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但我国目前的司法公信力并不理想,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通过解读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分析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提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提升民众不愿意打官司,不相信手中的判决书,此类对司法的否定性评价均源于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折射出司法缺乏可依赖性、司法公信力缺失。
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司法信用是最基本的信用,司法信用存在危机会滋生其他一系列信用危机。
如何解决司法诚信危机,在全社会树立法律信仰,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之一。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
换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加强。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一)法官因素西方法谚云:“比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更可怕的是法官不可信赖。
”司法裁判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来对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利益与价值冲突进行平衡与整合,将纸面上僵硬的法律条文生动地再现于具体的现实生活中,故法律是凭借法官降临于世的,在民众的眼里,法官就是司法机关的化身、是法律的化身、甚至是国家的化身,法官的专业素养、技术理性、职业道德直接影响着民众对司法的信仰度,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确立。
我国的法官队伍现状与公众的期许、与司法的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的专业化程度一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法官队伍中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职业操守有待提高,仍存在着未受过法律专业熏陶、未通过法律职业考试的人拥有法官的身份办案,也存在着部分法官未正确树立起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职业操守,办人情案、关系案的现象时有发生,着均着民众对司法人员的总体评价,进而影响对司法的信任度。
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的精神的本质要求,是法的灵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
当前我国司法不公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我国司法的整体形象。
解决司法不公、保障司法公信力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确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建立和完善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法院体系,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治现念教育,提离当事人依法应诉能力,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发挥整体监督合力高扬程序公信力理念,通过程序实现司法正义。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影响因素;对策中图分类号:df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38—02一、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及现状(一)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司法公信力是社会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是社会公信力的最终保障,是社会公信力的最后防线。
司法公信力,实质上就是指现行法律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体现。
司法公信力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
1、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的核心内容。
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信力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
公信力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
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由此滋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将因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
正如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信力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2、司法公信力是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的重要手段。
从价值论的立场上看,法是一个多价值体系,而法律正义无疑是法这个多价值体系中最重要的价值之一。
但是法的这一价值在我国却受到忽视。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司法公信力就像一座大厦的根基,要是根基不稳,那大厦可就摇摇欲坠啦。
咱今儿个就来唠唠这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和对策。
咱先说说这原因吧。
有一个挺重要的方面就是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
你想啊,司法人员就像是足球比赛里的裁判,要是裁判本身就不公平,这比赛还能好好进行吗?有的司法人员可能业务能力不够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不够精准,就像一个厨师,连菜谱都没看明白就开始做菜,那做出来的菜能好吃吗?还有些司法人员啊,可能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被一些利益给蒙蔽了双眼,就像一只小老鼠掉进了米缸,只想着自己捞好处,而忘了自己公正的职责。
这时候,民众看到这些情况,心里肯定会想,这司法还能相信吗?再一个原因呢,就是司法公开透明程度还不够。
司法过程就好比是一场魔术表演,如果魔术师总是遮遮掩掩的,观众心里就会犯嘀咕,是不是有什么猫腻啊?如果民众不能很好地了解司法的过程,就容易产生怀疑。
比如说一个案子,从立案到审判,中间的环节如果都不公开,就像一个黑盒子一样,那大家就会觉得这里面肯定有问题。
这就好像你去买东西,商家把商品的来源、成分什么的都藏着掖着,你还敢放心买吗?那对策呢?首先就得从司法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入手。
选拔的时候就得像挑选美玉一样,精挑细选,找那些既有专业能力又有良好品德的人。
培训也不能少啊,要让他们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就像给汽车加油一样,得让他们时刻保持能量满满。
而且还要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职责就像守护灯塔的人,必须坚守公正。
在司法公开透明方面呢,要把司法过程像打开书本一样展示在民众面前。
从立案开始,每一个步骤、每一个决定都能让民众看到。
比如说现在的庭审直播就特别好,就像把法庭搬到了大家的手机屏幕上,让大家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到整个审判过程。
这就像把魔术的秘密都公开了,大家心里就踏实多了。
另外啊,加强民众的法律意识教育也很重要。
民众如果对法律一知半解,就像在黑暗中走路一样,很容易迷失方向。
浅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作者:罗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9期摘要现代社会,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
司法不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从过渡独立、法制宣传、系统培养入手,实现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和能动司法。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作者简介:罗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54-02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司法是政府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豍第一,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
司法公信力的外在表现集中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一种主观期待和信任渴求。
