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的精神的本质要求,是法的灵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
当前我国司法不公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我国司法的整体形象。
解决司法不公、保障司法公信力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确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建立和完善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法院体系,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治现念教育,提离当事人依法应诉能力,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发挥整体监督合力高扬程序公信力理念,通过程序实现司法正义。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影响因素;对策中图分类号:df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38—02一、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及现状(一)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司法公信力是社会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是社会公信力的最终保障,是社会公信力的最后防线。
司法公信力,实质上就是指现行法律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体现。
司法公信力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
1、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的核心内容。
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信力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
公信力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
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由此滋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将因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
正如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信力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2、司法公信力是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的重要手段。
从价值论的立场上看,法是一个多价值体系,而法律正义无疑是法这个多价值体系中最重要的价值之一。
但是法的这一价值在我国却受到忽视。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 法公信力如何提升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法公信力如何提升《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法公信力如何提升》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是司法权威的重要来源。
然而,当前在一些情况下,司法公信力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那么,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呢?首先,确保司法公正乃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只有做到公正司法,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
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必须秉持公正之心,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不偏不倚,不枉不纵。
要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确保每一个司法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内外监督机制,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内部监督要强化法院、检察院的自我监督,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外部监督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过长的司法周期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会削弱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因此,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简化司法程序,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司法工作的智能化水平,实现司法信息的共享和快速传递,减少不必要的延误。
此外,还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公正地得到处理。
再者,加强司法公开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不可或缺。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对司法公正最有力的保障。
要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案件外,所有司法案件的流程、结果都应向社会公开,让公众能够了解司法的全过程。
通过公开庭审、裁判文书上网、新闻发布等形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
同时,要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的疑问,消除误解和疑虑,让公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亲民。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的现状研究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的现状研究作者:马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1期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我国进行法治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法治建设重点努力的方向。
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
近年来,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升,但是面对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新形势,我国的司法公信力领域仍然不容乐观,面临着较大的挑战。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仍后剖析造成司法公信力现状的原因,最后提出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期待能够对提升司法公信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法院司法公信力法治建设作者简介:马翠,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一、当前我国基层法院民事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人员的裁判案例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而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法院优质的工作水平和法官过硬的业务素质能力能够促使法院树立对外良好的形象,为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提供坚实的基础,确保法院朝正确健康有序的方向稳步迈进。
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不得不承认,司法公信力仍然存在着某些不足,其现状并不乐观,影响着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重塑,最终阻碍法院的健康长远发展。
(一)民众对法律信仰的程度减弱,司法公信力基础出现松动在法制国家里,人们群众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司法权威得以稳固树立的重要条件,也是有效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然而,我国的多数人民群众抑制对司法部门心存芥蒂,认为那里的公正只是表层的,谈不上实质性的公正。
这是我国长期缺乏民主法治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直接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大大降低。
