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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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

浅议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

浅议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司法公信力建设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中均指出,推进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要提高司法公信力。

如何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对司法公信力提高或下降尺度的科学评估,能发挥事半功倍之功效。

一、建立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必要性(一)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习总书记曾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

可见,司法的公信力提高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

总书记也指出,问题是工作的导向。

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实际也是考核体系,通过该体系的建立,能够查找并发现问题,找准下步工作的重点;通过对司法工作各环节进行量化评分,形成内外部约束与督促,使司法机关能够切实提升工作质量。

(二)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社会公众对法律、对司法的信任度较高,愿意采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当事人能够自觉地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这些都是司法权威的表征。

目前基层法院实行的案件质效考核,从对公信力的考评上看,仍然是一种封闭系统中的“自言自语状态”,一套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通过对于司法工作各环节的内外部评估,能够提高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认可和信赖,从而使司法权威与生命力得以彰显。

(三)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必然选择“到新世纪,法律的功能逐渐得到公众的认可,它不再是强权者手中的统治工具,而是弱者的保护,成为了普通公众对抗强权势力、获得公平正义的重要渠道。

”而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则保证了司法这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建得牢、筑得稳。

显然,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能够确保司法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是“被认同的权威”。

通过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因素的明确,能够方便有关部门客观、及时、准确地掌握地区司法的实际效果与社会影响,从对比中发现司法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努力的方向,为司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提供重要依据。

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者:慕平来源:《前线》2014年第11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就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

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笔者就如何理解公正司法谈几点思考和体会。

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也对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保障作用。

首先,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

社会公平正义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经济领域的公平包括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平等、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合理等;社会领域的公平包括就业平等、教育平等、社会保障平等;民主政治领域的公平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平等、公民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等。

司法公正是民主政治领域的公平,主要体现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没有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是不完整的。

其次,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亚里士多德曾经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种形态。

分配正义主要解决的是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问题。

矫正正义则是指当分配正义的规则被违反后,对被侵害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弥补的恢复性正义。

司法所承担的就是实现矫正正义的职能。

司法审判在权力行使上具有独立性,在纠纷解决上具有终局性,在法律实施上具有强制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司法对于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再次,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引领作用。

司法不仅能够在个案中实现矫正正义,而且能够通过案件的处理,发挥价值评判、强制规范、教育引导等功能,特别是信息化时代的司法公开,裁判结果传播得更加迅速广泛,这使司法裁判蕴含的价值观更容易广为人知,更有利于引导和影响公民的行为方式,从而对社会公平正义发挥引领作用。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具体措施有以下6项: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1.深刻认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大现实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充分领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涵义,全面认识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

2.牢牢把握人民法院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历史机遇。

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分重视司法工作,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人民群众对法治进步和公正司法的热切期盼,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几代法院工作人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长期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各级法院要倍加珍惜并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牢牢把握这一历史机遇,以公正、高效、为民、廉洁司法的卓越实践,全面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谱写人民法院发展的新篇章。

3.切实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都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视人民法院工作与党中央要求、人民群众期待之间的差距,认真排查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立足自身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努力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提高到新的水平。

法理学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法理学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法理学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制度在保障国家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志和评价指标,而法律体系以及司法流程中涉及的法理学原则,不仅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而且也影响着司法制度对法律问题的解决和判断。

一、司法公信力的定义和意义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行为中,所体现出的公正、合法和权威性的特征。

司法公信力不仅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而且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关系到司法制度是否健全、司法行为是否公正、司法裁决是否公平,甚至关系到社会秩序是否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法理学原则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影响1. 法理学原则是司法的理论依据法理学原则是指在实践中运用的法律理论原则,是司法行为中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和基本法理。

法理学原则不仅是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而且也是司法裁量的依据和评价标准。

法理学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既是司法公信力得以建立的关键,也是司法工作得以实现公正、合法和权威的重要保障。

