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信力,司法,途径]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提升途径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目标之一。
只有在司法公正得到保障的基础上,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还存在司法不公和司法瑕疵的现象,这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挑战。
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六项措施:一、加强法官、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法官、检察官是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他们能够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因此,加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是完善司法体系的基础。
建立健全的职业化机制,明确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职业规范和职业责任,推进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二、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机制沉淀多年的良好的司法信誉离不开法官、检察官的持续学习和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
我们需要制定科学的培训和考核机制,让法官、检察官能够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定期的考核评价,既是一种约束,又是一种激励,可以推动司法人员努力提升自己。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智能化、数字化已经成为司法领域改革的趋势。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面、系统、稳定的司法信息化系统,可以有效地提高办案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信息化也能保护涉案人的权益,增加司法公信力。
四、建立简罚分离制度简罚分离制度是完善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
简罚分离制度是指将一些行政机关所行使的强制措施和行政裁量权剥离出去,转交给司法机关审判。
简罚分离制度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和扩大行政裁量权的现象,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司法公正。
五、建立全民参与的司法机制加强全民参与的司法机制,能够增加对司法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法庭公开、律师以及其他法制组织的参与,可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亲民性,预防滥用职权的情况,使司法公信力更加得到保障。
六、建立专门机构监督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作为一个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力存在滥用、失当、漏洞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展开监督。
监督机构应独立于司法机关,不受其干扰,负责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调查,并及时公开监督情况。
提升中级法院司法公信力

提升中级法院司法公信力中级法院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审理上级法院无法处理的案件的职责。
而中级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既关乎司法公正的实现,也影响司法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因此,提升中级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加强内外沟通、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以及改善工作流程三个方面探讨提升中级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一、加强内外沟通中级法院应加强与社会各界、媒体、律师及当事人的沟通,以便更好地传递信息、消除疑虑、回应疑问。
首先,中级法院可以定期举办庭审公开日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媒体人士等参与,有效提升对司法程序的理解和认同。
其次,中级法院可以成立法律咨询机构,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解答问题,缩小司法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信任感。
此外,中级法院还应建立健全媒体沟通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向公众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判决结果,增强司法透明度。
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中级法院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官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约束,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中级法院可以建立独立的审判监督部门,负责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中级法院应建立法官考核制度,将审判绩效和司法质量作为考核标准,激励法官主动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此外,中级法院还应开展定期的法官培训和交流活动,加强法官的法律知识更新和专业素养提升,提高审判质量和公信力。
三、改善工作流程中级法院应通过改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延期审理和错误判决的发生,增强司法公信力。
首先,中级法院应加强案件管理,合理分配资源,提升审判效率,降低案件积压数量。
其次,中级法院可以借鉴信息化技术,推行电子诉讼,实现案件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提高办案效率。
此外,中级法院还应加强对复杂和重大案件的重视,确保审理过程的公正、透明,提高判决的可信度。
综上所述,提升中级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当务之急。
通过加强内外沟通、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以及改善工作流程,中级法院可以有效增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高司法体系的稳定性,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司法改革

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司法改革。
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执法公正、权威有力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标志,是司法机关在社会中的威信度和公信度。
我国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过程充满了艰辛和挑战,不过我们却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艰辛,改革法制,依法执政,从根本上防止了司法权力的滥用。
因此,在2023年,我国司法公信力将更加稳健。
我国将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度。
司法公开有助于维护司法正义,增强司法公信力,让人们相信司法机关并相信其作出的判决。
政府设立的司法公开网站也将更加完善,其中将包括更加丰富的内容,如裁判文书、法院判决和执行情况。
同时,政府将充分利用新技术手段,在短时间内将司法公开推向普及和高质量化。
更加重视司法人员的素质教育。
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将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政府将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培训,部分地区还将从法院教育起步,重整司法人员的职业能力和道德修养。
通过全面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来保障司法公正,从而增强司法公信力。
在司法改革上仍会持续不断地改进,而这也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
2023年,司法改革将继续突破,避免执法规范化的问题,更好的维护人民权益,为社会提供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法制和司法环境。
同时,司法改革还将不断完善相关的机制,从而为更广泛的人们清晰地展现司法公信力这一价值。
二、司法改革的推进——为更好服务人民探索更好的司法模式我们也可以看到,在2023年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改革不仅会坚持改变法律形式,重视司法施行的效果,更会向专业化、现代化方向推进,为人民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公正、有力的司法服务。
人民的利益和权益是司法改革的中心。
在加强司法责任制、严查司法腐败等方面,司法改革将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制,保证官员执行权利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取得更好的效果,审判方式更为贴近人民。
更为严明的司法制度和的司法程序。
司法机关会做,但是要知明开展的政策是不违反公平原则的。
司法机关需要更加深入地打通振兴和改革的通道,进一步加强科技、法律和社会和谐的无缝协作,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与改革方案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与改革方案司法公信力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然而,由于司法腐败、办案不公等问题的存在,我国司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受损。
为此,需要采取一系列重要举措与改革方案来提升司法公信力,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和维护。
一、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首先,要加强法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对法官的业绩、廉政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落实激励与惩戒机制。
