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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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doc-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doc-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建设准入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充电设施规划设计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场所消防和防雷等安全的要求,做好风险安全评估和防控论证。

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土建、配电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重点确认充电设施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指标,以及检测和调试其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

第六条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消防、防雷、计量和供电等手续。

手续完成后,建设单位根据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分别向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国有资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或所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申请备案。

充电设施相关主管单位将充电设施备案情况通报市、区安全监管部门。

第七条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可按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提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八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是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及本省、市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九条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8•【字号】深发改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2月18日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13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213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如下:一、车辆购置补贴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共155页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共155页

T 47SZDB/Z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29—2010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ystem2010- 05-18 发布2010- 06-01 实施T 47SZDB/Z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29.1—2010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ystem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2010- 05-18 发布2010- 06-01 实施SZDB/Z 29.1—2010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7)5设计要求 (7)6功能要求 (8)7环境与安全防护要求 (8)8标识与标志要求 (9)附录 A (规范性附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直流计量装置 (10)附录 B (规范性附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交流计量装置 (12)SZDB/Z 29.1—2010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延伸供电服务价值链,指导和规范深圳市电动汽车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特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SZDB/Z 29-2010《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分为九个部分:——第1 部分:通用要求;——第2 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第3 部分:非车载充电机;——第4 部分:车载充电机;——第5 部分:交流充电桩;——第6 部分: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第7 部分:非车载充电机电气接口;——第8 部分:非车载充电机监控单元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第9 部分:城市电动公共汽车充电站。

本部分为SZDB/Z 29-2010 的第1 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深发改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为加强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1月8日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建设准入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充电设施规划设计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场所消防和防雷等安全的要求,做好风险安全评估和防控论证。

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土建、配电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重点确认充电设施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指标,以及检测和调试其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东发改〔2018〕540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2018年9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四章附则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3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91)、《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东府办〔2017〕9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东发改〔2017〕492号)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充换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条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指导,制定实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将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国土、规划、城管、交通等部门要积极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供电部门要积极保障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统筹各方资源,系统科学地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深圳供电局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订货 及验收技术标准(报审版)1020

深圳供电局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订货 及验收技术标准(报审版)1020

深圳供电局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订货及验收技术标准目录1.范围 (1)2.引用标准 (1)3.技术要求 (2)3.1基本技术指标 (2)3.2结构要求 (3)3.3账务管理模块 (6)3.4元器件的选用 (6)3.5通信要求 (8)3.6功能要求 (9)3.7电气要求 (13)3.8绝缘性能 (14)3.9电磁兼容 (14)3.10寿命要求 (15)4.验收 (15)4.1验收方法 (15)4.2验收结果 (16)附录A:交流充电桩操作说明 (16)附录B:语音提示说明 (17)附录C:显示界面说明 (18)1.范围本技术标准规定了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使用的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订货及验收的技术要求。

本技术标准适用于深圳地区各有关单位电动汽车配套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工程的交流充电桩的选型、配置与检验。

2.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T 18487.1-2001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要求GB/T 20234-2006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插头、插座、车辆耦合器和车辆插孔通用要求GB/T 17215.321-2008 交流电测量设备特殊要求第21部分:静止式有功电能表(1级和2级) GB/T 11463电子测量仪器可靠性试验GB/T 17626.2-2006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 17626.3-2006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抗扰度试验GB/T 17626.4-200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 17626.5-200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B/T 17626.6-200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GB/T 17626.11-200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试验GB/T 17626.12-200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振荡波抗扰度试验GB 2099.1-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9254-200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625.1-2003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6587.1电子测量仪器环境试验总纲GB 6587.2电子测量仪器温度试验GB 6587.3电子测量仪器湿度试验GB 6587.4电子测量仪器振动试验GB 6587.5电子测量仪器冲击试验GB 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GB9286-1998 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格试验DL/T 645-200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Q/CSG11516.1-2010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通用技术要求Q/CSG11516.2-2010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Q/CSG 11516.4-2010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规范SZDB/Z 29.1—2010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SZDB/Z 29.2—2010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SZDB/Z 29.4—2010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4部分:车载充电机SZDB/Z 29.5—2010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5部分:交流充电桩3.技术要求3.1基本技术指标3.1.1正常工作条件(1)运行环境温度:设备在环境温度不高于50℃,不低于–20℃能正常连续运行;(2)储存环境:充电桩能长时间存储在温度为–25℃~55℃之间、月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0%、无腐蚀性和爆炸气体的仓库内。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基本知识及安全管理[1]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基本知识及安全管理[1]
保障和处置
会商联络机制
警示约谈机制
公众举报机制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成立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专项工作小组,建立工作会商和日常联络机制,共同推动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04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据充电设施建设相关标准进行自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竣工标准。
01
使用的充电设备应满足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并获得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性检测报告。
03
建设施工过程现场需有工程监理对在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做好施工记录。
质量保证
竣工验收
验收要求
充电设施验收工作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NB/T 3300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的进行,确保充电设施设计建设满足第二章、第三章的要求。充电设施电气安全、计量系统、防雷安全、消防配置、监控系统等指标满足技术标准要求。
充电站类型
集中式大巴充电站
集中式乘用车充电站
分散式露天充电站
分散式建筑内充电站
充电站构成
供配电设备
充电设备
监控设备
充电设施标准依据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标准层级
状态
一、基础类标准
1
GB/T 31525-2015
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准
GB
已发布
2
GB/T 29317-2012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
依据安全检查结果,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会同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责令关闭等处置措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15〕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15〕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8日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以及《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新能源汽车纯电驱动战略方向,坚持“深圳质量”理念,按照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并举、机制创新与政策配套并举、公共交通与社会应用并举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努力将深圳建设成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先导城市。

第二条公交车和出租车更新、新增使用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70%。

第三条公务车更新、新增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70%;环卫平板车(桶装垃圾运输车)更新、新增使用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50%;小型物流车(载货3吨及以下)和通勤旅游车更新、新增使用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30%;鼓励和引导个人、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四条适用于我市推广应用政策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承诺随应用规模的提升逐年降低整车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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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5-08-19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字体:大中小[内容纠错]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活动,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号)等,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2015年8月19日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活动,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是指专门为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通勤旅游车、专用车及社会车辆等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的备案管理和集中式充电设施的认定。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常年受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的备案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

第五条集中式充电设施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一个集中式充电设施中不少于3个充电桩;
(二)桩间距不大于10米。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快速充电设施运营商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三)在本市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
(四)具有10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
(五)能够在1年内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8000KW的充电设施;
(六)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七)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并对外开放经营。

第七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运营场地的合法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
(四)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五)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六)承诺自备案之日起1年内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8000KW充电设施的承诺函;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第八条充电设施的建设、验收按照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办理。

第九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取消其备案:
(一)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或者不对外开放经营的;
(三)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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