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论司法公信力_郑成良
论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因素及提升举措

2013 ・ 1 (上)
管齐下, 统筹规划, 方能取得理想效果。具体来说: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 法官要有良好的政治、 业务素质和良好 的品行。法官上述品质的培养, 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是 完善法官招录和考核机制。 严格通过地方公务员考试招录法官, 设置法官资格条件, 严把面试环节, 保证法官招录过程的公开透 明, 确保法官文化素质满足审判业务需要。 同时适当提高法官的 工资待遇, 吸引优秀人才报考。 在日常考核方面, 量化考核指标, 明确承办法官责任, 使案件承办人制度落到实处。 其次是建立法 官职业培训教育制度。 定期举行法律知识培训, 邀请专家学者和 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传授法律理论和裁判技巧, 交流心得体会, 撰写培训总结, 进行培训考核, 确保培训取得良好效果。再次是 深化法官品行教育, 以培训、 会议、 视频、 宣传画等形式开展法官 品行教育, 学习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促 进法官明确公正、 高效、 廉洁司法的重要性, 保持司法中立, 排除 外界干扰, 保证法官在司法活动和业外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 维 护法官的公正廉洁形象。 (二) 构建科学的司法管理模式 人员配置方面, 采取措施确保法官资源的高效合理分布。 与 政府人力资源部门协商争取人员编制支持。在一线审判部门配 备优秀的法律人才, 未经过系统法学教育的工作人员或未接触审 判实务的人员可以先安排到非审判部门工作或在审判部门实践 锻炼。 一定限度内允许法官根据所学专业及爱好选择审判部门, 以此促进法官积极投身审判事业。 精简非审判部门人员数量, 将 多余编制用于招录优秀法律人才。 人员管理方面, 完善内部监管 机制。 纪检部门应不定期开展案件评查, 对评查中发现的实体及 程序问题归纳总结, 并反馈给相关责任人员, 督促他们改进工作。 建立反腐举报热线和信箱, 对当事人检举揭发的法官违法乱纪行 为要调查核实, 对违法乱纪的法官应依法查处, 绝不姑息。 (三) 建立法院与媒体互动机制 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是新时期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点。 引导并非意志强迫, 而是法院主动与新闻媒体接触, 主动沟通交 流, 主动接受监督, 及时解答民众疑惑, 引导民众理性定位司法作 用, 完善自身工作。利用新闻媒体这一宣传平台, 将法院日常工 作公之于众, 保证民众的知情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进而获得民众 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信任。具体来说, 要打造阳光司法平台, 利用 好法院门户网站。及时在网站公布法院最新工作动态及便民服 务新举措, 并以典型案例为手段开展网络普法宣传, 提高民众法 律素养。 完善裁判文书上网机制, 对依法应予公开的案件裁判文 书上传至网络, 接受媒体及民众监督, 同时亦能增强法官的办案 责任感。 设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 对涉法新闻及时召开发布会 公布调查结果, 澄清案件真相, 纠正民众误解。建立网络舆情监 测部门, 搜集民众意见, 倾听民众呼声, 采纳合理建议。 推行重大 案件庭审网络直播制度, 促进审判公开及庭审透明度。
试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原稿

试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摘要:加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建设,有利于巩固监狱机关的执法地位,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支持,提高监狱机关的执法权威,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
执法公信力缺失的结构性原因、执法不公、职责错位和狱务不公开等原因造成当前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缺失,针对此缺失,本文提出继续推进狱务公开制度建设、职权归位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解决之策。
关键词:监狱机关、执法权限、执法公信力高墙电网、气氛森严、压抑的封闭性建筑,往往是监狱给人的第一印象。
在古代封建社会,监狱是“罪与罚”、施以肉体惩罚的“人间地狱”;而现在民众的一般印象里,监狱又称为“牢房”、“班房”,是一个充满奴役充满神秘色彩却又对之深感恐惧的地方。
近年来各种媒体报道及传闻里的各种是非狱事――如狱警玩忽职守、滥施酷刑、虐待在押犯罪、监狱内部的权钱交易、甚至某某贪官服刑犹如度假等等,都让监狱的神秘色彩愈加强烈。
这阻吓了某些心存犯意的人,深恐某一天也陷入进去;但更多的却是:在人权张扬的文明社会里,权利意识觉醒的民众逾加怀疑监狱里的“罪与罚”,对监狱是否履行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的基本职能充满怀疑,对在其管理下的犯人能否公正对待充满了不信任感。
弗兰西斯·培根评价司法的重要性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
可见公正的重要性。
从分工看,司法在于判断,而监狱却在于执行。
公正的判决给人信赖,但是判决后不公正的执行却给导致所谓的判决成为废纸一张。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在某种意义上说,监狱是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
美国现任大法官Stevens言道:“法治的真正支柱,在于对执法者的信心。
”[2]如果民众对监狱机关的执法不予信任,对其能否公正“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不抱有信心,那么,所谓“法治国家”只会是一个永不可及的神话。
现在的问题是:种种监狱腐败及问题挑战社会正义的底线,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已经几乎荡然无存了。
司法公信力演讲稿

司法公信力演讲稿尊敬的评委、参赛选手和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是法律权威和司法制度的重要保障,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正诉求、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至关重要。
一、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作为国家的一项根本保证,司法公信力的作用不可低估。
司法公信力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实施和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
公正而公平的司法体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基石。
司法公信力既是司法机关的核心竞争力,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依赖。
