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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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必考的内容

2择一考查的内容3不一定要考的内容4注意事项

必考的内容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单一性

4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与修改

新颖性

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本法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考试考查两个方面

(1)对比文件是否能够用来评价新颖性?

(2)如何进行新颖性评价?

对比文件是否能够用来评价新颖性

是否构成抵触申请

(1)抵触申请的时间特性

“在先申请”

申请日“本申请”

申请日

“在先申请”

公开日

时间轴

问题:如果在先申请的公开日在申请日当天,是否能够构成抵触申请?

答案:《指南》第155页:“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是否能够用来评价新颖性

是否构成抵触申请

例子1:

2011年考题的延伸:本申请的申请日2010年9月23日,下面的哪个申请为本申请的抵触申请:

(1)申请日是2009年12月25日,授权公告日是2010年8月6日的实用新型

(2)申请日是2007年7月5日,授权公告日是2008年1月2日的实用新型

(3)申请日是2010年2月25日,授权公告日是2010年9月23日的实用新型

答案:(3),答案(1)和(2)是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是否能够用来评价新颖性

是否构成抵触申请

例子2:

2011年考题的延伸:本申请的申请日2010年9月23日,优先权日是2010年1月25日,下面的哪个申请为本申请的抵触申请:

(1)申请日是2009年12月25日,授权公告日是2010年8月6日的实用新型

(2)申请日是2007年7月5日,授权公告日是2008年1月2日的实用新型

(3)申请日是2010年2月25日,授权公告日是2010年9月23日的实用新型

答案:(1),答案(2)是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3)仅

从时间特性上看并不是抵触申请。

对比文件是否能够用来评价新颖性

是否构成抵触申请

(2)抵触申请的“申请”特性

问题:本申请的申请日是2010年1月20日,申请日为2010年1月1日,公开日为2010年6月6日的台湾专利是否是本申请的抵触申请?

答案:不是,必须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对比文件是否能够用来评价新颖性

是否构成抵触申请

(3)外观设计是否能够构成抵触申请?

答案:不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

小贴士:新旧法的差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对比文件是否能够用来评价新颖性

现有技术

(1)出版物公开

(2)使用公开

出版物公开包括:

(1)公开日或公告日在申请日之前(不含申请日)的专利文献(包括各个国家地区的所有类型的专利)

(2)杂志、报纸、展会、互联网、电视等,在申请日之前(不含申请日),处于公众所能获知的状态。

对比文件是否能够用来评价新颖性

出版物公开的例子:

本申请的申请日是2012年2月28日,下面那篇文献可以用来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1)月刊《舰船知识》2012年的第2期,期刊上没有发行日

(2)某公司在2012年1月召开的内部会议的资料

(3)公开日为2012年2月27日的美国专利文件

(4)公开日为2012年2月27日的外观设计

答案:(3)和(4)

对比文件是否能够用来评价新颖性

总结

注意识别抵触申请和现有技术,抵触申请只能用来评价新颖性,而现有技术即可以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小贴士1:同一份申请,作为抵触申请和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新颖性时,对于摘

要的使用是不相同的。

即,如果是作为抵触申请来使用,则其摘要中的内容不能用来评价新颖性;如果是作为现有技术来使用,摘要中的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

小贴士2:关于使用公开

如何进行新颖性评价

判断原则《指南》第156和第157页

(1)同样的发明或新型

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案、取得相同的技术效果。这四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如果是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则一定要将这四项全部进行比对。

(2)单独比对

将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进行单独比较。

如何进行新颖性评价

技术特征的比对

对于相同技术手段的判断,采用“单独对比的原则”,因此,在意见陈述书或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该有所体现。例如,权利要求包括A、B和C这三个技术特征,

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A和B,这样在意见陈述中一定要体现,权利要求1中包括C技

术特征,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因此具有新颖性。

如何进行新颖性评价

2011年的题为例

附件1的权利要求与附件2和附件3的技术特征的逐项比对。

附件1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即配式饮料瓶盖,包括顶壁(1)和侧壁(2),侧壁(2)下部具有与瓶口外螺纹配合的内螺纹(3),其特征在于,侧壁(2)内侧在内螺纹(3)上方具有环状凸缘(4),隔挡片(5)固定在环状凸缘(4)上,所述顶壁(1)、侧壁(2)和隔挡片(5)共同形成容纳

调味材料的容置腔室。”

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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