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务底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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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 挪用资金罪案例

劳务派遣公司 挪用资金罪案例

劳务派遣公司挪用资金罪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劳务派遣公司是一个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主要业务包括为企业提供劳动力、管理人力资源、劳务外包等服务。

在一些劳务派遣公司中,由于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出现了挪用资金的现象。

本文将以一起发生在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挪用资金案例为例,探讨劳务派遣公司挪用资金的原因、影响和应对措施。

A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劳务派遣公司,成立多年以来一直保持良好的经营状况,得到了客户和员工的信赖。

近期公司财务部发现了一笔金额巨大的异常支出,经过调查发现这笔资金被用于个人私人消费,并与公司的业务无关。

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该笔款项是由公司财务主管挪用的。

该主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资金转入了个人账户,并在日常生活中进行了大量的奢侈消费。

这一事件引起了公司高层的极大震惊和愤怒。

挪用资金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员工和客户的信任,给公司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重大损失。

而且,挪用资金还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客户服务无法按时提供等问题,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劳务派遣公司挪用资金的情况呢?劳务派遣公司通常涉及大量的资金往来,财务管理较为复杂。

一些公司可能由于管理不善,内部控制不完善,导致资金流转不够透明,容易为内部人员利用漏洞挪用资金。

一些员工可能由于个人贪欲等原因,利用职权挪用公司资金。

也有一些公司可能存在财务监管不力、审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容易为挪用资金行为提供机会。

面对劳务派遣公司挪用资金的问题,应采取哪些应对措施呢?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控和审计,确保每一笔资金的使用都经过明确的程序和审批。

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操守,加强公司内部的道德建设和风险意识培养。

需要加大对公司财务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背景调查和审查力度,严格把关人员选拔和任用的程序和标准。

劳务公司合理避税方法

劳务公司合理避税方法

劳务公司合理避税方法1.合理开展税务筹划:劳务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取税务筹划方案,以降低税负。

例如,可以通过选择适当的税务优惠政策、合理利用税收减免项目等方式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2.合理利用税务待遇: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劳务公司可以妥善利用税务待遇,实现合理的税收规避。

例如,可以根据企业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适合自己的税收优惠方式,以降低税负。

3.合理控制企业成本:劳务公司可以通过合理控制企业成本来降低税负。

例如,可以通过优化人员配置,降低人工成本;合理控制营销费用和管理费用等,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数。

4.合理运用税收优惠项目:劳务公司可以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利用税收优惠项目降低税负。

例如,可以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5.合理利用海外业务:劳务公司可以选择将一部分业务转移到境外进行,以减少在国内的税负。

例如,可以成立境外分支机构,将一部分业务从国内转移到境外进行经营,以实现税收的合理规避。

6.合理应用税务减免措施:劳务公司可以合理应用税务减免措施,来减少税负。

例如,可以通过合理使用税务减免措施如减免税、免税等,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7.合理合规经营:劳务公司一定要合规经营,遵守税收法规,不进行违法违规的行为。

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环节,避免触碰税收法律底线,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罚款和处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税收避免并非完全合法,而税收规避是一种合理的手段。

劳务公司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税收法规,合理规避税负,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由于税收政策不断变化,劳务公司应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以便做出最优化的税务规划。

用工实名管理方案以及费用使用计划

用工实名管理方案以及费用使用计划

用工实名管理方案以及费用使用计划目录第一章用工实名管理方案 (2)一、目的 (2)二、意义 (2)三、适用范围 (2)四、工作原则 (2)五、组织机构 (2)六、工作流程 (4)七、管理措施 (5)八、考核、奖处 (9)第二章费用使用计划 (10)第一章用工实名管理方案一、目的为加强和推进工程项目劳务管理工作,实施劳务精细化管理,做到规范、及时、有序、全面、真实,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五清”目标,切实维护劳务工和各管理方合法权益,确保本工程建设的和谐与稳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意义1、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督促劳务企业、劳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双方履约行为,使劳务用工管理逐步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从根本上规避用工风险、减少劳动纠纷、促进企业稳定。

2、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掌握劳务人员的技能水平,工作经历,有利于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知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3、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逐人做好出勤、完成任务的记录,按时支付工资,张榜公示工资支付情况,使项目可以有效监督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

4、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使项目了解劳务企业用工人数、工资总额,便于项目有效监督劳务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适用范围劳务实名制是指劳务人员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实施信息管理,现场考勤、工资支付等相关管理的一种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分包队伍所用劳务人员和自用劳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本制度涉及的分包队伍是指在从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单位,劳务人员是指分包队伍在承包范围内所使用的人员和我单位自用临时务工人员。

