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司法考试必备-张明楷案例集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目录一、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 (2)二、犯罪客观要件案例 (4)三、犯罪主体要件案例 (5)四、犯罪主观要件案例 (6)五、排除犯罪的事由案例 (9)六、故意犯罪形态案例 (12)七、共同犯罪案例 (16)八、罪数案例 (19)九、刑罚论部分案例 (20)十、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 (21)十一、侵犯财产罪案例 (24)十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疑难案例 (27)十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例 (30)张明楷论述题 (33)张明楷论文集之案例以经典讲解汇总 (34)说明:文中毕竟是大师级的观点,有些地方的理解出现纰漏在所难免,若有发现恳请共享你的观点。
要做到: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地往返于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切不可:大脑永远一片空白,目光不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张明楷《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全文中不乏一些真题已考的案例,也有大量的未考的情形。
案例可以从各个角度去司考,毕竟凯子哥也是人,经典的案例也没那么多,但是会从不同的角度来考查,所以不要局限于案例中提问。
完成本案例的学习,每天8小时,花上7天的时间也不为过。
另外案例基本上都是2000-2005社会上有卷可查的案例,且多为当年争议较大的案例。
所以多关注最高检、最高法12年公报的指导性案例,说不定13年能遇到很多原题。
一、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明楷老师100个刑法观点

张明楷老师100个刑法观点1.放火罪中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中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是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中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
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
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
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
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
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
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
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甲在强行闯入被害人的小卖部后,打算先将被害人杀死,然后再拿走被害人财物。
甲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于是将小卖部洗劫一空。
之后,甲为毁灭罪迹,放了一把火将小卖部烧毁。
张明楷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明楷,男,某市居民。
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张明楷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为了舆论的焦点。
二、案件事实1. 被害人甲,男,某市居民。
某日,甲将一辆价值1万元的自行车停放在某小区楼下。
当晚,甲离开时忘记拔车锁。
2. 张明楷,男,某市居民。
某日,张明楷路过该小区楼下,发现甲的自行车未上锁,遂起盗窃之心。
张明楷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自行车锁撬开,骑走自行车。
3. 次日,甲发现自行车被盗,遂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监控,将张明楷抓获。
三、案件争议1. 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如果构成盗窃罪,张明楷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四、法律分析1. 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明楷盗窃的自行车价值1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明楷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如果构成盗窃罪,张明楷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明楷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因此,张明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明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张明楷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某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明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案件启示1. 公民应当加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2. 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预防犯罪。
张明楷教授经典案例

看命题人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听刑法大家嘚啵嘚——均改编自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
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
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
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
