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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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原产地产品产地认证通知

生态原产地产品产地认证通知

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是指在形成全过程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

包括原产地标记产品、原产地名称保护产品、生物物种起源产品、具有历史传承的名、优、特产品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产品等。

申请的意义(1)由于生产的生态性和质量优势,产品价格能够有所提升,具有良好的经济型;(2)生态原产地产品认证有利于取得政府的政策支持。

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生态环保产品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对取得认证的生态、节能、环保、绿色产品,相应制定扶持政策,包括科技资金支持、列入优先采购清单、开辟海关绿色通道、减免所得税等等。

生态原产地产品,其生态的内核就是绿色安全、节能高效、低碳环保、科技创新、循环经济,并且通过严格的认证,应当树立形象、积极宣传,争取早日获得政府的政策支持。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产品拥有原产地标记可以优先进入绿色通道,并在出口检验检疫方面享有更优先的便利;(3)生产者能够提升管理水品,优化产品质量;(4)能够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是一项全新的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原产地产品”标志是知识产权,代表一个主权国家的形象,受到国际和国家行政的保护,是对中国创造、民族精品的保护。

一切具有实力的企业、外向型企业、排头兵企业、特色精品企业,都应积极申请保护评定。

推动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紧迫性。

主要体现在:(1)时代的需求,“中国制造”应该转变为具有生态原产的科技含量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创造”;(2)是在国际社会上维权的需要;(3)是市场竞争的需要;(4)是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推进名牌战略的需要。

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志图案寓意保护标志的图案为椭圆形,象征地球;环形水滴意寓生命之源,永续发展;绿色象征自然、活力、生态、环保,是人与自然和谐的代表性色。

PEOP为受到行政保护的生态原产地产品。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研究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研究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研究【摘要】本文围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展开研究,首先介绍了该制度的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随后详细分析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定义、作用,以及国内外制度的比较分析。

接着探讨了该制度对经济的影响,并阐述了其法律框架和运作机制。

结论部分强调了该制度的重要性,展望了未来发展趋势,并指出了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读者可以深入了解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在经济中的作用和意义,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

【关键词】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定义、作用、国内外比较分析、经济影响、法律框架、运作机制、重要性、未来发展趋势、研究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指对某一地区特定产品的原产地域名称、地理标志、传统生产工艺等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交流的深化,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传统上,一些特定地区生产的产品因为其独特的品质和口感而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盗版侵权问题严重,这些产品的市场地位逐渐受到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陆续出台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在法律层面对特定产品的原产地域进行认证和保护,以确保消费者能够买到正宗的原产地产品,并保障原产地农民和生产者的权益。

在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也逐渐完善,如“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和“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等,为国内一些著名的特色农产品提供了有效的保护。

本文将重点研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定义、作用、国内外比较分析、对经济的影响、法律框架和运作机制,旨在探讨这一制度在当前经济环境下的重要性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深入分析和研究,希望能够为相关决策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推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了解其在保护农产品、工艺品等特定地理地区的生产方式和质量特征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技术规范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技术规范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的内容和要求,其中包括评定原则、合规性要求、评定范围、生态评定要素、原产地评定要素、综合评定要素及其他说明等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原产地产品的申请、初评、保护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040-2008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与框架GB/T 24044-2008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要求与指南3术语与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态产品Eco-product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的产品。

3.2原产地产品Origin Product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产品。

其中原产地特征是指产品出生、生长、生产、加工、制造以及产品来源地的自然、地理、人文、历史等属性,包括地形地貌、土壤状况、水文资料、气象条件、历史渊源、人文背景、生产工艺和工序、配方等;原产地特性是指产品固有的、与原产地内在关联的品质和特点。

3.3生态原产地产品Eco-origin Product指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3.2))的生态产品(3.1),须通过评定机构评定,并经国家行政主管机构行政确认的产品。

3.4完全生态原产地产品Wholly Obtained Eco-origin Product生态原产地产品(申请保护产品)完全在相应行政当局界定地的区域内形成的产品。

3.5含有外来因素的生态原产地产品Containing Non-origin Elements to Obtain the Origin Product利用界定产地以外的原材料、加工设备、服务等因素的,但必须符合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要素要求的产品。

3.6生命周期Life Cycle产品系统中前后衔接的一系列阶段,从自然界或从自然资源中获取原材料,直至最终处置。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收费办法 (试行)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收费办法 (试行)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收费办法(试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收费办法(试行)》由“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机构联盟”内三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具有评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制定,旨在规范行业行为、营造良好行业氛围,促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工作持续、健康的发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Protected Eco-origin Product by China,简称PEOP)评定工作中农产品、食品加工产品、工业产品及其他产品的保护评定。

