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实现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与改革方案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与改革方案司法公信力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然而,由于司法腐败、办案不公等问题的存在,我国司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受损。
为此,需要采取一系列重要举措与改革方案来提升司法公信力,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和维护。
一、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首先,要加强法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对法官的业绩、廉政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落实激励与惩戒机制。
此外,还需加大对法官的考核力度,对违法违纪的法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推进司法透明化司法透明化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首先,要加强庭审录像与实况公开,让群众直接了解司法活动过程,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公平感。
其次,要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进展情况,增强司法公开的力度和透明度。
三、加强司法公正监督司法公正监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要加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建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提高其监督力度和效果。
同时,要加强对律师、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举报和监管机制,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四、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弱势群体能够得到公平的法律支持与保护。
同时,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财政投入,提高其工作环境和待遇,吸引更多有能力的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五、加强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保障。
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分离,建立独立、公正的审判机构。
此外,还要加快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优化司法流程,提高司法效率和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
六、强化司法公信力教育加强司法公信力教育是提升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的重要手段。
要加强对青少年和大众的法律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正确观念。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以法院为视角近几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开展工作,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狠抓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遗憾的是,我们经常听到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认为司法不公的抱怨,法院的裁判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私了”现象居高不下,信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等。
归结起来,这都是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具体表现。
因此,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审判、民意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而公信力来源于英文“Credibility”,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其包括三个方面:1、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2、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3、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公正司法的自觉维护。
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
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浅谈如何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

浅谈如何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摘要]公信力是司法的内在逻辑要求、题中应有之义及其生命力的保证。
我国目前对于司法公信力实践过程尚有不足,文章试图寻找构建我国司法公信力体系的方式和要素,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系统地考察我国司法公信力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式。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一、基本问题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包含了双向的核心内容,一方面在于司法过程和结果对于公众的信用,另一方面在于公众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的信任。
从权力运行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受众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行为在市民大众、法律工作者心理上形成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
从内容角度出发,司法公信力应当包括有正确的司法判断力,强大的裁判说服力,公正的司法约束力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司法公信力建立的基础一般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现代宪政制度是司法公信力发挥作用的政治基础。
正如汉米尔顿所言:“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
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识,而只有判断。
”[1]司法独立的程度越高,其受到民众尊重和欢迎的程度也越高,法官就越发能够自主公正地做出裁判,社会公众也就更加容易信服司法裁判,对司法机关的支持、信任以及对法治的信仰也就越与日俱增,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威望就越来越高,司法权威局面的形成、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就水到渠成了。
其次,现代商品经济的高级形态——市场经济是司法公信力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
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是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催生了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理念,从而成为法治社会的经济基础,法治是市场经济的逻辑必然。
法治社会的形成,会在新的层面上为市场经济提供更好的制度背景和社会背景。
公正有效、富有权威的司法系统对于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第三,理性化的法律意识、崇尚法治的法律信仰、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共同体等,是增强司法公信力不可或缺的人文基础,同时也是司法具备公信力所必须的社会法治环境。