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
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
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
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甲在强行闯入被害人的小卖部后,打算先将被害人杀死,然后再拿走被害人财物。
甲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于是将小卖部洗劫一空。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蔡雅奇刑法老蔡编写说明:这次为您呈现的是2018年度的张明楷教授的100个刑法案例,均改编自张明楷教授最新的著作和文章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
讲课干脆利索无废话,直击考点绝不拖泥带水。
人送外号“干货蔡”。
法考圈中跑的最快的老师,每天早上5点起床跑10公里是他坚持多年的雷打不动曲目。
人送外号“蔡跑跑”。
敬业、认真、专注,是他的最大特点。
干货答疑10公里,老蔡带你过法考。
刑法老蔡,你值得拥有。
1、A住在森林边上,对13岁的继子B早就心怀杀意。
在一个雷雨交加的白天,A让继子B穿过森林,到森林的另一边去采蘑菇,A的目的是想让B掉入森林中唯一的一条小路的陷阱中摔死。
B出发,但在离陷阱仅有3米时,遭雷击身亡。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故意杀人罪未遂。
首先,B被雷击身亡的结果,不能归属于A。
既然“行为人希望被害人遭受雷击身亡而让被害人前往森林,被害人果然被雷击死,都不能进行客观归责”,那么,本案就更不能进行客观归责,即不能将B 被雷击死的结果归属于A的行为。
换言之,A的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其次,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结果可以在客观上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时,才能谈论是否存在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这一问题。
故本案也不存在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
最后,需要讨论的问题是,A让B去森林并希望他掉入陷阱的行为,是否已经产生了紧迫的危险,如果离陷阱比较近了,危险具有紧迫性,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反之,如果离陷阱还比较远,如B 刚出门即遭雷击身亡,对A就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预备。
据此,本案中A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2、A、B、C三人于冬日的某个夜晚在一小酒馆喝酒,C很快喝醉了,A、B商量了一下,由A叫了一辆出租车将C送回家。
但到了C家楼下之后,C坚持不下车、不上楼,还要再回那个小酒馆喝酒。
A遂陪C返回那个小酒馆,但小酒馆已经关门了。
A劝说C赶紧回家,改日再喝,C依然不肯回家。
【张明楷100个刑法案例(80)】社长将两千元差旅费改成两万元后报销该当何罪

【张明楷100个刑法案例(80)】社长将两千元差旅费改成两
万元后报销该当何罪
100个离奇案件
系法考名师
改编自张明楷的著作
该如何定性
答案可能意想不到
江城日报社是一家由政府行政部门主管的事业单位,其社长老王去北京出差回来后,将原本两千元的差旅费改成了两万元,然后成功地从报社财务部门那里报销了两万元费用。
问:老王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参考答案】老王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而非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法考命题人因此认为,贪污罪与诈骗罪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别关系。
亦即,骗取型的贪污罪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前提下,该行为是否另触犯贪污罪,问题的关键便是如何理解和认定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基于职务占有公共财物的权力(便利)或者支配基于职务占有公共财物的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权力。
不是利用这两种权力的行为,即使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可能成立贪污罪的正犯。
只能认定为盗窃、诈骗等罪。
老王的出差行为已经结束,报销时不涉及什么职务内容,换言之,报销差旅费与他的职务是没有多大关系的,所以,直接认定为诈骗罪即可,而非利用职务之便的贪污罪。
在解释刑法相关法条时,可以将那些没有明显利用职务之便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或诈骗行为认定为相应的财产性犯罪。
《凡夫看法》希望带给您不一样的阅读体验法律顾问: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
【张明楷100个刑法案例(84)】跟着别人去打架却没动手如何定性

【张明楷100个刑法案例(84)】跟着别⼈去打架却没动⼿如何定性
100个离奇案件
系法考名师
改编⾃张明楷的著作
该如何定性
答案可能意想不到
⽼王与⽼赵在酒店包厢喝酒时发⽣了冲突,当时,⽼赵有三个⼩弟兄在场,⽼王孤⾝⼀
⼈不敢轻举妄动,遂从包厢退出,叫来⼩龙、⼩明、⼩四三个⼩弟返回酒店包厢找⽼赵寻
仇。
⼩龙先去停车,将⾃⼰带来的⼀把尖⼑给了⽼王。
⽼王带着⼩明和⼩四冲进包厢与⽼赵
打了起来。
⽼王并未使⽤⼩龙提供的尖⼑,⽽是随⼿⽤⼀个啤酒瓶打了⽼赵的头部。
虽然⽼
赵没有被啤酒瓶砸伤,但啤酒瓶碎⽚溅到了躺在⼀旁沙发的⽼赵的⼀名⼩弟兄⾝上,导致此
⼈受了轻伤。
⼩明拿起⼩龙给的尖⼑朝⽼赵捅去,致⽼赵重伤。
整个过程中,⼩四⼀直站在
包房的⾓落,既没有说话也没有动⼿。
等⼩龙停好车到达现场以后,打⽃已经结束。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先,⽼王既要为轻伤结果(打击错误)负责,也要为⼩明重伤⽼赵的结
果负责。
其次,⼩龙为甲的轻伤他⼈结果和⼩明重伤⽼赵的结果提供了物理原因⼒,成⽴故
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最后,⼩四为⽼王的轻伤他⼈结果和⼩明重伤⽼赵的结果提供了⼼理原
因⼒,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凡夫看法》
希望带给您
不⼀样的阅读体验
