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版张明楷老师命制之刑法题
张明楷案例100题

张明楷案例100题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
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
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
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
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
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
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
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甲在强行闯入被害人的小卖部后,打算先将被害人杀死,然后再拿走被害人财物。
甲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于是将小卖部洗劫一空。
之后,甲为毁灭罪迹,放了一把火将小卖部烧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五章非刑罚的法律后果一、概念题1.非刑罚的法律后果答: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即刑罚之外的犯罪的法律后果。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非刑罚的法律后果:①对犯罪判处刑罚,同时宣告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如禁止令);②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不判处刑罚,但给予一定的非刑罚处罚(处分);③对行为作有罪宣告,既不判处刑罚,也不给予其他非刑罚处罚(处分),即单纯宣告有罪。
2.免除刑罚答:免除刑罚又称免除处罚、免除刑事处罚、免除刑罚处罚,是指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免除刑罚处罚,即不判处任何刑罚。
①免除刑罚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换言之,免除刑罚以原则上应当给予刑罚处罚为前提;②免除刑罚以具备刑法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情节为前提,这种情节表明罪行轻微,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必要性小,即使不判处刑罚,也能够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
3.非刑罚处理方法(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答: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特点为:对犯罪分子适用,但不具有刑罚性质。
换言之,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以下三类:①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②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③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简答题简述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特点是:对犯罪分子适用,但不具有刑罚性质。
换言之,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以下三类:(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根据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判处犯罪分子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赔偿的处理方法。
《刑法学》张明楷

《刑法学》张明楷作者介绍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
198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
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教授。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
独著《犯罪论原理》(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1995年版)、《刑法学(上、下)》(1997年第1版)、《未遂犯论》(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1999年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1999年版)、《法益初论》(2000年版、2003年修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2002年版);译《日本刑法典》(1998年版)。
出版说明二十多年前,当中国改革开放开始勃兴,法律和法律教育开始再度崛起之时,法律出版社便以精诚态度和极大力度服务于中国的法律教育。
针对不同阶段的读者,本社陆续推出多种系列的法学教材,迄今已达数百种。
高等学校教材、教学参考书为其中主要部分。
而历年来逐步推出的"八五"、"九五"及正在推出的"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更为重点。
长期以来,"法律版"的众多教材,颇受学林瞩目。
在此,我们深深感谢读者和作者对我们的信任。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法律教育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积极酝酿和展开改革举措,培养高素质的现代法律人才成为法律教育的重要目标。
为此,本社应时而动,力求从教材的品种上、内容上、形式上实现更大突破,为新一代法律人学取专业知识提供更好读本。
就高等学校教材而言,我们立足两种进路:全面革新既有教材,或推出全新教材。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犯罪的法律后果概说)【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章犯罪的法律后果概说一、概念题刑事责任与刑罚(华中师范大学2015年研;华南理工2009年研)相关试题:刑事责任(西安交大2004年研)答: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为:①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
②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二、简答题1.简述中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中南财大2008年研)相关试题:(1)试论述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论述题,浙江工业大学2014年研)(2)试论刑事责任在定罪和量刑中的作用。
(论述题,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1)刑事责任的含义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2)刑事责任的特征①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
将刑事责任归结为一种负担,因为刑事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本身具有某种负担之意。
②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
实施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或者原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就不可能产生。
“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是现代刑法公认的原则。
③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
刑事责任不是承受一般的负担,也不只是承受否定的道德评价,因为这些都说明不了刑事责任的特有性质。
刑事责任是承受刑事处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④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
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所以刑事责任只有犯罪人即实施犯罪行为者才承担;没有参与实施犯罪,即使与犯罪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也不发生刑事责任问题。
