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政府产权交通场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doc-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建设准入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充电设施规划设计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场所消防和防雷等安全的要求,做好风险安全评估和防控论证。
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土建、配电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重点确认充电设施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指标,以及检测和调试其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
第六条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消防、防雷、计量和供电等手续。
手续完成后,建设单位根据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分别向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国有资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或所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申请备案。
充电设施相关主管单位将充电设施备案情况通报市、区安全监管部门。
第七条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可按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提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八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是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及本省、市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九条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清单-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清单
正文: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清单填报处室及联系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明智联系电话:*************
序号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监管对象监管事项监管内容监管措施涉及的行政职权监管依据备注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除道路范围内、交通场站内、住宅区停车场内、社会停车场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在我市范围内开展充电设施运营的企业对我市范围内已建成运营的充电设施(除道路范围内、交通场站内、住宅区停车场内、社会停车场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外)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我市范围内已建成运营的充电设施(除道路范围内、交通场站内、住宅区停车场内、社会停车场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外)安全生产制度、供电系统、消防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专业机构对我市范围内已建成运营的充电设施(除道路范围内、交通场站内、住宅区停车场内、社会停车场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外)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办〔2016〕18号)
——结束——。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及相关文件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及相关文件一、引言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对充电设施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便利和高效,制定相关的标准和文件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内容。
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标准2.1 国家标准在我国,国家标准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其中,GB/T 20234.3-201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第3部分:交流充电站》和GB/T20234.4-2015《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第4部分:直流充电站》是两个重要的标准文件。
这些标准从充电设备的技术规范、安全要求、设备布局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充电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2.2 地方标准除了国家标准外,各地方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标准。
这些标准在充电桩的设置规划、建设流程、设备选型等方面有着具体的要求。
例如,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则发布了《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等。
这些地方标准的制定有助于适应本地区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提高充电设施的建设水平。
2.3 行业协会标准行业协会也负责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标准。
例如,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制定了《电动汽车充电网络技术标准导则》,该标准对充电网络的建设和技术要求提出了具体的规定。
此外,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和中国汽车工程研究中心等机构也发布了一系列技术规范和标准文件,用于指导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相关文件3.1 政策文件政府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些文件包括国家有关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规划文件、经济政策和财政支持文件等。
例如,《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要求;《关于加快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在充电设施建设中的责任和支持措施。
3.2 技术规范文件技术规范文件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提供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指引。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8•【字号】深发改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2月18日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13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213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如下:一、车辆购置补贴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
充电桩安全管理规定(3篇)

充电桩安全管理规定一、驾驶员对于充电桩的职责1、驾驶员在结束业务后需将充电枪插入车辆插电孔,自行或者通知充电工进行充电,严禁不插充电枪就离开车辆。
2、驾驶员在操作充电桩的时候做到“三看一听”,第一看,充电桩是否在工作状态,如果不在工作状态,联系技术;第二看,充电枪是否枪头完善,无积水,如发现有水,切勿充电并联系技术;第三看,充电桩进入充电状态;一听,充电枪在插入车辆充电座的时候会有“咔嗒”的锁止声音。
二、场站长对于充电桩的职责1、充电桩日常巡检制度,每日一检并登记造册,对各个充电桩的设备状态进行查看及汇总。
2、充电桩维修记录表,对充电桩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维修进行登记,并详细登记种类及维修情况。
三、副站长对于充电桩的职责1、充电桩建立一桩一卡,每个充电桩的日常巡检在卡上巡检项进行勾眩并配合场站长汇总场站内的充电桩巡检情况。
2、配合场站长对于充电桩的日常维修进行汇总登记,对充电桩的故障及时通知技术,并在完成维修的前后进行时间及反馈登记。
3、完成充电桩的使用记录,登记充电桩的使用时间,次数,日期等,并最终汇总表。
充电桩安全要求(1)变电所应设置安全嗣栏、警示牌、安全信号灯及警铃。
(2)高压配电室和变压器室门外或变电所安全同栏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警示牌。
警示牌的标示必须朝向围栏的外侧。
(3)高压配电装置上应有显着的操作指示说明。
设备的接地点应有明显可见的标志。
(4)室内应有明显的“安全通道”或“安全出口”标示牌。
另外,变电所及配电设备的布置设计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当然,即便充电站技术瓶颈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但是充电站建设可能还存在选址困难等问题。
新能源汽车应先以城市为主,但目前繁华Ⅸ域往往用地紧张,地价成本较高,这方面需要政府在政策上能予以倾斜.推动充电设施的建设。
由电力企业发展经营电动车充电站具有先天优势。
《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服务规范》(编制说明)

广东省地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 of running and service for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tation(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4年11月一、任务来源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11月25日批准立项(粤质监标函〔2014〕670号),立项名称为《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行和服务规范》,其后专家根据标准内容进行了多次讨论,最终将名称改为《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服务规范》。
由普天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广东亿纬赛恩斯新能源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电动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二、编制背景、目的和意义电动汽车充电站是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点配套设施,同时充电站作为服务性行业,需要对其运营服务加以规范。
