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书】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老师100个刑法观点

张明楷老师100个刑法观点1.放火罪中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中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是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中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张明楷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明楷,男,某市居民。
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张明楷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为了舆论的焦点。
二、案件事实1. 被害人甲,男,某市居民。
某日,甲将一辆价值1万元的自行车停放在某小区楼下。
当晚,甲离开时忘记拔车锁。
2. 张明楷,男,某市居民。
某日,张明楷路过该小区楼下,发现甲的自行车未上锁,遂起盗窃之心。
张明楷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自行车锁撬开,骑走自行车。
3. 次日,甲发现自行车被盗,遂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监控,将张明楷抓获。
三、案件争议1. 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如果构成盗窃罪,张明楷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四、法律分析1. 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明楷盗窃的自行车价值1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明楷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如果构成盗窃罪,张明楷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明楷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因此,张明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明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张明楷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某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明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案件启示1. 公民应当加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2. 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预防犯罪。
【电子书】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
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
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
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
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
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
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
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甲在强行闯入被害人的小卖部后,打算先将被害人杀死,然后再拿走被害人财物。
甲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于是将小卖部洗劫一空。
之后,甲为毁灭罪迹,放了一把火将小卖部烧毁。
张明楷教授经典案例

看命题人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听刑法大家嘚啵嘚——均改编自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
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
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
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
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
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
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
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甲在强行闯入被害人的小卖部后,打算先将被害人杀死,然后再拿走被害人财物。
甲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于是将小卖部洗劫一空。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蔡雅奇刑法老蔡编写说明:这次为您呈现的是2018年度的张明楷教授的100个刑法案例,均改编自张明楷教授最新的著作和文章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
讲课干脆利索无废话,直击考点绝不拖泥带水。
人送外号“干货蔡”。
法考圈中跑的最快的老师,每天早上5点起床跑10公里是他坚持多年的雷打不动曲目。
人送外号“蔡跑跑”。
敬业、认真、专注,是他的最大特点。
干货答疑10公里,老蔡带你过法考。
刑法老蔡,你值得拥有。
1、A住在森林边上,对13岁的继子B早就心怀杀意。
在一个雷雨交加的白天,A让继子B穿过森林,到森林的另一边去采蘑菇,A的目的是想让B掉入森林中唯一的一条小路的陷阱中摔死。
B出发,但在离陷阱仅有3米时,遭雷击身亡。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故意杀人罪未遂。
首先,B被雷击身亡的结果,不能归属于A。
既然“行为人希望被害人遭受雷击身亡而让被害人前往森林,被害人果然被雷击死,都不能进行客观归责”,那么,本案就更不能进行客观归责,即不能将B 被雷击死的结果归属于A的行为。
换言之,A的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其次,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结果可以在客观上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时,才能谈论是否存在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这一问题。