⑤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蔡雅奇刑法老蔡编写说明:这次为您呈现的是2018年度的张明楷教授的100个刑法案例,均改编自张明楷教授最新的著作和文章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
讲课干脆利索无废话,直击考点绝不拖泥带水。
人送外号“干货蔡”。
法考圈中跑的最快的老师,每天早上5点起床跑10公里是他坚持多年的雷打不动曲目。
人送外号“蔡跑跑”。
敬业、认真、专注,是他的最大特点。
干货答疑10公里,老蔡带你过法考。
刑法老蔡,你值得拥有。
1、A住在森林边上,对13岁的继子B早就心怀杀意。
在一个雷雨交加的白天,A让继子B穿过森林,到森林的另一边去采蘑菇,A的目的是想让B掉入森林中唯一的一条小路的陷阱中摔死。
B出发,但在离陷阱仅有3米时,遭雷击身亡。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故意杀人罪未遂。
首先,B被雷击身亡的结果,不能归属于A。
既然“行为人希望被害人遭受雷击身亡而让被害人前往森林,被害人果然被雷击死,都不能进行客观归责”,那么,本案就更不能进行客观归责,即不能将B 被雷击死的结果归属于A的行为。
换言之,A的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其次,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结果可以在客观上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时,才能谈论是否存在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这一问题。
故本案也不存在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
最后,需要讨论的问题是,A让B去森林并希望他掉入陷阱的行为,是否已经产生了紧迫的危险,如果离陷阱比较近了,危险具有紧迫性,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反之,如果离陷阱还比较远,如B 刚出门即遭雷击身亡,对A就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预备。
据此,本案中A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2、A、B、C三人于冬日的某个夜晚在一小酒馆喝酒,C很快喝醉了,A、B商量了一下,由A叫了一辆出租车将C送回家。
但到了C家楼下之后,C坚持不下车、不上楼,还要再回那个小酒馆喝酒。
A遂陪C返回那个小酒馆,但小酒馆已经关门了。
A劝说C赶紧回家,改日再喝,C依然不肯回家。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罪数)【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九章罪数一、概念题1.继续犯与状态犯(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1)继续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2)状态犯(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就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来看,状态犯与继续犯主要区别有:①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即发生,一直存在于犯罪行为终止的整个犯罪过程中。
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
②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犯则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
例如盗窃罪,盗窃犯占有赃物,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盗窃行为已经结束,这是状态犯,而不是继续犯。
2.想象竞合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东财2011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答: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要件有: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行为不只是狭义的行为,也指包括结果在内的广义的行为。
②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
3.(刑法中)法条(规)竞合(南师大2006年研)答: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
数个刑法规范可能表现为不同法律中规定的刑法规范,或者表现为同一法律中不同条款规定的刑法规范。
4.结果加重犯(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杭州师范大学2014年研;武大2011年研;人大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4年研)相关试题: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答: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形态。
【张明楷100个刑法案例(80)】社长将两千元差旅费改成两万元后报销该当何罪

【张明楷100个刑法案例(80)】社长将两千元差旅费改成两
万元后报销该当何罪
100个离奇案件
系法考名师
改编自张明楷的著作
该如何定性
答案可能意想不到
江城日报社是一家由政府行政部门主管的事业单位,其社长老王去北京出差回来后,将原本两千元的差旅费改成了两万元,然后成功地从报社财务部门那里报销了两万元费用。
问:老王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参考答案】老王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而非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法考命题人因此认为,贪污罪与诈骗罪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别关系。
亦即,骗取型的贪污罪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前提下,该行为是否另触犯贪污罪,问题的关键便是如何理解和认定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基于职务占有公共财物的权力(便利)或者支配基于职务占有公共财物的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权力。
不是利用这两种权力的行为,即使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可能成立贪污罪的正犯。
只能认定为盗窃、诈骗等罪。
老王的出差行为已经结束,报销时不涉及什么职务内容,换言之,报销差旅费与他的职务是没有多大关系的,所以,直接认定为诈骗罪即可,而非利用职务之便的贪污罪。
在解释刑法相关法条时,可以将那些没有明显利用职务之便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或诈骗行为认定为相应的财产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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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张明楷的100个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案例1、甲盗窃乙4000余元的手机之后,觉得对乙下手实在容易,遂决定再对乙下手一次。
第二日,当甲要盗窃乙的汽车(价值11万元)时,被警察抓获。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盗窃罪一罪,同时适用盗窃数额较大的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同时将盗窃11万元未遂的事实,作为在上述数额较大的法定刑内量刑的从重处罚情节(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命题人的观点,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盗窃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及其法定刑的规定内容,是量刑规则,而非加重的构成要件。
前者不存在未遂形态,而后者则存在未遂形态。
2、乙为报复社会,在某居民楼附近安放定时炸弹。
小区居民甲眼见这一事实,为使民众免遭爆炸危险,在炸弹未爆炸之前将乙杀死。
问: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参考答案】不属于。
故意犯罪行为可以是产生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但不能将先前行为作为防卫对象。
首先,在作为犯中,防卫行为可以是致人死亡的方法,但在不作为犯中,不可能是使行为人死亡的防卫方法。
其次,对作为犯的防卫,只要制止了行为本身就不能再防卫。
但对不作为犯的防卫,只要行为人履行了义务,就不能再防卫。