论良好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功能及其实现路径

律从制度落实为民众的自觉行动, 从外在的法律强 制转化 为民众 内在 的心理认 同, ‘ 从 他律 ’ 向 ‘ 走 自 律 ’都离 不开法律信仰 的确立和 培育。 L在 司法 , ”4
第 l 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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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8 l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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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广 播电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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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 第 3 期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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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良好司法公信力 的价值功 能及 其实现路径
的公正性 不能得到保证 , 就无 从要求公 民严格遵 守 法 律。只 有在司法 公信 力处于 良好 的状 态下 , 参与 诉讼 活动 的当事人才会 认真地遵循诉讼 程序规 范、 接 受法 律约束 , 社会公众才 会时时处处想 到要尊重 和维护法律 , 使守法成为每一个公民的 自觉行动 。 ( 促进社 会诚信体 系建设 四)
关 于司法公信 力 的内涵 , 诸多不 同 的表述 。 有
具有权威性 , 实际上表明 了法律 的权威性 。司法的
权威性正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作 用 的基础 和前提 。在 司法公信 力处于 良好 的状
态下, 司法 决定或 裁判 就容易被 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其核 心要义 是, 司法机 关在实现其 职能 的过程 中, 公众在 意识形 态领域 , 司法 机关 的工作绩 效、 对 信 用及权 威等 的认可程 度 。有学者 指 出, 总体而言 , 当前我 国法治建 设与社会转 型 时期 的多变性和 复 杂性 相适 应, 司法 公信 力程 度较 低 , 如 “ 诸 打官 司
从司法公信力内涵浅谈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

一
、
关于司法公信力 内涵 的主流观 点
( 一) 自身能力说
这种学说主 张, 司法 公信力是司法权 力运 行 中所具有 的受到社会 公众 信任和尊重 的能力, 例如 郑成 良等人 的观 点是, 司法 公信 力是 “ 既能够 引起普遍 服从, 又 能够 引起普 遍尊重 的公共性 力量 , 它 表现为司法权所 具有的赢得社会 公众 信任和信赖的能力” 。 ( 二) 互 动复合说 互动复合说 的观点认为 , 司法公信力 是司法权力与社 会 公众 互动复合 的结 果, 例 如关 玫主张 , 司 法公信 力是 司 法对 公众的信用和 公众对司法 的信 任, 它一方 面表现为 司 法 机关 是否具有 值得 公众信任 的 因素 ( 包 括正 当 的程 序、 公正的结 果、 适 格的司法 人员等 方面 的因素) 及其 履行 责 任 的能力在客观上能 为公众所信任 的程度 ; 另一方面表现 为司法机 关对信 任方 的责任感 以及 实际上对 公众 的期待 和信任 的回应 。 笔者认为 , 自身能力说和互 动复合说都从 一定层面揭 示 了司法权 力 自身运作特 点 以及 司法 权力 与社会 公众之
一
种主观评价 或价值判断 , 体现为 民众对 国家 司法权力的 种认可度 、 信赖度 、 满意度 。总 而言之, 司法 公信 力是司
一
法与公众之间信任与期待关系 的一种 良性互动 。
( 一) 从 司法权 力 自身的运行 方式看 , 司法公信 力表现
为社会公 众对 司法 活动过程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司法从 业人 员的信任和 尊
和谐社会的 重要课题 。 本 丈选取 司法公 信力 内涵这一 角度 , 通过对 司法公信 力内涵主 流观 点的分析 , 解读 司法公信 力的内
论我国司法公信力影响因素及提升建议

论我国司法公信力影响因素及提升建议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和权威,它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效力和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撑。
然而,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不断受到挑战,其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
本文尝试从几个方面探讨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因素,并提出一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建议。
一、司法独立的保障不够司法独立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之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独立受到了一些影响。
例如,在一些地方,政治、经济等利益因素对于司法的干预较为严重。
这样,就会出现一些不公正的司法判决以及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建议:加强司法独立的保障,详细规定司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二、法律透明度不够法律规定的透明度是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某个案件发生时,公众对于法律的解释和执行过程应该是清晰明了的,如果法律规定的透明度不够,则公众可能会产生对于判决的怀疑和不信任。
建议:加强法律规定的透明度,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使公众可以更加清晰的了解司法的执行过程和法律的解释规定。
三、司法质量需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之一。
如果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或者司法判决存在问题,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度就会下降。
建议: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对于司法判决进行问责和追责,提高司法的专业素质和创新思维。
四、司法效率需提升司法效率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如果司法效率低下,公众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得到结果,就会产生不满和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建议: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快案件处理的效率,适当简化和优化司法程序。
同时,加强和改善司法设施和设备,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五、司法权威需加强司法权威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之一。
如果司法权威不足,司法部门的决定可能会被公众质疑和否定。
