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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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2015年第5期法治研究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黄太云**作者简介:黄太云, 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

本轮司法改革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已经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陆续展开。

司改的目标是什么?要从哪些方面改起?主要解决哪些问题?这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

本文想主要就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本轮司法改革要解决的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举世瞩目,关于本轮司法改革的目标任务和解决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讲话中作了明确阐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目前司法公正的状况,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的评价差距较大。

虽然司法机关近些年狠抓司法规范化,司法公信力有所提高,但社会公众一提起司法,用得比较多的两组词汇还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

造成目前司法不公的原因,经综合司法机关、专家学者和普通群众的意见,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机关认为:虽然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但目前法院的人员和经费管理体制是分级管理、分级负担,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在一些涉及地方利益的重大案件中,如涉及地方支柱产业、利税大户、本地与外地数额较大的合同纠纷官司,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从保护当地经济发展出发,以各种方式对法院施加影响,使其作出有利于本地的司法裁判,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受到外部干预,使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难以真正落实。

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的精神的本质要求,是法的灵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

当前我国司法不公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我国司法的整体形象。

解决司法不公、保障司法公信力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确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建立和完善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法院体系,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治现念教育,提离当事人依法应诉能力,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发挥整体监督合力高扬程序公信力理念,通过程序实现司法正义。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影响因素;对策中图分类号:df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38—02一、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及现状(一)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司法公信力是社会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是社会公信力的最终保障,是社会公信力的最后防线。

司法公信力,实质上就是指现行法律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体现。

司法公信力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

1、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的核心内容。

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信力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

公信力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

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由此滋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将因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

正如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信力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2、司法公信力是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的重要手段。

从价值论的立场上看,法是一个多价值体系,而法律正义无疑是法这个多价值体系中最重要的价值之一。

但是法的这一价值在我国却受到忽视。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 法公信力如何提升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 法公信力如何提升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法公信力如何提升《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法公信力如何提升》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是司法权威的重要来源。

然而,当前在一些情况下,司法公信力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那么,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呢?首先,确保司法公正乃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只有做到公正司法,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

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必须秉持公正之心,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不偏不倚,不枉不纵。

要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确保每一个司法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内外监督机制,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内部监督要强化法院、检察院的自我监督,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外部监督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过长的司法周期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会削弱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因此,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简化司法程序,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司法工作的智能化水平,实现司法信息的共享和快速传递,减少不必要的延误。

此外,还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公正地得到处理。

再者,加强司法公开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不可或缺。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对司法公正最有力的保障。

要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案件外,所有司法案件的流程、结果都应向社会公开,让公众能够了解司法的全过程。

通过公开庭审、裁判文书上网、新闻发布等形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

同时,要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的疑问,消除误解和疑虑,让公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亲民。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的现状研究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的现状研究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的现状研究作者:马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1期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我国进行法治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法治建设重点努力的方向。

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

近年来,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升,但是面对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新形势,我国的司法公信力领域仍然不容乐观,面临着较大的挑战。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仍后剖析造成司法公信力现状的原因,最后提出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期待能够对提升司法公信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法院司法公信力法治建设作者简介:马翠,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一、当前我国基层法院民事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人员的裁判案例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而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法院优质的工作水平和法官过硬的业务素质能力能够促使法院树立对外良好的形象,为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提供坚实的基础,确保法院朝正确健康有序的方向稳步迈进。

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不得不承认,司法公信力仍然存在着某些不足,其现状并不乐观,影响着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重塑,最终阻碍法院的健康长远发展。

(一)民众对法律信仰的程度减弱,司法公信力基础出现松动在法制国家里,人们群众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司法权威得以稳固树立的重要条件,也是有效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然而,我国的多数人民群众抑制对司法部门心存芥蒂,认为那里的公正只是表层的,谈不上实质性的公正。

这是我国长期缺乏民主法治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直接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大大降低。

当事人习惯性的把法理适用呈现出的差异性当做法律的不公正适用,常常与徇私舞弊,贪污腐败挂钩,使他们将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无限的放大,最终出现厌倦和恐惧心理,不再相信法院的审判能力和水平。

一旦矛盾出现,往往不愿提高诉讼途径加以解决,而是采取较为极端不具理性的方式方法解决问题,影响社会的安定,这也是他们对司法极端不信任的具体表现。

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与对策提要: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活动。

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原因;对策。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形成的整体印象和评价。

