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视觉: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信息行业周报:飞腾召开生态伙伴大会

信息飞腾召开生态伙伴大会行业研究报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报告目录一、行业观点 (3)二、投资建议 (4)三、风险提示 (4)四、上市公司本周公告 (5)一、行业观点飞腾召开生态伙伴大会。
2020年12月29日,飞腾在天津召开了生态伙伴大会,从规格上来看,本次大会有近1500余人参会,参会单位和企业超过200家。
飞腾目前已经发展了软硬件合作伙伴1600家,完成了2557款软件的适配优化工作。
对于飞腾而言,行业的覆盖面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拓展,为关键行业的进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图表1:飞腾合作伙伴资料来源:飞腾,太平洋证券研究院营业收入大幅度提高。
2020年,飞腾实现了13亿元收入,相对于2019年的2.1亿元实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人员规模从2019年的460人增加至2020年的710人;研发投入从2019年的2.6亿元提升至4.0亿元;2020年的出货量有望达到150万片。
图表2:飞腾发展简况资料来源:飞腾,太平洋证券研究院新发布ARM桌面芯片腾锐D2000。
在12月29日飞腾的生态发布会上,飞腾发布了全新一代基于ARM的腾锐D2000,性能大幅跃升。
根据大会的信息,基于腾锐D2000的台式机、笔记本、一体机、工控机、网安设备等各类型终端产品也将于2021年陆续上市。
在2020年7月,飞腾发布了腾云S2500处理器,最多64个FTC663架构的核心,提供128-512核心配置。
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成立。
2020年12月29日,中国电子在深圳举办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成立大会暨系列战略合作协议签约活动,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根据CEC(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报道,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国家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
公司揭牌成立暨系列战略合作成功签约,标志着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和成效。
二、投资建议飞腾发布了新一代基于ARM桌面的芯片,并预计在2021年出货相关的硬件设备,这符合我们对ARM行业趋势的判断。
股权激励相关案例分析

股权激励相关案例分析⽬录⼀、新三板案例 (2)(⼀)通过持股平台进⾏股权激励 (2)纳晶科技(830933)-----挂牌前已经实施的激励,挂牌后持续 (2)(⼆)管理层直接持股 (3)A.仁会⽣物(830931)-挂牌前期权激励,挂牌后持续,定向发⾏作为激励来源 (3)B.财安⾦融(430656)-挂牌后股权激励,股权转让作为激励来源 (6)(三)挂牌后定向发⾏ (10)维恩贝特(831117) (10)(四)挂牌后股权激励 (11)鸿盛数码(430616)-股票期权激励 (11)(五)复合股权激励 (13)百华悦邦(831008)-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13)⼆、新三板中关于股权激励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15)(⼀)认定核⼼员⼯的程序 (15)(⼆)股权激励涉及到董监⾼、核⼼员⼯是否可超过35⼈ (15)三、上市公司案例 (16)(⼀)上市公司员⼯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区别 (16)(⼆)员⼯持股计划 (17)苏交科(300284) (17)(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9)荣之联(002642) (19)(三)股票期权激励 (22)TCL集团(000100) (22)⼀、新三板案例(⼀)通过持股平台进⾏股权激励纳晶科技(830933)-----挂牌前已经实施的激励,挂牌后持续●股权激励模式●股权激励具体情况纳晶科技共进⾏了三次股权激励:(纳晶科技挂牌时间:2014年8⽉5⽇)上述三次股权激励仅第三次股权激励规定了禁售期,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件和《公司章程》执⾏。
参考⽂件:《公开转让说明书》、《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事项补充公告》(⼆)管理层直接持股A.仁会⽣物(830931)--挂牌前期权激励,挂牌后持续,定向发⾏作为激励来源2014年2⽉24⽇,公司召开第⼆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摘⾃《公开转让说明书》第152-158页:1.⾸次激励对象的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次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作满6年且为公司主要产品“谊⽣泰”研究和开发⼯作做出重⼤贡献的⾼级管理⼈员、中级管理⼈员及核⼼研发技术⼈员。
002475立讯精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员名单(调整后)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立讯精密(002475)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合计(共 332 人)
剩余未行权股票期 权数量(份) 675,985 675,985 540,789
剩余未行权股票期 剩余未行权股票期权 权占总额的比例 占当前总股本的比例
1.02%
0.0096%
1.02%
0.0096%
0.82%
0.0077%
64,084,939
97.14%
0.9109%
65,977,658
100.00%
0.9378%
二、获授股票期权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名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姓名 常红 张军 李斌 钱继文 潘日亮 潘丽端 孟岩 叶怡伶 李晶 董建海 丁远达 张纵东 白如敬 袁海峰 钟杰 蔡佳衞 李敏 李家意 张军 蔡镇隆 杨竣杰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核心骨干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监管要求如下:一、股权激励(一)挂牌公司实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指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挂牌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股权激励出具意见的主办券商和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二)激励对象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但不应包括公司监事。
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
(三)拟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2.回购本公司股票;3.股东自愿赠与;4.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四)挂牌公司依照本指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1.股权激励的目的;2.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挂牌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3.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4.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定价合理性的说明;6.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7.挂牌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8.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9.绩效考核指标(如有),以及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挂牌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12.挂牌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挂牌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13.挂牌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14.挂牌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现代营销上旬刊2024.01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是否确认股份支付的判断(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特殊性及主要方式股权激励是激励制度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与上市公司进行对比能够发现,目前,有关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面的内容界定是比较模糊的。
针对上市公司,国家有明确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能够很好地约束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面的相关行为。
但是针对非上市公司,并未颁布相关制度,因此造成了现有工作推进的困难。
目前来看,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分为两类:其一,大股东把公司股份进行低价转让,由高管来买取股份;其二,高管直接出资,为公司增资,但是通常价格相对偏低。
从股权激励交易实质角度分析,前者属于非上市公司接纳由股权激励对象所提出的相关服务,股东的价格则是与服务对等的体现方式;后者的增资模式,会让原有股东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稀释,本质上与前者模式相同,均属于非上市公司享有相应的服务,股东来承担相应的价格。
