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体系和司法活动中阐述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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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的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

司法工作的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

司法工作的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司法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司法工作的核心原则。

本文从司法工作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两个方面展开,探讨其重要性、实践困境和发展前景。

第一部分:依法行政的司法工作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依照法律程序行使职权的原则。

司法工作依法行政的核心是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遵循法律、依法办案。

依法行政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公民权益。

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公平正义的对待。

2. 维护社会稳定。

司法工作的依法行政可以有效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定。

3. 推动社会进步。

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可以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促进社会法制化进程,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然而,实际中司法工作的依法行政也面临一些困境。

一方面,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等问题导致司法工作的依法行政存在障碍;另一方面,一些司法人员不具备足够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导致他们的行为偏离法律底线。

第二部分:公正司法的司法工作公正司法是司法工作的核心原则,也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公正司法要求对案件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和裁判,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

公正司法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司法公信力。

司法工作的公正司法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只有公正司法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可以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实现。

3. 良好的司法效果。

公正司法可以确保司法结果的公正性,避免司法决策的偏颇,从而使司法效果更加有效。

然而,公正司法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境。

一方面,司法机关和法官的主观因素可能导致司法决策出现偏颇;另一方面,社会资源的不平衡也可能导致司法工作不够公正。

第三部分: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的关系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司法工作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

法官道德与司法公信力

法官道德与司法公信力

法官道德与司法公信力近年来,法官道德和司法公信力问题备受关注。

作为司法系统中的核心力量,法官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和稳固。

在这个信息发达的社会里,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官是否公正、廉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

但是,同时也不能忽视法官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困难和挑战,我们应该从多个角度全面地看待和思考这个问题。

首先,法官作为司法系统的代表之一,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观念和职业操守。

他们应该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以维护公平正义。

法官的公正和廉洁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利益,更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这个意义上,法官的道德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此外,法官道德还包含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法官应该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法律,不以私欲偏离法律的司法轨道。

他们应该始终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外界压力和干扰。

只有这样,司法才能真正公正,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确立。

然而,法官道德和司法公信力的确立并非易事。

一方面,法律庞杂繁琐,法官需要对各种规定进行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这对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一方面,法官职业面临的种种困境和诱惑也在不断增加。

司法腐败、权利寻租等问题的存在,直接威胁着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和维护。

面对这样的困境,我们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才能解决问题。

首先,司法机关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法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行为。

同时,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素养和道德意识,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其次,整个社会都需要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和关注。

只有当公众充分了解司法工作并参与其中,才能形成对法官的监督和约束。

因此,媒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至关重要。

政府和媒体应该加大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确保司法公信力得以有效建立。

此外,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也是保障法官道德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官的工作至关重要。

只有当法律规定清晰明确,相关法规和条例具有可操作性时,法官才能依法行事,公正裁判。

浅论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浅论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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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 淡 薄 , 避 和 违 反 法 律 。 目前 , 规 公
( ) 二 对宪法秩序 的不尊重是 造成司法公信 众对 于法 院 的 了解 主要 是 通 过 大众 媒 体 , 多人 很 力偏 低 的 根 本 原 因。 宪 法 承 载 一 个 国 家 的 民族 对 于近几 年 法 院 在 司 法 改 革 中取 得 的 成 果 以及
浅 论 人 民法 院提 升 司 法公 信 力 的途 径
岳 力
( 呼和浩 特市 中级人 民法 院 摘 刑 事审判一庭 , 内蒙古 呼和浩 特 002 ) 10 0
要: 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形成后 , 提升 司法公信 力成 为新时期人 民法 院推 进 司法工作 的重要
课题 之一。人 民法院要秉持 司法公 正的最高法律 价值 , 遵循 司法规律 , 学布局 , 人 民法院队伍 素质 建设、 科 从

提 升 司法公 信 力 的重 要性
的核心 价 值 , 法 公 信 力 天 然 地 依 托 于 司 法 公 以 自行 , 而用 之 存 乎 法 , 而行 之 存 乎人 ” 司 制 推 。可
正 。评 价 司 法 是 否 公 正 , 两 个 基 本 的 判 断 标 见 以人 为本 在 法 治 进程 中 的重 要 作 用 。首 先 , 有 法
准: 一是 法 律标 准 ; 是 社会 标 准 。2法 律 标 准 是 官是法 律 的实施 者 , 官形 象 在 很 多 场合 就是 法 二 _ 法 人 民法 院 的各 项 司法 活 动 一 定要 符 合法 律 规 定 。 院形象的具体化。其次 , 司法独立 的制度 表象之 法 律标 准 较 容 易 掌 握 , 有 客 观 性 的特 征 , 社 下 , 际 上 是 各 种 力 量 对 比所 引 起 的后 果 。“ 具 而 实 独 会 标准 则 不 同 , 是 指 社 会 公 众 对 法 院 审 判 人 立 的司法 是 离 不 开 一 个 高 素 质 和 有 力 量 的 司法 它