然而,目前我国并未出台充电站运营服务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能够为我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和服务提供指导,有利于电动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
此外,预计本标准在推广实施后,将使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运营服务安全化、规范化,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三、编制思路和原则(一)编制思路通过广泛调研国内外传统汽车加油站相关标准,结合起草单位技术经验和实际运营中遇到的问题,参照我国传统汽车加油站的运营经验,充分借鉴SB/T 10591《加油站服务技术规范》,并且重点考虑充电站电气部分对运营安全的特殊要求,制定了本标准。
(二)编制原则1、标准编写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
2、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既采用传统汽车加油站的相关标准,又充分考虑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过程中的特殊要求。
3、标准结构合理,条理清晰,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语言表达准确、精炼,无语法、逻辑和文字错误。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深发改〔2016〕1154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9月28日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构建更具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和省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结合深圳实际,在《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本)》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目录。
二、本目录是深圳市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政策文件。
制定和实施具体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应当与本目录的导向条目相衔接。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区域和行业的发展特点,遵循适度从严的原则,依据本目录制定相应的行业和项目准入条件,确保本目录的有效实施。
三、本目录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广东省优化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国家、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划和政策为依据,按照先导性、可持续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实行产业发展分类指导。
本目录分为鼓励发展类、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三大类。
不属于上述三类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发展类,允许发展类不列入本目录。
四、鼓励发展类主要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深圳产业链和产业群的提升具有先导作用,对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需要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15〕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8日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以及《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新能源汽车纯电驱动战略方向,坚持“深圳质量”理念,按照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并举、机制创新与政策配套并举、公共交通与社会应用并举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努力将深圳建设成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先导城市。
第二条公交车和出租车更新、新增使用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70%。
第三条公务车更新、新增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70%;环卫平板车(桶装垃圾运输车)更新、新增使用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50%;小型物流车(载货3吨及以下)和通勤旅游车更新、新增使用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30%;鼓励和引导个人、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四条适用于我市推广应用政策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承诺随应用规模的提升逐年降低整车售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深府[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七日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及其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浮磁、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的综合管理责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质量安全履约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
各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编制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专项方案或报告。
第四条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制度,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可研、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的成果、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专项方案或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城市轨道交通投资项目的审批和转报管理过程中,对第三方监测、远程监控信息系统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费用进行审查;(二)研究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资计划,适当超前安排线路规划、可研、初步设计阶段的勘察和环境调查工作,并落实相关费用;(三)监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深圳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深圳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深圳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已于2016年4月1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6年5月18日深圳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电力设施保护、电能经营与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盗窃电能。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分管电力管理的市领导召集,由电力行政管理、编制、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人居环境、水务、公安、安全管理等部门以及供电企业组成。
联席会议负责定期通报情况,研究部署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责任制度;组织推广保护电力设施和保护电能的技术、措施;依法组织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责任制度并负责实施;协助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力设施器材和电能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查处。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当遵守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征询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府产权交通场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安全监管单位职责 (1)第三章交通场站管养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2)第四章充电设施运营管理 (5)第五章安全责任制考核 (16)第六章附则 (18)附录1 编制依据 (19)附录2新能源充电设施(场站级)安全检查项目及评估方法 (22)附录3新能源充电设施(分散式)安全检查项目及评估方法 (41)附录4风险级别评定表 (54)附录 5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模板) (55)附录6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5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内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深圳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场站包括属于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政府产权交通枢纽、公交首末站、的士充电站。
交通场站内充电设施是指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内的充电设施,不包括非政府产权内交通场站内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交通场站内充电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充电设施建设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作业,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章安全监管单位职责第四条安全监管单位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安全监管机制、隐患排查机制和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第五条安全监管单位要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安全工作。