本案中,只要行为人说出了炸弹的位置或拆除了炸弹,就不能再防卫。
据此,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3、A上火车后,发现车辆里放着无人持有(事后查明,是他人遗忘)的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遂将其携带在身上,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
问:A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刑法第130条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为什么?【参考答案】不能。
刑法第130条的罪名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从该条文的表述来看,行为应当表现为:先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然后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问题是:行为人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后,取得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而携带的,能否再适用刑法第130条?首先,不管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还是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后,取得枪支、弹药而继续携带,都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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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什么?2、怎样理解“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和“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3、如何判断某种解释方法、解释结论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4、如何理解罪刑相适应原则?5、对于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排列顺6、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具有哪些特征?7、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犯罪行为能否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8、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哪些种类?存在什么学说?9、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抢劫枪支弹药的,应当如何处理?10、犯罪目的可以区分为哪些种类?区分的意义何在?11、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是什么?危险犯与实害犯的区别是什么?12、何谓“承继的共犯”?如何理解“部分实行全部责任”?13、如何认定牵连关系?刑法分则对牵连犯规定了哪些不同的处理原则?14、什么叫义务冲突?对严重精神病患者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能否实施特殊正当防卫?15、举例说明何谓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
16对于严重精神病患者的行凶杀人行为,能否适用特殊正当防卫规定?17、具备什么条件时成立无过当防卫?18、关于“被害人的承诺”的条件存在哪些争议?你对争议问题有何看法?19、刑罚目的与量刑基准是什么关系?20、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与量刑基准是什么关系?21、理论上就“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存在哪些观点?你持何种看法?22、判处“死缓”后会出现哪些结局?23、出现哪几种情形时应当撤销假释?24、具备哪些条件时便可以宣告缓刑?25、刑法理论上对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存在哪些学说?你的观点是什么?26、司法实践中对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存在几种处理方式?你的看法是什么?27、在网络上玷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行为,成立侮辱国旗罪吗?28、长期在赌博场所向赌徒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29、对于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同时引诱幼女卖淫的,如何适用法律?30、举例说明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31在网络上散布言论的,有无可能成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32、长期在赌博场所为赌徒从事端茶送水活动的,是否构成赌博罪?33、“因逃逸致人死亡”可否出于故意?如何区分故意杀人罪与“因逃逸致人死亡”?34、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什么关系?对单位贷款诈骗的应如何处理?35、暴力逼取被害人陈述的,是否成立暴力取证罪?对尚未立案的被举报人刑讯逼供的,是否成立刑讯逼供罪?36、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别是什么?遗忘物与遗失物有什么区别?37、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38、获取不正当利益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否成立行贿罪?收受该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成立受贿罪?39、警察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制作虚假的立功材料的,是否成立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的“徇私”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判断题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刑事责任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
2()日本的泷川幸辰是新派的代表人物,小野清一郎是旧派的代表人物。
3()新派学者完全可能采取法益侵害说,旧派学者也可能采取规范违反说。
4()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报应刑论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报应。
5()立法解释的效力与法律相同,所以,立法解释可以作出类似法律拟制的解释结论。
6()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存在溯及力问题,所以不应当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7()行为人刑法是指刑法将行为人规定为犯罪,行为刑法是指刑法将行为规定为犯罪。
8()根据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防卫属于故意犯罪既遂;根据彻底的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
9()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虽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应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宣告无罪。
10()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如果没有犯罪就不得科处刑罚,所以,“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可见,“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11()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构成要件要素都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所以,只要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要素,就不可能成为构成要件要素。
12()脱逃罪是作为犯,遗弃罪属于不作为犯罪,抗税罪则是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结合。
1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对象是毒品。
