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文物保护区划勘定策略

城乡规划·设计2021年11月第18卷总第408期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文物保护区划勘定策略马金剑1,2,高宜生3,张艳兵2(1.山东建筑大学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所,山东济南 250102; 2.山东省乡土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济南 250102;3.山东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山东济南 250102)摘要:在国土空间治理的背景下,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之际,勘定现行文物保护区划刻不容缓。
本文通过实地调研山东省226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评估保护区划对文物本体的保护效用及与周边空间的协调情况,分析现行文物保护区划存在的问题,包括对文物本体界定不准确导致保护区划过大或过小、保护区划管理规定的地位被忽视、划定缺乏协调性、表达方式混乱等。
针对实际情况与现存问题,本文提出了对现行文物保护区划的勘定策略,包括多元主体参与的动态维护机制、更具实用性的保护区划管理导则、因地制宜地划定三维保护区划、规范标准表达等,以求实现文物保护空间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中的精准落位,进而实现对文物空间的有效管控。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文物;保护区划;勘定;管控[中图分类号]TU9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892/ki.csjz.2021.31.11Strategies on the Survey and Determina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Sites ProtectionZoning in the Context of Spatial PlanningMa Jinjian1, 2, Gao Yisheng3, Zhang Yanbing2(1.Institute of Architectural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Shandong Jianzhu University, Jinan Shandong 250102, China; 2.Shangdong Provincial Local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Engineering Co., Ltd., Jinan Shandong 250102, China; 3.School of Architecture and Urban Planning, Shandong Jianzhu University, Jinan Shandong 250102, China)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national space governanc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one map” of national space, it is of great urgency to survey the existing cultural relic protection zoning. The paper conducted field investig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zones of 226 national key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units in Shandong, comprehensively evaluated the protection effectiveness of the protection zoning on the main body of cultural relics and the coordination with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and analyzed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current cultural relic protection zoning, including the inaccurate definition of the cultural relics, which leads to the protection area being too large or too small, and the status of the protection zoning management regulations being ignored, lack of coordination in delineation, confusion of expression, and so on. In view of the actual conditions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 strategy for determining the current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zoning was proposed: multi-subject involved dynamic maintenance system, adoption of more practical conservation zoning management guidelines, site-specific conservation zoning in three dimension, more standardized expressions, etc.,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accurate positioning of “one map” in the national space, to realize the effective control of cultural relic space, and to finally achieve the accur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relic space.Key words: national space planning; relics; protection zone; survey and determination; management and control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多规融合以更加精准地管制空间资源成为行业共识[1]。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文物保护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度监管,是指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技术方案编制审批、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进度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对于需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国家文物局根据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审核并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不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不需编制项目计划书,可直接编制技术方案,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四条业主单位负责编制项目计划书,所申请项目应具备近期内启动实施的条件。
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立项必要性、实施范围、项目周期、技术路线、经费估算等,内容应真实、准确、详实。
第五条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辖区内文物保存状况、病害险情和保护规划,督促、指导业主单位编制项目计划书,并按时上报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对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项目计划书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辖区内文物保存状况、以往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形成辖区内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第七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将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报送至国家文物局,并同时报送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的年度进展情况。
第八条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审批年度项目计划,根据文物保存现状和行业发展现状,确定列入支持范畴的项目,并明确年度项目计划批复意见。
第九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复意见告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业主单位。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业主单位开展技术方案编制工作。
业主单位应在项目计划批复后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照项目计划批复意见编制技术方案报批。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技术方案,应注重前期勘察研究,坚持正确的文物保护理念,保护好其历史文化价值,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并延续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国家文物局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2020)

国家文物局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5月12日第8次国家文物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2020年5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文物保护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度监管,是指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技术方案编制审批、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进度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对于需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国家文物局根据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审核并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不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不需编制项目计划书,可直接编制技术方案,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四条业主单位负责编制项目计划书,所申请项目应具备近期内启动实施的条件。
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立项必要性、实施范围、项目周期、技术路线、经费估算等,内容应真实、准确、详实。
第五条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辖区内文物保存状况、病害险情和保护规划,督促、指导业主单位编制项目计划书,并按时上报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对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项目计划书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辖区内文物保存状况、以往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形成辖区内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第七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将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报送至国家文物局,并同时报送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的年度进展情况。
第八条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审批年度项目计划,根据文物保存现状和行业发展现状,确定列入支持范畴的项目,并明确年度项目计划批复意见。
第九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复意见告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业主单位。
【精品】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