能被公众所渴求的东西,必定是为其所折服和向往,没有信任渴求,司法公信力就不可能产生。
第二,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
司法公信力是受众通过可以信赖的正当程序,对法官执法过程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的程度。
在这里,受众的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官对一些具体案件的处理,从而理解到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什么样的裁判是可以接受的。
第三,司法公信力是民众对法院判决的自觉遵守。
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必然以民众对法院判决的自觉遵守为前提。
司法公信力对司法机关而言,表现为责任义务的绝对履行和自觉服从,而对一般公众而言,表现为公众对法律秩序的自觉遵守和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
二、导致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一)司法不独立——制度因素制度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层面,司法公信力更多的靠先进的司法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来塑造和体现。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着种种弊端,概括起来为“三化”,即“行政化”、“地方化”和“非独立化”。
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与对策提要: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活动。
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原因;对策。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形成的整体印象和评价。
司法公信力反映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认可程度与信赖程度。
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活动。
司法公信力是建立诚信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等专项教育活动,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明显提升,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环节和方面。
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实践中,影响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个别案件的质量不高,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是法律对案件质量的要求。
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还存在违背客观事实办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等现象,甚至由于司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冤案、错案。
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能被有效保护,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
2、办案程序违法,侵犯当事人权益。
由于个别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物,依法应当返还的不及时返还;违法对公民采取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诱供、刑讯逼供、超期办案等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违反办案程序的错误,侵害的却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3、办案时间过长,诉讼效率低。
表现为依法应当立案的不能及时立案,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案件久拖不决,办案期限过长,不应当延期的随意延期,应当做出处理决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仍然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职能的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集中体现。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存在普遍的缺失。
本文从我国司法结构的角度分析当前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原因,并就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缺失;原因;对策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职能的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集中体现,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从司法的价值目标而言,其追求的较高程度的公信力。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
公众对司法的评价不高,对司法缺乏信任也是不争的事实。
如何在社会树立普遍的法治信仰,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我国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司法公信力概述司法公信力是一个蕴涵着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的概念,其核心是司法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①即从权力行使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通过其职权活动使国家司法权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也就是司法机关据以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资格和能力。
②在我国,法律作为“工具”的理论一定程度根植于社会公众的思想中。
在这一观念的影响下,往往更加注重司法的”工具性”价值,从而忽视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内涵。
在司法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为追求司法效率,而忽略程序公正,从而无形中损害司法公信力的情形。
同时,部分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不规范作为也是当前导致公众对司法信赖程度低下的主要原因。
二、从司法结构角度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一)立法方面法律是司法裁判的依据与准绳,法律本身的质量即立法的科学性直接决定了审判的过程与质量。
我国系成文法国家,法官仅是在解释法律,本身没有造法的功能。
当前我国的立法水平,立法的科学性还不尽如人意。
部分法律存在的滞后性、不灵活性等问题,法律本身难以说服公众,则以其为依据的裁判显然缺乏公信力。
在部门领域,立法不完善、不周全,存在诸多空白,发条冲突频现,导致司法过程中无法可依或者适用法律混乱,降低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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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是涉及人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信访,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司法公信力缺失现状的,欢迎阅读借鉴。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指导思想,他强调,“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要实现中国梦,必然对依法治国、强化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议题,并在《决定》中提出六大任务,“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任务之一。
可见,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已是至关重要。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尊重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
它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同时也影响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
新形势下,面对诸多复杂环境和变化,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许多社会矛盾和纠纷都不断的涌现出来,这就使人们普遍把解决矛盾的希望寄托于司法机关,这既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一大进步,同时又是司法魅力的体现。