14()完结的犯罪构成,也称关闭的犯罪构成;开放的犯罪构成,也称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15()甲入室抢劫取得财物后,仓皇出逃时,不小心将睡在地上的婴儿踩死。
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16()甲以杀人故意开枪射击乙,虽未命中,但乙患有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突发而死。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7()二重的因果关系也称重叠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发生,但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的情形。
18()绑架杀人的,成立绑架罪。
刑法第17条第2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绑架罪负刑事责任,所以,15周岁的人绑架杀人的,不负刑事责任。
19()甲因为一晚没睡觉,第二天开车时睡着了,导致汽车撞死多人。
甲的行为属于原因自由行为。
20()以特殊身份为主体的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具有特殊身份。
例如,贪污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21()甲单位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有害、是否违法,于是请示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答复该行为合法。
于是,甲单位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
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单位仍然构成犯罪。
22()甲故意举枪射击在博物馆工作的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国家一级保护文物毁坏。
甲的行为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23()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由于是散弹枪,结果将乙和丙都打死(打击错误)。
根据具体符合说,应认定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4()目的犯既可能是直接故意犯罪,也可能是间接故意犯罪,但不可能是过失犯罪。
25()甲教唆乙杀害丙,同时又告知丙作好正当防卫的准备;乙在杀害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
甲应对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26()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____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_____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____;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____。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____;关于____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____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______,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这段话的空格中2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27()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28()甲乙共谋伤害丙,但到达现场后,甲发现乙要杀害丙而且正在实施杀害行为,于是甲反过来将乙杀害。
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9()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配制了钥匙后交给乙,但甲后来想放弃犯罪,便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并要回配制的钥匙。
乙将甲配制的钥匙还给甲,并同时告诉甲:“我已用你配制的钥匙又配制了一把钥匙。
”甲只是要回了自己原来配制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
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
30()甲夜间闯入单身汉乙的住宅,以为乙睡在床上,故意向乙的床上开枪。
其实,乙并不在家。
根据行为无价值论,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预备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竞合。
31()甲向乙女住宅投放胁迫信件,要求乙女次日夜到某处与甲发生性关系,否则杀害乙女。
乙女当即报案,警察将甲抓获。
甲实施了分则规定的胁迫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故成立犯罪未遂。
32()甲雇请凶手A杀乙,言明不得造成其他后果。
凶手A几次杀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乙的住宅进行爆炸,结果将乙的妻子、女儿炸死,但乙安然无恙。
甲与A不构成共犯。
33()甲绑架了乙的婴儿,并向乙勒索财物。
但由于该婴儿哭声大,且不吃不喝,甲害怕犯行败露,又担心婴儿死亡,便请丙女帮忙照看婴儿,并向丙女说明了真情。
丙女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34()甲教唆乙实施抢劫行为,乙在实施抢劫预备行为的过程中被查获。
由于实行犯乙属于犯罪预备,故对甲也应按预备犯处罚。
35()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丁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6()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造成丙死亡,但丙只有一处致命伤,却不能查明该致命伤由谁造成。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乙成立故意伤害罪。
法02刑法总论试题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如何判断某种解释方法、解释结论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2.对于严重精神病患者的行凶杀人行为,能否适用特殊正当防卫规定?3.理论上就“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存在哪些观点?你持何种看法?二、案例题(每1、3题各20分,第2、4题各15分,共70分):1.A的商店被盗270余元。
A看到本村B(女,16岁)、甲(女,13岁)二人在商店门前玩耍,遂将B叫到B家门前,让B说出谁拿了商店的钱。
此时,甲亦到B家门前,B 遂说是甲拿了商店的钱,A便打了甲一耳光,甲即痛哭并声明这是诬陷。
之后,甲边哭边跑回自己家中拿出一瓶剧毒农药,返回B家门前,声称要死在B家,并当场服毒。
甲服毒后向B家内走去,B不让甲进其家。
此时A及甲之母C、甲之姐D均在现场,但都没有制止和抢救,致使甲中毒死亡。
A、B、C、D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2.张三从单位盗窃50公斤汽油,倒入自己家的一个水缸中。
汽油倒入水缸后,开始从一条裂缝中慢慢渗出(张三不知水缸有裂缝)。
过了一段时间,张三的母亲李四发现屋内地面上潮湿了一片,不知何故,遂划火柴察看,引起缸中汽油燃烧,造成重大火灾。
张三与李四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3.陈某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
一日,陈某得知许某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往许某家。
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便对其他4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4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
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请分别为以上四种观点说明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4.甲得知乙是人贩子,想到自己的表弟丙没有妻子,便对乙说:“你下次弄到人后我给你联系卖。
”后乙两次拐卖妇女,将第二次拐骗的妇女带到甲家,甲与其表弟丙将该女买下给后者做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