法律顾问: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冲刺资料之张明楷的100个案例蔡雅奇新浪微博:@刑法蔡老师微信公共帐号:刑法天下(xingfacaiyaqi) 编写说明:这次为大家呈现的是2016年度的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作为2016年考前冲刺资料供大家使用。
从去年的100个案例来看,命中率还是相当不错的,所以大家一定要好好学习。
这100个案例,都来自于张明楷教授的著作、教科书、最新的论文,而且结合了修9,可参考性非常高。
有任何疑问,都可到我的微博或微信公众号去留言,我会给大家解答。
另外,9月初我还会继续发布几个干货背诵版的资料,包括考前冲刺之干货背诵版100条等,请大家保持关注。
祝大家今年考试顺利,我们一起加油!蔡雅奇,2016年8月30日。
1、甲超速驾驶,将三人撞成重伤,但甲胆子较小,未敢逃逸,也未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是直接留在原地。
幸好有周边群众报案,三人才被救助存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
2、甲与乙素有恩怨,遂捏造乙的强奸事实,并趁出国旅游期间向外国司法机关举报了该事实,造成了不良的国际影响。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为什么?【参考答案】构成。
诬告陷害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一个罪名,其法益是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而非司法管理秩序。
该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捏造犯罪事实和向有关机关告发这两个条件,这里的“有关机关”,不限于中国的国家机关。
据此,本案中的甲成立诬告陷害罪。
3、B在撬他人保险柜时口干舌燥,A见状就递给B一瓶矿泉水,使得B得以继续撬保险柜,最终B盗窃了数万元的现金。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A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日常生活行为),如果对最终结果的发生具有物理的原因力或心理的原因力,应认定为帮助犯。
本案中,A的递水行为为B的盗窃提供了物理原因力,故应认定为帮助犯。
4、A邀请B为自己的入户盗窃实施望风行为。
B在望风过程中,由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而默默离开,但A对此并不知情。
后A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问: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B成立盗窃罪既遂。
只有当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根据命题人的观点,盗窃罪中的望风者(共犯)即便是默默离开现场,但其之前的望风行为依然对正犯的盗窃结果具有物理与心理的原因力,故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当然,望风者B的离开对其自身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酌定从宽量刑情节。
5、A邀请B为自己的入户盗窃实施望风行为。
在A入户物色财物过程中,B打电话告诉A:我不帮你了,你自己搞定。
A说:怂包,随便。
A继续实施盗窃,并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问: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B成立盗窃罪中止。
从理论上说,在正犯着手后,教唆者与帮助者至少要负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但是,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虽然与正犯的犯罪未遂具有因果性,但如果在正犯着手后消除了其行为对既遂结果可能具有的因果影响力,即使正犯既遂,教唆犯与帮助犯也可能成立未遂犯或中止犯。
本案即属这种情况,故应认定为盗窃罪中止。
6、某日,A男一路尾随B女,见B女进入女厕所之后,A男也溜进女厕所并对B女实施了奸淫行为(当时厕所无任何其他女性)。
在此期间,A、B的声音都很大,惹来了很多好事的社会青年在厕所外旁听并议论纷纷。
问:A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A男的行为成立强奸罪,且系当众强奸,应加重处罚。
当众强奸妇女,是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根据命题人的个人观点,只要在不特定或者众人能够看到、感觉到的公共场所强奸妇女,就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应加重处罚。
7、15周岁的A绑架B后,使用暴力致使B死亡,但A既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伤害故意。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A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不是对立关系,虽然不能将非法拘禁评价为绑架,但可以将绑架评价为非法拘禁。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既然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此系转化犯),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对本案中的A就更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8、A市某国有公司负责采购的甲经常向B市乙的民营企业采购一种机床上的刀片。
一般甲采购的模式是国有公司先收到民营企业的刀片以后,才将款项打到民营企业的银行账户。
后来,甲乙两人串通,由甲所在的国有公司申请将6个刀片报废(其实这些刀片是好的),领导批准报废购买新的刀片后,甲便让所在的国有企业向乙的民营企业发出订购16万元的6个刀片的订单,但乙的企业不发货,甲所在的国有公司仍照常付款,事成之后,甲乙平分该笔货款。
乙按照二人的合谋,向甲所在的国有公司虚假发送6个刀片,甲在形式上签收了该6个刀片。
此后,乙提前从自己的企业账户上汇了8万元给甲。
但是,在甲所在的国有公司将16万元打入乙的企业账户前,因有人检举而案发。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甲、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系犯罪未遂,共同犯罪。
本题后来经改编,成为2014年卷四的刑法案例分析题,具体解析,请参见该题。
只是提示一点:紧跟命题人的观点,多做命题人的试题,是何等的重要。
加油!9、B在给某公立小学施工后,校方欠B工程款12万元。
B多次催要未果。
校长A从学校提出12万元后,故意对B说:有人想出8万元买你的这笔债。