司法公信力反映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认可程度与信赖程度。

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活动。

司法公信力是建立诚信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等专项教育活动,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明显提升,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环节和方面。

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实践中,影响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个别案件的质量不高,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是法律对案件质量的要求。

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还存在违背客观事实办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等现象,甚至由于司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冤案、错案。

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能被有效保护,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

2、办案程序违法,侵犯当事人权益。

由于个别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物,依法应当返还的不及时返还;违法对公民采取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诱供、刑讯逼供、超期办案等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违反办案程序的错误,侵害的却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3、办案时间过长,诉讼效率低。

表现为依法应当立案的不能及时立案,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案件久拖不决,办案期限过长,不应当延期的随意延期,应当做出处理决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仍然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浅议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

浅议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

浅议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司法公信力建设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中均指出,推进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要提高司法公信力。

如何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对司法公信力提高或下降尺度的科学评估,能发挥事半功倍之功效。

一、建立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必要性(一)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习总书记曾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

可见,司法的公信力提高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

总书记也指出,问题是工作的导向。

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实际也是考核体系,通过该体系的建立,能够查找并发现问题,找准下步工作的重点;通过对司法工作各环节进行量化评分,形成内外部约束与督促,使司法机关能够切实提升工作质量。

(二)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社会公众对法律、对司法的信任度较高,愿意采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当事人能够自觉地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这些都是司法权威的表征。

目前基层法院实行的案件质效考核,从对公信力的考评上看,仍然是一种封闭系统中的“自言自语状态”,一套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通过对于司法工作各环节的内外部评估,能够提高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认可和信赖,从而使司法权威与生命力得以彰显。

(三)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必然选择“到新世纪,法律的功能逐渐得到公众的认可,它不再是强权者手中的统治工具,而是弱者的保护,成为了普通公众对抗强权势力、获得公平正义的重要渠道。

”而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则保证了司法这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建得牢、筑得稳。

显然,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能够确保司法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是“被认同的权威”。

通过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因素的明确,能够方便有关部门客观、及时、准确地掌握地区司法的实际效果与社会影响,从对比中发现司法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努力的方向,为司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提供重要依据。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以法院为视角近几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开展工作,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狠抓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遗憾的是,我们经常听到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认为司法不公的抱怨,法院的裁判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私了”现象居高不下,信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等。

归结起来,这都是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具体表现。

因此,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审判、民意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而公信力来源于英文“Credibility”,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其包括三个方面:1、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2、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3、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公正司法的自觉维护。

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

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职能的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集中体现。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存在普遍的缺失。

本文从我国司法结构的角度分析当前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原因,并就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缺失;原因;对策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职能的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集中体现,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从司法的价值目标而言,其追求的较高程度的公信力。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

公众对司法的评价不高,对司法缺乏信任也是不争的事实。

如何在社会树立普遍的法治信仰,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我国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司法公信力概述司法公信力是一个蕴涵着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的概念,其核心是司法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①即从权力行使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通过其职权活动使国家司法权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也就是司法机关据以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资格和能力。

②在我国,法律作为“工具”的理论一定程度根植于社会公众的思想中。

在这一观念的影响下,往往更加注重司法的”工具性”价值,从而忽视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内涵。

在司法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为追求司法效率,而忽略程序公正,从而无形中损害司法公信力的情形。

同时,部分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不规范作为也是当前导致公众对司法信赖程度低下的主要原因。

二、从司法结构角度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一)立法方面法律是司法裁判的依据与准绳,法律本身的质量即立法的科学性直接决定了审判的过程与质量。

我国系成文法国家,法官仅是在解释法律,本身没有造法的功能。

当前我国的立法水平,立法的科学性还不尽如人意。

部分法律存在的滞后性、不灵活性等问题,法律本身难以说服公众,则以其为依据的裁判显然缺乏公信力。

在部门领域,立法不完善、不周全,存在诸多空白,发条冲突频现,导致司法过程中无法可依或者适用法律混乱,降低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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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

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依然面临挑战。

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的考察,剖析了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并指出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和措施。

【关键词】民事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认同。

民事司法公信力就是人们对民事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心理态式以及人民对民事司法的认同和信仰的程度。

[1]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开展,以及法院自身作风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尤其是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总体上仍有不足,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因此,考察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影响其提升的主要因素及对策,对于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实现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考察
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依然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部分当事人不愿诉讼而采私力救济,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
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司法腐败的存在,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

