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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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目标之一。

只有在司法公正得到保障的基础上,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还存在司法不公和司法瑕疵的现象,这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挑战。

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六项措施:一、加强法官、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法官、检察官是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他们能够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因此,加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是完善司法体系的基础。

建立健全的职业化机制,明确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职业规范和职业责任,推进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二、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机制沉淀多年的良好的司法信誉离不开法官、检察官的持续学习和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

我们需要制定科学的培训和考核机制,让法官、检察官能够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定期的考核评价,既是一种约束,又是一种激励,可以推动司法人员努力提升自己。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智能化、数字化已经成为司法领域改革的趋势。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面、系统、稳定的司法信息化系统,可以有效地提高办案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信息化也能保护涉案人的权益,增加司法公信力。

四、建立简罚分离制度简罚分离制度是完善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

简罚分离制度是指将一些行政机关所行使的强制措施和行政裁量权剥离出去,转交给司法机关审判。

简罚分离制度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和扩大行政裁量权的现象,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司法公正。

五、建立全民参与的司法机制加强全民参与的司法机制,能够增加对司法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法庭公开、律师以及其他法制组织的参与,可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亲民性,预防滥用职权的情况,使司法公信力更加得到保障。

六、建立专门机构监督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作为一个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力存在滥用、失当、漏洞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展开监督。

监督机构应独立于司法机关,不受其干扰,负责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调查,并及时公开监督情况。

依法履行公诉职能深入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访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高恩泽

依法履行公诉职能深入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访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高恩泽

依法履行公诉职能深入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访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高恩泽作者:暂无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14期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职能,担负着指控犯罪、诉讼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等重要职责,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推进法治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高度期待,公诉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记者:我们了解到,“司法公信建设年”活动要求巩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健全司法办案各项制度。

请问公诉部门近年来特别是去年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以来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高恩泽:去年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中,我们重点从公诉办案和诉讼监督两个方面入手,有的放矢,着力解决执法理念、文书制作、办案程序、出庭效果、诉讼监督等五方面执法不规范问题,最终实现司法信赖度得到明显提升,群众满意度得到明显提高。

一是以案件评查促公信。

组织全省公诉部门开展评查活动抽查公诉案件,对评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要求限期整改落实、及时反馈意见,由办案单位在内网上谈体会、谈认识,增强干警规范办案的自觉性、主动性,切实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信力建设。

二是以评选活动提公信。

我们组织开展了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十佳案例暨十佳卷宗“双十佳”评选活动,通过层层推荐和专家评议,评选出十佳案例、十佳卷宗,汇编成册,刊发借鉴。

并以此为契机,逐项梳理办案中的实际问题,坚持“以赛代练”,边评边改,以评促改,强化规范意识,集中整治了不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建设水平。

三是以检务公开树公信。

检务公开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窗口。

去年以来,我们坚持做好案前受理、案中审查、案后处理等方面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已生效案件的起诉书、抗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时公布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职务犯罪案件和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提起公诉情况,不断提高公诉环节检务公开工作水平,树立司法公信力。

检察执法公信力建设研究

检察执法公信力建设研究

检察执法公信力建设研究一、检察执法公信力的内涵检察执法公信力,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回应和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形成和积累起来的,在社会公众中的信任度、权威性和影响力。

检察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对社会的信用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和结果的信任。

”信用”是前提和存在基础;”信任”是结果和追求目标。

检察公信力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察机关自身执法的信用,包括司法独立、公正、高效、权威和检察官的素质等;二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执法的信任。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业绩,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公信,必须由人民来衡量;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形象,必须由人民来评价。

”信用”和”信任”这两方面相辅相承、相互促进,二者的实现最终都依赖于检察官的责任感、检察执法的公正性、公众诉求的满意度和内外监督的保障力。

检察执法公信力具有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同时又具有特有的品性和特点。

一是从评价主体上看,检察公信力主要涉及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是检察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信任度、权威性和影响力的集中体现。

二是从评价内容上看,检察公信力集中表现在检察机关回应社会的能力,包括对法定职责是否全面、正确、有效履行;对社会的司法需求是否发挥职能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回应及实际效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是否及时开展专项检察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等。