当事人习惯性的把法理适用呈现出的差异性当做法律的不公正适用,常常与徇私舞弊,贪污腐败挂钩,使他们将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无限的放大,最终出现厌倦和恐惧心理,不再相信法院的审判能力和水平。
一旦矛盾出现,往往不愿提高诉讼途径加以解决,而是采取较为极端不具理性的方式方法解决问题,影响社会的安定,这也是他们对司法极端不信任的具体表现。
小议我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执法公信力的现状

《小议我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执法公信力的现状》摘要:提高政府公信力,构建政府公信体系,不仅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也需要每一位公民和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共同努力,一、引言常言道:“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衰,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增强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信用程度,提升政府公信力摘要:政府公信力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增强公众的社会信任感和归属感,巩固政府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提高政府公信力,构建政府公信体系,不仅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也需要每一位公民和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共同努力。
笔者面对目前我国政府信用的缺陷,以及公信力有所透支的现象,分析提出了加强公信力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政府公信力;民主政治;依法行政一、引言常言道:“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衰。
”在现代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公信力是基石和核心,对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具有强烈的规范、引导和激励作用。
政府公信力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增强公众的社会信任感和归属感,巩固政府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提高政府公信力,建立公信政府,既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那么何谓公信力呢。
《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
公信力的概念源于英文词Accountability,意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
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
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属政治伦理范畴。
由此,我们可以如此来理解政府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规范和网络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社会秩序。
政府作为一个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服务的组织,其公信力程度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因此,政府公信力程度实际上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
司法公信力建设现状与对策论文

司法公信力建设现状与对策论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增多促使人们对司法抱有更加强烈的期待。
近年来,司法的公信力问题受到了法学界乃至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司法具有公信力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破解司法体制改革阻滞的重要助力。
本文将在厘清司法公信力概念、分析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成因的基础上,提出若干改革意见,以求教于各位方家。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梳理在西方语境中,“公信力”(accountability)源于拉丁语credere,一般用“信用”(credit)表述,意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
从本源看,“公信力”概念是同国家权力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一脉相承的,其核心是天赋人权、主权在民。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信力”是西方政治理论中一个独立、完整的概念体系。
中国早期的“信”通常写作“允”。
《尚书·尧典》中有“惟明克允”之说,《释诂》解释为“允,信也。
”这种以“允”为“信”的用法,最早可以上溯至殷商时期,用来表达预言传达者(神灵与先祖)与从受者(商王或贵族)的互信关系。
西周春秋时期,随着“礼乐”制度与“德治”传统的确立,“信”观念的神权色彩日渐消退,但其与“礼”、“德”、“仁”等范畴的结合却日渐紧密,逐渐成为古代礼乐政治传统的一条基本准则[1](p6)也,民之所庇也”(《左传·僖公二十五年》),“长众使民之道,非精不和,非忠不立,非礼不顺,非信不行”(《国语·周语上》),表明“信”观念的伦理内核已由以往的“敬神事鬼”为主,转变为“立国”“使民”的“为政之本”,成为内在伦理的标准之一。
在中国语境中,由于不同政治历史演进的分疏,“信”的概念古已有之,而“公信力”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舶来品。
从古文献的阐释看,“诚”、“信”密不可分,“诚”更多指“内诚于心”,“信”则偏重于“外信于人”,“诚信”成为“立身行己,应事接物”的道德原则和社会践行。
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章仅指法院干警)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从大众角度而言,社会大众越信任或尊重,司法公信力越高,司法公信是司法的生命力,是人民法院立院之本。
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法院全面实现司法、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法院加强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对策的调查与研究,是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分析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既包括涉案因素也包括案外因素,现象不仅存在于涉诉当事人中,也存在于普通大众之中。
但总体来说,大致呈如下态势:(一)漠视法律,偏信私立。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当纠纷摆在面前,一些人并未选择法律途径,而是对私立救济情有独钟。
如在我们基层乡镇地区,农民间出现纠纷,往往请当地有声望的人出面说理化解,这还是有些许合理之处,有些村民之间闹点小矛盾,一喊嗓子家族里少则上十多则几十个亲戚齐上阵互相叫板,实力弱、人丁少的一方也就服软息事了。
更有甚者,部分群众面对纠纷,竟想到的是非法组织,找来些痞霸势力,由他们去讨所谓的说法公道,小则威逼恐吓,大则动粗施暴。
为什么一些群众面对纠纷,面对侵害,没有想到来法院定纷止争,用法律维护正当权益呢?这表现出的是他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是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体现。
(二)不打证据打关系。
不少涉案当事人认为要打赢官司,最重要的因素是拥有社会关系是最为重要的,在诉讼过程中,不少当事人表示想过找关系影响法官判决,认为自己不找别人也会找,有些当事人甚至懊恼自己没能力,苦于自己找不到关系。
这些当事人认为案子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就得想办法和办案法官拉近关系,否则证据再硬也可能会因对方当事人有关系而输了官司。
所以他们不走正常诉讼流程、不走正常举证说理,而是想办法请客送礼、人情打点的私下接触法官,就连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免不了乘关系、忙人情,希望如此这样就能使自己胜算更大,这一情况可不仅仅只说明当事人法治理念缺乏和淡薄,更体现了如今的法院、法官在群众中的司法公信力的薄弱。
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院长论:  ̄ - Z -・
。
个 长期 积 累 的过程 ,一 旦 形成 思 维定 式 则很 难 去改
的决定 ,让我们听到 了司法体制 改革 的坚 强足音 。
四、加快信访制 度改革 ,建立信访矛 盾终结机 制
变 。此外 ,随着社 会经济 的发展 ,享乐 主义和奢靡腐 化之 风 蔓延 ,少 数 法官 的言行 举 止 与职 业要 求 不 对 称 ,因为缺少应 有的职业道德 和职业操守 导致责任 心 不强 、司法效 率不高 ,直 至违法违纪现象 发生 ,还有 个别法官 司法能力不 强 ,错误不断 出现 ,这些现 象使
查体 系 、法官绩效考核体 系和错案追 究制度对 案件进 行事后 管理 。审判管 理要 成为提 升案件质量 的一个有
力抓手 ,才 能使司法公信力得 到明显提升 。
( 作 者 :陈建军 ,海南省海 口市琼 山区人 民法院