最新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因素与提升措施-精品

最新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因素与提升措施-精品

涉诉信访是涉及人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信访,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司法公信力缺失现状的,欢迎阅读借鉴。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指导思想,他强调,“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要实现中国梦,必然对依法治国、强化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议题,并在《决定》中提出六大任务,“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任务之一。

可见,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已是至关重要。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尊重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

它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同时也影响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

新形势下,面对诸多复杂环境和变化,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许多社会矛盾和纠纷都不断的涌现出来,这就使人们普遍把解决矛盾的希望寄托于司法机关,这既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一大进步,同时又是司法魅力的体现。

然而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司法公信力不高,这给我国的司法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

具体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1、信访不信法现象普遍存在涉诉信访是涉及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信访,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息诉服判,认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或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继而向党委、人大、纪检、政府、法院信访部门、检察院等部门上诉的行为。

近年来,涉诉信访总量较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法治不健全、传统、公民思维习惯等因素的影响。

涉诉信访导致法律和司法权威的丧失,造成了司法公信力不高。

2、司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突出当前,司法机关内部依然存在一些“四风”问题,一些案件存在立案难、申诉难、执行难的现象,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案件拖延,办案效率低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1.深刻认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大现实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充分领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涵义,全面认识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

2.牢牢把握人民法院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历史机遇。

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分重视司法工作,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人民群众对法治进步和公正司法的热切期盼,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几代法院工作人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长期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各级法院要倍加珍惜并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牢牢把握这一历史机遇,以公正、高效、为民、廉洁司法的卓越实践,全面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谱写人民法院发展的新篇章。

3.切实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都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视人民法院工作与党中央要求、人民群众期待之间的差距,认真排查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立足自身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努力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提高到新的水平。

司法面试题目题目及答案(3篇)

司法面试题目题目及答案(3篇)

第1篇题目一:请简述我国司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及其组成。

答案:我国司法体系的基本框架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等。

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2.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检察,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判决、裁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

3. 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刑事侦查、交通管理等工作,是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4.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行政工作,如律师、公证、仲裁等事务的管理。

5.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援助等服务。

题目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律与情理的关系?答案:在司法实践中,平衡法律与情理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以下是一些具体做法:1. 严格依法办事: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司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案件。

2. 注重人文关怀:在处理案件时,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情感、心理和社会背景,做到人性化管理。

3. 灵活运用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达到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人情味的处理结果。

4. 加强沟通协调:在处理案件时,要积极与当事人、律师、家属等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期望,寻求共识。

5. 借鉴国际经验:参考国际司法实践中的有益做法,借鉴国外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成功经验。

题目三:作为一名司法人员,如何处理与媒体的关系?答案:司法人员与媒体的关系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建议:1. 依法公开:对于案件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接受媒体监督。

2. 及时沟通:对于媒体采访,应当及时回应,提供准确的信息。

3. 维护司法尊严:在处理媒体关系时,要维护司法尊严,不得泄露案件机密。

4. 避免误导: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要避免误导公众,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5. 加强合作:与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申论范文:推进法治建设 成就美丽中国

申论范文:推进法治建设 成就美丽中国

申论范文:推进法治建设成就美丽中国申论范文:推进法治建设成就美丽中国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对于法治建设的需求日益增长。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加强法治建设,推进司法现代化,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创造和谐宜居的美丽中国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公正、加强执法规范、推动社会法治化等方面阐述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并展望美丽中国的未来。

一、完善法律体系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和前提。

完善法律体系,是推进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

首先,应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

通过修订和立法,不断完善各类法律法规,使之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保障人民生命权、财产权、人权等基本权益。

其次,要加强法律的实施力度,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鼓励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

二、提高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

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司法现代化。

首先,要强化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建设。

推进审判权、检察权、公安权的分开运行,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其次,要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司法权力运行制约和问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加强执法规范执法规范化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

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完善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严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同时,要建立高效的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推进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加公众参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推动社会法治化推动社会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向。

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

加强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的建设,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加强基层法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和城乡社区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提升社会公众对法治的理解和支持。

法理学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法理学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法理学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制度在保障国家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志和评价指标,而法律体系以及司法流程中涉及的法理学原则,不仅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而且也影响着司法制度对法律问题的解决和判断。

一、司法公信力的定义和意义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行为中,所体现出的公正、合法和权威性的特征。