如有些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既不找民间调解组织调解,也不到法院起诉,而是求助于痞霸势力从中协调,或将有关证据转让给他们,由他们替其讨还公道,甚至向对方当事人实施报复,从而取得心理满足和平衡,表现出对司法的极端不信任。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折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

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认为“不管有理没理,有了关系才好办事”。

体现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三)民事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一审裁判难令当事人信服
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比,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讼的很少,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诉。

就拿笔者所在的法院来说,2007年1至8月份,全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801件,上诉440件,上诉率为11.58%,有的业务庭上诉率甚至超过20%。

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

这说明我国民事审判中,一审裁判的公信力还不高,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四)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当事人甚至以暴力抗拒执行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

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有些地方每年实际兑现的执行案件不到50%。

[2]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

近年来,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这说明生效民事裁决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履行。

(五)涉法信访时有发生,显现群众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近年来,涉法信访不断发生,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

有学者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

[3]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05年,最高法院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

[4]在这些涉法信访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占有相
当比重,而且这些来信来访大多指责法官裁判不公,表现出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六)社会上流传的民谣,从另一侧面反映司法公信力的不足
以歌谣形式针砭时弊,表达对某种社会现象的看法,是群众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

近几年来,社会上流传着各种对人民法院和法官嘲讽的民谣,如“饿死莫做鬼,气死莫告状”,“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托人”,等等,反映了当事人打官司难和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等问题。

这些流传于民间的歌谣,所反映的虽然不是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内容也未必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但至少表明了公众对司法尤其是民事司法不信任的心态,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大损害。

二、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影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来自法院外的原因,但最重要也最根本的是法院自身的原因。

(一)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内在因素
1、法官整体素质不高
司法公信力高低与法官整体素质密切相关。

例如,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具有极高的司法权威,其司法公信力也非常高,这是因为其法官整体素质相当高。

很难想象,一个整体素质不高的法官群体能够保障司法公正,并赢得公众信赖。

我国由于历史及现实的各种原因,法官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相去甚远。

据对某些地区法院法官来源的调查显示,院校毕业的不足1/4,绝大多数来自招干和军转,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官仍属少数,这在基层法院更为普遍。

法官法律专业基础薄弱,职业技能低下,庭审驾驭能力差,把握证据不当,对法律理解不透,适用法律错误,甚至缺乏基本的文字功底,裁判文书错漏百出,论理不透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信力。

2、司法腐败依然存在
最近几年来,全国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显著,但司法腐败并未彻底根除,法官队伍中的腐败问题依然严峻。

个别法官不同程度存在吃拿卡要,枉法裁判,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金钱案现象,办案“三同”问题履禁不止,法官违法犯罪时有发生。

还有些法官生活不检点,随意出入酒吧、歌厅、按摩房及其他娱乐场所。

这些腐败现象虽是少数,却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因为“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透过这些个案中的腐败现象,公众有理由对司法公正表示怀疑,并将这种怀疑所带来的不满归结为司法腐败,从而迁怒于法官乃至整个司法制度。

3、司法程序有失公正
程序公正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长期以来,法官习惯于传统的审判模式,重实体,轻程序。

个别法官不能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活动中不能保持中立,随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审判公开流于形式,不仅限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不允许记者拍照、录象,而且由于不公告开庭时间和地点,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使庭审活动缺乏公众监督;审判中合议庭合而不议、不合不议现象依然严重,变法律规定的合议制为事实上的独任制,使个别法官恣意妄为成为可能;还有的法官时间观念淡薄,缺乏效率意识,致使案件久拖不决,甚至严重超审限,超出了公众对司法的合理期待。

这些现象严重削弱了公众对司法运行机制本身的信任,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外在因素
1、法律文化缺失
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

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对人们思想的禁锢根深蒂固。

“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种观念至今影响着人们,使人们对司法抱有偏见。

公众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加之普法教育不够深入,造成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对司法存在诸多误解。

在法律文化缺失的状态下,人们常常以感性的认知来判断法律,而对法律所必须遵循的
理性规则则十分陌生。

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因置身于案件之中,与裁判结果有切身利益关系,缺乏程序、证据、时效等观念,对诉讼程序规则不理解,认为法官故意刁难自己,有意拖延诉讼,从而偏袒对方。

当法官根据证据规则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差异时,又往往认为法院裁判不公。

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作为案件客观事实的亲历者和利害关系人,一旦输了官司便迁怒于司法不公。

这种因法律文化缺失造成的法律偏见,必然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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