B 意识到校长A只愿意出8万元,迫于资金紧张,就同意只收8万元。
随后,校长A将4万元差价据为己有。
问:校长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受贿罪。
本案中的4万元,实际上是校长A通过一种巧妙的索贿方式,迫使B放弃的。
换言之,这4万元原本应是公立小学支付给B的财物,但B迫于无奈被A索要走的。
索贿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
10、B在给某公立小学施工后,校方欠B工程款12万元。
B多次催要未果。
校长A故意对B说:有人想出8万元买你的这笔债。
B意识到校长A只愿意出8万元,迫于资金紧张,就同意只收8万元工程款。
但校长A从学校提出了12万元,只给了B8万元,将剩余的4万元据为己有。
问:校长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贪污罪。
既然校长A以其校长身份与B谈好了只付8万元工程款,那么,其所在公立小学就只支付8万元即可,剩余的4万元仍然归学校占有,系学校的公共财产。
故校长A将该4万元占为己有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11、某日,A来到好友B家,看见B家客厅中有一块金表,就故意说:这金表是铜制的,根本不值几个钱,送给我算啦!B当时正在厕所刷马桶,顺口说了一句:那就给你吧。
但A根本没听清B的这句话,就径直把这块金表装进了自己的口袋后离开。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盗窃罪。
本案中,A客观上实施的是诈骗行为,但其主观上以为自己实施的是盗窃行为。
命题人认为,盗窃罪的故意不需要认识到被害人处分财物的行为。
因此,A成立盗窃罪。
12、A在一个月内在某大型商场已经实施了二次扒窃行为,但A系爱健忘的人,认为自己只实施了一次扒窃。
后来A又在一周后在该商场实施了一次扒窃行为。
经查,三次扒窃的总额已经达到1万元以上。
问:A的行为是否属于多次盗窃?为什么?【参考答案】属于多次盗窃。
根据命题人的观点,多次盗窃,是盗窃罪的客观的超过要素。
换言之,成立多次盗窃,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在每次盗窃时都认识到自己是在实施盗窃行为,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多次”盗窃。
据此,客观上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已经多次盗窃了的事实的,依然属于多次盗窃,进而成立盗窃罪。
13、A租用了某房屋,准备组织他人卖淫,B受A的指使从外地招募、运送了若干人员,但在被招募、运送的人员还没有开始从事卖淫活动(A还没有着手实行组织卖淫行为)时,A、B即被抓获。
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A成立组织卖淫罪(犯罪预备)、B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犯罪既遂)。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以客观上存在已经组织、正在组织或者将要组织卖淫的人为前提。
但由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是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而是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又由于该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故B的行为依然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既遂。
A的行为虽然只是组织卖淫罪的预备行为,但同时也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教唆犯。
14、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造成个人财产直接损失10万以上的,应当追诉。
玩忽职守,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以上的,应当追诉。
局长A,一次滥用职权,造成个人财产直接损失8万元,一次玩忽职守,造成个人财产直接损失12万元。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A的行为成立玩忽职守罪,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20万元。
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滥用职权罪是与之相对应的故意犯罪。
由于故意与过失是位阶关系而非对立关系,亦即,可以将故意评价为过失,而不能将过失评价为故意。
故本案中的甲的行为可以被评价为玩忽职守罪,其经济损失的数额为20万元。
15、甲是乙家保姆,某日甲趁乙全家外出旅游,就将乙的户口本、房产证等偷了出来。
甲以乙委托自己出售房屋为名,将乙的住宅卖给了丙。
丙信以为真,购买了该房屋但没有马上搬进去住。
几个月后,当丙要搬进去时,发现乙一家人住在里面,遂案发。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首先,甲隐瞒事实,将乙的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成立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丙提供的卖房款。
其次,甲背着乙将房屋卖给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房屋的财产性利益。
命题人认为,不动产以及与不动产相关的财产性利益,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16、甲是乙家保姆,某日甲趁乙全家外出旅游,就将乙的户口本、房产证等偷了出来。
甲以乙委托自己出售房屋为名,将乙的住宅卖给了丙。
丙信以为真,购买了该房屋并马上搬进去居住。
几个月后,乙回来,发现自己的房屋已经被丙居住,遂案发。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首先,甲隐瞒事实,将乙的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成立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丙提供的买房款。
其次,甲背着乙将房屋卖给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乙的住宅本身。
总之,对甲应以诈骗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17、甲是乙家保姆,某日甲趁乙全家外出旅游,就将乙的房子出租给了不知情的丙,丙为此支付了1万余元的租金。
几个月后,乙旅游回来,发现丙一家人住在自己的房子内,遂案发。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