2. 法理学原则决定司法实践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法理学原则的运用,能够减少司法工作中的主观因素,使司法流程公正、合法,裁判结果理性、合理、公正。

法理学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基础和理论根据,司法工作实践的管理和执行必须以法理学原则为指导。

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传统和理论僵化,是法理学的革命,是司法公信力提高的重要保障。

三、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措施1. 发扬法治精神,保障司法独立,倡导司法公正发扬法治精神,即是讲究法律在司法行为中的实际运用,保障司法独立,即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的司法流程控制,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维护司法公正,即通过行政审批、社会媒体、法律纠纷等方式,引导公众信任司法机关,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劳。

2. 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法院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即持续加强司法培训,改善司法流程,详细细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公信力,并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

论我国司法公信力影响因素及提升建议

论我国司法公信力影响因素及提升建议

论我国司法公信力影响因素及提升建议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和权威,它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效力和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撑。

然而,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不断受到挑战,其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

本文尝试从几个方面探讨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因素,并提出一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建议。

一、司法独立的保障不够司法独立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之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独立受到了一些影响。

例如,在一些地方,政治、经济等利益因素对于司法的干预较为严重。

这样,就会出现一些不公正的司法判决以及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建议:加强司法独立的保障,详细规定司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二、法律透明度不够法律规定的透明度是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某个案件发生时,公众对于法律的解释和执行过程应该是清晰明了的,如果法律规定的透明度不够,则公众可能会产生对于判决的怀疑和不信任。

建议:加强法律规定的透明度,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使公众可以更加清晰的了解司法的执行过程和法律的解释规定。

三、司法质量需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之一。

如果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或者司法判决存在问题,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度就会下降。

建议: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对于司法判决进行问责和追责,提高司法的专业素质和创新思维。

四、司法效率需提升司法效率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如果司法效率低下,公众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得到结果,就会产生不满和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建议: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快案件处理的效率,适当简化和优化司法程序。

同时,加强和改善司法设施和设备,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五、司法权威需加强司法权威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之一。

如果司法权威不足,司法部门的决定可能会被公众质疑和否定。

建议:加强司法权威的建设,提高司法权威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司法公信力:建设法治社会不可或缺

司法公信力:建设法治社会不可或缺

司法公信力:建设法治社会不可或缺在一个社会中,法治的建设是至关重要的。

而法治的核心要素之一就是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指人民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的信任和认可程度,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

只有具备较高的司法公信力,才能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建设法治社会不能忽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首先,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人们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的信任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基础。

只有当人们相信司法机关可以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才能够依法行事,并愿意向其诉求。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可以有效防止腐败、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为社会提供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其次,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助于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应当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维护公平正义。

如果司法公信力不够高,人们可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质疑,从而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感。

而当司法机关具备较高的公信力时,人们会更加相信司法机关的判决是公正可信的,从而更好地接受和遵守法律。

此外,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还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一个司法公信力较高的社会中,人们会更加信任司法机关,愿意将争议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私力救济或者报复等手段。

这样可以有效降低社会矛盾的激化程度,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同时,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同感和依法意识,从而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然而,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并非易事。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和程序,并加强司法人员队伍的培养和管理,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其次,应加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严格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还需要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增加司法工作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了解到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维护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司法公信力是建设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只有在司法公信力得到提升的基础上,才能够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司法权威与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权威性,公信力是指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

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能够增强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从提高司法专业素养、完善司法体制和推进信息化建设三个方面来探讨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措施。

提高司法专业素养首先,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是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基础。

司法人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廉洁、严谨。

加强司法教育培训,构建有效的司法人员选拔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考核,对不符合标准的人员进行教育和淘汰,能够有效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增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其次,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也是提高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司法人员应当始终坚守底线道德,做到公正廉洁、严谨尽责。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严肃处理,为司法人员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环境,能够有效增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完善司法体制第一,健全独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是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前提。

建立健全司法独立保障机制,保障司法人员独立行使审判权,减少外部干扰和不当影响,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加强司法监督机制,对司法人员的错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