只有司法公信力得到有效保障和提升,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
二、司法公信力存在的问题然而,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司法不公问题时有发生,有些司法机关存在不公正审判、不当判决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其次,司法腐败问题依然存在,一些腐败分子通过权力寻租,破坏了司法的公正和廉洁。
此外,司法机构的效率和公开透明度也需要进一步提升,一些程序繁琐、耗时长的问题亟待解决。
三、加强司法公信力的措施为了解决司法公信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监督,保障司法公正。
其次,要加强司法人员的素质培养和队伍建设。
通过选拔和培养公正廉洁的法官、检察官,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
同时,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担当。
再次,要推动司法公开和透明。
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提供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还要加强司法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司法改革的认知和理解。
四、全社会参与司法公信力建设除了司法机关的努力外,全社会都应积极参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首先,公民要自觉遵守法律,增强法治意识,不做违法犯罪的行为。
其次,媒体要加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和报道,发现问题及时曝光。
再次,学校和家庭要加强法治教育,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公民素养。
法官地位重塑与司法公信力提升

法官地位重塑与司法公信力提升法官地位重塑与司法公信力提升论文提要: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建设公平正义社会的前提和保障。
法官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和实践者,其司法能力、人格品质、职业道德直接影响到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和认可程度。
法官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载体,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根本。
由于现实环境的制约,法官不能理想化地只扮演纠纷裁判者一种社会角色,法官的多重角色容易引发角色冲突与错位,从而也减损了尚不牢固的司法公信力。
法官职责清晰、恪尽职守是建立司法公信的重要一环,有鉴于此,厘清当代中国法官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并在各个角色之间寻求和谐与平衡,才能为司法赢得公众信赖提供必要的指引。
当下中国法官的社会角色可以概括为纠纷裁判者、社会管理者、法学知识生产者、法律文化传播者四种职能。
但这四种职能并不是平面式的排列,而是彼此牵连配合的体系,其中纠纷裁判是法官的核心职能,社会管理是法官的延伸职能,法学知识承继与创新是法官的新增职能,而法律文化传播是法官在履行上述三种职责过程中彰显的启蒙职能。
法官角色的演变表明近三十年的司法改革政策的延续与承继,法官准确定位自身的社会角色,直接关系到其在法律共同体内地位的巩固与革新,也将进一步优化法律共同体的职业生态,最终为司法公信提升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建设公平正义社会的前提和保障。
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成熟的法治国家可以有多种标准,然而,法治能否赢得社会公众足够的信任和信赖,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标准。
[1]毋庸讳言,在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当下过程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已经构成一种不容忽视的瓶颈性制约因素,社会公众敢于、肯于信任和信赖司法的局面还远远没有形成。
[2]相对于作为拟制主体存在的法院,法官是具体的存在,司法公信的本源在于公众对法官的信任。
“各司其职便是正义”,法官只有在明确自身职责、恪尽职守的前提下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背景下,准确界定法官的社会角色,明确法官应当履行的职责,方能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坚实的基础。
司法公信力问题初探

司法公信力问题初探司法公信力作为司法权威的核心要素之一,也是司法权威重要的外在的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十八大以来,通过继续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以及反腐倡廉工作,司法公信力有显著提高。
然而我国时常司法失序甚至社会失序,司法公信力问题依然突出,就此,应综合考察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问题根源,及时提出改革意见,继续推行司法改革工作。
目前,我国司法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司法公信力不足,公民仍然不充分信任司法,甚至在案件判决之后,只要未达到其心理预期,即使判决公平、公正,依然会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申诉”,这无疑是对司法权威的极大挑战。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关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学界主要有几种看法,一种是郑成良教授的“能力说”:司法公信力是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1];一种是关玫和季金华的“综合说”: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2],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于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是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是法律公信力的实现和延伸,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和价值判断,集中体现了司法对公众的信用与公众对司法权的信任关系,代表了司法机关在广大公众心目中的诚信程度和信用水准[3]。
无论是“能力说”还是“综合说”,均体现了一种司法的普遍认同感。
司法公信力作为中国司法文明指数的十大指标之一,而后者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种量化评估工具,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冤案错案的不断出现,司法腐败的披露,以及行政机关多方干预司法活动,公众对司法的信赖程度偏低。
就2015年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公布的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显示,全国20个省份平均仅得64.5分。