司法公信力不仅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而且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关系到司法制度是否健全、司法行为是否公正、司法裁决是否公平,甚至关系到社会秩序是否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法理学原则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影响1. 法理学原则是司法的理论依据法理学原则是指在实践中运用的法律理论原则,是司法行为中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和基本法理。

法理学原则不仅是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而且也是司法裁量的依据和评价标准。

法理学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既是司法公信力得以建立的关键,也是司法工作得以实现公正、合法和权威的重要保障。

2. 法理学原则决定司法实践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法理学原则的运用,能够减少司法工作中的主观因素,使司法流程公正、合法,裁判结果理性、合理、公正。

法理学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基础和理论根据,司法工作实践的管理和执行必须以法理学原则为指导。

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传统和理论僵化,是法理学的革命,是司法公信力提高的重要保障。

三、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措施1. 发扬法治精神,保障司法独立,倡导司法公正发扬法治精神,即是讲究法律在司法行为中的实际运用,保障司法独立,即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的司法流程控制,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维护司法公正,即通过行政审批、社会媒体、法律纠纷等方式,引导公众信任司法机关,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劳。

2. 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法院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即持续加强司法培训,改善司法流程,详细细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公信力,并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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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体系和司法活动中阐述司法公信力法律是法官裁判的依据,也是法务工作者乃至全社会行动的所遵守的规范,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司法公信力内核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查看。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核公信力,就是特定的物资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根本的反映社会群体对特定机构,或小我的念头、行动所表示的信念、相信或信任。

公信力概念本身具有公共权力的属性,同时它还蕴含着信任和信用这两个本质内涵。

它是社会发展到必然阶段的一种产品。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和在该法律制度下得法官实行其审讯职责的决定信念与信赖的水平。

[1]以国家为大众权利的素质就是“一大群人彼此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他的行动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以为的有利于大师的宁静与配合防卫的体例应用全部的气力和本领的一个品格”。

二、从“静态”布局阐述司法公信力从“静态’阐述司法公信力,即指组成法律体系的各个环节。

牢固的房屋需要坚实的地基与合理坚韧的框架,足以让民众赋予信任的司法系统亦需要牢固可靠为人民相信的硬件支撑。

而在这诸多硬件之中,最根本和最关键的无疑是法律制度本身。

(一)法律制度与法律信仰法律是司法的重要依据,司法作为一种救济的途径,民众是否会选择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主要原因是民众是否信任和尊重法律。

也可以认为,司法公信力产生及发展的前提是民众得以信仰并忠诚于法律。

法律是法官裁判的依据,也是法务工作者乃至全社会行动的所遵守的规范,法律本身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法官在审判与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司法系统本身运转的效率和民众日常活动的合法性,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就成为了首要环节。

作为大陆法系中的一员,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法官并没有造法的权利,法官的裁决只能通过演绎推理以三段论的形式得出,这就对我国法律的制定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

“而演绎推理的三段论的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其具体内容是由法律预先确定的,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的种种不足必然将通过裁判结果的不足的形式表现出来。

如成文法的滞后性、不灵活性等固有弊端的问题(如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进入司法程序必经前置程序;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仅受害人的城乡户籍的差别而造成的‘同命不同价’的情况等等)。

”[3]依照过时的甚至是错误的法律所做出的判决显然难以服众,甚至可能会导致反效果,反而导致民怨沸腾,损害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多次发生的司法案件裁决结果与无法服众,导致舆论沸腾,司法公信力大跌即为实例。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

”[4]只有人们信仰法律,才不会让法律成为僵化的信条,群众对法律的态度决定了法治的存亡。

(二)法律工作者的法学素养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固定的,因此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高素质的法务人员来予以执行,很多情况下,甚至执行要比制定重要得多。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最直接、最基础的就是对法学素养的要求,最基本的要求是法务工作者能够熟知法律,通晓法律的基本原则与立法理念,对相关的司法解释有充足的了解,能够融会贯通的运用法律法规处理实际问题。

目前我国各层级法院检察院法务工作着法学素养参差不齐,既有科班出身的专业人员,亦有非法学专业有其他系统抽调的人员,法学素养参差不齐,对法律的理解与使用区别很大,常常导致基层法院于高层法院判决大相径庭,法学素养不够也会大大影响法务工作着在民众中的形象,削弱司法工作的公信力。

“世界上的实务比用来描述它们的词语要多得多。

”[5]因此随着法学教育日渐完善,建立起统一完备的法务工作准入制度至关重要,而对在职人员的考察亦不能忽略。

“从理想的角度看,严格意义上的法官培训应该是一种重再”更新“的培训,而不应该是一种巩固或强化法官低素质状况的“补习””镀金”。

”[6]在法律素养之外,法律工作者的个人素质与作风问题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近日某市法院数名法官使用公款进入ktv、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甚至牵涉到色情服务,社会公众一片哗然。