四、工作原则(一)及时更新、确保时效(二)杜绝虚假、保障真实(三)全面覆盖、不留遗漏(四)全员参与、相互监督五、组织机构1、项目经理部成立劳务管理领导小组,主要人员设置如下: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安全负责人成员: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各分包单位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各班组带班人员为项目劳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分包单位作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至少1名专职劳务管理员,100人以下必须设置兼职劳务管理人员,负责相关的具体工作,其名单及联系方式应上报项目部,专/兼职劳务管理员纳入项目劳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十二条禁令、十条底线

十二条禁令、十条底线

十二条禁令1.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未按程序审批,需专家论证而未论证,禁止施工。

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审批的方案执行。

2.施工过程中禁止违反施工技术文件要求。

3.隐蔽工程、模板支撑体系未经验收并完善签字手续,禁止进入下道工序。

4.塔吊等垂直运输设备:安拆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安装、拆卸作业;未经检测合格的,禁止使用。

5.主要的安全设施(如:卸料平台,防护棚等)未经验收签字,禁止启用。

6.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项目安全策划书未经公司审批,项目未与公司签订“项目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的,禁止开工。

8.项目总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禁止该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9.作业班组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并完善签字手续,禁止该班组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10.搭设和拆除危险性较大的设施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未落实旁站的责任工程师和安全员,禁止作业。

11.钢筋、水泥没有出厂合格证或未经复验合格且未见试验报告的,禁止使用。

12.混凝土浇筑作业面未落实旁站的责任工程师和质检员,禁止浇筑。

十条底线1.上报资料、信息务必及时真实。

2.严禁在质量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3.严禁无方案、无交底施工,严禁不按方案施工或擅自改变技术方案。

4.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5.严禁使用未经检验验收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安全设施及机械设备;严禁使用无质量、安全保障的材料及大型与特种设备。

6.严禁使用未经公司、分公司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劳务和材料供应商。

7.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8.现场须做到工完场清,材料合规堆放。

9.工程质量不得有不可更改的违反强条的内容。

10.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质量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红线底线

安全生产管理红线底线

安全生产管理红线底线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要求论证,按照方案要求严格落实,并经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2、各单位、项目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3、严格落实公司、各单位、各项目领导带班检查。

4、认真落实安全日报制度的,严禁弄虚作假。

5、主体劳务分包全部进行劳务招标。

6、需要政府部门进行安检的设备,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备案,并留存完整资料;确保设备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断绳保护器、附着装置及钢丝绳状况安全有效;物料提升机严禁坐人上下。

7、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8、新开项目必须按照公司的时限要求编制前期策划书。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承包商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铝业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建设施工、设备大修技改、设备安装、建构筑物拆除、废旧物资拆除清运、劳务输出、货物运输和其它第三方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外包项目本着谁发包、谁负责安全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安全监护的原则。

发包单位、使用单位、安全环保健康部共同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进行承包商安全管理时严格按照中铝集团“七步法”、“五必须”和“八不准”的要求,将承包商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承包商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强化承包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章承包商准入第五条发包单位在进行承包商招标时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中铝集团关于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承包商;在公布招标文件时,应根据项目风险的实际情况设置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安全费用投入要求、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安全奖惩以及中铝公司“十条禁令”等方面的安全底线要求,并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要求承包商必须在技术标中响应安全底线要求,承包商中标后,应将安全底线作为合同或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六条发包单位在进行项目评标时应审查承包商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审查承包商是否在中铝集团、公司承包商“黑”名单中;评估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能力、现场管理能力、人员能力(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等)、安全绩效等方面的安全能力;审查投标文件中对安全底线的响应情况、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承诺函》等资料。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模式的新探索

为职工 提供 一定 的工作 条件 和符合 国 家法定 标准 的安 全 、卫生 环境 , 给职 工 相应 的 报 付
酬, 保障职工享有法定的合 同规定的各项政 治、经济待遇 。
二 、企 业 劳 动合 同管 理模 式 的探讨
l 、依法 完 善 制度建 设 。规 章 制度 作为 企 业 内部 的 “ 律 ” 法 ,贯 穿 于 用人 单 位 的整 个 用工 过程 , 用 人单 位行 使 管理权 、合 同 是 解 除权 的重 要依 据 。所 以 ,企业 规 章制 度的 严 谨与 规 范显得 尤 为重 要 。 不少 企 业 已经或 者正在及时清理 旧规, 做好劳动合同的文本 规范工作 ,修改企 业的 劳动合 同管理规 定 或制 订 员工手 册 》 从而 完善 制 度 、 , , 改 进 管理 、加强 考 核 。 2 注重民主程序的设计。 、 劳动合同法》 实施后,企业在制订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 益的规章制度时,必须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 平等协商确定” 在特别规定的条款中,还明 。 确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 , 可以就职工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 合 同草案 应提交 职工 代表大 会或 者全 体职工 讨论 通过 。集体 合 同 由工 会代表 企 业职工一 方与 用人单 位订立 。 3 、改 进人 力 资源 管理 方 式 。一是 精 细 化管 理 。有 的企 业正 在做 两件 事 :一 是按企 业用工需求以岗位招人, 合理确定劳动合同 期 限;二 是重 新界 定 岗位 特 征 , 用灵 活用 采 工方 式。 4 、既要 “ 同工同酬” ,又要降低劳动力 成本 。有 的企 业往 往 将 员工 分为 不 同等 级 , 实行 “ 同工 不 同酬 ” 。而现 在 “ 同工 同酬 ”已 作为最低的标准和法律救济的底线。 目前 , 有 的企 业 已在 做 岗位 清理 工 作 , 同一 岗位 在 上不再有正式职工与劳务工的混岗。 5 、劳务派遣法制化。在新法的第五章 第二节 中, 有整整十一条条款被用以规范劳 务派遣。企业要提高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 , 制订 劳务 派遣 公 司资 质管 理办 法 , 强对 劳 加 务派遣单位的劳动保障资料 的审查 , 确定一 批 劳务 派遣 公 司 的名单 。 要保 持 用工 的灵 既 潘 胜,降低 用工 的 成本 , 要 防止 因派 遣单 又企业 Nhomakorabea劳动合 同