播等活动增加 司法过程 的透明度 ,使得法 院能够在 外
部监督 的环境 中进行裁判 。 三、推进 司法体制改革 。保 障法院职能独立行使
首先 要改 的就 是在经费来 源上 ,让 司法机关彻底
脱离 地 方财 政 的制 约 ,保证 法 院 能够 独立 行 使 审判
权 ,公正地 实现其 司 法职能 。根据我 国的实际 情况 , 法院 的经 费和人 事都 应该统一 由中央政 府统一 分配 , 实行垂直领 导 ,摆 脱地方 的财力和人力控 制 。通过 司 法体制改革建 立政法系统 财政保障机制 ,政法经费将 由中央财政专项确 定 ,建立分类 保障政策 和公用经 费 正常增长机 制 ,解决基层 经费保障 问题 ,从而打破 司 法经费 由地 方保障 的格局 ,减 少地方保护 和行政干 预
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

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方法本报告旨在调研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并分析原因,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数据,并使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数据的整理和分析。
二、调研结果根据我们的调研结果,司法公信力在当前社会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1. 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
调研数据显示,超过60%的受访者认为司法公信力较低,认为司法判决往往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难以公正地处理案件。
2. 司法透明度不足。
有超过70%的受访者对司法系统的运作流程不够了解,对判决结果和裁判理由缺乏一定的了解,导致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
3. 司法效率低下。
有近80%的受访者认为司法程序过于繁琐,办案速度很慢,导致诉讼周期较长,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建立。
4. 司法信息不对称。
超过50%的受访者认为司法信息的获取面临困难,难以获取案件的相关信息以及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使得公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质疑。
三、原因分析在调研结果的基础上,我们分析了司法公信力较低的原因,并得出以下结论:1. 司法制度还不完善。
司法制度的建设是保障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一些关键环节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司法程序规范性不强,裁判权力的透明性不高等。
2. 案件审核不严谨。
一些司法机关在案件审核和判决过程中存在疏漏和不公正现象,导致误判和不公正的判决,使得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
3.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
部分地区的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一些地方的司法效率较低,案件积压严重,进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4. 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
司法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司法机关难以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而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四、对策建议针对以上的问题和原因,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以提高司法公信力:1. 完善司法制度。
加强对司法程序的规范,提高裁判权力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以增强司法公信力。
2. 加强案件审核和判决质量把关。
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案件的审核和判决过程公正、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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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以法院为视角近几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开展工作,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狠抓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遗憾的是,我们经常听到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认为司法不公的抱怨,法院的裁判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私了”现象居高不下,信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等。
归结起来,这都是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具体表现。
因此,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审判、民意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而公信力来源于英文“Credibility”,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其包括三个方面:1、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2、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3、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公正司法的自觉维护。
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
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首先,涉法信访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
据最高法院2010至2011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11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11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
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
其次,司法“乱作为”。
司法乱作为主要表现在一些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为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滥用司法权、乱罚款、乱扣押、乱查封、乱冻结。
当前,有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恶劣影响。
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全国共查处违法违纪审判人员292人,其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109人。
卢卡斯曾说过:“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内部的红头文件、请示、批示、指示、通知、讲话等形式却提供了各种暗箱操作程序,为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提供了捷径,蚕食着司法公信力,拖累着法治建设进程。
最后,司法不作为。
司法不作为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有案不立,对案件久拖不决,效率低下。
尤其是效率低下,不仅容易使当事人对司法能否公正心存疑虑,而且还可能使当事人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失去对法律的信心。
“立案难”、“申诉难”和“执行难”作为司法不作为的主要表现,主要表现有老百姓没钱打官司,诉讼成本高、费用大;一些案件有理打不赢官司;一些案件诉讼周期长,判决没有稳定性;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进行申诉尤为困难;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随着网络、电视及报刊等传媒的深入传播,其报道的一些案件也引起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关注和忧思。
例如“银法造假案”、“三名基层法庭法官编造25起假案事件”, 等等。
这些案件均引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极大质疑。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的形势下,我们的司法公信力为何仍然日渐缺失呢?盲目的司法改革并不能带来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找准病因,对症下药。