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负责市交通运输局接收的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内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三章交通场站管养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交通场站管养单位应当督促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编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交通场站管养单位实行定期监督检查、风险评估计划制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计划,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普查、专项检查等方式。
督促运营单位每月应至少对充电设施运营整体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估。
(安全检查项目及评分方法见附录2、附录3)(风险级别评定表见附录4)第八条检查前要确定被检查的充电设施、检查范围、检查日期,制订检查计划。
收集被检查充电设施的相关安全资料,尽可能了解被检查充电设施的管理特性和危险特征。
准备必要的检查和检测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和现场记录用具。
第九条执行检查和风险评估计划时,要按照有关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的规定,结合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特点及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地确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事项,要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与其它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效衔接。
第十条交通场站管养单位要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准确记录开展监督检查、核查举报投诉等信息,并记明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的情况,安全检查台账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
第十一条场站管养单位要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
督促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等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交通场站管养单位要开展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每季度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充电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限期整改。
按照分数评估充电设施风险级别,并根据风险级别进行相应后续处理。
第十三条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完善设备设施与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
督促企业加强现场作业管理,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四条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
将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风险等级与督查检查频次相挂钩,分别对重大、较大生产运营单位至少实现1月、1季度检查1次。
督促运营单位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督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第十六条加强对充电设施噪声污染的督查检查。
督促运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交通场站管养单位建立充电设施应急预案,并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制定的充电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在发生事故时,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应急救援等应对工作,发生事故后配合有关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
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要立即纠正制止,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求运营单位立即停业整顿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第二十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并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
遵循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开和实施下列(不限于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
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
通过建立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等各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并实施监督考核,将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落到实处。
(二)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台账,同时明确安全生产投入的具体事项,切实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
(三)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运行档案制度,做好定期安全检查、保养等服务工作, 主要对电气设备的运行、保养和维护责任制的制订和落实,定期检查充电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检查充电设施数据上传的准确性、可靠性,对在使用的充电设施要提高充电互通性和安全性,确保充电设施满足新版充电接口和通讯协议、安全标准的要求,防止出现过充现象。
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及相关配合人员之间应明确责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实现设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充电设备、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四)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制度及充电设施自我评估制度。
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危害辨识,排查本单位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场所、设备和岗位,并依据事故发生概率和可能后果,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逐一明确管控层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
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普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自我评估,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如:功率分析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电压电流测试仪等)每月应至少对充电设施运营整体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估。
(五)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包括充电场站日常巡查、充电设施检查与维护保养等。
通过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设置警戒标志,采取应急措施,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隐患消除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监督单位报告。
对发生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按照要求开展调查,深入分析查找原因,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六)运营监控管理制度,包括设立运营责任制、实时数据监控管理、实时高清视频监控管理等。
要建设完善的监控网络,企业级监控平台与上级部门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现信息对接。
实现充电设施动态运行状态监控、充电设施异常报警信息记录与跟踪、充电设施档案信息库建立、充电设施运行风险评估分析、充电设施风险预警预案、充电设施安全运行情况通报等。
(七)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应全部持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
危险作业时,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除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以外,还应当编制作业方案,确认现场作业条件和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等,确保作业安全。
在进行设备大修、临时用电、高处作业以及涉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时,也按照危险作业的规定执行。
(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复工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九)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
定期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保障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
(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各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联动、互助救援措施等内容。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与本单位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充电设施监管部门报告。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充电设施的场站管养单位、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具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二)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四)保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五)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七)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九)开展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