第二,加强司法公开透明是增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重要措施。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信息化管理,提高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的全过程,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首先,推广使用电子起诉、电子立案、电子审判等信息化手段,可以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减少人为错误,增加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档案系统,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和查阅,便于查询和统计数据,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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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建设摘要: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学者和法官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

现代社会中,司法不仅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而存在,而且是作为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是人们信任法律,乃至信仰法律的基础。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必然联系一、司法公正的内涵、重要性和实现途径司法是法律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

司法公正是与法或法律本身的公正密切相关的。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途径,是树立法律权威,使法律取信于民,并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最重要的关口。

司法能否公正,是评价一个国家政治是否民主文明的基本标志之一。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其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这就要求首先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因为如果事实发生偏差,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而正确适用法律则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因为适用法律正确,人们依赖法律而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最终得到实现。

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对于社会公正、对于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公正是保护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正是社会公正的组成部分,社会公正观念指导着司法公正观念,司法公正的实现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

首先,司法的公正能切实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只有在自由和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人们才愿意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和方法去获得各种利益和自由,从而是社会公正形成普遍风气。

其次,司法的公正可以促使人们澄清各种不正确的公正观念,树立正确的公正观念,而公正观念的重新确立,又会使人们追求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各种社会活动,整个社会的非公正观念会在公正司法的引导下得以矫正,正义观念得以形成。

再次,司法的公正对维护社会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并进而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秩序条件。

(二)追求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依法治国,意味着法律的社会化,意味着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性和权威性。

法律平等的约束社会所有成员,必须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

公正的司法不仅能够惩恶扬善,弘扬法治精神,而且能够使社会成员产生法律参与的热情,“使社会成员产生对法律生活的依赖感和归属感,使之把法律参与视为自己生活的一部分”,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的能力。

“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了公正可言了。

”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建设,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吴正德委员就促进公正司法提出五点建议: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坚持审判独立为原则完善审判制度、优化审判人员的构成,提高审判人员的地位和待遇、建立法院的经费保障制度、改革目前审判人员的任免制度。

具体到现实社会的情况,要想实现司法公正,需从以下几点做起:(一)保障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司法权独立,即司法权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来说,它是独立的。

这种意义的司法独立为采用三权分立制的西方国家所赞赏,为实行议行合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扬弃[1]。

孟德斯鸠在论述司法权独立时曾指出:“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成为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半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2]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就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

司法权如同其他任何权利一样,都要接受监督和制约。

也就是说,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仅不存在根本的对立,而且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善对司法的监督更加有利于司法程序和实体公正的实现。

司法的根本是法官独立,法官独立是保证社会秩序和法律观念不受偶发不良倾向影响的重要条件。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均有保障法官独立地位的法律规范。

只有进行立法保障,才有可能保证法官不受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多数国家对法官的任职作区别于行政公务员任职的规定,如法官任职往往采用终身制,非经立法机关弹劾或法院判决,不得被罢免。

终身任职问题在美国立宪时期就有争论。

汉密尔顿认为:“坚定、一贯尊重宪法所授予之权与人权,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质,绝非临时任命的司法人员所能具备。

短期任职的法官,不论如何任命和由谁任命,均将在一些方面使其独立精神受到影响。

如任命权在行政,或在立法机关,则使法官有俯首听命于拥有任命权的某一部门的危险。

如由双方任命,或由人民选出的专门选举人任命,则可产生法官过于迁就民意,影响其惟以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准则、执法不阿的态度。

”[3]汉密尔顿的这一观点为美国的立宪者所采纳。

欧美其他国家对法官的任职大多有类似的规定。

法官任职的超然性和中立性,对于法官公正审理案件的重要性为各国所认识。

(二)提高司法效率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公正应以司法效率为保障,无效率的司法公正或者低效率的司法公正,都将有损于司法公正的完整实现。