从数据上看,公众对我国司法状况不太乐观,要实现公民对司法信仰的程度路还很长。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职能的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集中体现。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存在普遍的缺失。
本文从我国司法结构的角度分析当前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原因,并就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缺失;原因;对策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职能的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集中体现,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从司法的价值目标而言,其追求的较高程度的公信力。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
公众对司法的评价不高,对司法缺乏信任也是不争的事实。
如何在社会树立普遍的法治信仰,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我国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司法公信力概述司法公信力是一个蕴涵着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的概念,其核心是司法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①即从权力行使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通过其职权活动使国家司法权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也就是司法机关据以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资格和能力。
②在我国,法律作为“工具”的理论一定程度根植于社会公众的思想中。
在这一观念的影响下,往往更加注重司法的”工具性”价值,从而忽视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内涵。
在司法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为追求司法效率,而忽略程序公正,从而无形中损害司法公信力的情形。
同时,部分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不规范作为也是当前导致公众对司法信赖程度低下的主要原因。
二、从司法结构角度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一)立法方面法律是司法裁判的依据与准绳,法律本身的质量即立法的科学性直接决定了审判的过程与质量。
我国系成文法国家,法官仅是在解释法律,本身没有造法的功能。
当前我国的立法水平,立法的科学性还不尽如人意。
部分法律存在的滞后性、不灵活性等问题,法律本身难以说服公众,则以其为依据的裁判显然缺乏公信力。
在部门领域,立法不完善、不周全,存在诸多空白,发条冲突频现,导致司法过程中无法可依或者适用法律混乱,降低司法的公信力。
论良好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功能及其实现路径

律从制度落实为民众的自觉行动, 从外在的法律强 制转化 为民众 内在 的心理认 同, ‘ 从 他律 ’ 向 ‘ 走 自 律 ’都离 不开法律信仰 的确立和 培育。 L在 司法 , ”4
第 l 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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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8 l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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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广 播电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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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 第 3 期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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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良好司法公信力 的价值功 能及 其实现路径
的公正性 不能得到保证 , 就无 从要求公 民严格遵 守 法 律。只 有在司法 公信 力处于 良好 的状 态下 , 参与 诉讼 活动 的当事人才会 认真地遵循诉讼 程序规 范、 接 受法 律约束 , 社会公众才 会时时处处想 到要尊重 和维护法律 , 使守法成为每一个公民的 自觉行动 。 ( 促进社 会诚信体 系建设 四)
关 于司法公信 力 的内涵 , 诸多不 同 的表述 。 有
具有权威性 , 实际上表明 了法律 的权威性 。司法的
权威性正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作 用 的基础 和前提 。在 司法公信 力处于 良好 的状
态下, 司法 决定或 裁判 就容易被 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其核 心要义 是, 司法机 关在实现其 职能 的过程 中, 公众在 意识形 态领域 , 司法 机关 的工作绩 效、 对 信 用及权 威等 的认可程 度 。有学者 指 出, 总体而言 , 当前我 国法治建 设与社会转 型 时期 的多变性和 复 杂性 相适 应, 司法 公信 力程 度较 低 , 如 “ 诸 打官 司
论法治中国与司法公信力——郑成良教授访谈

人物访谈 论法治中国与司法公信力郑成良教授访谈郑成良㊀夏纪森❋㊀㊀郑成良教授简介:郑成良,男,1955年出生于内蒙古突泉县㊂法学博士,著名法学家,国内法学界发起权利本位学术讨论的学者之一㊂现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首批文科资深教授㊂曾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法官学院院长,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㊁副校长㊂现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㊂被采访人:郑成良(以下简称 郑 )采访人:夏纪森(以下简称 夏 )夏:郑教授,您好!非常感谢您能接受我的采访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的概念,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㊂党的领导与坚持法治原则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呢?