劳务派遣风险分析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作为一个新生事务,还没有充分进入政府政策的视野。

在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在运作中暴露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经营地位不明确劳务派遣机构从事的是一种特殊的劳务经济,其经营的业务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给劳务派遣企业开展业务造成很大影响:企业无法按业务内容进行登记注册;如何核算劳务派遣企业的收入,依据什么税法,目前没有规定。

经营资质没有审批由于经营地位不明确,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经营资质和经营业务进行审批,可能造成盲目发展的局面。

混业经营问题从调查的情况看,很少有纯粹的劳务派遣组织,大多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目前,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

有一些比较正规的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合理地安排本企业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并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管理。

它们制定专门的劳务用工管理规定,对劳务派遣三方的职责、派遣员工的培训、考核、劳务费的发放原则和标准、以及派遣员工参加工会和党团活动等作出明确规定。

合理的用工规模和严格的管理,使得劳务派遣成为企业的一种有机的用工形式。

企业通过建立末位淘汰制、将空出的固定岗位让给派遣员工、把不合适的人员转为劳务工的方式,使企业用工机制更灵活,使劳务派遣成为帮助企业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从根本上节约了经营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

而另外有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借劳务派遣的名义,大规模裁员。

劳务派遣还使一些企业减少或不用固定职工。

如上海市嘉定区某高新企业就已经不设人事部门,也不再为职工开设养老金帐户,企业只将一定数额的费用支付给人才服务中心,职工档案保管、社会保险等有关人事工作就都交给了人才服务中心。

劳务派遣三方的权益缺乏保障目前,凡是从事劳务派遣的,一般都能作到以下几点: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都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派遣机构与部分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实行行业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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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下发劳务底线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项目:
为促进公司项目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精细化,全面
规范项目劳务用工管理,减少劳务纠纷隐患,持续提高项目的履约
能力和赢利能力建设,同时加强公司总部的管控能力和服务能力,
致力实现公司项目管理水平的行业领先和区域领先,结合公司下发
的“土木15号 关于印发《公司总部2013年度底线管理制度》的
通知”中有关劳务管理底线要求,现特制定公司劳务底线管理考核
办法,现将本办法下发,请各单位/项目组织学习并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项目劳务用工管理,减少劳务纠纷隐患,持续提
高项目的履约能力和赢利能力建设,同时加强公司总部的管控能力和服务
能力,根据建二通[2009]17号 关于印发《施工生产管理底线标准》的通
知、土木〔2009〕142号关于全面推行局《劳务管理手册》的通知、土木〔2010〕
145号关于转发局《在施项目劳务管理年度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土木
15号 关于印发《公司总部2013年度底线管理制度》的通知,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公司直管项目。
第三条 公司劳务管理中心负责全司劳务底线管理工作,包括对本办
法的解释、执行监督及确认。