此外,还需加大对法官的考核力度,对违法违纪的法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推进司法透明化司法透明化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首先,要加强庭审录像与实况公开,让群众直接了解司法活动过程,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公平感。
其次,要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进展情况,增强司法公开的力度和透明度。
三、加强司法公正监督司法公正监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要加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建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提高其监督力度和效果。
同时,要加强对律师、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举报和监管机制,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四、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弱势群体能够得到公平的法律支持与保护。
同时,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财政投入,提高其工作环境和待遇,吸引更多有能力的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五、加强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保障。
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分离,建立独立、公正的审判机构。
此外,还要加快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优化司法流程,提高司法效率和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
六、强化司法公信力教育加强司法公信力教育是提升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的重要手段。
要加强对青少年和大众的法律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正确观念。
年司法行政部门年终总结加强法律服务提升司法公信力

年司法行政部门年终总结加强法律服务提升司法公信力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年司法行政部门一直致力于加强法律服务,提高司法公信力。
为了使我们更好地了解过去一年的工作成果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我将对我们的努力进行总结和回顾。
一、加强法律服务我们意识到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部门重要的职责之一。
因此,我们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法律服务,以满足公众对法律问题的需求。
1. 提供便捷的咨询渠道为了方便公众获取法律咨询,我们建立了多个法律咨询热线和在线咨询平台。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咨询、在线聊天或邮件等方式向我们咨询各类法律问题。
我们将尽快为他们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和解答,帮助他们解决疑惑。
2. 推广普法知识我们意识到公众对法律需求的不仅仅是咨询,更重要的是法律素养的提升。
因此,我们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组织座谈会、讲座、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3. 加强法律援助我们深知有些公民在法律问题上可能存在困难,因此,我们注重加强法律援助的工作。
通过合理配置资源,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帮助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人们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我们年司法行政部门在过去的一年里,通过各类措施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1. 完善法律制度我们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修订、颁布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确保法律体系的健康运转。
我们积极倾听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社会的需求,以确保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
2. 严格法律实施我们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那些不遵守法律的行为,我们坚决予以打击,维护公平正义。
同时,我们也加强对司法机构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3. 推进司法透明化我们积极推动司法透明化,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
通过发布司法信息,及时公布法律案件的有关信息,提高社会对司法工作的了解程度,增加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
三、未来发展方向尽管我们在加强法律服务和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楚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最新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因素与提升措施-精品

涉诉信访是涉及人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信访,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司法公信力缺失现状的,欢迎阅读借鉴。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指导思想,他强调,“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要实现中国梦,必然对依法治国、强化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议题,并在《决定》中提出六大任务,“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任务之一。
可见,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已是至关重要。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尊重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
它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同时也影响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
新形势下,面对诸多复杂环境和变化,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许多社会矛盾和纠纷都不断的涌现出来,这就使人们普遍把解决矛盾的希望寄托于司法机关,这既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一大进步,同时又是司法魅力的体现。
然而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司法公信力不高,这给我国的司法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
具体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1、信访不信法现象普遍存在涉诉信访是涉及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信访,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息诉服判,认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或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继而向党委、人大、纪检、政府、法院信访部门、检察院等部门上诉的行为。
近年来,涉诉信访总量较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法治不健全、传统、公民思维习惯等因素的影响。
涉诉信访导致法律和司法权威的丧失,造成了司法公信力不高。
2、司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突出当前,司法机关内部依然存在一些“四风”问题,一些案件存在立案难、申诉难、执行难的现象,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案件拖延,办案效率低下。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策略与措施

定期举办各类法律讲座,邀请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等讲解法律 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普法宣传周
在特定时期如宪法日、法治宣传月等,集中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营 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06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评估与 监督
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
司法公正指标
包括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等 ,确保司法决策不受外 部不当影响。
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推进审判公开
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 ,一律公开审理,保障人民群众
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加强裁判文书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 公开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裁判文书 ,接受社会监督。
推进执行公开
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 执行案件的办理情况、执行结果等 信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裁判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 判,确保裁判结果的合法 性和公正性。