三是从反映形式上看,检察公信力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检察工作的公信力、检察人员的公信力,三者具有紧密联系,但又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评价标准和内容也有所不同。

四是从检察权构成上看,检察公信力又具体表现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公信力、审查逮捕工作的公信力、公诉工作的公信力、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监督工作的公信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公信力等。

二、当前影响检察执法公信力的主要表现及其原因影响检察执法公信力的主要表现及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检察机关内部方面的,也有检察机关外部方面的,并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

试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试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试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摘要]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信服度和对其公正性、法律权威性的评价,同时,执法公信力是综合反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实效的重要标准。

是赢得社会尊重的重要基础,是当前检察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是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笔者主要探讨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概念的缘起、内涵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概念;解析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集中体现在执法公信力上;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这就为我们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增强和保障执法公信力提出了明确要求。

深刻领会并努力落实这一要求,是政法机关树立良好形象、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根本保障之一。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重任。

因此,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性任务。

执法公信力是当前的执词,深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近年来,被媒体频频关注和曝光的事件,其中有涉及执法机关公信力方面问题。

目前,学术界对检察机关公信力的研究与探讨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通过对公信力的研究现状检视,可发现如下几种观点:第一,能力说,认为公信力是一种职业技能,职业素养。

第二,评价说,认为公信力是公众对执法机关的评价和信任程度。

第三,复合说,体现能力说与评价说之结合。

上述这些说法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本文试图就执法公信力的概念作进一步地梳理和理论澄清。

一、公信力概念的缘起公信力是以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基础的反映社会群体对特定机构或个人的动机、行为所表现出的信心、信任或信赖。

公信力作为普遍性的群体意识,它是一种信心和信任的结晶体,是个体自然人内心深处的一种心理反映,它涉及个体人的心灵,以个体人的属性为基础。

诚信体系建设和检察维度的司法公信力

诚信体系建设和检察维度的司法公信力

诚信体系建设和检察维度的司法公信力[摘要]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践中,必须对执法以及司法方面的问题给予高度关注,并通过强化司法公信力建设来树立法律信用以保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文章拟从检察维度分析司法公信力面临的困境及提出建构途径。

[关键词]诚信体系;检察;司法公信力;建设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中占有非常重要位置。

诚信,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其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持,更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首要前提。

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问题较为突出,传统的社会诚信已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已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在法律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法治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主旋律的时代背景下,社会信用的维系和提升需要法律的保障。

一、社会诚信度与司法公信力密切关联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司法主体、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

①作为解决社会冲突、保障民众各类权益的最广泛最有效的手段,司法必须做到公平正义,树立独一无二的权威,这是建立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障,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只有司法公正,才能促进民众信任法律,遵守法律,从而有助于提高整体社会诚信力。

近年出现的沈阳“刘涌案”、南京“彭宇案”、广州“许霆案”、杭州“七十码”交通肇事案等受公众质疑的个案,每个个案的揭示都会掀起轩然大波。

2006 年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在当时就引发了极大争议,审理此案的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虽然在二审中双方达成协议,和解撤诉,但此案却被称为“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之后其他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等现象,屡被归咎为“彭宇案”的影响,而且在2011年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再次被推向风口浪尖,l8位路人途经被碾压重伤的两岁女孩却视而不见,漠然离去,时至2013年发生的长春老人摔倒在地,178人漠视跨过的事件,社会舆论普遍认为人情如此冷漠是当年彭宇案审判结果的负面效应,认为就是从那时候开始,公众道德迅速滑坡,人们不敢轻易见义勇为,临危相救,在出手帮助前要先作出“理性思考”:出手相救会不会惹祸上身?从客观上讲,我们并不能将上述事件所折射的人情冷漠全部归因于彭宇案的影响,然而,为何事件一发生,人们马上会想到时隔多年的彭宇案?这恰恰说明司法公正与否对社会诚信力的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较高的司法公信力才使得民众愿意信任法律、信赖法律,司法公正是社会诚信建设的最后防线,当人们相信自己作出的基于诚信的善良之举会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时,才能愿意为之、自觉为之、积极为之,在社会生活各方面讲诚信,从而促进整体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信用与信任: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双重维度——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