虽然这只是几个人的个别行为,但是对司法工作公信力的影响是致命的,相对于法学素养,个人素养是影响办案的公正性的至为重要的因素。

因此必须建立起严格独立的法务人员监察制度,对法务人员的作风问题进行严格审查,绝对杜绝受贿、权钱交易、走后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清正廉洁,方能使民众真正相信司法机关与人员。

三、从“动态”布局阐述法律公信力动态方面主要指司法活动由开始到最终结束的整个过程,包括案前,案中和案后三个阶段。

(一)案前审判阶段案前审判阶段,即审判前的阶段,主要面对的是进门难得问题,而这一问题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费用高,二是专业知识欠缺。

诉讼费用一般包括法院的受理费、聘请律师的费用和所花费的时间和机会成本。

虽然我国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为费用问题而放弃了诉讼这一手段,而这一部分往往属于家庭贫困,无力负担基本的律师费用,同时法律知识相对较少,诉讼所花费的时间和机会成本较多的群体。

这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使得民众对司法程序解决问题的能力产生巨大的怀疑,降低司法公信力。

我国尚处于实行法治的初级阶段,专业知识欠缺是我国大部分民众均面临的问题,普通民众的法律素养往往不足以满足诉讼所需要的法律素养,但律师数量与质量上的双重匮乏又不足以满足民众的普遍需要,因此就迫切要求司法机构承担一部分本应由法律服务人员承担的责任。

这就要求我国的司法机构能够放下法言法语,能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弥补普通民众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同时针对民众对诉讼积极性不强的特点,主动开展相关互动,与社区相联系,积极地向社区中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提供细致的援助,对于司法费用,可以对困难户采取后交甚至免交的措施,以从实质上消除群众经济实力不平等、专业知识不对等而形成的诉讼上的不平等,打破法院于普通民众之间的那道壁障,增加民众对司法机构的亲近感,增强司法公信力。

(二)审判中案中,即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处理案件中的审判程序,是司法机构开始正式发挥法律作用的时间。

由于民众往往对审判程序没有足够的了解,容易对相对复杂繁琐的审判程序产生抵触程序,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针对这样的情况不仅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给于双方平等的待遇,对于审理过程中的环节,更要对民众加以解释,帮助民众理解每个审理程序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所存在的法律意义,增加与民众的互动,使民众认可法院所进行活动,才能让民众产生信任感。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司法的实体公正还包含在诸多案件中必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某些重大案件中还要求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

”[8]同时在审讯过程中不仅要保持主观上的平等,更要保持客观上的平等,对双方应当一视同仁,不应有所偏薄。

可想而知,如果甲的律师和法官是熟人而在庭前过分攀谈,过于亲昵,必然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反感,乃至产生法官已被收买的印象,对法庭的信任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将主动与被动相结合,对于双方当事人不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要保持平等,严于律己端正自己的行为,严格遵照程序办事。

(三)审判后案后,即进入执行阶段,这一阶段最为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判决的既判力,二是判决的执行情况。

判决有既判力,法院的判决才真正拥有确定的权力,如果法院的判决可以非常轻易即被推翻,那法院的威信也就无从谈起,更不要说信任。

与此相同,一个判决只有被执行了,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诉讼才算是真正完成,才能真正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如果法院的判决始终无法被执行,当事人所获得的判决就相当于一张白纸,起不到任何作用。

劳财费力的官司起不到任何作用,当事人和民众对法院的态度也就可想而知了。

因此,案后的执行情况不仅不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末位环节,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核心环节,只有将作出的判决落到实处,敢判能做,不说空话,才能真正树立起坚实的群众基础,建立起强大的司法公信力。

四、结语邓小平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司法公信力蕴含着社会对于司法的信赖,但是司法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本质是一种制度属性。

因此,研究司法公信力对于我国完善司法、立法制度,增强社会个体对我国法治的信任有深刻的意义。

有助于提升我过司法公信力,使法治社会更加完善的同时使得司法权真正独立于行政权等其他权利之外,树立司法权的威信。

[参考文献][1]毕玉谦.司法公信力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2-3.[2][美]罗德里克.M.克雷默,汤姆.R.泰勒.组织中的信任[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153.[3]刘繁梅,罗素君.司法公信力缺失原因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1(4).[4][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141.[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64.[6]信春鹰.公法:第三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刘繁梅,罗素君.司法公信力缺失原因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1(4).[8]王学成.论良好司法公信力在我国的实现[J].河北法学,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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