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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保工作制度

城乡居保工作制度

城乡居保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城乡居保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乡居保工作是指在全县范围内,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城乡居保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发展的原则;(四)保障基本、适度倾斜、分类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县城乡居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居保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建立县、乡、村三级城乡居保工作网络,明确各级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

第六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城乡居保工作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城乡居保基金预算、决算,指导、监督乡(镇)村两级开展居保工作,管理居保基金,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保工作的具体实施,宣传、动员居民参保,收缴保费,建立、管理居民参保档案,上报相关数据和材料。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宣传、动员居民参保,收缴保费,建立、管理居民参保档案,上报相关数据和材料。

三、参保管理第九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十条居民参保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账户,并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第十一条居民可以选择缴费标准,缴费标准设为多个档次,最低档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

第十二条居保部门应每年对居民参保资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及时终止其参保资格。

四、养老金待遇第十三条居民缴费满15年后,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湖北省市(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湖北省市(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5 规划内容要求
5.1 城乡总体规划纲要
1、提出市(县)域总体发展战略,提出城镇化发展路径和推进策略; 2、分析城市定位和职能,研究城市特色,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3、预测市(县)域总人口与城镇化水平,确定中心城区、各镇(乡)城镇人口规模和建设标准; 综合目4、标确和定要市求(,县提)出域空生间态管环制境原、则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
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座谈会资料之四
内部资料 不得翻印
湖北省市(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湖北省住建厅城乡规划处 2015 年 12 月
—-0-—
ICS 93.080 P 66 备案号: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1078—2015
湖北省市(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municipality (county) urban-rural
体 的统筹
发展目标和战略;
增长边 发 方向 功能 ; 8、研究中心城区空间
界和城市 展 ,提出规划结构、 分区和建设用地范围
9、提出中心城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共服务 发 ; 10、提出中心城区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和公
设施的 展目标
11、提出中心城区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布局模式 12、提出镇(乡)村
和规划引导原则。
5.2 市(县)域统筹规划
5.2.1 发展目标与战略
展目标1、,分并析制市定(调县控)指域标的体发系展;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明确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建设等发 23、、制因定地区制域宜协,作提、出城市乡(统县筹)、域生城态镇环化境发保展护路等径发,展制战定略推;进策略。

临武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00—2020年)

临武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00—2020年)

临武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00—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凡在临武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1.本规划所称临武县域是指临武行政区划的区域,即22个乡(镇),3个场,1个农科所,总面积1375.23平方公里。

2.本规划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建设用地、远景发展备用地、近郊区及城市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本规划期限近期:2000——2005年远期:2006——2020年远景:2020年以后第四条规划文本与图纸所表达内容是一致的,二者如有不符,应以规划文本为准。

第五条本规划由临武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需对本规划进行修改和调整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二章城镇体系规划第六条本城镇体系规划对全县的各项建设具有指导意义。

第七条本城镇体系规划不能代替单独编制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二者应当协调一致,如有不符,应以单独编制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准。

第八条本城镇体系规划打破纯行政界限束缚,从更大的区域整体发展最优化入手,制定县域城镇空间布局结构,明确主要城镇的发展方向。

第九条县域城镇发展的原则与目标1.重点强化县域中心城市(县城)的职能,提高县城对县域社会经济的辐射能力,以中心城市带动县域社会经济的综合发展。

2.积极培养重点中心建制镇,形成县城——重点建制镇——一般建制镇——集镇的多层次的城镇体系。

3.在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县域发展按照“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

规划确定:优先建设“点”(县城和重点建制镇);重点发展“线”(发展走廊或发展带);大力带动“面”(区域)。

县域发展的重点应放在“一点二线”,“一点”即县城,“二线”即S214线经济走廊,岚桥——临武——香花岭经济走廊。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乡镇、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者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见附1)。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条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2);2.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3.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1.审查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2.需征求环境保护、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相关意见;3.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踏勘;4.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5.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6.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申请人户口原件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造住宅的书面意见;2.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3.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以及四至范围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城乡建房审批手续流程

城乡建房审批手续流程

城乡建房审批手续流程包含农户申请、村级审核、乡镇初审、部门核查、联合指导、乡镇审批、建档备案等7个环节。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农户为单位填写《大悟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级审核村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征求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负责人和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获得通过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宅基地面积、拟建房面积和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在《大悟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附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资料,一并报送所属乡镇受理。

三、乡镇初审乡镇应当自受理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城建中心完成联合审查,分别在《大悟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

农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民委员会审核公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审核用地建房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农用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该审批手续在完成宅基地审批后才能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报批用地指标);城建中心主要负责审核农房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涉及林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供电、卫健、文旅、通信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城建中心等中心及所涉部门意见,对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初审,由乡镇分管负责人在《大悟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城乡一户一宅申请表格

城乡一户一宅申请表格

广州市黄埔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建房行为,保障村民合理建房需求,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具体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具体适用范围的通知》中确定的九龙镇11个村庄,包括:蟹庄村、莲塘村、佛塱村、迳下村、洋田村、金坑村、均和村、迳头村、九楼村、大坦村和麦村。

