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客户信用等级可以分为:aaa、aa、a、b、c级,评定内容主要
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等因素。
2.2 建立和不断更新维护客户信用动态档案
建立计算机客户信用评级档案系统,由广告管理部门对客户付款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控,提出划分、调整客户信用等级方案,根据客户等级和信用政策,拟定客户赊销限额和期限,对辖区外和新开发客户,应当建立严格的赊销信用保证制度。
2.3 依据对客户的信用评级开展赊销业务
根据对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是否给予客户赊销广告,确定客户享受的最高赊销信用额度、销售折让率和确定要求赊销客户提供相应信用等级的质押、抵押、保证担保形式;签订广告赊销业务合同时,依照程序对赊销额度、期限和优惠这让等进行前置审批。
2.4 建立对赊销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催收制度
赊销业务到期后欠款没有收回的,广告经营部门的业务人员于欠款到期次日及时填写欠款催收通知单,并通过邮寄或由业务人送达等方式,交由欠款单位并取得欠款单位盖章的回单联次,并及时填写催收记录,催收通知单回单纳入合同档案保管;催收通知单按月或季定期签发,确保债权不超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维护债权资产安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超出诉讼时效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追究业务人员的责任。
2.5 建立预警风险资产清収制度
制定风险资产预警清収制度,建立专门的风资产预警清售中心,
通过合法的方式、手段,组成专职清収人员对风资产进行大力清收,确保应收账款资产不受损失;设置风险资产预警清收中心在内,安排专职的清收人员,可以阻止广告业务人员与欠款企业串通侵吞欠款的行为,最大程度地保全风险资产。
3 构建基于财会部门与赊销业务相对应的应收账款制度体系
3.1 建立应收账款分类核算管理制度
对应收账款核算、监测,实行按期限分类核算和监控制度,将应收账款按期限划分为分为正常、崔收、呆账和坏账四种形态,会计人员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
实行应收账款资产质量监管制度,对应收账款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和清偿、核销和监测等几个方面。
实行不良应收账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考核标准,真实反映应收账款资产质量。
新发生的不良应收账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
对不良应收账款实行直接监管和重点监管,严格责任考核、落实奖惩。
3.2 建立风险资产预警制度
在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类核算的基础上,对于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会计部门对风险资产进行预警,并负责将其由广告经营部门业人员负责催收状态,通知划转给风险资产预警清収中心进行管理和清收。
4 构建经营性广播电视机构赊销制度的意义
希望通过对经营性广播电视机构赊销制度建设的研究探讨,推出
一个最合理的标准化的经营性广播电视机构赊销制度模式,让众多的广播电机构在进行制度建设时,有一个参考标准。
赊销制度建立,对于经营性广播电视机构规范广告赊销业务行为,增加收入,堵塞漏洞,最大程度低实现经营性广播电视机构利益大化,促进经营性广播电视机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