然而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司法公信力不高,这给我国的司法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
具体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1、信访不信法现象普遍存在涉诉信访是涉及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信访,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息诉服判,认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或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继而向党委、人大、纪检、政府、法院信访部门、检察院等部门上诉的行为。
近年来,涉诉信访总量较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法治不健全、传统、公民思维习惯等因素的影响。
涉诉信访导致法律和司法权威的丧失,造成了司法公信力不高。
2、司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突出当前,司法机关内部依然存在一些“四风”问题,一些案件存在立案难、申诉难、执行难的现象,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案件拖延,办案效率低下。
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反映司法机关权威性和公正性的指标。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公信力逐渐受到质疑,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机关的人员质量不高司法人员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他们的素质是决定公正司法的重要因素。
但现实中,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法律水平参差不齐、行为不端的问题时有发生。
因此,在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和评级制度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考评,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司法程序存在的问题司法程序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公正的主要途径,而如果司法程序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
诸如立案难、审理缓慢、判决不公等问题会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
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在于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制约,让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手段监督司法程序、防止其出现失误。
三、司法机关的权力过大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机构,但如果权力过大,就会容易造成不公正的现象,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性失去信心。
这里面的解决办法是,通过政府部门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并通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限制司法机关权力,强制约束司法机关的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性得到维护。
四、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勾连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勾连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
当司法机关无法真正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而是受到政治干扰时,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切断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的联系,让司法机关真正地起到维护公正司法的作用。
以上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那么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以下是几点对策建议:一、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法官的考核和其工作素质评估,同时还需提高新一轮司法人员的素质要求,促进司法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和职业道德建设,从而保障司法机关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信力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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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不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从过渡独立、法制宣传、系统培养入手,实现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和能动司法。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机制,是法律权威得到保证的最后关口,要实现依法治国,就要将司法置于崇高的地位。
司法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使其价值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
如司法这一处理纠纷机制丧失公信力,后果将极其严重。
这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河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也败坏了。
”[1]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
[2] 因此,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发现和分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不失为一个探讨当前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实用性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
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首先,涉法信访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
据最高法院2004至2005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05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
2005年《半月谈》第21期也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并就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3] 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
其次,司法“乱作为”。
司法乱作为主要表现在一些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为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滥用司法权、乱罚款、乱扣押、乱查封、乱冻结。
当前,有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恶劣影响。
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06年全国共查处违法违纪审判人员292人,其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109人。
卢卡斯曾说过:“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4] 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内部的红头文件、请示、批示、指示、通知、讲话等形式却提供了各种暗箱操作程序,为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提供了捷径,蚕食着司法公信力,拖累着法治建设进程。
最后,司法不作为。
司法不作为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有案不立,对案件久拖不决,效率低下。
尤其是效率低下,不仅容易使当事人对司法能否公正心存疑虑,而且还可能使当事人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失去对法律的信心。