信用与信任: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双重维度——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
2 0 1 3 年第 4期
N O . 4 .2 0 1 3
广 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 o u na r l G u a n g z h o u P d i c e C o U e g e
总第 9 o期 S u m 9 0
信用 与信任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 的 双重维度
关 键 词 :检察机关 执法公信力 建设路径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然 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I 1 J 。 “ 信赖说” 而,在整个社会 “ 公信力”和 “ 私信力”受到严峻 从社会公众的角度考察 ,认为 “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 挑战的背景下,…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现状亦不 公众所普遍存 在 的对 于司法权 这种特殊 的公共权力 容乐观。有效推进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理论 自 发产生的一种信任 、信心和信赖之情结 , 它无需 研究和实践建设 ,提升其 “ 使公众信任的力量”, 任何 外在 的强力 推动 而产 生 ”I 3 】 。 “ 互 动说”从 司 成为摆在检察 机关面前 的一项 重要而 紧迫的战略任 法机关 与社 会公众互 动 的角度 分析 ,指 出 “ 司法公 务。当前 , 关于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研究成果尚 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 从权力运行角度 , 显单薄, 且大都概而论之 ,缺少对建设方向的指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运行过程巾以其主体 、制 引和建设路径 的设 计 。鉴 于查 办职务 犯罪本身 即为 度 、组 织 、结构 、功能 、程序 、公正结果承载 的获 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 ,所以本文拟 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 ; 从受众心理角度 ,司法 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场景 ,将观察检察机关执法 公信力 是社会组织 、民众对 司法行为 的一种 主观评 公信力建设的视野聚焦 , 在提升其理论品格的同时, 价 和价 值判断 ,它是 司法行 为所产生 的信誉 和形 象 增强对策建议 的针对 性和有效 性 。 在社会组织 和 民众 中所 形成 的一 种心理反映 。 ”“ 综 合而言,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 、均 两种 姿态 :检 察机 关执 法公 信 力的 内 衡 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 价 。”l 4 涵解读 与之 相对应 ,理论 和实务界亦演绎 f 【 { 关 于检察 机关执法公信力内涵的三种学说。 “ 能力说” 认为, 从一定程度上讲 , “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内 “ 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公正严 涵的界定脱胎于 “ 司法公信力”。而何谓司法公信 格的文明执法 ,全面履行职责,赢得党 、国家和人 力, 有 “ 能力说”、 “ 信赖说”以及 “ 互动说”三 民信任的能力”【 5 l 。 “ 信赖说”认为, “ 检察公信 种观点。 “ 能力说”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立论 , 认为 力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全面、有效地履行法律 “ 司法公信力是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 ,又能够引起 监督职能 ,维护 和实现社 会公平 正义 ,服务党和 国 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 ,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 家工作大局 ,回应和满足社会司法需求,促进社会

浅析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浅析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浅析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发表时间:2018-09-18T10:15:33.037Z 来源:《知识-力量》4中作者:郜志涛[导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国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国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因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既承担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关,又肩负着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还履行着依法对诉讼活动和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执法、公正司法的重任,因此,检察机关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必须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深刻认识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正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国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因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既承担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关,又肩负着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还履行着依法对诉讼活动和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执法、公正司法的重任,因此,检察机关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必须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深刻认识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司法公信力关系到司法权威及司法作用的发挥。

司法公信力在社会上的价值体现为检察官在办理业务中,获得普遍性的影响力。

司法机关是否有公信力,是否为人民所信赖,关系到司法解决社会矛盾的效力和能力问题,关系到国家制定法能否被社会生活所吸纳接受。

司法公信力高,自然会让每一位了解检察院的人产生敬仰,让群众抛弃怀疑和指责。

在崇尚理性的法治社会中,司法权不是以单纯的暴力强制表现出来并发挥作用的,相反,以司法公信力为根本依托,以司法强制力为辅助手段,这才是理性化的司法权的正常存在状态。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司法公信力实现机制研究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司法公信力实现机制研究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司法公信力实现机制研究作者:许晓刚冯兴吾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2期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只有司法公正,才有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必须要有专门性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规范行使、强制行使,才能保证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才能保证司法公信力的实现。