服务类及文化类产品另行制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收费依据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计费人日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342号2.3.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2.5. 产品保护评定收费项目初次评定费、年度监督评定费、复评评定费,年金及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识使用费等另行规定。

三.具体收费项目3.1. 产品保护评定收费标准4.1. 初次评定费在签订保护评定合同之后并于评定机构委派评定专家组正式赴现场评定前支付。

申请人未能通过评定、或经整改后仍未能通过评定,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退回。

4.2.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三年有效,证书每年须接受年度监督评定(首次为初评,第二、三年须进行年度监督评定)。

年度监督评定费于每次监督评定前30天之内一次性支付。

4.3. 保护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方(委托方)如提出复评申请,则一并支付复评费用。

五.初次评定费用计算5.1. 农产品、食品加工类产品评定最低人日数七.其他7.1. 评定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评定业务的规范化运行,公平竞争。

地理标志保护与生态原产地保护的区别

地理标志保护与生态原产地保护的区别

地理标志保护与生态原产地保护的区别文/孔祥军苏悦娟从1999年至今,国家质检总局在原产地标记领域先后创立了地理标志保护、生态原产地保护两套体系,为我国的产品出口创汇、自有品牌的创立、产业集群的形成、区域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借鉴法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成功经验,将地理标志保护引入到特色农产品、食品、工艺品等领域,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在遵循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下分别建立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法规和制度。

2005年6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以第78号令的形式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统一了原技术监督系统和检验检疫系统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做法。

地理标志作为发展地方特色经济、解决“三农”问题取得了巨大的成功,逐渐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认可。

在地理标志保护成功的基础上,我国结合国外生态标签制度,创立了具有知识产权的中国生态原产地保护(Protected Eco-origin Product by China,缩写为PEOP)体系。

生态原产地产品是指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

2012年9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相关规定及委托评定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公布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管理规范》等标志生态原产地保护制度体系确立的重要文件,这是国际上首次将生态标志从认证提升到行政保护层次。

不论是地理标志,还是生态原产地保护标志,其实都是原产地标记的一种,两种产品保护制度最本源的法理,都源自原产地规则,二者都强调产品的产地来源。

在日常推进生态原产地保护实践中,经常将二者混为一谈。

实际上,两种保护体系的区别十分显著。

下面通过列表形式,将生态原产地保护与地理标志保护作一比较。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出口产品的绿色通行证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出口产品的绿色通行证

出口产品的绿色通行证国家质检总局于2012年9月颁布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原产地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为合格的生态原产地产品提供了行政保护。

生态原产地产品,是指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

被国家评定的保护产品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原产地产品”标志,该标志是知识产权,代表一个主权国家的形象,受到国际和国家行政的保护,是对中国创造、民族精品的保护,也是一个地区有资源、有实力、有潜力的综合体现。

一、实施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已成为国际规则和发展趋势白1883年3月20日《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诞生以来,原产地产品就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保护的对象。

100多年来,原产地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断突出,愈来愈重要。

1.原产地产品成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口陈美巧度,是为保护本国的特色产品而采取的重要制度体系,是W T O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所认可的通行保护规则,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最有权威、最有普遍性的国际多边贸易条约文件。

因此,原产地标记既是产品进入贸易市场的护照和身份证,也是知识产权。

2.原产地产品被生态激活,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

生态、绿色是当今世界的核心价值、主导理念、竞争关键。

绿色发展、生态发展,已经成为当今经济社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原产地本身就承载着国别、民族、地域的荣誉与使命,再加上生态环境的要求,已成为推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模式转变的重要推手。

发达国家的原产地产品保护,已从当初的农产品不断扩大保护范围,不仅广泛进入制造业,并且开始向服务行业发展。

3.生态标签产品认证制度正风行全球,绿色标志、环境标志、生态标志制度方兴未艾。

欧盟于1992年出台了“生态标签”体系,经过近18年的发展,在欧洲市场上享有了很高的声誉并受到保护,使获得标签的企业塑造了生态环保的社会形象,赢得了消费者及社会的信赖,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

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管理规

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管理规

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根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试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是指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独立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活动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评定机构的委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评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评定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能力,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

第二章评定机构的委托第六条申请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第三方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与评定工作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和能力;(三)具有不少于10名的评定人员,评定人员应取得管理办公室认定的资质。

(四)具有符合评定要求、保证评定活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施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从事生态原产地评定工作的机构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接到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委托其作为第三方评定机构,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