三、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因素目前,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诚信政府、诚信社会的大环境尚未形成,民众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缺乏信任。
二是我国现行的法治状况自身也存在不公正的基础。
法院的人事权、财政权掌握在地方党委、政府手中,审判过程中,极易受到地方有关部门的干预,形成地方保护主义。
三是“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对程序的漠视也引发了社会对于法院判决的合理怀疑,损害法院的公信力。
四是当前法官群体的法律水平与道德水平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公信。
审判工作中不合理的失误、差错案件的不断出现、少数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使公众对法院公信力缺乏足够的信心。
五是高昂的诉讼成本也大大限制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判决的公信。
高昂的诉讼成本阻却了一些人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的道路,而转向“私了”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同时,也造成一部分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如此种种都将大大降低法院的公信力。
此外,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公众对司法的不正当期待及对司法的期望值过高等等,都将对法院公信力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影响法院公信力强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诉讼的高成本是影响法院公信力的首要因素。
正如卡佩莱蒂所说:“一种真正现代的司法裁判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必须是,司法能有效地为所有人接近,而不仅仅是在理论上对于所有人可以接近”,“如果只有富人才能付得起钱,利用这种制度,那么即便用公式精心保障的司法制度也基本上没有什么价值可言。
”正因为如此,我国在减轻当事人讼累,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方面做了大量的努力。
如续推行电话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措施,对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当事人进行上门立案,对书写能力较差的进行口头立案。
拓宽司法救助渠道,积极运用减缓免诉讼费等方式,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加强诉讼指导,根据工作实际,通过在立案大厅设立值班法官、公布24小时热线电话、编写诉讼指南等方式,指导当事人依法参与诉讼,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执行风险,使当事人能够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进一步完善流程管理,加快案件在各个环节的流转速度,实行快速排期、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的工作模式。
推行案件繁简分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一些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实行即收、即审、即结的办案模式。
对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在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简化不必要的环节,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这些改革措施客观上都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让不同的当事人在寻求法律保护上具有平等性,有利于树立法院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形象,进而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四、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方式司法公信力对人民法院而言,则是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标志,是促使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基本保障。
笔者认为,法院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努力。
(一)解决司法不廉以消除社会公众合理怀疑司法程序往往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性、廉洁性寄予极高的期许。
因此,司法不廉难以被接受和容忍,它直接影响着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判断。
近年来,法院系统贪贿案件频发,不断损害着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威信。
因此,提振司法公信力的首要之策应当是解决司法不廉,获取社会公众对法官群体的信任。
《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将完善反腐倡廉长效工作机制作为一项司法改革重点,可谓切中要害。
笔者认为,解决司法不廉应注意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要把廉政建设的重点置于法院领导干部群体。
法院系统内人事管理机制,院、庭领导把关下的案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使得法院领导干部掌握着裁判案件的关键权力,成为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重点“俘获”对象。
在违反法纪的法官中领导干部占很大比重,即可印证这一判断。
因此,各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一定要秉持“严管就是厚爱”的观念,建立制度约束法院领导干部过大权力,切实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第二,要在法院群体中建立合理怀疑问责制度。
法官作为社会公正的人格象征,当属社会中的最大诚信职业。
法官的职业公信力既是司法机制有效运行的人事基础,也是法官职业和司法活动得到公众尊重的心理依据。
因知识、时间、精力、耐心的有限性,多数社会公众对司法廉洁的评价均是基于对法官行为外观的认识。
见到一个时常衣华服开豪车、出入高档酒楼的普通法官,社会公众不但会怀疑该法官有贪贿行为,往往还会认为其他法官廉洁程度相去不远。
因此,法院系统应当建立合理怀疑问责制度,在某一法官行为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合理怀疑时启动弹劾程序,要求该法官经由公开听证、当众申辩等方式消除社会公众对其品行的合理怀疑,否则即应自行离职或被裁汰出法官群体。
如是,法官群体的职业公信力方能得以维护和提升。
(二)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以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的信任度大力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亦是提振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路径。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系指各法院依托特定的内设机构,遵照既定的标准和方式,从立案、庭审至送达、执行等环节,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以便及时纠错。
近年来,最高法院和各地方法院均在对此项工作进行探索。
现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至少可从如下方面予以完善和加强:其一,监督管理范围应扩展。
对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都应进行监督;应对立案、审判、文书制作、执行、归档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应对查封、扣押等重要事项和评估、拍卖等关键环节予以动态同步监督。
其二,监督管理标准应科学。
案件质量标准既应细化,也应科学,且具有可操作性,既应设定事实认定、证据归纳、辨法析理等法律效果标准,也应合理纳入调解率、撤诉率、申诉上访率、提出司法建议情况等社会效果指标,还应涉及案件全过程的程序合法情况,应根据案件差错类别作出相应监督结论,不应简单、无差别地认定“错案”。
其三,监督管理结果应予转化。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案件质量,而不是评定差错等级、追究审判责任。
因此,法院系统应注重以多种形式将监督管理结果进行转化,如总结某一地区或某一段时间存在的普遍性质量问题,提出对策,制成规范性文件。
(三)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统一法律适用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最高法院在《二五改革纲要》中正式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虽已出台时日不短,但同案异判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在法律适用方面依然差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