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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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10月,张某因生活所需,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他经过观察,发现某小区居民赵某家门窗较为简陋,且平时居住人较少,于是决定伺机作案。

2019年11月某日晚,张某趁赵某外出,撬开了赵某家的门锁,盗走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台及金银首饰若干。

案发后,赵某及时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张某于2019年12月被抓获归案。

二、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以下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关键证据:1. 赵某的陈述:赵某证实自己在案发当晚外出,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被盗财物价值约8000元。

2. 现场勘查笔录:勘查人员对张某作案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提取了指纹、脚印等痕迹。

3. 物证:被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

4. 证人证言:张某的朋友证实,案发前张某曾向其借过撬锁工具。

5. 张某的供述: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追缴张某盗窃所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发还赵某。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而故意为之。

其次,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后,张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造成了赵某的经济损失。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发生一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凌晨时分潜入某便利店,持刀抢劫,抢走现金5000元。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两年前刑满释放。

案件事实:1. 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凌晨2点。

2. 案发现场:某市A区某便利店。

3.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8岁,A区人。

4. 作案工具:一把尖刀。

5. 作案手段:张某潜入便利店,用尖刀威胁店主,抢走现金5000元。

6.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次的;(四)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六)持枪抢劫的;(七)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张某采用了暴力手段,即持刀威胁店主;最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5000元。

2. 犯罪形态: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既遂形态。

由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其抢劫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3. 从重处罚情节: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于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抢劫罪的刑罚,应当根据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等因素进行确定。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6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实施了伤害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2)张某的伤害行为具有故意。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3)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根据鉴定结论,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主动投案。

张某在案发后,没有逃避侦查,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在投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的犯罪情节较重。

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犯罪情节较重。

(2)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某市某区居民张某某因生活所需,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精心策划,张某某选择了小区内一户居民家中作为盗窃目标。

在连续几天踩点后,张某某于7月15日凌晨,利用作案工具,撬开了该居民家的门锁,盗走了现金人民币2万元及金银首饰若干。

案发后,该居民发现家中被盗,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勘查和监控录像,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7月16日,张某某被警方抓获,并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二、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撬开他人家门锁,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本案中,张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被事主发现,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3. 犯罪情节(1)犯罪动机:张某某因生活所需而产生盗窃念头,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手段:张某某采用撬锁的方式实施盗窃,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3)犯罪后果:张某某盗窃的财物价值较高,给事主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4)犯罪态度:张某某在被抓获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法律适用1. 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案例分析1. 犯罪预防(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2)加强社区警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 刑罚执行(1)对张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帮助其改过自新。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男,28岁)与嫌疑人张某(男,27岁)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张某在李某家门口偶遇李某,遂上前理论。

双方言语不和,张某一时冲动,拿起身边的铁棍朝李某头部猛击。

李某倒地后,张某又连续击打李某,致其重伤。

李某的家人发现后,立即报警。

张某被警方当场抓获。

二、案件争议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属于防卫过当?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在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故意拿起铁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明显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

(2)张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张某在未获得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使用铁棍击打李某,损害了李某的身体健康。

(3)张某的行为具有危害性。

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给李某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严重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防卫过当1. 防卫过当的定义: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1)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并非为了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而是出于个人冲动,故意伤害李某。

(2)张某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行为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赵某非法拘禁案案情简介:赵某因怀疑其妻子与他人有染,遂非法拘禁妻子,并对其进行殴打。

妻子不堪忍受,报警后,赵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赵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受到惩罚。

二、案例分析二:李某盗窃案案情简介:李某因生活所迫,盗取了邻居家的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赔。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案例分析三:王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由于其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四:张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张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邻居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者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

被告人李某,男,17岁,系该校初二学生。

被害人张某,男,16岁,系该校初二学生。

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二、案件事实1. 争执起因:李某与张某因在教室里争抢一本书而发生争执。

2. 犯罪过程: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

3. 犯罪后果: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为重伤。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与处罚。

四、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主观方面: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然故意实施,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3)客观方面: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

(4)客体:本案侵犯的是张某的人身权利。

2. 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附加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在处罚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李某的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法律中的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中的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张某某(男,25岁)因与邻居王某某(男,30岁)在邻里纠纷中发生争执,导致王某某受伤。

事发后,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依法提起公诉。

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15日,张某某与王某某因房屋修缮问题发生争执。

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王某某刺伤。

经鉴定,王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其主观故意的内容。

四、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2)犯罪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

2.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犯罪主体:张某某年满25周岁,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张某某持刀刺伤王某某,侵犯了王某某的身体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要求。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某在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持刀刺伤王某某,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要求。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某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王某某的伤势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 张某某的主观故意内容张某某在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持刀刺伤王某某,其主观故意内容包括:(1)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王某某受伤,但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对可能造成的后果有一定的预见性,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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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
一、案情
甲将存折及印章交给好友乙,请乙到银行代取存款中的5万元,结果当乙发现甲的存折中有50万元存款即将其中的45万元提出据为己有后逃逸。

不久,甲获知乙的住所后,在某日夜里与另一友人丙一同前往找乙要钱。

由于乙正巧外出,于是两人用螺丝起子撬开乙住处大门后进入,搜寻值钱的财物。

此时乙正好返回住处,甲丙未能取得财物。

二、对甲、丙行为的定性
1、甲在获知乙住所后携丙要钱的行为是一种私力救济。

在乙将甲的45万元存款非法占有以后,甲获知乙的住所,此时甲完全可以报警,告知警察乙的地址以寻求公力救济。

而甲选择了自己携好有前往要钱,所以这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

2、得知乙外出,甲、丙撬门而入,搜寻财物的行为分别成立盗窃罪(未遂),且甲、丙两人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认定一个行为是犯罪有两个条件,第一是发生了违法事实,也即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该违法事实具有非难可能性。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包括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甲、丙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行为,所以甲、丙两人的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

