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研究
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探索研究

( 二) 政府人员应具备法治思维和法治 习惯
பைடு நூலகம்
2 0 1 0 年1 0 月, 国务院颁布 的《 国务 院关于加强法治政 府建 设的意见》 中提到 , 要高度重视 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依法行 政意 识与能力 的培养 。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 、 尊法 、 守法 、 用法 , 牢固 树立以依法治 国、 执法为 民 、 公平正 义 、 服务大局 、 党 的领 导为
期 改 正 的决 定 都 缺乏 应 有 的法 律 约 束力 , 如何 增 强制 定 机 关 的备 案责 任意识 与 自觉 意识 都显得 非常 重要 。再者 , 现行 法律 、 法 规 没有 将 备案 与 法规 、 规 章 的 生效 密 切 联 系起 来 , 也 就 是说 不 备 案 , 法规 、 规 章 的效 力 并不 受 到 相应 影 响 , 使 得 制定机 关认 为备 不备 案并不 重要 。因此 , 一方 面要加 强备
政府带头遵守法治, 在其框架 内行使职权 , 不能越权 、 更不 能违法 , 这是加快法 治政府建设 的又一重要 的关键 点【 1 ] 。一方 面, 政府 依照法律 规定 , 对该 管的事 务进行 管理 , 这是职 责所 在, 不容疏忽和懈怠 ; 另一方 面 , 对 于在法律范 围外 , 不该 管理 的事项 , 政府应适 当放权 , 将不属于 自身 职能的权利交 给市场
和社会手中。
二、 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的几个重要方面
( 一) 建设法治政府 的前提是以宪治国 1 . 各个政府 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有 宪法意识 , 应加强 宪
法 意识 的培养 、 培训 。宪法的诞生本身就是民主法治的必然结
在今年的 国家政府工作报告中可以看 到 , 为进一步明晰政 府权责 , 政府进 行了深化行政 审批 制度改革 , 五年 中分批次取 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4 9 8项 , 国务院各部 门取 消和调整审批 项 目总数达到 2 4 9 7项之多。 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 , 把不该 由政 府管理 的事项转移 , 推进了政企分 开 、 政 资分开 、 政事分 开 、 政 府 与市场 中介。继优化结构 、 明晰责任之后 , 我们 的政府能更加 职能科学 、 廉洁高效 的为百姓服务 。
浅议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

浅议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司法公信力建设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中均指出,推进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要提高司法公信力。
如何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对司法公信力提高或下降尺度的科学评估,能发挥事半功倍之功效。
一、建立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必要性(一)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习总书记曾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
可见,司法的公信力提高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
总书记也指出,问题是工作的导向。
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实际也是考核体系,通过该体系的建立,能够查找并发现问题,找准下步工作的重点;通过对司法工作各环节进行量化评分,形成内外部约束与督促,使司法机关能够切实提升工作质量。
(二)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社会公众对法律、对司法的信任度较高,愿意采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当事人能够自觉地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这些都是司法权威的表征。
目前基层法院实行的案件质效考核,从对公信力的考评上看,仍然是一种封闭系统中的“自言自语状态”,一套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通过对于司法工作各环节的内外部评估,能够提高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认可和信赖,从而使司法权威与生命力得以彰显。
(三)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必然选择“到新世纪,法律的功能逐渐得到公众的认可,它不再是强权者手中的统治工具,而是弱者的保护,成为了普通公众对抗强权势力、获得公平正义的重要渠道。
”而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则保证了司法这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建得牢、筑得稳。
显然,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能够确保司法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是“被认同的权威”。
通过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因素的明确,能够方便有关部门客观、及时、准确地掌握地区司法的实际效果与社会影响,从对比中发现司法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努力的方向,为司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提供重要依据。
司法公信力: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保证

司法公信力: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信力是一个社会的法制建设和法治进程的重要指标和保证,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个具有良好司法公信力的国家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益,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首先,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
法律作为社会的行为规范和红线,必须依靠司法机构的公正和公正来保障其实施的有效性。
司法公信力是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认可,只有经过公正审判和合理裁决的案件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一个没有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就无法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也难以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其次,司法公信力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度和依赖度。