已完成“村改居”、已列入搬迁计划、已完成旧村改造或处于改造批复有效期内的旧村,按照城镇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行政审批和许可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15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部门职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核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镇人民政府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具体包括准建条件审核、用地及规划审核、现场实勘、专项资金安排、委托放验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过程巡查、验收核实等。

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住宅规划报建服务窗口,明确村民建房管理的具体办理部门,并依职能查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违法建设。

区发改、公安、环保、建设、水务、农业、城管、财政、林业、园林、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各村委会、经济社负责协助村民申请村民建房、审查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公示、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等工作,并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宣传本实施细则,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建房,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

城镇个人宅基地建房申请手续流程

城镇个人宅基地建房申请手续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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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指在乡村地区进行建设项目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才能进行施工的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是确保乡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乡村建设规划要求;2.项目不违反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3.项目不违反国家和地方的土地利用规划;4.项目不违反国家和地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项目申请阶段:(1)项目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使用证明等相关文件;(2)项目申请人向乡村建设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3)乡村建设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4)项目申请人根据乡村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和完善申请材料;(5)项目申请人重新递交修改后的申请材料。

2.审批阶段:(1)乡村建设管理部门对修改后的申请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2)乡村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3)如批准,乡村建设管理部门将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给项目申请人;(4)如不批准,乡村建设管理部门将向项目申请人说明不批准的原因,并提出修改意见;(5)项目申请人根据不批准的原因和修改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递交申请材料。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规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查、批准和实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对环境保护的原则、措施、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提供了环境保护的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对土地利用、土地承包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提供了土地利用的要求。

郴州市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报建须知

湖南省郴州市村(居)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系列表申请人:填报日报:建设地点:郴州市规划局编制郴州市村(居)民住宅规划建设报建须知一、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审批流程:↓↓↓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与规划定点红线图联用方具法律效力。

二、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报建所需资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需提供资料如下:1、《郴州市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3、户口薄复印件(需验原件)4、安置户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需验原件);5、涉及土地房产权属共有的,必须提供共有人的书面意见(原件)6、其他资料(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需提供资料如下:1、《郴州市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复印件(验原件)3、国土部门土地审批单复印件(验原件)4、涉及危房改造的,必须提供D级《危房鉴定报告书》5、建筑施工图2份6、临城市主要干道、重要地段、重要节点的住宅须提供建筑方案效果图1份7、其他资料(三)建设工程验收阶段需提供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定点图和审批的建筑施工图等附件2、建筑竣工验收地形图及《竣工验收测绘报告》3、建筑竣工图1份4、其他资料三、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如以虚假资料骗取行政许可的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四、以上申请表及资料均由乡镇(街道)负责整理,并由乡镇(街道)统一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郴州市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申请及联合审查表编号:说明:1、村(居)民小组对建房申请人的住房现状情况予以确认。

2、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村(居)民小组的意见进行核实无误后对申请人拟建情况进行现场公示。

3、乡镇(街道)对是否同意建房申请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4、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的身份、家庭成员等情况的真实性予以核查,在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上注明与户籍登记一致并加盖公章。