程序公正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透 明。
司法为民原则
便民利民
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 成本,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的司法服务。
关注民生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民众 期待,加强对涉及民生案 件的审理和执行。
普法宣传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 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 策略与措施
目录
• 引言 •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基本原则 •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具体策略 •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关键措施 •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创新举措 •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评估与监督
01
引言
司法公信力的定义与重要性
司法公信力定义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 法权,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 的充分信赖和尊重,进而在民众中形 成的普遍信任和认同。
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司法权威与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权威性,公信力是指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
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能够增强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从提高司法专业素养、完善司法体制和推进信息化建设三个方面来探讨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措施。
提高司法专业素养首先,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是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基础。
司法人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廉洁、严谨。
加强司法教育培训,构建有效的司法人员选拔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考核,对不符合标准的人员进行教育和淘汰,能够有效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增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其次,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也是提高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司法人员应当始终坚守底线道德,做到公正廉洁、严谨尽责。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严肃处理,为司法人员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环境,能够有效增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完善司法体制第一,健全独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是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前提。
建立健全司法独立保障机制,保障司法人员独立行使审判权,减少外部干扰和不当影响,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加强司法监督机制,对司法人员的错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
第二,加强司法公开透明是增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重要措施。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信息化管理,提高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的全过程,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首先,推广使用电子起诉、电子立案、电子审判等信息化手段,可以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减少人为错误,增加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档案系统,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和查阅,便于查询和统计数据,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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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提升途径摘要司法兼具建立司法权威和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双重历史任务。
只有司法具有了公信力,才能保证司法的历史任务得以顺利完成,同时,司法具有公信力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和必要基础。
然而当今社会,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令人堪忧,因此,必须深刻分析其成因,采用有效的方法,改革和建设司法体制,重建我国的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司法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作者简介:徐小芳,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当今中国正在经历历史性的社会转型,即经济体制趋于完善及市场经济机制的逐渐成熟与政治体制、政府职能定位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的关键时期。
在各种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下,我国的信用危机日益加剧,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而司法作为终结各种社会矛盾、保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各种矛盾激化中也不断暴露出自身的缺点,导致人们对司法的信任程度不断降低,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
虽然近些年我国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如判决结果不及时执行、法官裁判不公等,不仅使司法逐渐失去了公众对其应有的尊重与信赖,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地位,使得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举步维艰。
一、司法公信力释义(一)司法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与近代三权分立学说有着不可忽略的关系,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了权利分立的学说,后经英国洛克等思想家的继承,形成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立的“三权分立学说。
这三种权利由不同的国家机构分别行使,既互相牵制又维持一定的平衡,达到分权的效果。
司法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含义不同,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是西方国家的通说。
我国对于司法的内涵有很多不同的表述,其中以下三种学说最为突出:广义说、折中说和狭义说。
广义说认为“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安全机关等)代表国家对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进行追究,并以强制力将国家意志付诸实施的活动。
”折中说认为司法机关仅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则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的职权处理诉讼案件的活动。
因此,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司法主体。
狭义说即世界各国通行的观点,认为司法权仅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司法仅指人民法院的裁判活动。
目前我国司法不公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现象主要出现在法院体制内,所以本文采狭义说,认为司法仅指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活动。
(二)公信力公信力,我们一般解释为使民众信任的力量。
它是人在社会生活的潜移默化中形成的一种很自然的意识,自觉认为应当信赖什么,应当尊重什么。
就目前的社会生活来说,公信力是公共权力在社会公共管理过程中表现出的一种有关责任、公平、正义、民主、道义等的信任力。
它是公共权力所拥有的一种无形财富,能够使公众在非强制的情况下自愿信服和遵从公权力。
(三)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信力”综合而形成的一个全新概念。
“司法公信力指的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信任与尊重的能力,它主要体现在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可的程度上,包括对法官的尊敬与信任,对司法过程的信赖与认同等。
”司法部门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通过公众的理性评价来得出结论,人们对司法部门的信任程度越高,则说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较大,反之,则说明司法部门出现了信用危机。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及成因(一)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加强,人们也越来越愿意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