只有司法机构公正无私,对每一个人都平等对待,才能保证公民在司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可以使人民群众更加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从而有效维护了公平正义,增强了社会稳定。
此外,司法公信力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在一个司法公信力丧失的社会,法律将失去威信,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度将降低,社会秩序将难以维持。
司法机构具有独立、公正、权威的特点,只有具备高度的公信力,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
然而,当前司法公信力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腐败现象、不公正审判等,这些问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首先,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的司法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完善独立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杜绝干预司法的现象。
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其次,加强司法公开和公正审判。
通过加强审判透明度,使人民群众能够全程参与、监督司法过程,增加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推行法官惩戒制度,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官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司法公信力。
论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开题报告

论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司法是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正义的基础和前提。
而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有待提升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例如司法不公、裁判不规范、违反法律程序等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和维护,也对法治社会的发展构成威胁。
因此,如何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成为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
二、选题意义1. 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是司法正义落实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司法公信力得到全面提升,才能保证司法实现公正与公平。
2. 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公信力和法治之间有重要的关联,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对于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维护了法治秩序,有效地维护我们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全。
3. 改善社会治理效能。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关乎全社会监督与治理的依据,通过提升司法公信力,我们可以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提高各类处理不公事件的公信力和能力,减少非法维权事件发生,从而提高社会治理效能。
三、研究内容1. 深入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存在的问题。
分析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根本原因,针对性的分析司法环节中的问题,找出不公正、违反程序和裁判不规范等问题,同时探讨其可能的影响,为后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奠定基础。
2. 探究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对于司法公信力薄弱的根本原因进行反思,从制度建设、司法职业操守、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思考,逐步总结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措施和方法,以期积极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3. 建立合理的司法绩效评价体系。
可以从案件质量、法律程序是否规范、司法公正性等多方面考虑,用以量化和细化评价司法的各项指标,通过不断的评价和监督,保证司法权力的行使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四、研究方法1. 文献法和实证法相结合。
通过文献资料的搜集和分析,把握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实践措施和经验,同时在实证方面通过问卷调查等手段进行数据的收集,准确把握司法公信力的实际现状。
法理学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法理学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制度在保障国家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志和评价指标,而法律体系以及司法流程中涉及的法理学原则,不仅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而且也影响着司法制度对法律问题的解决和判断。
一、司法公信力的定义和意义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行为中,所体现出的公正、合法和权威性的特征。
司法公信力不仅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而且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关系到司法制度是否健全、司法行为是否公正、司法裁决是否公平,甚至关系到社会秩序是否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法理学原则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影响1. 法理学原则是司法的理论依据法理学原则是指在实践中运用的法律理论原则,是司法行为中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和基本法理。
法理学原则不仅是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而且也是司法裁量的依据和评价标准。
法理学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既是司法公信力得以建立的关键,也是司法工作得以实现公正、合法和权威的重要保障。
2. 法理学原则决定司法实践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法理学原则的运用,能够减少司法工作中的主观因素,使司法流程公正、合法,裁判结果理性、合理、公正。