临武县村镇体系规划

临武县城总体规划(修改)(2010-2020)·文本目录第一篇总则 (1)第二篇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2)第一章县域城乡统筹发展目标与战略 (2)第二章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 (3)第三章县域人口与城镇化水平预测 (4)第四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4)第一节村镇空间结构 (4)第二节村镇等级与规模结构 (4)第三节村镇职能结构 (5)第四节重点村镇发展指引 (5)第五节村庄建设与发展 (5)第六节土地利用与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5)第五章县域基础设施规划 (6)第一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6)第二节给水工程设施规划 (6)第三节排水工程设施规划 (7)第四节供电工程设施规划 (7)第五节邮电通讯工程设施规划 (8)第六章县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 (8)第一节教育科技事业发展规划 (8)第二节文化体育发展规划 (8)第三节医疗卫生发展规划 (9)第四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9)第五节保险、社会福利及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9)第六节市场服务体系规划 (9)第七节公安派出所和警务室规划 (9)第八节社会服务设施配制规划 (10)第七章县域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11)第一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 (11)第二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及开发利用 (13)第三节旅游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 (13)第四节水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规划 (14)第五节耕地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规划 (15)第八章县域综合防灾规划 (15)第九章县域空间管制规划 (16)第十章近期发展规划 (17)第十一章规划实施政策与措施 (17)第三篇县城区规划 (18)第十二章城市发展战略与建设目标 (18)第一节城市发展战略 (18)第二节城市建设目标 (18)第十三章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 ........................................................................................................................ 18第十四章城市用地布局规划.. (19)第一节城市总体布局 (19)第二节城市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20)第三节城市居住用地规划 (21)第四节城市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 (22)第五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22)第六节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 (23)第十五章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23)第一节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23)第二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23)第十六章绿地系统规划 (24)第十七章景观系统规划 (25)第十八章环境保护规划 (26)第十九章市政设施规划 (26)第一节给水工程规划 (26)第二节排水工程规划 (27)第三节供电工程规划 (27)第四节通信工程规划 (27)第五节燃气工程规划 (27)第六节环境卫生规划 (28)第七节殡葬设施规划 (28)第二十章综合防灾规划 (28)第一节防洪工程规划 (28)第二节防震工程规划 (28)第三节消防安全规划 (28)第四节人防工程规划 (29)第二十一章空间管制与“四线”控制规划 (29)第二十二章城市空间发展时序 (30)第一节近期建设规划 (30)第二节城市远景规划构想 (31)第二十三章规划管理措施与实施建议 (31)第二十四章附则 (32)附表1:临武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目标指标体系汇总表 (33)附表2:各乡镇城镇人口规模表 (33)附表3:县域村镇体系规模等级结构一览表 (33)附表4:县域行政区划调整一览表 (34)附表5:县域村镇体系职能类型结构一览表 (34)附表6:临武县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34)附表7:县城区规划用地汇总表 (34)附表8:县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 (35)附表9:县城区主干道一览表 (35)第一篇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临武县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促进县域村镇发展与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科学指导县域村镇体系发展和县城区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郴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对上版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编制《临武县城总体规划(修改)(2010-2020)》(以下称“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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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临武县2018年度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特殊门诊
及家庭病床须知
根据有关政策要求,我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及家庭病床实行定点协议管理.现将办理流程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药机构
临武县人民医院、临武县中医医院、湘南健民医院、临武县精神病医院、双溪乡卫生院、同益乡卫生院、南强镇中心卫生院、汾市镇中心卫生院、水东镇卫生院、金江镇中心卫生院、镇南乡卫生院、香花镇中心卫生院、麦市镇中心卫生院、万水乡卫生院、西瑶乡卫生院、楚江镇中心卫生院、花塘乡卫生院、临武县人和大药房、临武县安沁大药房(九芝堂连锁)、临武县百草堂大药房、临武县东云大药房、临武县百姓平价大药房、临武县济生堂大药房、临武县济生堂大药房沙溪路店、临武县春天大药房、临武县保春堂大药房、临武县福尔康大药房、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临武分店、临武县健康大药房、临武县安慈大药房(九芝堂连锁)、临武县福尔康大药房城东店、湖南康芝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临武县百佳大药房、临武县广仁堂大药房、临武县百姓平价大药房万客隆店、临武县百姓平价大药房芙蓉店、临武县百姓平价大药房城东店、临武县
百姓平价大药房东云店、临武县永昌堂大药房和平路店、临武县南强新康药店新苑小区店、临武县福尔康大药房舜峰店、临武县保康堂大药房等,为我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及家庭病床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

二、申报时间
2018年5月1日—5月31日。

三、办理流程
(一)2017年已享受特殊门诊的参保人员
1。

参保人到自愿选择的特殊门诊定点医药机构,填写《临武县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医疗证、参保收据复印件。

2.定点医药机构将申请资料初审整理后,交到县特门办(设在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再由评审专家委员会集中复核、制定治疗方案、盖章,最后由特门办编号整理。

定点医药机构根据特门办核定的特门享受人员名单,填写《临武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审批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和《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由定点医药机构6月20日前反馈通知参保人。

3。

参保人员按“特殊门诊申请表”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制定的治疗方案,根据实际病情需要在自选定点医药机构按月购买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即时把参保人购买的药品费用录入城乡居民
医保管理系统。

4。

2017年定点在县外公立医院的特殊门诊人员到县特门办领取《申请表》和《通知书》,2018年12月31日前在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办理报账事宜。

(二)初次申请的特殊门诊的参保人员
1.参保人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加盖医院病案管理部门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治疗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原件、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医疗证和参保收据复印件交到自愿选择的定点医药机构,填写《申请表》。

2。

定点医药机构对参保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3.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集中复核、制定治疗方案、盖章,定点医药机构根据特门办核定的特门享受人员名单,填写《通知书》。

《通知书》和《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由定点医药机构6月20日前反馈通知参保人。

4.参保人接定点医药机构通知后,根据《申请表》的治疗方案在自选医药机构购买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即时把参保人购买的药品费用录入城乡居民医保管理系统。

5.选择在本县内定点医药机构购药就医的未通过评审参保人,由定点医药机构退回申请资料。

6。

选择在县外公立医院定点的在2018年6月20日前到县
城乡居民医保中心领取《通知单》,未通过的退回申请资料。

7.在规定日期内未办理申请手续的,一律不再补办,年度内不再享受特殊门诊待遇。

三、特殊门诊结算方式
定点在县内医药机构的,每月直接在定点医药机构结算,不可违反规定挂账;定点在县外公立医院的,2018年12月31日前凭特殊门诊通知单、发票、诊断书、明细清单、医疗证、身份证、农商银行卡到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一次性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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