建议:加强司法权威的建设,提高司法权威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浅析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浅析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发表时间:2018-09-18T10:15:33.037Z 来源:《知识-力量》4中作者:郜志涛[导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国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国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因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既承担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关,又肩负着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还履行着依法对诉讼活动和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执法、公正司法的重任,因此,检察机关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必须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深刻认识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正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国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因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既承担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关,又肩负着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还履行着依法对诉讼活动和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执法、公正司法的重任,因此,检察机关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必须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深刻认识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司法公信力关系到司法权威及司法作用的发挥。
司法公信力在社会上的价值体现为检察官在办理业务中,获得普遍性的影响力。
司法机关是否有公信力,是否为人民所信赖,关系到司法解决社会矛盾的效力和能力问题,关系到国家制定法能否被社会生活所吸纳接受。
司法公信力高,自然会让每一位了解检察院的人产生敬仰,让群众抛弃怀疑和指责。
在崇尚理性的法治社会中,司法权不是以单纯的暴力强制表现出来并发挥作用的,相反,以司法公信力为根本依托,以司法强制力为辅助手段,这才是理性化的司法权的正常存在状态。
如何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治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如何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治水平和司法公信力一、引言法治建设是一个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
而提高法治水平和司法公信力则是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加强立法、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加强司法监督等方面,探讨如何加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二、加强立法立法是一个国家制定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的重要手段。
在加强立法方面,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提高立法质量在制定各项新的规章制度时,应注重质量而非数量。
应注重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出现条文模糊不清或者矛盾冲突等问题。
此外,在立案时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代表各利益群体合理利益。
2. 完善现有立案程序在现有立案程序中存在一些不合理或者繁琐之处,需要进行改进。
例如,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可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同时,应注重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立法宣传和教育立法宣传和教育是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度和遵守度的重要途径。
应通过各种媒体渠道、教育机构等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度。
同时,可以在学校加强法律教育,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完善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性和司法效率的基础。
在完善司法制度方面,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建立独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机构审判机构是司法活动进行的主体,在建立独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机构方面需要加强。
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权威独立、程序规范化的审判机制,并加强对审判人员培训和监督。
2. 完善诉讼制度诉讼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理权益和实现司法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应完善各种诉讼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应注重诉讼的公开、公正和透明,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司法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应加大对司法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高信息技术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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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实现作者:达选梅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2期摘要:当今社会,司法公信力不足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薄弱环节,对司法的不信任,对法律的忽视,对执法人员权威的轻视,使得司法活动开展难度增大,判决得不到执行反过来又进一步削弱了法律在民众心目中的权威性,树立司法公信力已经成为迫不容缓的要求。
但树立司法公信力并非一朝一夕,一环一节即可达到,涉及到整个司法程序静态与动态方方面面的问题,甚至与司法程序之外的行政等系统亦息息相关,下文我们将从静态结构与动态结构两个大方面分析建立司法公信理所必须的各个环节。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司法独立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123-02作者简介:达选梅(1993-),女,甘肃兰州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核公信力,就是特定的物资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根本的反映社会群体对特定机构,或小我的念头、行动所表示的信念、相信或信任。
公信力概念本身具有公共权力的属性,同时它还蕴含着信任和信用这两个本质内涵。
它是社会发展到必然阶段的一种产品。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和在该法律制度下得法官实行其审讯职责的决定信念与信赖的水平。
[1]以国家为大众权利的素质就是“一大群人彼此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他的行动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以为的有利于大师的宁静与配合防卫的体例应用全部的气力和本领的一个品格”。
[2]二、从“静态”布局阐述司法公信力从“静态‟阐述司法公信力,即指组成法律体系的各个环节。
牢固的房屋需要坚实的地基与合理坚韧的框架,足以让民众赋予信任的司法系统亦需要牢固可靠为人民相信的硬件支撑。
而在这诸多硬件之中,最根本和最关键的无疑是法律制度本身。
(一)法律制度与法律信仰法律是司法的重要依据,司法作为一种救济的途径,民众是否会选择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主要原因是民众是否信任和尊重法律。
也可以认为,司法公信力产生及发展的前提是民众得以信仰并忠诚于法律。