第九条委托的评定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当向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条评定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客观独立开展评定活动,评定机构及评定人员应当独立于评定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

第十一条评定机构应当依据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的规则、程序实施评定,不附加评定程序以外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评定机构、评定人员对在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过程中接触到的有关商业、技术等信息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评定机构应根据管理办公室的委托,选派人员组成评定小组。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正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已于1999年7月30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规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

第三条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

第五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各种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特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具体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审核和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护办按照原产地域产品的特点设立若干专家审查委员会,分别负责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建议,组织有关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以下简称“申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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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的内容和要求,其中包括评定原则、合规性要求、评定范围、生态评定要素、原产地评定要素、综合评定要素及其他说明等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原产地产品的申请、初评、保护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040-2008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与框架GB/T 24044-2008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要求与指南3术语与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态产品Eco-product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的产品。

3.2原产地产品Origin Product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产品。

其中原产地特征是指产品出生、生长、生产、加工、制造以及产品来源地的自然、地理、人文、历史等属性,包括地形地貌、土壤状况、水文资料、气象条件、历史渊源、人文背景、生产工艺和工序、配方等;原产地特性是指产品固有的、与原产地内在关联的品质和特点。

3.3生态原产地产品Eco-origin Product指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3.2))的生态产品(3.1),须通过评定机构评定,并经国家行政主管机构行政确认的产品。

3.4完全生态原产地产品Wholly Obtained Eco-origin Product生态原产地产品(申请保护产品)完全在相应行政当局界定地的区域内形成的产品。

3.5含有外来因素的生态原产地产品Containing Non-origin Elements to Obtain the Origin Product利用界定产地以外的原材料、加工设备、服务等因素的,但必须符合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要素要求的产品。

3.6生命周期Life Cycle产品系统中前后衔接的一系列阶段,从自然界或从自然资源中获取原材料,直至最终处置。

【引自GB/T 24040-2008,3.1】3.7生命周期评价Life Cycle Assessment对一个产品系统生命周期内的投入、产出及其潜在环境影响的评价。

【引自GB/T 24040-2008,3.2】3.8产品系统Product System拥有基本流和产品流,同时具有一种或多种特定功能,并能模拟产品生命周期的单元过程的集合。

【引自GB/T 24040-2008,3.28】3.9申请人Applicant提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的主体。

申请人可以是政府、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生产经营者。

注:申请人应该按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评定要素的相关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

3.10系统边界System Boundary指通过一组准则确定的属于生态原产地产品评价单元过程的总和。

3.11【改自GB/T 24044-2008,3.32】单元过程Unit Processes进行生态原产地产品生命周期分析时为量化投入和产出信息而确定的最基本部分。

3.12【改自GB/T 24044-2008,3.34】投入Input进入生态原产地产品某一个单元过程的所有要素,包括原料、物质、能量、人文影响等。

3.13【改自GB/T 24044-2008,3.21】产出Output离开生态原产地产品某一个单元过程的所有要素,包括产品、物质或能量等。

3.14【改自GB/T 24044-2008,3.25】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指产品的生产、加工、制造、出生或出土地,即指产品的产地。

在国际贸易中是指货物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

3.15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世界各国为了确定商品的原产地(原产国家或地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普遍实施的行政命令及措施。

4评定原则4.1合规性原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评定对象首先应符合适用的各项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满足和体现消费者、社会和政府对于生态原产地产品更高层次的要求。

4.2系统性原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对象的生态影响需进行系统考察,运用生态系统分析的思路和原理,以产品系统整体的低耗、减污、协调、高效为目标,分析其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的综合影响,评价其生态环境友好性和原产地要求符合性。

4.3生命周期原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的系统边界、评定内容等按照生命周期评价的相关原理和要求确定。

生态原产地产品的评定工作是在生命周期理论基础之上对产品生命周期各个单元过程的投入、过程和产出进行分析。

4.4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于产品的规格质量、与产品相关的环境质量、原材料的消耗、主要污染物的产出等可以用定量指标衡量的评价内容,采用定量的测试、监测、统计等方法得到的数据作为评价依据;对于技术工艺先进性、环境管理水平、原产地生态建设、企业社会责任等不宜直接用定量指标衡量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5合规性要求申请人必须确保所申请的产品和其经营者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a)应识别并达到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b)评定产品涉及质量、安全和卫生等指标应提供其满足适用标准的证据;c)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d)生产过程的污染排放、能源消耗水平应提供其满足适用标准的证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污染事故。

