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经典案例题(七)
2014湖南政法干警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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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人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内容为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
扫一扫有惊喜(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
(4)抵押权具有追及性。
答:(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85、《物权法》规定不可抵押的财产。
答:(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2014政法干警考试用书资料 专业综合I+II 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 硕士类 试题含答案解析

李永新主编中公教育公职考试研究院审定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专业综合Ⅰ+Ⅱ【硕士类】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严格依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大纲编写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专业综合Ⅰ+Ⅱ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硕士类/李永新主编.—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3.3(2014.3重印)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ISBN978⁃7⁃5115⁃1675⁃6Ⅰ.①专...Ⅱ.①李...Ⅲ.①警察-招聘-考试-中国-习题集Ⅳ.①D631.13-44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3)第044830号书名: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专业综合Ⅰ+Ⅱ·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硕士类)作者:李永新出版人:董伟责任编辑:巨晓丽封面设计:中公教育设计中心出版发行:社址:北京金台西路2号邮政编码:100733发行热线:(010)65369527653698466536950965369510邮购热线:(010)6536953065363527编辑热线:(010)65369511网址:经销:新华书店印刷:三河市祥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开本:787mm×1092mm1/16字数:348千字印张:14.5印次:2013年3月第1版2014年3月第1版第2次印刷书号:ISBN978⁃7⁃5115⁃1675⁃6定价:27.00元中公教育核心研发团队李永新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毕业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具有十多年公务员考试辅导与实战经验,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招考有博大精深的研究,主持研发了引领公考领域行业标准的深度辅导、专项突破等全系列教材和辅导课程,讲课系统、全面、有效,倍受考生欢迎和推崇,是公考辅导领域行业标准的开创者和引领者。
张永生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中公教育资深专家,顶级辅导教师。
多年来潜心致力于公务员考试的教学研究,参与编撰了中央国家机关及各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实践中充分体现了培训针对性强、真题命中率高的特点,是深受考生信赖的实力派讲师。
2014年司法-刑法考试试题

司法-刑法考试试题、一(共案例分析问答题小题,18共分)36.0第1题甲某系个体工商户。
一天,甲身带1万余元和旅行袋,前往车站乘车,途中遇到便衣民警谢某和阮某。
二人见甲形迹可疑,便上前拉住甲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甲不允。
纠缠中,阮某表示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的工作证在甲眼前晃了一下,但甲仍拒绝检查。
二人便将甲拉人路边一屋内进行检查。
检查中,谢、阮二人对甲进行殴打,又用手铐将甲的双手扣上,随后从甲的身上搜出证件、小刀等物,并将小刀放在台桌上,要继续检查甲的下身,甲提出去派出所才让搜查,二人不理睬,强行解开甲的裤带,甲误以为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1万余元,于是抓起放在台面上的小刀,向二人乱刺,致1人重伤,1人轻伤。
问题:对甲某的行为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正确答案】:[答案及解析] 过失致人重伤罪。
甲某把便衣警察对他的搜查误认为是歹徒对他的抢劫而实施了防卫,致1人重伤。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故意犯罪,有过失构成犯罪的,以过失犯罪论,无过失的,不负刑事责任。
甲在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上造成了重伤的后果,完全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特征。
第2题甲某所持的心理态度是哪一种?为什么?【正确答案】:[答案及解析] 疏忽大意的过失。
甲在被检查的过程中,警察既曾表明身份,而且出示了工作证,虽然只有一晃,但甲也应当预见搜查自己的可能是民警,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致使一位民警身受重伤。
第3题如果谢、阮二人始终没有表明身份,对甲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正确答案】:[答案及解析] 假想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个人由于想象和推测,在认识上产生了错误,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存在,因而错误地实行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无辜的损害,这在法律上称为“假想防卫”。
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解决,即如果属于行为人主观上能够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应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能预见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经典案例题(一)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经典案例题(一)
2014年备考政法干警法律硕士的考生需要提前了解及掌握一些刑法学的案例,有助于解决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部分的考试内容,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汇总了刑法学40个经典案例练习题,供参加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参考。
案例一:
王某某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判决交付执行两个月后,又发现王某某在判决以前还强奸过妇女2人。
[问题]法院应对王某某如何处罚?
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漏罪”王某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了漏罪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如果决定执行的刑罚仍为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先并后减的方式进行并罚;如果决定执行的刑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直接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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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南省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最新考试试题库(完整版)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自治乡四级
B、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都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C、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中央军委批准,可以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D、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
D.丁设立一家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对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
22、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其结果
A.情实 B.缓决 C.可矜 D.留养成祀
23、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14、请问下列行为中,应以共同犯罪论处的
A.甲提议组织的卖淫活动,乙也想参与其中。甲决定聘请乙为保安,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丁设立一家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对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
10、关于强奸罪及相关犯罪的判断,正确的
专业综合一-2014年政法干警真题及解析

