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8)
太平洋保险试题及答案

太平洋保险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于哪一年?A. 1991年B. 1996年C. 2001年D. 2006年答案:B2. 太平洋保险的主要业务包括以下哪一项?A. 人寿保险B. 财产保险C. 健康保险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3. 太平洋保险的核心价值观是什么?A. 诚信、专业、创新、共赢B. 客户至上、服务为本C. 稳健经营、持续发展D. 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答案:A4. 太平洋保险的客户服务热线是多少?A. 95500B. 95519C. 95533D. 95511答案:B5. 太平洋保险的官方网站是什么?A. B. C. D. 答案:A6. 太平洋保险的注册资本是多少?A. 100亿元人民币B. 200亿元人民币C. 300亿元人民币D. 400亿元人民币答案:B7. 太平洋保险在以下哪个领域拥有较强的竞争力?A. 汽车保险B. 健康保险C. 人寿保险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8. 太平洋保险的企业文化中,以下哪一项不是其核心理念?A. 客户至上B. 创新发展C. 稳健经营D. 利润最大化答案:D9. 太平洋保险的社会责任包括以下哪一项?A. 环境保护B. 社会公益C. 员工关怀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10. 太平洋保险的发展历程中,以下哪个事件不是其重要里程碑?A. 成立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B. 成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 成立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 成立中国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1. 太平洋保险的主要产品包括以下哪些?A. 财产保险B. 人寿保险C. 健康保险D. 意外伤害保险E. 投资型保险答案:ABCDE12. 太平洋保险的企业文化中,以下哪些是其核心价值观?A. 诚信B. 专业C. 创新D. 共赢E. 稳健答案:ABCD13. 太平洋保险在以下哪些方面为客户提供服务?A. 理赔服务B. 咨询服务C. 增值服务D. 售后服务E. 风险管理服务答案:ABCDE14. 太平洋保险的社会责任包括以下哪些方面?A. 环境保护B. 社会公益C. 员工关怀D. 客户服务E. 企业治理答案:ABCDE15. 太平洋保险的发展历程中,以下哪些事件是其重要里程碑?A. 成立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B. 成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 成立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 成立中国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E. 成立中国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答案:ABCE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6. 太平洋保险是中国最早的保险公司之一。
2002年保险年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一年概况为推进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市场的发展,2001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实施产、寿险分业经营机构体制改革。
2001年初,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原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基础上,由新组建的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设立,并于4月获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于10月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全部手续。
公司总部设在上海。
2001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基础”的经营指导思想,按照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化管理,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经营管理新模式的基本要求,转变观念,加快发展,积极探索寿险发展的基本规律,以吸收外资参股经营为契机,引进和借鉴国际先进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和技术,结合中国保险市场的特点,全面推进市场营销、产品开发、核保核赔、客户服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技术等系统的改造,经营业绩实现大幅度增长,改革发展取得丰硕成果,实现保费收入143.43亿元,市场份额稳步提高。
一、积极构筑全方位的销售体系公司积极构建营销、直销、中介代理、电子商务等多渠道的销售网络,大力发展和壮大销售队伍,进一步完善销售管理制度和福利保障、培训、销售支援等配套制度,使销售队伍迅速壮大,销售技能不断提高,凝聚力进一步增强。
2001年末,营销员人数已达到14.04万人。
在太保集团的统筹组织下,公司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邮政总局等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并与一些规模较大的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公司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
同时,积极探索电子商务网上销售,进一步完善太平洋保险95500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系统。
二、进一步加大新险种开发力度,提升整体竞争能力公司顺应社会各界对保险产品的多样化需求,借鉴国外最新一代寿险产品的经验,结合国内实际,积极推出适销对路的产品。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到达年龄比例下限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
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骗保的行为终被法院立案

骗保的行为终被法院立案保险诈骗案牵出保费赔偿纠纷于建飞在担任保险公司营销部经理期间,伪造保单、私刻现金收讫章,先后六次从投保人石某处骗取了330余万元保费。
东窗事发后,于建飞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投保人石某该向谁追讨被骗的巨款却成了一个带有争议的问题。
日前,石某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13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石某在巴彦县从事轴承生意。
2003年,一次偶然的机会,石某与时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巴彦县兴隆镇营销部(简称太平洋巴彦营销部)经理于建飞相识。
于建飞谎称长虹两全保险投保后10天可以全额取出,利息是年投资额的2%,3年后退款。
自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间,于先后6次骗取石某保费人民币3305412元。
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于建飞向石某出具了伪造的人身保险保险单、盖有伪造的保险公司现金收讫章的收据等。