(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是否构成股份支付的判断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发现,所谓股份支付,即企业在享受职工和他方相关成果、权益时做出的一种交易。
可以发现,在判断是否属于股份支付时,需先分析该行为是否出现了“换取服务”,除此之外,还需要分析其与公允价值间的相应差额情况。
非上市公司之所以开展股权激励,主要是为了得到被激励对象的相关服务。
加之,在进行服务换取过程中,非上市公司中的大股东会进行股权的低价转让、增资,无论是哪类方式,均与公允价值间有一定的差额,所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匹配股权支付的两个要求,可以被看作是股份支付费用。
二、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一般性操作规范(一)定对象从激励对象来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重要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为对象,且原则上不得全员持股,不搞新的“平均主义”。
同时由于国有企业身份的特殊性,激励对象还有负面清单,比如,按照2016年国资委133号文件规定,不可持股的人员包括党中央、政府部门及相关领导人员等。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21〕151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21〕151号)篇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7.1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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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3、股票期权: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4、外部董事: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
事。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5、独立董事: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且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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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2008年)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10。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亚威股份: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59 证券简称:亚威股份公告编号:2020-061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共5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4.6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55,672.3012万股的0.1520%。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暂缓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经公司2020年6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为上述激励对象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相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1、2016年2月23日,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2月23日,本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核实<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出具了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3、2016年4月21日,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监事会意见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监事会意见(调整与授予股票期权)已出版要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监事会提供意见,同意调整与授予股票期权。
监事会意见我们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真审阅了董事会于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1. 关于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我们认为,因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故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将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份予以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作相应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人调整为人,公司股票期权数量由份调整为份。
2.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调整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我们认为,此次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发生在激励对象行权之前,故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人民币元调整为人民币元,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份调整为份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对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的调整。
3.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___________________ (可填首次授予或预留)股票期权第___________ 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未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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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56 证券简称:丝路视觉公告编号:2020-020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期:2020年3月20日
2、股票期权登记数量:439.40万份
3、期权简称:丝路JLC1
4、期权代码:036409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0年2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4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20年2月2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0年3月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0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本次股权激励中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0年3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86名激励对象授予439.40万份股票期权。
1、期权代码:036409
2、期权简称:丝路JLC1
3、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2020年3月20日
4、授予的对象及数量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实际授予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行权价格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7.05元/份,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7.0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6、行权安排及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需同时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具体如下: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可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部分由公司注销。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3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189人调整为186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447.40万份调整为439.40万份。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调整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3月2日,授予股票期权的实际登记数量为439.40万份,登记完成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期权简称:丝路JLC1,期权代码036409。
特此公告。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