笔者认为,理性法律监督观、科学配置法律监督权、系统运用法律监督权、监督司法、公正廉洁司法是检察机关构建并实现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素。

一、理性法律监督观:司法公信力的理念支持(一)树立理性的法律监督观检察权是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行为,“它源于国家权力与权威的理性契合,从历史产生的角度看,也是国家成熟发达,力量勃兴、内部需要净化、监控之后的产物”。

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法律监督权的性质,要求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必须树立理性的法律监督观。

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观念。

人民检察院既要努力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又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服从于宪法。

二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法律监督,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的观念。

三是有限法律监督权的观念。

在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仅仅是一个方面,其监督的对象、范围、效力、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程序受国家法律限制。

四是有效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观念。

法律监督权的纠错性与强制性,决定了法律监督权与效率和其他国家权力、个人权利之间的矛盾。

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处理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关系,有效运用法律监督权。

五是与其他权力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形式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观念。

(二)检察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是一般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问题,而是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

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不同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并列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存在也不容许存在被动监督的问题,而是如何主动、自觉、切实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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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不规范司法、随意司法、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信息化水平,康定县检察院案管办扎实部署自身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一、科学有效管理,统筹规范司法。

案管办统筹案件的综合管理工作,把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有机结合,不断完善案件管理机制,提升案件管理能力,加强对办案全过程实行节点监控,切实发挥案管办在司法规范化建设方面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个案监督与突出问题整治相结合,实事求是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督促和引导办案工作规范开展。

二、强化内部监督,推进司法公开。

坚持把监督制约贯穿于案件管理的全过程,从强化思想教育、完善内控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强化内部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整改落实。

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不仅希望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更希望了解和参与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

检务公开要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按照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进公正,以透明促进廉洁,着力打造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平台。

三、运用现代技术,当好参谋助手。

案管办将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机关内网、“两微一端”等平台,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新成果,进一步增强决策服务意识,整合司法办案信息,深化对办案情况的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和与业务部门工作提供依据。

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法制网广州12月19日电记者刘子阳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18日在广州召开。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方向和重点,坚定不移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曹建明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专门对“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重要部署,不仅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也对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最高检党组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置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大局中同步谋划、同步推进,更加重视整合检察业务管理职能,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不断提升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曹建明要求,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当前要牢牢把握五个重点:一要在依法科学有效管理上下功夫。

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依法依程序依职权创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促进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的有机统一,促进案件集中管理与部门管理的有机统一,促进案件集中管理各项职能有机统一,不断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要在统筹规范司法上下功夫。

案件管理部门统筹案件的综合管理工作,掌握全部司法办案信息,要切实担当起统筹整个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任,确保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要在组织实施方面发挥作用,把个案监督与突出问题治理结合起来,推动规范司法的制度要求落到实处。

要在检查评价方面发挥作用,实事求是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督促和引导办案工作规范开展。

三要在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上下功夫。

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影响、限制公民权利的司法措施和手段上,坚决防止和纠正不规范司法、随意司法、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要切实增强监督的刚性,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人员自身违纪违法行为,要探索建立纠正违法通知和违法办案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

四要在推进司法公开上下功夫。

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的要求,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实现从选择性公开到全面公开、规范公开的转变,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

要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主平台,加强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公开媒介,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网络。

五要在当好参谋助手上下功夫。

案件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深入挖掘数据资源,进一步增强决策服务意识,进一步整合司法办案信息,坚持和完善集中统计机制,深化对办案情况的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和业务部门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要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将人大监督作为司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前行的有力保障和动力。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礼和说。

全国人大代表、抚顺市委书记王桂芬、苏州东南碳制品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技术部经理曹勇代表认为司法公开是接受社会监督、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了解和认同的重要途径。