2004年9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查,除了石某被骗的300余万元外,于建飞还骗取了其他6名投保人的保费。
2005年9月,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法院认为,于建飞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依照有关法律,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然而受害人石某却始终高兴不起来,于建飞诈骗的钱财已不知去向,自己损失的300多万元究竟该如何追偿?石某认为,作为于建飞的主管单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未能及时防止和发现于建飞的欺骗行为,有严重过错,应该承担责任。
为此,石某将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第一被告、于建飞作为第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保费。
2006年2月13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石某的代理人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李滨在庭审中认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于建飞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石某有理由认为于建飞作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营销部的经理有权代理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其签订保险合同,作为太平洋人寿的代理人,于建飞收取的保费就应该视为公司收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3号——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3号——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01•【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3号《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2月1日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业务许可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太保寿(2010)68号附件09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附件九: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五)定期寄送的报告资料。
第四条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应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
第六条 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附格式条款,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利益演示应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或者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 公司及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虚假宣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3月2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资质优良,关系清晰;(二)结构合理,行为规范;(三)公开透明,流转有序。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股权监管贯穿于以下环节:(一)投资设立保险公司;(二)变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三)变更保险公司股权;(四)保险公司上市;(五)保险公司合并、分立;(六)保险公司治理;(七)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或者破产清算。
第四条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一)财务Ⅰ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二)财务Ⅱ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三)战略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控制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愿景
面向未来,中国太平洋保险推动实施"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战略转型,努力建设"专注保险主业,价值持续 增长,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保险金融服务集团"。
企业荣誉
2022年 2022年7月12日,入选“2022中国企业500强”榜单,排名第32位。 2022年8月,位列2022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第182位。 2022年8月,入选《2022世界品牌500强》榜单,位列125位。 2022年9月,被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列入“2022中国企业500强”。 2021年 2021年5月,中国太保位列“2021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第125位。 2021年9月25日,入选“2021中国企业500强”榜单,排名第50位。 2020年 2020年1月11日,中国太平洋保险位列“2019中国企业社会责任500优榜单”第364位。 2020年1月,2020年全球最具价值500大品牌榜发布,太平洋保险排名第132位。
中国太平洋保险坚持"推动和实现可持续的价值增长"的经营理念,努力实现产险业务和寿险业务协调发展、 保险业务和资产管理协调发展。寿险业务着力于聚焦营销聚焦期缴,持续提升一年新业务价值;产险业务将保持 综合本率行业领先,市场份额稳中有升;资产管理业务将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努力实现投资收益持续超越负债 成本。
2016年8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在"2016中国企业500强"中排名第52位。 2018年7月19日,2018年《财富》 世界500强排行榜发布,中国太平洋保险位列220位。 2019年7月,发布2019《财富》世界500强:位列199位。 2019年9月1日,2019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在济南发布,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排名第26位。 2019年11月19日,2019年度亚洲金融竞争力评选榜单公布,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2019年度 品牌影响力保险公司”奖。 2019年12月18日,人民日报“中国品牌发展指数”100榜单排名第85位。2019年 12月25日,获得2019年度人民匠心品牌奖。2020年3月,入选2020年全球品牌价值500强第132位。 2022年03 月21日,东航一架波音737飞机坠毁,中国太保快速启动应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