我国目前的司法活动中,司法效率低下主要表现为拖延诉讼、超期结案、执行困难、诉讼费用高等。

这些现象使司法公正仅仅停留于纸面,因此亟待通过对诉讼程序及司法体制进行合理设计,从而提高司法效率,以最大程度的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司法公信力的内涵、重要性和实现途径(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惩罚犯罪是司法最基本的功能。

而司法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使其价值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

公信力是以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基础的,反映社会群体对特定机构或个人的动机、行为所表现出的信心、信任或信赖[4]。

司法公信力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形成对社会司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归依感。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

(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目前的中国社会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不断出现,有效的法律机制是解决矛盾的利剑。

而只有享有社会公信力的法官才能拥有解决这些争端的法律权威,如果不动用司法手段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从而建立起一种和谐社会的秩序,那么就会导致社会关系的紊乱,严重制约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因此,树立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对于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价值。

1、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有助于促使公民积极守法。

在现代法治条件下,强调和要求社会成员普遍遵守法律,既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基本的道德要求[3]。

然而,如果司法公信力低下,司法人员自身不尊重法律、不严格依法办事,司法的公正性不能得到保证,就无从要求公民严格遵守法律。

只有在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参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才会认真地遵循诉讼程序规范、接受法律约束,社会公众才会时时处处想到要尊重和维护法律,使守法成为每一个公民的一种自觉行动。

2、司法公信力的建立能够培育法律信仰,在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人们就会亲近法律,就会相信司法途径是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法律就容易被内化和升华为人们心中的一种传统和精神,一旦绝大多数公民心中有了法律精神,并用法律精神来指引自己的行为,社会整体的法律信仰便油然而生。

3、司法公信力的建立能够维护司法权威,在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司法决定或裁判就容易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接受,社会公众就会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支持司法、尊重司法,司法权威就能得到真正维护。

4、司法公信力的建立能够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司法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紧密相连,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对司法有着巨大的影响,与此同时,司法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也有巨大的反作用。

良好的司法公信力,无疑将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促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尊崇诚信,从而有助于促进整体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司法公信力的实现途径1、加强司法民主建设,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司法机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切实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特别是要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第二,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提供充分的保障,包括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为当事人指定辩护人,要求有关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等;第三,切实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将审判活动臵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依法受理当事人和群众对司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及时查处;第四,注意听取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司法的公正性与效率性。

第五,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使与案件无关的普通公民也能参加审判,而且在一个更深层次上,有助于把普通民众的良知和直觉引入司法裁判过程中,使得判决更加接近大众情感,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需求,从而也更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同。

2、建立问责机制规制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不当干预;在中央设立专门的法院经费管理部门和人事管理部门,每年定期调研,按各地区司法实际情况进行人、财、事的统一调配管理,脱离地方政府的不当限制。

诸如此类的措施还有很多,也是值得一试的,但这些围绕司法独立而采取的措施却与司法公正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事实上,许多人认为司法独立会使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对司法独立的实际效益缺乏足够的信任与期待。

在我国,可以肯定的是,公众对司法腐败的诟病远甚于执政党和其他机关、团体和人员对司法施加的体制性不当干预的批评。

这也是在我国推动司法独立的努力一直收效甚微的重要原因。

3、建立司法公信力的基础理念:公正与效率兼顾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权运作的两大目标。

现代诉讼制度的实质,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过程,它本质上要求将公正作为最高价值。

但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追求审判资源配臵的最佳优化组合本身即意味着公正必须是有效率的公正。

近代以来形成的司法正义观使得公正与效率的矛盾冲突呈现出不可调和的态样。

但是,公正与效率之间既有对立之处,又有统一的特性,它们相辅相成,相互转化。

尤其在现代诉讼中,统一性日益成为其最突出的特征,没有公正的效率即为不公正,而公正必须是有效率的公正,无效率亦无公正。

显然,这种理想已不限于民事诉讼,而根植于现代诉讼的土壤中,成为其不可或缺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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