第二章 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分公司/项目部要按要求设立劳务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劳务管
理工程师, 劳务工500人以下至少设置一名专职劳务管理工程师;500人
以上可设置2-4人岗位。同时,参照项目部标准,要求劳务队伍配置相应
的劳务管理工程师。所有上岗的劳务管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 分公司/项目使用劳务作业队伍必须是局及公司合格分包商
名录中的劳务队伍,并按照公司下发的土木〔2012〕45号 关于印发《劳
务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招投标后中标的劳务队伍,分公司/
项目不得随意选用其他队伍。如需新引进劳务队伍时,新引进的劳务队伍
必须在招投标工作前一个月向上级劳务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劳务队伍准入手
续。申报办理劳务队伍准入手续按土木〔2009〕142号关于全面推行局《劳
务管理手册》的通知中劳务队伍的准入制度进行。
第六条 劳务队伍进场前必须按中标时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签订劳务
分包合同,没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队伍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于出
现不能及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而又必须进场的情况时,必须与劳务队伍签
订一份双方认可的书面协议,协议条款中,必须明确在中标时认定的关键
条款和主要内容,并在进场后一个月完成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劳务队伍进场前必须进行入场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未合格者
严禁入场上岗。
第八条 新开工项目,必须在一个月之内组建项目劳务管理体系:成
立劳务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劳务管理归口部门及主管领导、指定劳务管理
工程师,明确各岗位、职能部门职责并公示上墙以及将以上资料上报公司
劳务管理中心。
第九条 对进场的所有劳务队伍,必须按土木〔2008〕87号《全面推
行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土木〔2013〕36号 关于印发《劳务实名制管理
细则》的通知要求进行系统管理。项目开工(以开工报告为准)30天内,
项目部必须按实名制管理办法及细则要求建立各劳务分包企业的各项资
料,要求存放的复印件,项目部必须存放保留备查。
第十条 劳务人员进场前必须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
一式三份,分公司/项目部应督促劳务企业签订,并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一
周内收取存档于项目。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劳务用工单价、进出场时间、工
作内容、工资发放金额及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于90%。
第十一条 分公司/项目必须按时发放劳务工资,不得拖欠。不得出现
因工资拖欠而出现劳务纠纷及上访事件。
第十二条 分公司/项目对劳务队伍的工资管理,必须做到劳务人员
工资发放表应与考勤表、花名册保持一致,工资发放表应由本人签字并加
盖指模。劳务人员每月资金发放不低于当月工资的70%。分公司/项目部应
在次月底前收取上月的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表留存项目备查。
第十三条 必须执行“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项
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参会单位必须覆盖现场所有劳务队伍的授权劳务队
长、班组长,参会人员签字齐备,《会议纪要》记录实质问题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每个季度对现场所有劳务队伍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中
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队伍,并要求劳务队伍在规定的
时间进行整改并给予项目部书面回复。
第十五条 必须对施工现场劳务队伍进行动态管理,根据现场进退场
情况及时更新花名册。督促劳务企业必须在劳务人员退场前办理退场结算
以及签订退场确认书,项目部需在15日内收取退场确认书存档于项目部。
严禁出现没有办理退场手续,签订退场确认书就退场的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应为劳务队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为劳务工人现场
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做到宿舍结构安全、临电配制保证安全,并设有开
水间,沐浴房,厕所等。
第十七条 不得发生劳务纠纷上访到公司/局层面的事件。

第三章 考核形式
第十八条 考核以检查、指导相结合,着力提升各分公司/项目部劳务
及用工规范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直管项目,如项目为新开工项目,在开工后半年
内,公司完成对项目底线管理内容的考核验收工作。对跨年施工的项目,
公司将每年进行一次复核。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公司将对各单位所属项目进行逐 一
考核,如所属项目发生一个项目考核不合格,视为本单位本年度劳务底线
管理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为第二章中全部内容,考核内容中有一条不符
合,劳务底线管理验收不合格。考核形式以检查考核内容中内业资料为主,
结合现场抽查作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 对分公司/项目部进行劳务底线管理考核的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由公司劳务管理中心组织进行。

第四章 奖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通过考核,对不能达到劳务底线管理的分公司/项目部,
公司将给予分公司/项目部劳务领导小组一定的处罚,处罚按以下标准进
行:无论工程规模大小,一次性给予罚款50000元,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
主管劳务的生产经理将承担主要责任,罚款比例将高出分公司/项目部劳务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罚款将直接从工资中扣除。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整改后通过验收仍不能满足劳务底线管理的分公司/项
目部,不得参加本年度劳务管理达标考核,分公司/项目部不得进行本年度
劳务管理目标责任兑现。
第二十六条 满足劳务底线管理的分公司/项目部,在本年度将进入公
司对分公司/项目部进行的劳务管理达标考核流程,公司将根据《在施项目
劳务管理年度达标考核办法》对分公司/项目部进行达标考核,达标考核结
果,将成为本年度公司对分公司/项目部进行 《劳务用工管理目标责任兑
现》的依据,按考核等级的不同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奖励标准及等级:考核分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
与不合格。 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不含)为良好,
70分(含)-80分(不含)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凡出现企业资质等级与所承接项目不符或无资质等级证
书情况,使用的劳务队伍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均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如在本年度发生劳务纠纷,劳务纠纷上访到公司/局层
面,直接影响到公司/局总部的正常办公,发生第一起,罚款20000元。
发生第二起,罚款40000元,同时,公司约谈分公司经理/直管项目经理。
发生第三起,公司将免去分公司经理/直管项目经理职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劳务 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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