郑:在理论上回答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法治原则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最关键的论题㊂我们所要达成的目标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当然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规定性㊂一方面,它必须是法治国家,如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一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符合法治国家的普遍规律,简单地说,这个普遍规律就是ruleoflaw(法律的统治或法律至上),这意味着一切公权力都必须处于法律之下,接受法律的管辖㊁监督和评价,如果做不到这一❋郑成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夏纪森,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㊂法律与伦理178㊀点,可能有社会主义国家,但肯定没有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㊂另一方面,法治国家有不同的类型,如果不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可能有法治国家,但不会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国家,而在当代中国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关键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离开了党的领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形成与发展也就无从谈起㊂夏:郑教授,就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的历史演进而言,1982年是一个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年份㊂这一年,中国共产党人在自己的党章中首次确立了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的法治原则㊂到目前为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依法执政,已经基本成为社会的共识㊂对于这个法治原则,您怎么认识?郑:1982年确立的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这一法治原则表明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实践在理论认识上产生了实质性的重大飞跃,党与法律的关系被重新考虑,由此也为党的领导权与法治原则相互兼容开辟了历史可能性空间㊂此后,1999年的法治原则入宪和2014年的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总目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进一步使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法治原则成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制度安排的两个既定和不可放弃的选项㊂在当前这种现实社会语境下的党的领导,与历史上那种站在法律之外和之上的党的领导,已经不是同一概念,依法执政成为唯一能够与法治原则相互兼容的实现党的领导权的基本方式㊂此时,如果对这两种有实质区别的党的领导方式没有清醒的认识,如果在观念和行动上仍然停留在过去时代的历史惯性中去理解和处理党与法律和党的领导权与法治的关系,是十分危险的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依法执政,无疑已经基本成为社会的共识,不过,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来看,这种共识还不够坚实和强大㊂这是因为,在理论上认识到党必须遵循法治的规律来行使领导权固然是一个伟大的进步,但是,它也只能解决党的领导权与法治原则在观念上相互兼容的问题,而只有同时在理论上回答清楚党如何遵循法治的规律来行使领导权,如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如何依法执政,才能够解决党的领导权与法治原则在国家治理的制度安排和治国理政的实际行动上相互兼容的问题㊂后一个问题是更加具有实质意义的问题㊂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讲话中提出法治中国的科学命题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确认了这一概念,并作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部署㊂ 法治中国 与 法治国家 这两个概念之间有什么不人物访谈179㊀同呢?郑:我以为,就法学理论的纯粹学术意义来说, 法治中国 与 法治国家 是实质同一的概念,两者之间并无本质上的区别㊂无论是原有的 法治国家 概念,还是现在的 法治中国 概念,其核心含义都指向一个法治的共和国㊂不过,如果从文化传播的意义上看,或者从推动社会形成主流法律观念的意义上看, 法治中国 概念的提出也具有重要的新意,即它除了指向一个法治共和国的目标之外,也蕴含着中国法治的全球视野问题和全球环境下的中国法治问题㊂法治国家 是与 人治国家 相对应的概念,建设法治国家,就是从人治走向法治㊂改革开放之前,社会的主流法律观念视法治为异端;改革开放之后,这种否定和怀疑法治的态度也一直没有完全消失㊂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㊂ 法治 入宪之后,已经没有什么人公开反对法治,但是,对于如何建设法治国家,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仍然存在对立的意见㊂近来出现的一些声音,似乎表明我国社会在法治方面的共识还远远没有达成㊂而 法治中国 概念的提出,有可能为我们通过理性的思考和平等的讨论来逐渐形成法治共识提供某种视角㊂夏: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即 法治中国 的提出更加强调了中国的法治特色?郑:应该说, 法治中国 是一个具有时空维度的概念㊂在时间的维度上, 法治中国 作为一个目标,意味着当下的中国社会正处于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转型过程之中,法治主义的观念㊁行为和制度安排,正在逐步生成并替代人治主义的观念㊁行为和制度安排,尽管这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其间或还会出现某些曲折甚或倒退,但是,这个历史进程一旦开启,任何回到人治的势力都不可能在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中长期持续下去㊂在空间的维度上, 法治中国 又是一个具有国际比较意义的概念㊂如果我们真的决心走出人治,梦想着自立于世界法治国家之林,就必须回答作为法治国家的中国,与其他法治国家的共同性与特殊性的问题㊂尽管每个能够被称为法治国家的个体都不能不具有自己的个性,尽管法治中国的制度安排和实现路径也不可能与某个其他法治国家完全雷同,但是,在世界各法治国家之间,也不可能毫无共性可言㊂可以说,既存在法治国家的普遍法律价值,也存在各国的法治特色㊂改革开放走到今天,已经没有什么人怀疑中国的市场经济与其他国家的市场经济具有某些共同规律,但法律与伦理180㊀是,否认法治国家的共同规律的观点仍然大行其道,此间的令人困惑之处,殊不可解㊂本人认为,无论是全盘否定法治国家的共同规律和普遍法律价值,还是全盘否定法治国家的中国特色,都是非理性的态度,在 法治中国 的视角下,理性地回答中国法治的全球视野问题和全球环境下的中国法治问题,把法治共同规律和中国特殊问题有机地统一协调起来,才是破解问题的关键所在㊂夏:司法权威的塑造无疑是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中之重㊂我知道,您曾经对司法公信力问题做过深入的研究㊂能否请您谈一谈司法公信力的内涵是什么?