故本案也不存在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
最后,需要讨论的问题是,A让B去森林并希望他掉入陷阱的行为,是否已经产生了紧迫的危险,如果离陷阱比较近了,危险具有紧迫性,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反之,如果离陷阱还比较远,如B 刚出门即遭雷击身亡,对A就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预备。
据此,本案中A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2、A、B、C三人于冬日的某个夜晚在一小酒馆喝酒,C很快喝醉了,A、B商量了一下,由A叫了一辆出租车将C送回家。
但到了C家楼下之后,C坚持不下车、不上楼,还要再回那个小酒馆喝酒。
A遂陪C返回那个小酒馆,但小酒馆已经关门了。
A劝说C赶紧回家,改日再喝,C依然不肯回家。
【张明楷100个刑法案例(70)】望风过程中电告入户盗窃者自己逃离该如何定性

【张明楷100个刑法案例(70)】望风过程中电告入户盗窃者
自己逃离该如何定性
100个离奇案件
系法考名师
改编自张明楷的著作
该如何定性
答案可能意想不到
小明打算入户盗窃,找到小龙帮忙在户外望风。
在小明入户物色财物的过程中,小龙在户外想到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害怕坐牢对不起家人,于是打电话对小明:“我不能帮你望风了,得先走了,你自己搞定吧!”小明说:“胆小鬼!走就走吧,随你便!”说罢小明继续在室内实施盗窃,并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问:小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参考答案】小龙成立盗窃罪中止。
从理论上说,在正犯着手后,教唆者与帮助者至少要负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但是,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虽然与正犯的犯罪未遂具有因果性,但如果在正犯着手后消除了其行为对既遂结果可能具有的因果影响力,即使正犯既遂,教唆犯与帮助犯也可能成立未遂犯或中止犯。
本案就属于这样的情况,应认定小明为盗窃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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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张明楷的100个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案例1、甲盗窃乙4000余元的手机之后,觉得对乙下手实在容易,遂决定再对乙下手一次。
第二日,当甲要盗窃乙的汽车(价值11万元)时,被警察抓获。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盗窃罪一罪,同时适用盗窃数额较大的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同时将盗窃11万元未遂的事实,作为在上述数额较大的法定刑内量刑的从重处罚情节(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命题人的观点,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盗窃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及其法定刑的规定内容,是量刑规则,而非加重的构成要件。
前者不存在未遂形态,而后者则存在未遂形态。
2、乙为报复社会,在某居民楼附近安放定时炸弹。
小区居民甲眼见这一事实,为使民众免遭爆炸危险,在炸弹未爆炸之前将乙杀死。
问: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参考答案】不属于。
故意犯罪行为可以是产生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但不能将先前行为作为防卫对象。
首先,在作为犯中,防卫行为可以是致人死亡的方法,但在不作为犯中,不可能是使行为人死亡的防卫方法。
其次,对作为犯的防卫,只要制止了行为本身就不能再防卫。
但对不作为犯的防卫,只要行为人履行了义务,就不能再防卫。
本案中,只要行为人说出了炸弹的位置或拆除了炸弹,就不能再防卫。
据此,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3、A上火车后,发现车辆里放着无人持有(事后查明,是他人遗忘)的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遂将其携带在身上,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
问:A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刑法第130条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为什么?【参考答案】不能。
刑法第130条的罪名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从该条文的表述来看,行为应当表现为:先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然后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问题是:行为人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后,取得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而携带的,能否再适用刑法第130条?首先,不管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还是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后,取得枪支、弹药而继续携带,都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一、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4.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5.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6.将“财产性利益”(如存款债权)解释为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物”,是否属于类推解释?例如,甲侵入民营银行电脑终端,将乙的存款转入自己账户,在没有提取存款时被查获的,是否成立盗窃罪(既遂)?7.对于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时显示了军警人员身份),能否适用刑法第263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仿真手枪抢劫的,是否属于第263条的“持枪抢劫”?8.硫酸是否属于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凶器”?携带硫酸抢夺的,是否属于“携带凶器抢夺”?9.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刑法第280条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10.乙犯刑法第302条的盗窃尸体罪,被发现后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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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