法理学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基础和理论根据,司法工作实践的管理和执行必须以法理学原则为指导。
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传统和理论僵化,是法理学的革命,是司法公信力提高的重要保障。
三、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措施1. 发扬法治精神,保障司法独立,倡导司法公正发扬法治精神,即是讲究法律在司法行为中的实际运用,保障司法独立,即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的司法流程控制,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维护司法公正,即通过行政审批、社会媒体、法律纠纷等方式,引导公众信任司法机关,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劳。
2. 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法院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即持续加强司法培训,改善司法流程,详细细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公信力,并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
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章仅指法院干警)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从大众角度而言,社会大众越信任或尊重,司法公信力越高,司法公信是司法的生命力,是人民法院立院之本。
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法院全面实现司法、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法院加强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对策的调查与研究,是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分析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既包括涉案因素也包括案外因素,现象不仅存在于涉诉当事人中,也存在于普通大众之中。
但总体来说,大致呈如下态势:(一)漠视法律,偏信私立。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当纠纷摆在面前,一些人并未选择法律途径,而是对私立救济情有独钟。
如在我们基层乡镇地区,农民间出现纠纷,往往请当地有声望的人出面说理化解,这还是有些许合理之处,有些村民之间闹点小矛盾,一喊嗓子家族里少则上十多则几十个亲戚齐上阵互相叫板,实力弱、人丁少的一方也就服软息事了。
更有甚者,部分群众面对纠纷,竟想到的是非法组织,找来些痞霸势力,由他们去讨所谓的说法公道,小则威逼恐吓,大则动粗施暴。
为什么一些群众面对纠纷,面对侵害,没有想到来法院定纷止争,用法律维护正当权益呢?这表现出的是他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是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体现。
(二)不打证据打关系。
不少涉案当事人认为要打赢官司,最重要的因素是拥有社会关系是最为重要的,在诉讼过程中,不少当事人表示想过找关系影响法官判决,认为自己不找别人也会找,有些当事人甚至懊恼自己没能力,苦于自己找不到关系。
这些当事人认为案子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就得想办法和办案法官拉近关系,否则证据再硬也可能会因对方当事人有关系而输了官司。
所以他们不走正常诉讼流程、不走正常举证说理,而是想办法请客送礼、人情打点的私下接触法官,就连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免不了乘关系、忙人情,希望如此这样就能使自己胜算更大,这一情况可不仅仅只说明当事人法治理念缺乏和淡薄,更体现了如今的法院、法官在群众中的司法公信力的薄弱。
从司法公信力内涵浅谈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

一
、
关于司法公信力 内涵 的主流观 点
( 一) 自身能力说
这种学说主 张, 司法 公信力是司法权 力运 行 中所具有 的受到社会 公众 信任和尊重 的能力, 例如 郑成 良等人 的观 点是, 司法 公信 力是 “ 既能够 引起普遍 服从, 又 能够 引起普 遍尊重 的公共性 力量 , 它 表现为司法权所 具有的赢得社会 公众 信任和信赖的能力” 。 ( 二) 互 动复合说 互动复合说 的观点认为 , 司法公信力 是司法权力与社 会 公众 互动复合 的结 果, 例 如关 玫主张 , 司 法公信 力是 司 法对 公众的信用和 公众对司法 的信 任, 它一方 面表现为 司 法 机关 是否具有 值得 公众信任 的 因素 ( 包 括正 当 的程 序、 公正的结 果、 适 格的司法 人员等 方面 的因素) 及其 履行 责 任 的能力在客观上能 为公众所信任 的程度 ; 另一方面表现 为司法机 关对信 任方 的责任感 以及 实际上对 公众 的期待 和信任 的回应 。 笔者认为 , 自身能力说和互 动复合说都从 一定层面揭 示 了司法权 力 自身运作特 点 以及 司法 权力 与社会 公众之
一
种主观评价 或价值判断 , 体现为 民众对 国家 司法权力的 种认可度 、 信赖度 、 满意度 。总 而言之, 司法 公信 力是司
一
法与公众之间信任与期待关系 的一种 良性互动 。
( 一) 从 司法权 力 自身的运行 方式看 , 司法公信 力表现
为社会公 众对 司法 活动过程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司法从 业人 员的信任和 尊
和谐社会的 重要课题 。 本 丈选取 司法公 信力 内涵这一 角度 , 通过对 司法公信 力内涵主 流观 点的分析 , 解读 司法公信 力的内
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院长论:  ̄ - Z -・
。
个 长期 积 累 的过程 ,一 旦 形成 思 维定 式 则很 难 去改
的决定 ,让我们听到 了司法体制 改革 的坚 强足音 。
四、加快信访制 度改革 ,建立信访矛 盾终结机 制
变 。此外 ,随着社 会经济 的发展 ,享乐 主义和奢靡腐 化之 风 蔓延 ,少 数 法官 的言行 举 止 与职 业要 求 不 对 称 ,因为缺少应 有的职业道德 和职业操守 导致责任 心 不强 、司法效 率不高 ,直 至违法违纪现象 发生 ,还有 个别法官 司法能力不 强 ,错误不断 出现 ,这些现 象使
查体 系 、法官绩效考核体 系和错案追 究制度对 案件进 行事后 管理 。审判管 理要 成为提 升案件质量 的一个有
力抓手 ,才 能使司法公信力得 到明显提升 。
( 作 者 :陈建军 ,海南省海 口市琼 山区人 民法院
播等活动增加 司法过程 的透明度 ,使得法 院能够在 外
部监督 的环境 中进行裁判 。 三、推进 司法体制改革 。保 障法院职能独立行使
首先 要改 的就 是在经费来 源上 ,让 司法机关彻底
脱离 地 方财 政 的制 约 ,保证 法 院 能够 独立 行 使 审判
权 ,公正地 实现其 司 法职能 。根据我 国的实际 情况 , 法院 的经 费和人 事都 应该统一 由中央政 府统一 分配 , 实行垂直领 导 ,摆 脱地方 的财力和人力控 制 。通过 司 法体制改革建 立政法系统 财政保障机制 ,政法经费将 由中央财政专项确 定 ,建立分类 保障政策 和公用经 费 正常增长机 制 ,解决基层 经费保障 问题 ,从而打破 司 法经费 由地 方保障 的格局 ,减 少地方保护 和行政干 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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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我国进行法制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法治建设努力的方向。