郑:司法权威是由司法拘束力和司法公信力所构成的公平而有效地解决纠纷并引起普遍服从的公共性力量㊂其中,司法拘束力是引起普遍服从的强制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不以当事人和相关人意志为转移而对其行为予以控制的能力;司法公信力则是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㊂显而易见,必须把司法拘束力视为司法权威的必要要素,因为强制力是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缺少的因素,在各种法律制度中,原则和规则都必须能够借助最后的手段保证其实施,通过切实的强制手段,如监禁或财产制裁,比如罚金㊁刑罚㊁损害赔偿㊁没收财产,使社会组织能使个人服从这些原则和规则㊂无论多么公正的法律制度也不能保证所有的人都能自愿服从它的各项规定,自愿承担一切义务㊂相对而言,只有司法公信力才是构成司法权威的核心要素㊂这是因为,单纯凭借强制力所引起的普遍服从,是一种被动和被迫的服从,以这种服从为基础所建立的法律秩序是不稳固和难以持久的,反之,唯有以公众的信任和信赖为基础的普遍服从,才是主动和自愿的服从,才可能形成稳固和持久的法律秩序;同时,单纯凭借暴力来引起服从与以公众的信任和信赖来引起服从,也是司法强权与司法权威的分水岭㊂现代化的司法权威是一种理性化的权威,它与那些建立在个人魅力或神圣传统之上的权威是不同的㊂因为,理性化的司法权威建立在理性化的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对法律制度本身的信任和信赖之上㊂如果法律制度本身是非理性的,不仅缺乏条理,漏洞百出,逻辑混乱,而且人们的理性难以理解法律为什么作这样的而非那样的规定;如果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缺乏信任和信赖,不愿意对法律持合作态度,甚至随时打算抛弃或反抗法律,那么,司法的权威性就失去了立足的根基㊂因此,现代司法的公信力,实人物访谈181㊀际上也就是以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信赖为基础,司法权通过自己的司法行为来赢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的能力㊂从主要之点上说,司法公信力包括四个方面的要素,即司法权通过它的司法拘束力㊁司法判断力㊁司法自制力和司法排除力来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㊂夏:根据您刚才的论述,在逻辑顺序上,显然,司法公信力的第一个要素是确保公众对司法既判力的信任和信赖㊂那么,能否请您谈一下何谓司法拘束力?郑:司法拘束力是司法行为和司法裁决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不以当事人和相关人意志为转移而对其行为予以控制的国家强制力㊂按照司法行为和司法裁决的类型,可以将司法拘束力大体上分为三类㊂第一类是司法裁判文书(简称 裁判 或 司法裁判 )的拘束力㊂裁判既包括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判决,也包括对案件程序问题所作出的裁定,在扩展意义上还包括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㊂裁判的司法拘束力与裁判的效力是同义概念㊂因为,裁判的效力也就是裁判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对相关主体不问其自愿与否均须使其服从的强制性力量㊂第二类是非裁判性司法文书的拘束力㊂司法机构在履行司法职能的过程中,除判决和裁定之外,还会作出许多具有某种司法拘束力的决定㊂例如,普通法系中法院发出的各种令状(writ),像调卷令状㊁禁审令状㊁传讯令状㊁人身保护令状,等等;大陆法系中法院作出的逮捕决定㊁搜查决定㊁支付令㊁扣押财产或查封银行账户的通知等,都属于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和拘束力的司法决定,相关义务人无论是否自愿,均须服从㊂第三类是非书面司法行为或司法裁决的拘束力㊂在某些特殊场合,为维持必要的司法秩序,法官和法院有权以即时性命令来支配和控制相关人的行为,对于此种命令,相关人员也须服从㊂如将违反法庭纪律者逐出法庭㊁制止当事人对另一方的人身攻击,等等㊂在司法拘束力的三个方面内容中,司法裁判的效力显然最为重要,它构成了司法拘束力的核心内容㊂夏:是不是可以说,司法权的核心就是判断权?郑:解决纠纷的司法权,在本质上就是在争议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上作出权威性判断的权力㊂正因如此,许多学者指出,司法权的核心是判断权㊂值得指出的是,对案件事实问题的争议作出合理的判断,时常是一件法律与伦理182㊀并不轻松容易的事情㊂对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作出合理的判断,也同样如此㊂面对那些在涉讼事实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都有争议的复杂案件,如何在各方的争议中作出恰当公允的合理判断,就更加具有挑战性㊂因此,司法公信力作为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当然地包含着公众对司法裁判者的判断力能够予以信任和信赖的内容㊂那些准备对司法予以信任和信赖的人们,必须能够相信法官具有公允地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的理性判断能力,具有公允地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涉讼事实的理性判断能力,而构成这种理性判断能力之基础的,就是既熟知 常理 又精通 法理 的司法 职业智慧 ㊂如果司法不能满足公众这种理性的期待,它的法官队伍缺乏必要的职业素养,时常在案件事实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上作出一些经不起理性分析的错误判断,那么即使人们相信司法裁判具有不可变更的绝对既判力,它也还是不能唤起理性个人的信任和信赖㊂夏: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在解构西方传统法学理论时,曾经把代表传统法律理念的 法律ˑ事实=判决 的公式修改为 个性ˑ刺激=判决 的公式㊂对于这种观点,您怎么看?您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司法的自制力呢?郑:所谓司法自制力也就是司法自律或自我约束的能力㊂如果在既判力和判断力方面,司法已经表现出值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品质,但是缺乏足够的自我约束能力,那么,它仍然不能具备起码的公信力㊂因为仅仅凭借司法既判力和判断力,并不足以保证司法者一定会对正在审理的纠纷作出合法和公正的裁判㊂和不幸卷入纠纷的当事人一样,司法裁判者也是一个有血有肉㊁有着七情六欲的感性的人,所以,在履行职责㊁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他也像其他人在各自的生活领域中一样,可能深深地被某种外部信息所刺激和诱导,从而有意识地偏离法律规则和职业戒律所指示的行为方向㊂尽管现实主义法学夸大了偶然性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但是,外部刺激可能影响法官的司法行为,却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㊂如果考虑到法官在行使司法权重新分配利益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在外部诱惑或者压力面前,把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加入对案件裁判结论的权衡中,那么,司法自制力对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就更加显而易见㊂司法自我约束的能力,实质上就是他们在外部的诱惑和压力面前,在个人的情绪㊁情感和欲望冲动之下,能否保持对法律的忠诚的能力㊂假如公众对司法裁判者忠诚于法律持怀疑的态度,他们就没有理由对司法予以人物访谈183㊀信任和信赖,在这种情况下,谈论司法公信力也就变得毫无意义㊂因此,无论是在制度安排的层面,还是在司法行为的层面,理性化的司法权威必须能够让公众感知到司法裁判者具有必要的自我约束能力,而且,一旦有些具体的司法裁判者个人在主观上缺乏这种能力,制度性因素也足以比较有效地遏止或削弱他们故意为非的动机㊂夏:为什么司法排除力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呢?