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
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
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
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
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
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
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甲在强行闯入被害人的小卖部后,打算先将被害人杀死,然后再拿走被害人财物。
甲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于是将小卖部洗劫一空。
之后,甲为毁灭罪迹,放了一把火将小卖部烧毁。
事后证明,被害人不是被甲之前的暴力行为致死,而是被火烧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答案:对甲应认定为抢劫罪(致人死亡)既遂和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
首先,甲的行为属于事前故意(结果推后实现),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其次,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而且是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最后,甲的放火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法益,成立放火罪。
5、A女下班后与关系比较好的男同事甲在餐馆喝酒聊天,期间,A女喝醉,但甲未喝。
之后,甲开车送A女回家。
途中,A女要求与甲发生性关系,甲未同意,继续开车。
但是,A女之后反复请求与甲发生性关系,于是甲与之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A女后悔,向公安机关告发自己遭甲强奸。
问:甲是否构成强奸罪?为什么?答案:甲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难以认定甲实施了与暴力、胁迫相当的手段,也难以认定甲利用了A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进而强奸,更难以认定甲的行为在当时违背了A女的意志。
在A女反复要求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也难以认定甲具有强奸故意。
6、甲有三支枪。
甲用第一支枪与乙交换了一支不同型号的枪,用第二支枪从丙处换取了子弹,用第三支冲锋枪从丁处换取了两支手枪。
问:甲的三个行为是否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为什么?答案:甲的三个行为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法益是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刑法规定此罪旨在防止枪支、弹药的泛滥。
“买卖”,不限于以钱换物,还包括以物易物。
还可参见2014/2/57之A项和B项。
7、乙向甲求购一辆摩托车,甲看到路边正好停放了一辆摩托车,就指着这辆摩托车说:“这辆车卖给你了”,乙将车开走。
事实上,乙也知道甲并不是这辆摩托车的车主。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中,物主对停放在马路上的摩托车的占有是比较松弛的,当甲出现在这辆摩托车旁并声称将该车卖给乙的时候,其已现实地支配了该摩托车,应认定为盗窃罪。
乙明知该摩托车系甲盗窃所得仍购买,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8、甲教唆乙说:“丙是个坏人,你将这个毒药递给他喝。
”乙却听成了“丙是个病人,你将这个土药递给他喝”,于是将毒药递给丙,丙喝下毒药后死亡。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答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
成立教唆犯,虽然以被教唆者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为前提(限制从属性说),但并不以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故意为前提。
本案中,乙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其实施该行为的意思是由甲的教唆行为引起的,甲当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9、A为普通公民,B为国有公司出纳(国家工作人员),二人关系甚密。
A谎称购房需要首付,唆使B将公款挪给自己使用,并承诺两周后归还。
B信以为真,便将50万公款挪给A。
A用该公款贩卖毒品获利后,于两周内将50万公款归还给B。
问:A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答案:A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和挪用公款罪(教唆犯),实行数罪并罚。
共犯只是从属于正犯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无须从属于正犯的故意。
本案中,A引起了B实施挪用公款行为的意思,且B的行为是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虽然B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但A依然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
补充:A并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
理由在于:挪用公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在真正身份犯的场合,只有具有身份的人才可能成立正犯。
本案中,A虽然具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和利用行为,但因为缺乏间接正犯的身份,从而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只能认定为教唆犯。
10、甲以杀人故意将被害人乙砍成重伤,随后,甲看到了躺在血泊之中的乙的痛苦表情,顿生悔意打算立即叫救护车将乙送往医院。
此时,无关的第三人丙却极力劝阻甲,唆使其放弃救助念头,甲遂放弃救乙。
最终,乙因失血过多死亡。
