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枸杞交收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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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枸杞交收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枸杞行业生产者和消费者,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枸杞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枸杞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和交易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第四条交收申报方式包括“提交方式”及“响应方式”。

“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展示。

“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并填写申报数量(部分申报需同时选择存货凭证)进行申报,申报成功的同时完成交收配对。第五条枸杞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公布的为交易商履行枸杞电子交易合同实物交收提供现货交收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六条枸杞交收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枸杞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的枸杞生产企业。

第七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将商品交付指定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枸杞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八条《厂库存货凭证》是指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由枸杞指定生产企业出具的记载该枸杞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的一定数量的枸杞有效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厂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枸杞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九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仓库提取。

第十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厂库提取。

第十一条枸杞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交易所枸杞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产品的生产企业。由枸杞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枸杞方可用于实物交收。

第十二条枸杞指定交收品牌是指由枸杞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枸杞电子合同规定的枸杞商品的注册商标。枸杞指定交收品牌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枸杞指定交收品牌》,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十三条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枸杞产品经营资质及与枸杞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拟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经审核确认后才能申报交收。持有枸杞买入方向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均可申报买入交收。

第二章《仓库存货凭证》生成与注销

第十四条枸杞入库: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按仓库要求提出《枸杞入库申请单》(见附件)。申请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品牌、等级、重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交易商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入库,否则需重新办理入库申请。

(二)货物入库

1.交易商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货物到库后,指定检验机构对到货物进行入库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

2. 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3. 检验合格后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

4. 入库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五条《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及注销

1.交易商应在电子交收系统申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后提交交易所登记确认;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仓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货物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2. 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枸杞,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交收品牌、同一等级商品组成。枸杞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持有《仓库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可在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3. 枸杞质检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重新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枸杞交收质量规定的,指定生产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负责调换货,以配合重新检验并生成新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4. 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持有的《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仓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交收匹配成功的《仓库存货凭证》,在交易所将其转换为电子《仓库提货单》后,自动作废并经由交易所注销。

第三章《厂库存货凭证》生成与注销

第十六条《厂库存货凭证》的生成

1.枸杞生产企业生成《厂库存货凭证》前,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并提交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并上传相应的《厂家质量证明》,指定交收厂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真实情况对生产企业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厂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异议后提交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一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厂库存货凭证》的申请。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的《厂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枸杞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2.《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

3.生产日期超过一年的枸杞不得生成《厂库存货凭证》。

4.每一《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枸杞,应当是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牌,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等级的枸杞。

第十七条《厂库存货凭证》的注销

《厂库存货凭证》注销是指持有电子《厂库存货凭证》的枸杞生产企业向交易所申请将其取消,或者交收匹配成功后交易所将其转换为对应的《厂库提货单》,由交易所办理《厂库存货凭证》退出流通的过程。

第四章枸杞交收流程

第十八条枸杞的现货交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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