郑:司法排除力是指司法排除一切私人和公权力对审判与执行施加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的能力㊂假如司法在既判力㊁判断力和自我约束力方面都足堪信任和信赖,但是,它在审判和执行判决的过程中时常无力抵御来自司法程序外部的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那么,司法排除力就构成了 公信力木桶 中最短的一块木板,司法公信力的大小㊁有无均决定于此㊂所以,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不能不当然地包括他们对司法排除力的信任和信赖㊂对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的排除能力是司法权履行司法职能能力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㊂一个在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面前徒唤奈何的软弱无能的司法权,一个在外部压力下不断变形的司法权,一个见风使舵㊁根据力量对比来确定司法行为方向的司法权,不仅无力承担起它本应承担的司法职能,还会彻底毁掉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心,而公众一旦对法律本身失去了信心,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也就成了空中楼阁㊂夏:毋庸讳言,在我国走向法治的当下过程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已经构成一种不容忽视的瓶颈性制约因素,社会公众敢于㊁肯于信任和信赖司法的局面还远远没有形成㊂一方面,公众对于司法过程中发生的消极现象越来越警觉和忧虑;另一方面,社会对司法职能的依赖程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㊂您认为,司法公信力的不足是否与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有直接的关系?郑:在我国现阶段,从司法过程的内部因果关系上看,制约司法公信力的因素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第二是司法体制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问题㊂其中,前者是显在的和表象上的原因,后者是深层的和根本的原因㊂公正的法律若要不打折扣地得到实现,直接取决于适用法律的司法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品质 职业能力欠缺者,不足以实现法律的公正;职业道德品质欠缺者,不可能有持久的热情去追求法律的公正㊂从这个角度上说,司法人员的个人素质问题确实是影响司法公信法律与伦理184㊀力的重要因素㊂但若由此认为妨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最主要因素是司法人员的个人素质问题,则让人不敢苟同㊂个人素质是一个变量,是一个难以摆脱偶然性摆布的存在物;制度安排则是一个常量,是具有必然性力量的存在物㊂设计合理并有效运作的司法体制应该能够借助于恒定的因素来保证司法者个人素质得到提升,至少不至于下降㊂而反观现实,一个人成为司法官员后自身素质得到提升者固然很多,但是,因经不起诱惑和压力而走向反面者也显然超出了合理的概率㊂在司法既判力㊁判断力㊁自制力和排除力方面存在的消解司法公信力的种种问题,当然与个人素质有直接关系,不过,我想还是邓小平同志说得对,制度问题远比个人品质问题更为根本㊂为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必须把个人素质的问题转换成可操作的制度安排问题,必须把司法领域的制度创新放在法治发展战略的重心位置,走一条以制度保证司法公正㊁强化个人素质的路子㊂夏:在当下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将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㊁完善司法责任制㊁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㊁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作为 四梁八柱 ,将法官㊁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作为其中的关键举措㊂就法院系统的改革而言,法官员额制改革具有基础性意义,它是推动我国司法形态转变㊁司法改革深化的重要抓手㊂那么,从理论上该如何确立司法改革的立足点和参照系?郑:我觉得,司法改革的战略目标应当是经过持续的努力为当代中国建立一个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匹配的㊁全面体现法治原则的司法制度㊂毋庸讳言,我国现行司法制度还保留了许多苏联司法制度的痕迹,人治的色彩也还远远没有消退干净㊂与当今世界其他政治㊁经济大国相比,我们所面临的与司法制度不健全相关的问题,恐怕是最突出的㊂如果用冤假错案的数量㊁司法腐败行为的频率㊁司法公信力的高低㊁司法机构定纷止争能力的强弱㊁制约公共权力的力度㊁公民权利保护的可靠性等指标来检测,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很难交出一份令人满意的成绩单㊂这其中的根本原因,就是我们的司法制度在建立之初就不是根据法治国家的司法规律来设计的,其已经远远滞后于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需要㊂过去,在司法领域,我们一直强调中国国情,一切从国情出发,这本身没有什么不妥,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㊂另一个方面是司法制度的建构必须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不能在强调国情的同时忽略了这另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㊂也正是由于在这个方面有所忽略,我们的司法制度在回应时代发展需要时才人物访谈185㊀显得力不从心㊂因此,本次司法改革应该确立以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以中国国情为参照的改革战略㊂以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就是要尽可能地按照司法规律去考虑司法制度层面的设计规划,否则,今天的改革举措很快就会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这种情形如果发生在经济领域,问题也许不大,但是,发生在国家政治制度领域,就可能蕴含很大风险㊂以中国国情为参照,就是一切改革举措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以社会承受力允许为限度,哪怕是符合司法规律的事情,超过了这个限度,也是走不通的,而且还可能削弱公众支持改革的热情㊂夏:本轮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内容是力图形成 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的可操作的制度㊂对于这个提法,您认为是否合理?