法律是法官裁判的依据,也是法务工作者乃至全社会行动的所遵守的规范,法律本身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法官在审判与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司法系统本身运转的效率和民众日常活动的合法性,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就成为了首要环节。
作为大陆法系中的一员,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法官并没有造法的权利,法官的裁决只能通过演绎推理以三段论的形式得出,这就对我国法律的制定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
“而演绎推理的三段论的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其具体内容是由法律预先确定的,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的种种不足必然将通过裁判结果的不足的形式表现出来。
如成文法的滞后性、不灵活性等固有弊端的问题(如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进入司法程序必经前置程序;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仅受害人的城乡户籍的差别而造成的…同命不同价‟的情况等等)。
”[3]依照过时的甚至是错误的法律所做出的判决显然难以服众,甚至可能会导致反效果,反而导致民怨沸腾,损害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多次发生的司法案件裁决结果与无法服众,导致舆论沸腾,司法公信力大跌即为实例。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
”[4]只有人们信仰法律,才不会让法律成为僵化的信条,群众对法律的态度决定了法治的存亡。
(二)法律工作者的法学素养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固定的,因此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高素质的法务人员来予以执行,很多情况下,甚至执行要比制定重要得多。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最直接、最基础的就是对法学素养的要求,最基本的要求是法务工作者能够熟知法律,通晓法律的基本原则与立法理念,对相关的司法解释有充足的了解,能够融会贯通的运用法律法规处理实际问题。
目前我国各层级法院检察院法务工作着法学素养参差不齐,既有科班出身的专业人员,亦有非法学专业有其他系统抽调的人员,法学素养参差不齐,对法律的理解与使用区别很大,常常导致基层法院于高层法院判决大相径庭,法学素养不够也会大大影响法务工作着在民众中的形象,削弱司法工作的公信力。
“世界上的实务比用来描述它们的词语要多得多。
”[5]因此随着法学教育日渐完善,建立起统一完备的法务工作准入制度至关重要,而对在职人员的考察亦不能忽略。
“从理想的角度看,严格意义上的法官培训应该是一种重再”更新“的培训,而不应该是一种巩固或强化法官低素质状况的“补习””镀金”。
”[6]在法律素养之外,法律工作者的个人素质与作风问题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近日某市法院数名法官使用公款进入ktv、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甚至牵涉到色情服务,社会公众一片哗然。
虽然这只是几个人的个别行为,但是对司法工作公信力的影响是致命的,相对于法学素养,个人素养是影响办案的公正性的至为重要的因素。
因此必须建立起严格独立的法务人员监察制度,对法务人员的作风问题进行严格审查,绝对杜绝受贿、权钱交易、走后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清正廉洁,方能使民众真正相信司法机关与人员。
三、从“动态”布局阐述法律公信力动态方面主要指司法活动由开始到最终结束的整个过程,包括案前,案中和案后三个阶段。
[7](一)案前审判阶段案前审判阶段,即审判前的阶段,主要面对的是进门难得问题,而这一问题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费用高,二是专业知识欠缺。
诉讼费用一般包括法院的受理费、聘请律师的费用和所花费的时间和机会成本。
虽然我国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为费用问题而放弃了诉讼这一手段,而这一部分往往属于家庭贫困,无力负担基本的律师费用,同时法律知识相对较少,诉讼所花费的时间和机会成本较多的群体。
这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使得民众对司法程序解决问题的能力产生巨大的怀疑,降低司法公信力。
我国尚处于实行法治的初级阶段,专业知识欠缺是我国大部分民众均面临的问题,普通民众的法律素养往往不足以满足诉讼所需要的法律素养,但律师数量与质量上的双重匮乏又不足以满足民众的普遍需要,因此就迫切要求司法机构承担一部分本应由法律服务人员承担的责任。
这就要求我国的司法机构能够放下法言法语,能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弥补普通民众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同时针对民众对诉讼积极性不强的特点,主动开展相关互动,与社区相联系,积极地向社区中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提供细致的援助,对于司法费用,可以对困难户采取后交甚至免交的措施,以从实质上消除群众经济实力不平等、专业知识不对等而形成的诉讼上的不平等,打破法院于普通民众之间的那道壁障,增加民众对司法机构的亲近感,增强司法公信力。
(二)审判中案中,即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处理案件中的审判程序,是司法机构开始正式发挥法律作用的时间。
由于民众往往对审判程序没有足够的了解,容易对相对复杂繁琐的审判程序产生抵触程序,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针对这样的情况不仅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给于双方平等的待遇,对于审理过程中的环节,更要对民众加以解释,帮助民众理解每个审理程序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所存在的法律意义,增加与民众的互动,使民众认可法院所进行活动,才能让民众产生信任感。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司法的实体公正还包含在诸多案件中必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某些重大案件中还要求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
”[8]同时在审讯过程中不仅要保持主观上的平等,更要保持客观上的平等,对双方应当一视同仁,不应有所偏薄。
可想而知,如果甲的律师和法官是熟人而在庭前过分攀谈,过于亲昵,必然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反感,乃至产生法官已被收买的印象,对法庭的信任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将主动与被动相结合,对于双方当事人不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要保持平等,严于律己端正自己的行为,严格遵照程序办事。
(三)审判后案后,即进入执行阶段,这一阶段最为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判决的既判力,二是判决的执行情况。
判决有既判力,法院的判决才真正拥有确定的权力,如果法院的判决可以非常轻易即被推翻,那法院的威信也就无从谈起,更不要说信任。
与此相同,一个判决只有被执行了,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诉讼才算是真正完成,才能真正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如果法院的判决始终无法被执行,当事人所获得的判决就相当于一张白纸,起不到任何作用。
劳财费力的官司起不到任何作用,当事人和民众对法院的态度也就可想而知了。
因此,案后的执行情况不仅不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末位环节,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核心环节,只有将作出的判决落到实处,敢判能做,不说空话,才能真正树立起坚实的群众基础,建立起强大的司法公信力。
四、结语邓小平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司法公信力蕴含着社会对于司法的信赖,但是司法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本质是一种制度属性。
因此,研究司法公信力对于我国完善司法、立法制度,增强社会个体对我国法治的信任有深刻的意义。
有助于提升我过司法公信力,使法治社会更加完善的同时使得司法权真正独立于行政权等其他权利之外,树立司法权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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