2014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Ⅰ真题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1~40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罪状及法定刑的规定完全一样。
如果甲于1996年5月8日故意杀害一人,于2008年10月8日被审判。
对甲的判决A. 应当引用1979年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条文B. 应当引用1997年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条文C. 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适用哪部刑法的条文D.应当由法官决定适用哪部刑法的条文2.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刘某,酿酒后情绪激动,与饭店服务员发生争执,用酒瓶将服务员左臂砸断,当现场群众围捕他时,刘某因受惊吓精神病发作。
据此,刘某应当A. 负刑事责任B. 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处罚C. 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 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某公司职员甲、乙、丙多次商议盗窃本公司仓库的电脑配件。
某晚结束加班后,三人留下准备行窃,甲惧怕被抓,便借口胃痛留在办公室,乙、丙二人前去,乙留在仓库外望风,丙盗窃得手后刚出库房门即被保安抓获。
此案中A. 甲、乙、丙的行为是盗窃既遂B. 甲的行为是盗窃中止C. 乙的行为是盗窃预备D. 丙的行为是盗窃未遂4. 甲跟踪仇人陶某到某珠宝店,当陶宝弯腰时,甲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铁棍,猛击陶某头部致其重伤。
事后查明,陶某当时正在窃取商店内一贵重商品。
甲的行为属于A. 防卫过当B. 假想防卫C. 故意伤害D. 防卫挑拨5.想象竞合犯是指A. 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B. 行为人犯罪既遂以后犯罪行为与犯罪的不法状态同时存在的犯罪C. 行为人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而其手段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D. 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严重后果的犯罪6.甲盗得乙的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000元和商务手机一部。
2014年湘潭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经典案例:诉时效中断

2014年湘潭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经典案例:诉时效中断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为了配合广大政法干警考生能够更好地进行政法干警专业综合备考工作,湘潭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将发布一系列备考指导经验,希望考生随时关注!在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的备考当中,尤其是刑法学,需要考生提前了解一些经典案例进行分析,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介绍一个专业综合I刑法学经典案例—诉时效中断,希望考生们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案例4:诉时效中断
刘某某,男,32岁,工人。
刘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骗手段****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
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
[问题]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还要追究?为什么?
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应当追究。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所应适用的法定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
刘某某于 1993年3月3日犯盗伐林木罪,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
刘某某犯该罪的追诉时效本应为5年,即到1998年 3月3日届满。
但是在其所犯的盗伐林木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前,刘某于1997年3月12日又实施了****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即前罪的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
这样,刘某某盗伐林木罪的5年追诉时效应从1997年3月12日开始重新计算,1997年7月4日仍在追诉期限内,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更多2014年湖南政法干警考试信息详见:湖南湘潭中公政法干警考试专栏。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案例一。
某人因为感情纠纷,持刀将前女友刺伤,导致其受伤。
该行为构成了什么罪名?请分析其构成要件并给出相应的法律条文依据。
答案,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案例二。
甲某因为经济困难,趁夜深人静,潜入某商店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000元。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甲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案例三。
某公司老板因为欠薪问题,多次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生活困难。
请分析老板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名,并给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答案,老板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案例四。
某人因为违章行为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受伤。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该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例五。
某人因为个人恩怨,故意放火烧毁他人房屋,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该行为构成放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是,有放火的故意;放火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共场所、他人住宅或者他人财物。
六、案例六。
某人因为赌博欠下巨额赌债,为了偿还赌债,实施了诈骗行为。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七、案例七。
某人因为报复社会,多次实施爆炸恐怖袭击,造成严重社会恐慌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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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备考湖南政法干警法律硕士的考生需要提前了解及掌握一些刑法学的案例,有助于解决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部分的考试内容,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汇总了刑法学40个经典案例练习题,供参加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参考。
案例七:
江某某,男,20岁,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投入某监狱劳动改造。
江某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由于种种原因,在死刑缓期2年期满后,没有得到及时减刑,遂产生了脱逃的想法,并邀约犯人黎某某(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一起逃跑。
此后,江某某、卜某某、黎某某三人多次策划逃跑之事,并做了充分的准备。
某日凌晨1时许,江某某叫醒卜某某、黎某某,三人一起进了厕所,先后翻过厕所窗户,顺窗外水管下到监院后,钻进监房下水道逃出监狱。
【问题】对汪某某能否核准死刑?本案应如何处理?
(1)对汪某某不能核准执行死刑。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之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之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汪某某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立功表现,也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2)汪某某在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属于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内犯罪,依法应当将对其所犯新罪判处的刑罚与无期徒刑进行并罚。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方法,本案应当采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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