同时也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作用。
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变化发展,我们面临着不同的新形势,我国司法公信力领域的总体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本文首先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出发,然后结合其现状,并且分析了司法公信力较低的原因,从而提出对于增强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建议;公正;监督; 公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的方式也是多元化的,例如人民调节制度、仲裁以及司法制其中,司法制度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方式,然而,近些年以来,司法公信力有所下降。
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就显得必要而迫切。
建设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途径。
加强新形势下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的研究以及对策,适应我国不断变化发展的实际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更高要求,是我们着重研究的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述公信力,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公信力是一种社会系统的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信心,以及司法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保持的一种信用。
据此,所谓司法公信力,公众信任并认同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尊重司法判决的结果,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因而使司法权得到良好的运行。
司法公信力是公正与权威的有机统一。
而公正又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也即,公平与效率。
司法的实体公正追求结果的公正,而程序公正是以一种让普通大众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的公正。
相比较而言,程序正义更为重要,二者冲突,只能实现其一,应该优先选择实现程序正义。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离不开司法权威的维护,具体现在司法机关所做的决定尽量能够得到执行。
司法机关能够解决问题,才能得到普通公众的信任。
司法是解决各种矛盾冲突的一种主要且是最重要的形式,只有在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才更容易接受司法机关所做出的决定或裁判。
社会公众才会选择相信法律,拥护法律的权威,整个社会将处于一种有序的运行状态之中。
二、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其原因一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具体原因有很多。
具体表现在第一,法院判决执行难导致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信任度下降。
由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有一些地方出现了当事人拍卖生效判决书的奇闻。
造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是对司法机关而言,其权威和尊严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对法律不信任会导致其转向其他的救济途径,从而引发一些恶性暴力事件或者涉诉信访率高居不下。
由于执行难,涉法信访数量占比一直很高。
这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信心的丧失,宁愿选择上访而不愿相信司法机关。
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塑造至关重要。
第二,司法人员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偏低导致的司法腐败案与司法不公现象层出不穷。
司法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很多司法工作人员职业素质与道德素质低下,枉法裁判。
典型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案;聂树斌案,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宣判聂树斌死刑,在被判死刑10 年后真凶出现。
又如呼格吉勒图案中,呼格吉勒图因涉嫌奸杀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在约10 年时间,真凶赵志红浮出水面。
西方有句谚语叫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多年以后,当初的嫌犯已经恢复清白之身,但是换不回宝贵的生命这些司法腐败以及司法冤案错案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以及权威性。
第三,新闻媒体监督不规范。
虽然在近些年来,新闻媒体对于审判公开、审判作风以及办效果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是作为民间监督方式,其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司法具有权威性,而新闻媒体的报道往往追求眼球效应。
二者容易产生矛盾,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有些国家会通过法律或者职业道德规范来防止这类行为,但是中国并没有相似或相关的法律规定。
新闻媒体干涉法院审判的案例如复旦大学投毒案,某些媒体在尚未知道详情,即,没有得到官方给出的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了大量的揣测性报道,其倾向性足以引导群众,形成了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从而使审判在某种程度上不公平。
第四,法官审判案件时,地位不够中立。
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司法机关是按照行政区划设计的,其人、财、物也往往来源于当地的财政开支,法官属于公务员序列,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制约;在某些案件中,行政机关为了保护地方的利益,往往会给司法机关施压,使司法活动具有地方保护主义。
因此,要保证法官的独立地位,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
近年来,审委会制度遭到了大家的诟病,重大疑难案件要上审委会,审委会做出的决定,法官必须执行而现在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作出决定的使审委会,而法官要对此案件负责,这种矛盾往往会束缚法官的手脚,使其不能安心地做出裁判。
二中国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