“立案难”、“申诉难”和“执行难”作为司法不作为的主要表现,主要表现有老百姓没钱打官司,诉讼成本高、费用大;一些案件有理打不赢官司;一些案件诉讼周期长,判决没有稳定性;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进行申诉尤为困难;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2006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法院全年处理申诉374714件,其中各类再审案件收案的只有48214件,而这收案数包括了因抗诉而收案的,可见再审立案之困难。
肖扬在2006年10月30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中称,还有八十多万件积压案件未能执行。
面对执行难,一些当事人赢了官司,又陷入了新的痛苦煎熬中,有的还无奈街头叫卖生效判决书(如武汉,广州、西安等地的拍卖生效判决书事件),以极端的方式叩问着司法公信力。
随着网络、电视及报刊等传媒的深入传播,其报道的一些案件也引起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关注和忧思。
例如“银法造假案”、[5]“三名基层法庭法官编造25起假案事件”,[6] 等等。
这些案件均引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极大质疑。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的形势下,我们的司法公信力为何仍然日渐缺失呢?盲目的司法改革并不能带来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找准病因,对症下药。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一)司法不独立——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制度因素制度是司法公信的核心层面,司法公信力更多地靠先进的司法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来塑造和体现。
司法独立目前已成为各国普遍承认的司法制度原则,因为司法要取得公信,关键在于独立。
1首先,司法独立能为司法公正提供制度支撑,1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而只有公正才有公信。
其次,司法独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权威是产生信赖感的前提。
对所有的法律纠纷,司法机关有最终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对所有可以接受法律评价的社会纠纷都应由司法机关最终裁决,其他机关则不具有这样的权力,同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也是维护司法权的基本前提。
只有保持司法独立,才能维护司法的既判力,保证法院判决的执行,树立司法的权威,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要求和希望。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着种种弊端,这些弊端或其表征,人们常常用“三化”加以概括,即“行政化”、“地方化”和“非独立化”。
所谓“行政化”,是指法院在整个体制构成和运作方面与行政管理在体制构成和运作方面有着基本相通的属性,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建构和运行的。
所谓“地方化”,是指各级法院在人事、物资、财政等方面都要依赖于同级政府和党委,使法院在审判中不得不考虑和顾及地方利益,形成地方保护主义。
所谓“非独立化”是指法院和法官不能完全独立地审判案件,受制于各种权力。
[7] 其实,正是司法制度的“行政化”与“地方化”共同导致了“非独立化”,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信力。
从法律规定来看,上下级法院之间原本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
但通过评比、考核、听取汇报、部署工作,上级法院几乎具有了所有的上级机关应当具有的权力,成为了下级法院事实上的领导机构。
可见,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异化损害了下级法院的独立性。
为降低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取得好的考核名次,下级法院经常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这使得二审法院因已对原案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即使受理上诉也很难做出不同的判决,使二审终审变成了一审终审,当事人想通过二审获得第二次司法救济的期待只能落空。
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一致沿用国家干部称谓,设立了从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等级体系,建立了以行政级别为中心的法官管理体制。
在审判中,事实上级别低的法官要服从级别高的法官,法官的独立裁判权基本不存在。
要保障法院的司法独立,就必须使法院与地方利益割裂开来,摆脱地方利益的约束,而现今的情况却是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在人、财、事均受制于地方,地方法院变成了“地方的法院”。
这样就不大可能在审判方面不受制于地方,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也就必然难以克服,法院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决定了法院很难超越这种利益关系做出中立的裁判。
在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面前徒唤奈何的软弱无能的司法权,一个在外部压力下不断变形的司法权,一个见风使舵、根据力量对比来确定司法行为方向的司法权,不仅无力承担起它本应承担的司法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职能,还会彻底毁掉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心。
在司法机关的内外部都无法保持独立的司法体制下,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会将自己的意见与心声通过一定的途径反映到有权制约审判机关的权力主体,希望通过办案机关以外的权力来影响、干涉司法进程,而有关机关为了体现自己权力的正当性,常常会通过批准信件、行使质询权等方式来具体地过问具体个案,甚至会将权力机关的具体意见强加给司法机关,这种作法一方面容易导致司法活动的庸俗化;另一方面也延宕了司法审判的效率,加大了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难度,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不利于司法权威的塑造;反过来没有权威的司法又直接导致当事人及公众不能认同判决,除了当事人在可能情况下拒绝执行判决以外,还会对生效判决进行无休止的上访、申诉,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并进一步消解司法权威。
由此可见,司法不独立的体制弊端根本不能给民众信任司法提供多少满意的担保。
(二)法律观念——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心理因素传统法律观念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深层意识原因和历史原因。
在中国人的意识和理念深处,我们还是一个崇尚权力、权力至上的社会,我们还是一个不习惯讲规则的社会,我们还是一个尚未摆脱熟人关系的社会,遇事不靠法律、不讲程序,我们存在着片面的工具主义法律观,过度的国家主义法律观,泛道德主义的法律观以及过分理想的无讼法律观,使司法获得公众的认同存在无形的障碍。
在法与权力、权利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体现出极强的人治主义和工具主义。
其表现为: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法权渊源,法律只是帝王统治臣民的工具;在司法上,中国古代没有出现职业化法官,中国古代的审判官是地方行政官,曰父母官,是一个地方的大家长,这正如家族(庭)内由家长族长兼任家内纠纷的审判官的情形一样;诉讼也只能以“请老爷为小的做主”的方式提出,而不是用平等双方争讼时诉诸一个客观中立的仲裁权威的方式提出。
但现代司法理念应当是贴近社会、贴近民众,而不是高高在上。
这在法治比较发达国家的司法改革中,已经有所体现。
如国外有的法院正在推行的“圆桌审判”方式,即让法官脱掉法袍,走下审判台,与民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围坐在没有高低排序的圆桌前,平心静气地讨论如何解决纠纷,就体现了司法的亲和力。
而在我国,国家本位主义的法律传统在制度层面上虽然已经被否定了,“人本精神”、“人文关怀”的法制观念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是国家本位主义的法律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人们的思想,影响着人们的行为。
我国法院大楼越盖越高,法庭越来越庄严,审判台越来越高,不少法官仍以“大老爷”自居,仍有不少老百姓认为,进法院就意味着进“班房”,简单地视司法为“刀把子”,将司法机关视为“专政工具”,而现在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也只是新瓶装旧酒,实质上仍然是“坐堂问案”式的权力本位司法,这样就使司法更加远离民众,难以获得公众的认同。
同时,在法与德的关系上,中国古代社会的主导认识和主流思想是道德在法律之上,是法律的法律,法律与道德相比,没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和价值,只是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在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往往是屈法律而全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