全国人大代表、江南大学副校长、食品科学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教授金征宇建议检察院在办理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进一步加强人大、政协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金长征强调要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特约人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能源环保研究所所长赵立欣希望继续畅通代表与检察机关沟通渠道,尤其是畅通代表向检察机关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拓展公开渠道,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显著提升。

截至目前,全国32个省级院(除军事检察院外)中,已有20余个省份按照《意见》要求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方案,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最高检机关相关部门积极探索,深入调查研究,完善制度机制,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最高检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接受监督,“公开”是前提。

据记者了解,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检务公开的改革要求,在系统总结近年来检务公开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2015年1月,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对如何深入开展检务公开工作作了全面规划部署;6月,办公厅又专门印发《高检院机关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分工方案》,就最高检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如何落实好检务公开工作进行细化和具体分工。

检务公开,公开什么?最高检对检务公开内容进一步作出规范。

“首先,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

明确将检察案件、检察事务、检察队伍三类信息列为检务公开的内容。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检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外,各级检察机关均及时案件信息、政务信息和队伍信息向社会公开。

”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2014年8月,案管办牵头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四级共3590家检察院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共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046552件、重要案件信息65695件、法律文书505094份,受理辩护与代理预约22837件。

网上公开生效法律文书是案件信息公开的重点。

最高检《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将生效法律文书上网作为重要改革内容。

公诉厅专门下发《关于公诉法律文书网上公开情况的通报》,确保了公诉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工作依法、全面、及时、规范推进。

刑事申诉检察厅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对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指导的通知》,对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进行细化。

各相关业务部门积极探索开展刑事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等检务公开方式。

据记者了解,刑事申诉检察厅研究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并于2015年9月8日首次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咨询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到最高检机关参加对一起杀人案件的公开听证活动。

控告检察厅修订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法规政策研究室制定《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接受监督,不断深化检务公开。

2015年9月,政治部研究出台了《政治部政务公开规定》,对相关检察政务信息和队伍信息的公开工作作了规定。

据办公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各地检察机关创新平台建设,积极拓展检务公开渠道。

首先,不断完善检务公开的传统方式。

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和完善检察门户网站、报纸、检察开放日、代表委员手机报等长期以来检务公开的主要平台和有效渠道。

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于11月至12月间,围绕“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主题,任选一天时间,统一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

控告检察厅新建人民来访接待室,改造扩充12309举报服务平台,并于6月25日开展了代表委员“走进12309”主题开放日活动。

许多省份检察机关积极对门户网站进行改造升级,增加功能模块,更新网站内容,使之更加符合公开要求和群众需求。

此外,积极搭建检务公开新平台,2014年4月以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25次,全国检察机关同步上线运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构建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网上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四大平台。

上海、江苏、贵州等省检察机关整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2309民生服务热线、接受控告举报申诉、律师接待、视频接访、公开听证等多项职能,大力推进网上网下“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建设。

同时,大力拓展检务公开的渠道。

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互联网+”的新思维,积极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务”的检务公开新模式,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最高检“两微一端”共发布信息5万余条,粉丝数量达3082万。

所有省级检察院均已开通官方微博和微信,山东、湖北、四川、云南四省份实现三级检察机关“两微一端”全覆盖。

强化检务公开离不开制度保障。

最高检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开信息审核把关机制、风险评估及处置机制、民意收集转化机制和检务公开救济机制等四项机制,从制度上为检务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的设想(一)确立开放型的工作模式1.以涉及民生与和谐的内容为重点,不断细化、完善检务公开内容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项,不流于形式,告知内容的同时,进行解释,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

针对百姓关注的问题,如对惩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的情况全面公开。

如将受理举报的统计数字分类按月公开,并将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移送案件数量进行公布等。

这样既有利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

针对易生腐败的环节,深化检务公开的内容,讲求实效。

将检察机关的立案情况以及是否在办案期限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活动以及是否有超期羁押情况的数字予以公开。

只有将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工作,实际存在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予以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才能使检务公开制度充满活力,真正起到社会监督的目的。

2.不断规范检务公开工作制度(1)规范权利告知、法制宣传等现有的检务公开制度,在抓落实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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