6评定范围6.1评定对象和名称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对象应明确并进行文件存档。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地信息、型号、规格、产品等级等便于消费者在市场中辨识出生态原产地产品的信息,以及与注册商标、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著作权的相互关系。

评定对象是一种产品或一类具有共同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生态产品。

应判断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对象和名称是否合理。

6.2评定地理区域应确定评定地理区域的覆盖范围并进行文件存档,必要时,应提供明确区分地理区域或地理区域覆盖的经纬度范围的证据。

6.3确定系统边界系统边界的确定应按照与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评定目的相一致的原则决定哪些单元过程应包括在评定范围内。

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系统边界示意图如图1所示。

评定产品系统边界确定后,应给出系统边界内所包括的各个单元过程所涉及的投入、产出,投入应体现出主要原材料的产地和(或)生产场所。

应对确定的系统边界和每个单元过程的投入、产出做出说明和解释,对评价的总体结论不会造成显著影响的生命周期环节、单元过程、投入或产出才允许被排除,但应明确说明排除的原因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最终应对纳入评定产品系统边界的单元过程及投入、产出形成文件,并应判定确定过程是否合理以及排除的理由是否合理。

图1生态原产地产品系统边界评定示意图7生态评定要素7.1概述应提供评定产品在生命周期中满足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生态健康等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生态评定要素应通过评定系统边界所包含的各个单元过程及所涉及的投入、产出是否满足相关文件的要求而予以判定。

7.2产地环境应提供评定产品产地所在区域生态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相关的信息,识别评定产品产地所在区域是否属于生态敏感区,识别与评定产品相关的、适用的环境质量(包括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方面)标准和现状水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环境质量报告书等(适用时)。

应提供评定产品产地所在区域与生态保护有关的政策、规定等信息。

应定期评估所评定产品对所在区域的生态产生的影响,并提供相关信息,如具有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检测标准等(适用时)。

7.3产品设计应在产品设计阶段识别评定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生态健康特性的环节及因素,采用生态设计理念,考虑在产品生命周期内采用的工艺和设备不构成和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危害,并说明具体做法和取得效果。

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致力于持续改进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材料的循环利用。

7.4投入管理7.4.1材料应提供投入材料的详细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信息、资质,产地信息、数量等,应从具体指标和发展趋势两方面识别材料生态性能高于同类产品的特征,并对供应商和材料质量安全进行有效的管理。

应识别原材料的提取符合国家相关资源利用、环保有关规定。

应识别评定产品使用包装物的循环利用率,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努力提高循环利用率。

7.4.2禁限用投入品应特别对投入的禁限用投入品使用提出控制要求,应分别提出禁止使用、限量使用的不同要求,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同时应识别产品优于同类产品的特征。

对于农业种养殖过程中农药、兽药、化肥的使用可提出定量的要求,通过有机产品认证可作为采信证据。

7.4.3能源与资源应识别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能源、自然资源的种类及数量,给出能源消耗中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所占比例,并进行有效的管理,致力于降低单位产品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

适用时,应识别单位产品的能源、资源消耗量优于同类产品的特征:a)申请受保护农产品产地范围内的土地产出率(单位土地上的平均年产值);b)申请产品包装物循环利用率;c)申请产品再生水利用率;d)申请产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e)申请人再生能源、资源使用情况:f)申请受保护产品是否考虑产品报废后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若有考虑,需说明具体做法和取得效果;g)其它。

申请方的综合能耗达到或优于本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并持有有效证书的,可作为采信证据。

7.5过程管理应对产品的生命周期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识别对生态原产地产品特性有显著影响的关键单元过程并加以控制,包括原材料获取、生产制造、使用、废弃及再利用,以及各个环节之间的储运过程。

应识别生命周期中直接或间接提升产品生态性能的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情况及绩效。

应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产品的价值,同时应识别产品质量及安全性优于同类产品的特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

企业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GB/T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认证和/或产品通过有机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全国青少年儿童食品安全科技创新实验示范基地评审、绿色产品认证并持续有效的,可作为采信证据。

7.6产出管理7.6.1有毒有害物质应特别对产品使用过程、废弃过程中的有毒有害物品的排放提出明确的要求,并提供证据说明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7.6.2污染物识别产生的所有废弃物及污染物的种类及数量,应进行有效的管理,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并致力于降低废弃物、污染物的单位产品排放水平,提高固体废弃物(农业和工业)、生活垃圾等的综合利用率。

提高资源再利用的目的,单位产品废弃物排放量与同类产品相比应处于较低水平。

应制定措施并有效实施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通过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清洁生产审核并持续有效的,可作为采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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