甲、丙成立盗窃未遂是因为两人入户以后开始搜寻财物,这时甲、丙的行为已使乙的财物受到紧迫的危险,两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但是因为乙回来了这一两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获取财物,所以甲、丙成立盗窃罪未遂。

甲、丙两人一起撬门搜财,这表明甲和丙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盗窃的行为,主观上两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所以甲、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三、案例延伸
本案中甲由于被乙非法提走存款45万元而携丙一同前往找乙要钱,引发一个可探讨的空间就是,当自己所有的财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被害人采取自行取回的行为是定性。

也即取回他人非法占有之本人财物的行为的定性。

首先,得强调他人的占有是一种非法占有。

如果财物被国家机关依法没收、收缴,或者占有人基于合法原因占有财物的,则不存在行为人采取取回行为不违法的问题,因为此类情况下无论是针对第三人还是原所有人,刑法都保护这种占有。

其次,我认为这种取回行为区别于刑法上违法阻却事由中的自救行为。

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

自救行为的一个成立条件是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也即如果通过公力救济得以恢复法益时,不成立刑法上的自救。

而上述取得行为是被他人盗窃、诈骗、抢劫等等之后,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和国家机关恢复财产法益但行为人自行取回的情形。

最后,这种取回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我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应该分取回手
段,取回对象来分别探讨取回行为是否侵犯新的法益,进而认定取回行为是否违法。

1、取回手段
我认为取回手段必须具有适当性,否则将有可能构成犯罪。

下面分几种取回手段分别讨论取回行为的定性。

(1)秘密取回
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财产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

也就是说本权者即使在不符合自救的情况下秘密取回该财物,由于没有法益侵害性,所以不构成盗窃罪。

也即秘密取回行为是适当的,不构成盗窃罪。

(2)胁迫的手段取回
行为人以胁迫手段取得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本人的财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不少情况下,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

国外刑法理论上有无罪说、胁迫罪说以及敲诈勒索罪说。

无罪说认为,以胁迫作为行使、恢复权利的手段具有适当性,不宜认定为犯罪。

胁迫罪是在设立有胁迫罪这个罪名的国家才有的学说,根据胁迫罪说,乙胁迫手段恢复占有不成立财产罪,但是,由于行为人使用的手段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故成立胁迫罪。

敲诈勒索罪说认为该胁迫手段是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侵犯了财产罪的法益,成立敲诈勒索罪。

我认为应该采取无罪说。

此时的胁迫所指向的对象是非法占有人,只要行为人的目的没有超出恢复原所有的财产权利就没有侵犯采财产罪保护的对象,故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3)暴力或其他强制手段取回
行为人以暴力或强制方法取回他人非法占有的本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但如果造成非法占有人轻伤以上伤害结果或造成非法占有人死亡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之所以认为不构成抢劫罪是因为行为人虽然有使用暴力或其他强制方法的手段行为,也有强取财物的目的行为,但行为人主观上在于恢复权利,而不在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前所述,他人的非法占有已经被排除在财产罪法益之外。

此时的取回行为因其手段已经丧失了适当性,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如果客观上造成了非法占有人人身权利侵害的结果,将有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4)剥夺他人自由的手段取回
行为人将非法占有人绑架起来,要求其交出非法占有的财物,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况成立非法拘禁罪。

非法占有人非法占有行为人财物,实质上行为人与其已经存在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享有,非法占有人有返还的义务。

刑法238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所以为取回自己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本人财物的行为非法拘禁占有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

同样,根据238条第三款,行为人将非法占有人绑架起来,向其亲属要求交出财物的行为,我认为不构成绑架罪,成立非法拘禁罪。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手段取回
行为人得知财物被非法占有人存放地点中,采取非法侵入住宅的手段取回财产的,有可能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首先行为人侵入的对象确是住宅,不论是非
法占有人的住宅,还是第三人的住宅(因为非法占有人可能将财物转移到第三人占有,或者将财物放置在第三人在住宅中),其次,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入住宅,严重泛海了住宅成员的平稳与安宁。

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其手段是不适当的。

2、取回对象
取回对象的扩大将影响取回行为的定性。

也即,行为人取回所针对的财物不是或者并不仅是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那在上述几个取回手段不构罪的场合,行为人的行人有可能成立犯罪,对于构罪的行为罪名将有改变。

(1)取回财物不是被非法占有的财物。

他人非法占有A物,行为人取回B 物,那么针对B物行为人仍然成立相应的犯罪。

如被盗摩托车,秘密取回或以敲诈勒索手段取回非法占有人自己的摩托车,仍然对非法占有人的摩托车成立盗窃罪或敲诈勒索罪。

如被盗走汽车,绑架非法占有人,要求非法占有人或其近亲属交出另一辆汽车,即使两辆汽车价值相等或相近,行为人也成立抢劫罪或绑架罪。

(2)取回财物并不仅是被非法占有的财物。

他人非法占有A物,行为人取回了A、B、C三个财物,或者取回了远不止A物价值的其他财物,行为的行为成立相应的犯罪。

如被盗走价值10万的花瓶,取回价值30万的财物,无论以任何手段取回都不能在否认这种取回行为的违法性,将是情况构成其他财产罪或人身权利犯罪。

以上就是笔者对这个案例的一些见解,更多的是一些延伸。

其中很多观点也许根本就不成熟,论证摇摇晃晃,希望大家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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