目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及战略...........................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区域协调发展...............................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城镇化与城镇体系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节市域水资源与能源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节市域重要基础设施布局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节市域重要社会服务设施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七节市域生态保护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八节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九节市域综合防灾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十节市域空间管制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规划区协调发展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规划区城乡统筹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规划区交通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规划区基础设施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9•【文号】国办发[1998]72号•【施行日期】1998.06.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9日国办发〔199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是文化部管理的负责国家文物和博物馆方面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交给地方人民政府。
(二)转变的职能。
取消指导、监督文物经营单位购销活动和经营方式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文物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
(四)指导大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五)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六)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办法;审批文物出口鉴定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八)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方面的重大问题,将文物保护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文物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和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而增加。
文物丰富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文物行政执法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文物行政执法人员。
公安、海关、工商、建设、环境保护、旅游、宗教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化、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各族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七条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向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第一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第一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首岭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首岭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1.02.15•【文号】文物保函[2011]974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北首岭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文物保函〔2011〕974号)陕西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呈报北首岭遗址保护规划的请示》(陕文物字〔2010〕170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北首岭遗址保护规划》和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进行以下修改和完善:(一)应根据以往考古资料和研究成果,有针对性地开展考古工作,加强研究,进一步摸清群建巷与群众路之间被建筑、道路占压的遗址可能埋藏区的具体情况,明确遗址的范围及整体布局,为划定保护区划及制订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应深入分析金陵河河道西侧土崖的稳定性,科学评估其对遗址安全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
(三)将保护范围划分为A、B区缺乏考古依据,应结合考古研究成果对遗址实施整体保护,建议将群建巷与群众路之间的区域作为地下文物埋藏区管理,应对保护范围东侧边界按断崖向东外扩30米作补充界划说明;保护区划的具体界划应有明确的重要节点坐标及相应文字描述;应区分保护区划管理规定与保护、整治措施,管理规定应符合《文物保护法》相关要求,结合遗址的实际情况,力求准确、具体、严格并具有针对性。
(四)应根据遗址埋深情况提出扰土深度的具体控制指标;应协调相关部门近期对群建巷采取必要的限时限吨位交通管控,远期建议群建巷向西迁移。
(五)遗址的展示利用应统筹考虑城镇建设及遗址所处滨河景观环境的特征,分层次、分类型明确展陈体系和展示内容并应注重77F3等重要遗迹的展示;在明确展示需求的基础上,可考虑进行在北部新建管理、展示建筑和利用南部现有建筑的综合比选。
(六)应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补充土地性质调整专项规划内容,制订用地性质平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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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
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文物办发[200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已于2004年7月21日经
国家文物局第1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2004年8月2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
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工作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 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
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
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
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有
效保护。
第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
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
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
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或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跨
地、市、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行政
部门指定或协调有关政府机构组织编制。
第七条 承担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单位,必须具有
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 国家鼓励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创新与
运用,提倡多学科结合,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水平。
第九条 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满足下列基本原
则和要求:
(一)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保存文物本体的真实
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
性;
(二)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考虑文物本体的组成
要素及其环境的历史格局,提高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
操作性;
(三)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地利用,统筹协调文物
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十条 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
的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保护和管理状况、考古工作状况以及研
究的历史和成果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对文物所在地的自然与
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普遍的了解,取得准确的、
充分的基础资料。
编制组织单位应配合提供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所需要的基础
资料。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
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
并编制总体保护 规划纲要。
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
内容:
(一)评估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重要性及其环境影响、社
会与人文影响;
(二)评估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保存、保护、管理和利用现
状,分析主要破坏因素;
(三)明确规划原则、性质、目标、重点和保护对象等;
(四)划分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提出管理规定;
(五)制定保护措施,包括保护工程和保护技术要求;
(六)制定相关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
(七)提出其他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八)划定功能分区,限定利用功能;
(九)制定开放计划,核定游客容量控制指标,确定展示项
目、路线组织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十)说明规划范围内拟建项目的必要性,编制选址策划,
提出建筑功能设定、规模测算和建筑设计的规划要求;
(十一)提出管理建议,确定日常养护和监测内容,考虑社
区参与计划;
(十二)编制规划分期、实施重点与投资估算,提出实施保
障。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及
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分与管理规定、文物本体的主要保护措施、利
用功能限定和游客容量控制指标等内容,应当作为保护规划的强
制性内容。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规划期内可根据要求分为近期、中期、远期。近期规划一般
不超过5年,应优先解决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亟
待实施的保护项目。
第十五条 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
说明和基础材料汇编组成。
总体保护规划纲要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深度应满足保护的
有效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
制要求》作为本办法附件与本办法一同发布并施行。
第十七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应
当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等部
门组织评审,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
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前,应征得国家文物局同
意。
第十八条 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内容进行
调整或修改,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审
批办法,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