郑:我不知道这两句话原始出处是哪里,但这两句话,前一句符合司法规律,后一句似乎违反司法规律㊂试图建立让裁判者负责,而且终身负责的制度,这恐怕是把政治话语和逻辑机械地套到司法领域来了㊂不是说政治话语和逻辑不对,而是说它们不可以在无视司法规律的情况下直接在司法领域主宰一切,如果这样,司法过程就变成了纯粹的政治过程,司法所珍视的价值就可以轻易地被政治需要排除,几十年来,我们在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太多了㊂从政治话语和逻辑看,建立法官责任制的目的是加强对法官的监督,从而增加法官枉法裁判的成本㊂这种目的是合理的,但是,合理的目的必须借助符合而不是偏离司法规律的制度安排来实现㊂法官需要对自己审理的案件负责甚至终身负责吗?既需要也不需要㊂说需要,是指法官必须对自己在审判过程中的违纪㊁违法㊁犯罪行为,例如接受请托的行为㊁收受贿赂的行为㊁渎职行为等负责;说不需要,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在事实问题的判断和法律问题的判断上发生了错误,应当实行司法免责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这种错误的发生与法官的违纪㊁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有关联㊂当然,在工作机制上,完全可以把错案作为线索,来调查法官的违纪㊁违法和犯罪行为,但是不能反过来,盯住法官的错案,只要他错了,就让其承担责任㊂换言之,加强对法官的监督是合理和必要的,但是,不是监督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作出了什么判断,而是监督他实施了什么违纪㊁违法和犯罪行为㊂所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一个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都很过硬的法官,也不能保证他的判断永远都正确,不然要二审程序和审监程序做什么呢?令人担心的是,某些地方的所谓改革举措,正是以监督法官对案件的判断是否错误为着力点来推进 让裁判者负责 的制度建构的,如此 改革 下去,会越来越偏离司法规律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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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5期第13卷(总45期)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 U RN A L O F SJT U (Philosophy and So cial Sciences)No.5,2005Vol.13SU M ,No.45收稿日期:2005-08-24作者简介:郑成良(1955-),男,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论司法公信力郑成良1,张英霞2(1.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30;2.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摘 要:司法拘束力和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威获得普遍服从的两大资源,而司法公信力则是司法权威的核心要素。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这种能力直接取决于司法在拘束力、判断力、自制力和排除力方面是否能够经得起公众的信任和信赖。
司法公信力的确立与司法队伍个人素质状况和司法制度安排有直接联系,但后者更为根本。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拘束力;司法权威;法治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095(2005)05-0005-05引言:司法如何引起服从亚里士多德曾经对法治的要义作过经典性表述:/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0[1]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之所以优越于人治,关键就在于法治社会可以用/法律对人的支配0把人们从人治社会/人对人的支配0中解救出来)))/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0。
[1]说法治意味着/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0,也就是说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0和/至上的权威0,任何人都必须和其他人一样站在法律之下,平等地和无例外地服从法律的统治。
众所周知,司法的基本职能是公平而有效地解决纠纷,而司法权实质上是一种在法律上认定事实并作出终局结论的权力,因而,在司法程序中,/法律的权威0和/司法的权威0以及/服从法律的统治0和/服从司法的裁决0,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实质同一的事情。
按照学界通说,权威是一种被正当化了的权力,能够引起人们的自愿服从,而不仅仅甚至主要不是以强制手段引起服从。
司法权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当然必须具有以司法强制手段引起服从的能力。
然而,与法治相匹配的司法权则必须同时也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即具有引起人们自愿服从的能力。
如果司法的权威性过低,它在适用法律时所作出的裁判得不到普遍的服从和尊重,不仅意味着纠纷解决的司法职能被削弱,更意味着法律本身的权威也被虚化。
就制度性操作的层面而言,在司法权威缺席的语境中谈论法治或法律的权威,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为司法权威是成就法治大厦的一块不可或缺的基石。
在笔者看来,司法权威由两个要素所构成,一为司法拘束力,一为司法公信力。
在法律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0,即社会公众已经确信了法律制度具备公正性与合理性的前提下,司法是否有能力在社会成员中引起普遍的服从,取决于司法是否有足够的拘束力和公信力,而在两者之间,司法公信力是更为关键的要素。
司法公信力的概念本文认为,所谓司法权威,也就是由司法拘束力和司法公信力所构成的、公平而有效地解决纠纷并引起普遍服从的公共性力量。
其中,司法拘束力是引起普遍服从的强制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不以当事人和相关人意志为转移而对其行为予以控制的能力;司法公信力则是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
显而易见,必须把司法拘束力视为司法权威的必要要素,因为/强制力是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缺少的因素,在各种法律制度中,原则和规则都必须能够借助最后的手段保证其实施,通过切实的强制手段,如监禁或财产制裁,比如罚金、刑罚、损害赔偿、没收财产,使社会组织能使个人服从这些原则和规则。
无论多么公正的法律制度也不能保证所有的人都能自愿服从它的各项规定,自愿承担一切义务。
0①相对而言,只有司法公信力才是构成司法权威的核心要素。