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公众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需求,而在此时,司法由于自身现阶段的缺陷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些需求,导致我国司法的公信力越来越低,司法信用危机加剧。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公开力度不够。
司法公开原则是司法活动的主要原则之一,它能够使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司法审判工作,进而更好地行使监督权。
一般来说,司法活动关乎公众的切身利益,做不到司法公开则会引起大众的不满,进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我国司法公开原则贯彻的比较不彻底,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三分之一法院未公开领导信息、陪审员的“陪而不审”、对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限制旁听等。
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可避免的对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造成了严重损害。
2. 媒体监督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
众所周知,媒体在对司法中裁判不公、贪污腐败现象进行披露和报道时,往往能引起社会更广泛的关注,从而实现舆论监督,迫使司法机关改正错误,保证司法权的正确行使。
然而,媒体监督同样是把双刃剑,它在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带来益处的同时,也会因为自身的特性,只顾追求实效不顾事实而致使公众被误导,不能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因此,在法官做出相关判决后,公众会普遍认为法院裁判有失公允,从而怀疑司法的公信力。
3. 法官整体素质偏低。
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作为有特殊地位的法律职业群体,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高低。
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法官整体素质偏低主要是指法官司法能力素质偏低和职业道德素质偏低。
在实践中,法官队伍参差不齐,法律知识结构不完善,不能及时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法官职业道德素质偏低容易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不尽心负责,对当事人态度蛮横,更有甚者还会在私下接受当事人或律师的贿赂,严重影响审判活动的公正进行。
4. 法制文化的缺失。
我国一直存在法制文化缺失的问题。
由于我国国情和社会风俗的影响,公众普遍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信仰,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
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法制文化,使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心。
5. 以人为本思想难以体现。
以人为本思想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我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说,司法活动中的人本性比较缺失,使司法活动脱离了群众。
这种现象绝对不会使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得到提高,反而会使司法逐渐失去群众基础,司法活动遭遇信任危机。
所以,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司法活动中绝不能缺失。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1.历史原因。
我国古代曾长期处于封建社会,近代也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所以我国具有很长久的封建历史传统。
司法公信力的程度较低也深受这一原因的影响。
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之所以得不到提升,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存在诸多的阻碍因素,如传统的人治主义思想、以皇权和父权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残余等。
这些消极因素的存在,影响着人们的思维,致使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性仍然软弱。
2. 现实原因。
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促进了司法的发展,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其给司法公信力带来的负面影响。
当今社会,人们对司法的信任逐渐由对人的信任向制度层面的信任转变,司法制度不完善,一旦在司法裁判中出现失误就很容易导致公众对司法部信赖,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程度的提升。
三、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途径长期实践证明,要想真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不仅要考虑制度性措施,还要考虑非制度性措施。
只有二者结合,在制度层面上对其提供保障,在非制度层面上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司法的公信力才能稳固得到提升。
(一)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制度性建设1. 回归司法权。
司法权是与其他国家权力截然不同的一种权利,应当加以明确区分。
“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司法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着异化的现象,严重影响司法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使司法公信力遭到破坏,因此,司法权的回归是我国司法权有效运作的重要前提。
”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回归是司法权回归的重要途径,使司法权非行政化,使司法权非地方化,以此来做到司法权的真正回归。
2. 完善司法保障机制。
完善司法保障机制,不仅要保障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还要保障司法主体职业化。
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是实现法律价值的终极目标,要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首先要保证审判公开,让公众积极参与到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来。
其次是要解决我国司法过程中存在的“执行难”等问题。
一个案件有了判决,却最终也得不到执行,必然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我们要做的就是在判决宣布后,及时准确地执行,保障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从而增强司法的权威性。
最后是要进行诉讼费用改革,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贫困者,如果他们因为贫困而不能获得诉讼手段的救济,这就违背了司法的价值。
“因此,有必要寻求一个合理而且现实的平衡点,对我国民事诉讼收费标准加以完善,使之能够充分实现公众接近司法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保障司法主体职业化,不仅要提高法官的办案素质和办案能力,还要使法官的职业得到现实保障。
建立起一支高质量高水平的法官队伍,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司法能力,也有利于保障人民利益。
3.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无所不在,其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起到了重大作用。
但是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也会带来负面影响,需要正确引导及完善其监督方式。
要保障新闻媒体正当的采访权利,也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限制不当的新闻报道,以免谣言四处传播引起社会恐慌,正确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除此之外,还要完善人大的监督机制。
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利机关,有权对司法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
人大行使监督权应该是间接的监督,不能直接干涉司法机关的工作,发现问题时应该对司法机关提出质询或询问,而不能直接更改判决或直接作出判决。
只有真正做到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立,才能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审判,才能保证人大合法合理行使监督权。
(二)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非制度性建设1.转变法律观念,树立法律信仰。
“观念是制度建构的基础又是制度运行的驱动力。
司法制度的运行同样离不开观念的支撑和推动。
要构建司法权威的法律实现机制,必须培养人们的法治意识,培养程序权威的理念,树立理性的权威解释观,注重法庭仪式与法庭秩序的权威文化功能,使其成为司法权威的观念性动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互相交织,人们法律意识淡薄。
但这也正是一个契机,大力宣扬法制文化,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转变并增强公民的法律观念了,进而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2. 建立理性的司法观念。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各种社会矛盾冲突的加剧,社会公众之间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此时诉讼当事人建立起理性的司法观念就非常必要了。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可以缓解司法机关的压力,还可以让当事人选择其最满意的方式解决纠纷,从根本上化解纠纷双方的矛盾,转变他们对司法的消极情绪,提升司法公信力。
我们现在正处在一个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平低下的社会大背景下,司法同样遭遇了信用危机。
虽然我国已进行了三十多年的司法体制改革,这一状况也有所改善,但远远达不到现代社会所要求的标准。
司法失去了公信力,就好比对法律失去了信仰,并不能真正起到社会救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