第一,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对于法律的认识以及适用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例如,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法官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不会完全一致,据此,当事人未必会满意法官因此做出的裁判,将其归纳为司法不公。
有些当事人,面对涉及自己重大利益的案件时,即便法官是依照法律和事实做出的裁判,仍然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不断申请再审,乃至再审也不能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采取上访等手段。
第二,从司法体制看,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功利化现象比较严重。
司法机关人员属于行政序列,财政源于当地政府,以至于在某些案件中,尤其是涉及到地方利益的时候,当地政府会为了地方利益而给司法机关施压。
司法机关不能完全独立判案导致民众的不信任。
第三,中国传统文化的消极因素以及中国现实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消极因素,法律工具主义,以及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人们过于注重道德的作用,以及重刑主义下人们的厌颂倾向,使人们倾向于法外解决问题,而不是信任法律。
现今中国法治建设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有一是现行法律不完善,有些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存在法律漏洞。
二是司法程序公正未必会必然带来实体的公正。
三、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近年来,随着司法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矛盾与冲突依然占据着冲突解决方式中的主要地位。
建设公信,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内容一尽量减少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诱因。
做到这一点,必须1.增加司法公开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要知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司法的程序过程应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开,利于社会各界监督。
坚持阳光司法,不给司法腐败留有余地,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看得见的正义。
司法公开进行也有利于司法权威与威信的树立,由于过程公开,社会公众会逐渐尊重司法,信任司法,司法公信力才会得到更好的提升。
2.保持司法的独立居中裁判。
要减少行政机关对于司法的干预,立法要明确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案件的地位;司法机关在遵守程序和法律的前提下做出的规定具有权威性,司法机关对社会纠纷的裁决具有终局性,这也是解决当前中国信访数量高居不下的一个重要举措。
要通过相应制度设计以及立法来规范审委会制度与法官之间的矛盾,使法官独立判案,对于确实是自己作出的裁判承担责任。
3.提升进入司法机关的门槛,加强职业道德培育。
之前很多司法不公正的案件与法官的职业素质息息相关。
法官作为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职业,需要较高的理论素养,因此,在选任法官时,应优先选用理论与实践水平高的人。
不仅如此,任职以后,应该对法官们定期进行职业培训,使其了解法律的最新理论,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以便更好的办理案件,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
与此同时,要对所有的司法人员进行道德素质的培育,消除司法腐败的因素,扩大司法信任的基础。
加强作风廉政建设,防止滥用权力,徇私枉法。
二完善立法。
法律的制定往往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发展,过去的许多法律或是已经过于滞后,不适应现在社会的发展,或者是存在法律漏洞,无法弥补与应对新出现的纠纷。
因此,如何完善立法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构建至关重要。
立法过程中应该贯彻公平、公正与公开等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关立法对于新出现的法律漏洞,应及时通过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弥补, 尽量减少法律固有的滞后性特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同时在法官的职业到的中应该对案件没有相应法律规定而拒绝裁判的行为予以规范。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立法的监督。
应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健全相关的立法制度。
为加强立法的专业性,可以聘请一些专家学者作为顾问,或直接参与审查,提供专家意见。
三加强司法宣传,巩固司法普遍信任。
现实中,司法活动的实际效果往往不能达到社会公众的要求,司法效果无论在观念还是在实际运作中的长期低迷,必然会导致司法公信力的合法性危机。
这样做,就会加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力度,与此同时,还会在传播司法的过程中帮助社会公众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其法律知识的掌握。
四规范新闻媒体等的监督。
然而,新闻媒体监督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新闻媒体在被不当使用时,会损害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如何既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又能避免对司法机关独立判案造成负面影响呢?就要加强新闻监督方面的立法,或建议新闻媒体自己出台一些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
新闻案件的报道,完善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最大限度减少舆论审判,尊重司法独立,案件的定罪量刑应根据的是司法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四、结语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的司法程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而这种裁判会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的信服与尊重。
构建强大的司法公信力,不仅是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保证,而且是树立司法权威、建立良好的司法秩序的题中之义。
如何使司法为民的观念深入人心,使法律真正成为保护人民的武器,国家应该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在立法和制度层面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支持法院的深化改革,加强司法宣传,司法公信力才会因此不断得到提升。
作者刘伟张晓旋单位河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