这是因为,单纯凭借强制力所引起的普遍服从,是一种被动和被迫的服从,以这种服从为基础所建立的法律秩序是不稳固和难以持久的,反之,惟有以公众的信任和信赖为基础的普遍服从,才是主动和自愿的服从,才可能形成稳固和持久的法律秩序;同时,单纯凭借暴力来引起服从与以公众的信任和信赖来引起服从,也正是司法强权与司法权威的分水岭。
可以说,强制性控制能力与公众的信任和信赖,是司法权履行职能、平息纠纷、引起服从的两大资源。
比较而言,前一种资源是有限的,否则,任何社会都不会出现冲突失控、秩序崩溃的情形;而后一种资源是无限的,一个赢得社会公众普遍信任和信赖的司法权,总是有能力化解纠纷,使利益竞争和矛盾被控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
这说明,司法的权威性程度与司法对强制手段的依赖程度呈负相关关系,而与公众的信任和信赖程度呈正相关关系。
所有的权威都是通过权力对象的信任和信赖来唤起服从的。
但是,按照韦伯的分析,不同类型的权威是凭借不同的因素来赢得信任和信赖的:/先天性魅力型的统治不承认有任何抽象的法律原则和规章制度,也不承认有-形式的.司法0,权威者在/心理的、生理的、经济的、伦理的、宗教的、政治的危难之时0所表现出的非凡能力和禀赋,是魅力型权威赢得信任和信赖的关键;而传统型权威则是/建立在遗传下来的(历来就存在的)制度和统治权力的神圣的基础之上0,在这里,人们/不是服从章程,而是由传统或传统决定的统治者所任命的个人0,/统治者在场时,一切司法权都暂停生效0,因而,被人们所认同的其来有自、其存也久的神圣传统就成为权威者取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源泉。
[2]现代化的司法权威是一种理性化的权威,它与那些建立在个人魅力或神圣传统之上的权威是不同的。
因为,理性化的司法权威建立在理性化的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对法律制度本身的信任和信赖之上。
如果法律制度本身是非理性的,不仅缺乏条理,漏洞百出,逻辑混乱,而且人们的理性难以理解法律为什么作这样的而非那样的规定;如果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缺乏信任和信赖,不愿意对法律持合作态度,甚至随时打算抛弃或反抗法律,那么,司法的权威性就失去了立足的根基。
因此,现代司法的公信力,实际上也就是以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信赖为基础,司法权通过自己的司法行为来赢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的能力。
本文认为,从主要之点上说,司法公信力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要素,即司法权通过它的司法拘束力、司法判断力、司法自制力和司法排除力来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
司法公信力的要素之一)))公众对司法拘束力的信任和信赖司法拘束力是司法行为和司法裁决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不以当事人和相关人意志为转移而对其行为予以控制的国家强制力。
按照司法行为和司法裁决的类型,可以将司法拘束力大体上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司法裁判文书(简称裁判或司法裁判)的拘束力。
裁判既包括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判决,也包括对案件程序问题所作出的裁定,在扩展意义上还包括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
裁判的司法拘束力与裁判的效力是同义概念。
因为,裁判的效力也就是裁判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对相关主体不问其自愿与否均须予以服从的强制性力量。
第二类是非裁判性司法文书的拘束力。
司法机构在履行司法职能的过程中,除判决和裁定之外,还会作出许多具有某种司法拘束力的决定。
例如,普通法系中法院发出的各种令状(Writ),像调卷令状、禁审令状、传讯令状、人身保护令状,等等;大陆法系中法院作出的逮捕决定、搜查决定、支付令、扣押财产或查封银行帐户的通知等,都属于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和拘束力的司法决定,相关义务人无论是否自愿,均须服从。
第三类是非书面司法行为或司法裁决的拘束力。
在某些特殊场合,为维持必要的司法秩序,法官和法院有权以即时性命令来支配和控制相关人的行为,对于此种命令,相关人员也须服从。
如将违反法庭纪律者逐出法庭、制止当事人对另一方的人身攻击,等等。
在司法拘束力的三个方面内容中,司法裁判的效力显然最为重要,它构成了司法拘束力的核心内容。
司法裁判的效力在总体上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未生效裁判的效力或拘束力,一类是生效裁判的效力或拘束力。
②其中,生效裁判所具有的效力或拘束力也被称为司法既判力,它是司法拘束力最集中、最主要的体现。
所谓司法既判力指的是生效裁6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3卷判所具有的终局性效力,也就是说,生效裁判是司法权代表国家和社会作出的对本案纠纷的最后处理方案,任何当事人和相关人都必须予以服从而不得再起纷争,以既判力为依据,对于那些不肯自愿服从司法裁判的相关义务人,可以经由法定程序强制其履行司法裁判所判定的义务。
如果从司法公信力的角度来观察问题,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公众是否敢于、肯于信任和信赖司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能否感知并确信司法裁判具有既判力。
一个理性化的司法制度必须能够让社会公众相信:终局性的司法裁判确实可以有效地结束纠纷,那些曾经被纠纷所困扰的人们可以确信随着生效裁判产生了既判力,一切纷争已经尘埃落定,他们可以信赖终审裁判,可以立足于终审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来规划自己未来的生活,而不必担心脚下的大地会突然塌陷,也可以期待司法强制力不会屈从于某种社会压力,而在那些没有正当理由却拒不服从裁判的行为面前裹足不前。
如果说,在现实生活复杂多变的利益关系中,有什么值得人们依赖的恒定不变之物的话,司法的终局性裁判就应当算作一个。
反之,如果连司法的终局性裁判都随时可能因各种社会压力而反复无常地变化)))司法公权力一方面向当事人和公众宣称:/本裁判为此项纠纷的最后解决方案0,但是,在另一方面,它却随时可能自悔前言,出于某种政策的考虑把人们重新拖入业已结束的过去的纠纷,无情地摧毁他们以终局性裁判为基础所营造的生活大厦,那么,任何有理性的个人就都没有理由敢于信任和信赖司法了。
因此,司法既判力实质上是一个事关司法诚信的根本问题,而司法一旦失去恒定可期的诚信品质,司法公信力也就失去了根基。
所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确保公众对司法既判力的信心,都是确立司法公信力的第一块基石。
在逻辑顺序上,司法公信力的第一个要素就是确保公众对司法既判力的信任和信赖。
尽管仅仅凭借这一点还不足以形成司法的公信力,但是,在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高度依赖于法治的理性时代,司法裁判一旦缺乏应有的既判力,建立司法公信力的一切努力,都犹如建筑大厦于沙滩之上。
司法公信力的要素之二)))公众对司法判断力的信任和信赖司法职能实质上是纠纷解决职能,而纠纷就意味着人们在利益攸关的事项上发生了分歧和争议,这些分歧和争议可能与事实问题相关,也可能与应当如何把一般规则适用于涉讼事实这类法律适用问题相关,还可能与两种问题都关联在一起,因此,解决纠纷的司法权,在本质上就是在争议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上作出权威性判断的权力。
正因如此,许多学者指出,司法权的核心是判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