问:甲、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答案:甲与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且是共同犯罪。
根据命题人张明楷老师的观点,故意犯罪可以成立作为义务的来源。
本案中,甲因其故意杀人行为而具有了救助义务,其后来的不作为也属于故意杀人,丙教唆甲实施不作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本题是2014/2/5之B项的前身,几乎一模一样。
11、A想杀死C,便在C准备进行穿越沙漠长途旅行的前夜,悄悄将C水壶里的水换成无味的毒药。
B也想杀死C,于同一夜的晚些时候溜进C的房间,在C的水壶底部钻了一个洞。
次日晨,C穿越沙漠,欲喝水时发现水壶是空的,因口渴而死。
问:谁与C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为什么?答案:B的行为与C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问题上,命题人的观点是“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说”:只要实行行为合法则(或者符合客观规律)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就应肯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C是因脱水而死,这一结果是由B而非A的行为合法则的引起的。
12、甲明知丙坐在自己家的某贵重物品后面,依然唆使乙开枪毁坏该贵重物品,不知情的乙开枪致丙死亡,同时毁坏了该贵重物品。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答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直接正犯)。
在被利用者虽然具有其他犯罪故意而缺乏利用者所具有的故意时,利用者同样成立间接正犯。
本案中,乙虽然具有毁坏财物的故意,但没有杀人故意,故意杀人罪的结果应归责于甲,甲成立间接正犯。
13、甲以伤害的故意砍了乙两刀,乙说:我以后杀你全家!于是,甲又以杀人的故意砍了乙两刀。
乙死亡。
经查,乙仅因甲的一刀而死亡,剩余的三刀连轻微伤都没有造成。
但不能查明该致命的一刀来自之前的两刀还是之后的两刀。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答案:甲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犯罪既遂。
本案虽然存疑,但乙的死亡毕竟是由甲的行为造成的。
只有承认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法条之间具有包容关系,才能妥当处理这一案件。
亦即,凡是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一定也是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基于此,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14、被告人甲组织乙、丙、丁等三名妇女在某市大街招揽嫖客,然后带至事先准备好的出租房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在此期间,甲多次趁机潜入室内用假币调换嫖客衣服内的现金,共计5000余元,后甲被抓获。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答案:甲构成组织卖淫罪和盗窃罪,且应实行数罪并罚。
甲成立组织卖淫罪,自不待言。
至于其用假币调换被害人现金的行为则不成立持有假币罪,该行为系违背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现金转移给自己占有,成立盗窃罪。
其向被害人的衣服口袋装入假币,只是掩盖盗窃事实的行为而已,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15、被告人甲欠了丙巨额债务,无钱归还,便到当地富翁乙的家中,强行控制了乙的妻女。
甲命令乙的妻子给乙打电话,让乙为甲准备470万人民币。
乙为了救自己的妻女,就交付给了甲470万元,但甲给乙写了一张470万元的借条。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甲的行为成立绑架罪既遂。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只是绑架罪的主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有勒索财物的客观行为。
换言之,绑架罪成立条件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即可,即使行为人未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也成立绑架罪既遂。
16、甲带着乙去找甲的仇人丙报仇,找到丙之后,甲乙二人将丙绑在树上毒打。
在之前绑丙的过程中,乙发现丙的口袋里有3000元钱,于是在二人打丙期间,乙提议把丙的钱拿走。
甲说:我不稀罕,你要是想要就拿走!乙遂将该钱拿走。
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答案:甲与乙成立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
首先,甲乙二人在实施暴力时,只具有伤害故意,不具有取财故意,不能成立抢劫罪;其次,乙在伤害过程中将钱包拿走,是公然公开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
甲赞成乙拿走钱包,为乙的盗窃行为提供了心理帮助,二人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17、甲入户盗窃了乙的一张信用卡,但该信用卡内不仅没有存款,还因为透支而欠了银行几万元钱,已经不能再用该卡进行支付和消费。
问:甲的行为是否还构成盗窃罪?为什么?答案: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既遂。
本案中,应将信用卡本身认定为盗窃的对象。
信用卡本身就是财物,与卡内存款多少、欠款多少没有直接关系。
虽然入户盗窃并非一律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入户窃取了他人需要经常使用的财物或者对他人具有重要使用价值的财物时,即使交换价值很小,也应认定为盗窃罪。
18、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之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虽未实施强奸行为,但其负责捆绑该被害妇女,并制止该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
问:能否对丙适用轮奸的法定刑?答案:应对丙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另请注意:1、如果是因为丙的捆绑行为才使甲乙二人得以轮奸被害人,就不能将丙认定为轮奸的从犯,只能按轮奸的法定刑量刑;2、如果丙只是参与了望风等物理或者心理上的帮助行为,则应将其认定为轮奸的从犯,在对其适用轮奸法定刑的同时,还须按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量刑19、甲男与乙女是网友,二人虽素未谋面但聊的火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