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评估办法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一、概述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全面、科学、客观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以衡量各地区义务教育发展情况,并为改进和优化义务教育提供指导。
二、评估指标⒈学校基础设施(1)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计算机室等设施的数量和质量。
(2)运动场地:评估学校的运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包括操场、篮球场、田径场等。
(3)生活设施:评估学校是否提供饭堂、宿舍、洗手间等生活设施。
⒉师资力量(1)教师数量:评估学校教师的数量是否足够,是否能满足学生的教育需求。
(2)教师素质:评估教师的学历、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等方面。
(3)教师培训:评估学校是否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⒊学生素质(1)学生数量:评估学校学生的数量是否合理,是否超过学校所能承载的范围。
(2)学生学业成绩:评估学校学生的学业成绩,包括各科成绩和升学率等。
(3)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情况,包括文化素质、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⒋教育公平(1)教育资源分配:评估学区内不同学校之间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情况。
(2)教育质量差异:评估学区内不同学校之间教育质量的差异情况,是否存在贫富差距过大现象。
(3)民族和地区差异:评估不同民族和地区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情况。
⒌家庭教育支持(1)家庭教育环境:评估学生家庭教育环境的良好程度,包括家庭教育资源和教育方式等。
(2)家长参与程度:评估家长对孩子学业和学校活动的参与程度,是否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
(3)家庭教育指导:评估学校是否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家长正确引导孩子的成长。
三、评估方法评估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数据统计分析等。
四、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对各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情况进行分级和排名,为改进和优化义务教育提供参考依据。
附件:⒉评估数据统计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⒈义务教育:指国家规定的必须受教育的阶段,一般为小学和初中阶段。
最新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标准资料

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政府保障程度评估
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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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
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
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义务教育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由政府提供的为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的9年免费教育,是培养人才、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教育阶段。
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各级政府需要进行督导评估,以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质教育的公平获得。
下面将针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强化政府责任为了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府在整个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因此,督导评估细则应明确界定政府的责任,并对其进行监督。
政府应确保义务教育资源的均衡分布,包括教师配备、教育设施建设等。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控和管理,防止资源的不平衡分配。
二、建立均衡发展评估指标体系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指标可以包括学校建设和发展、教育资源配置情况、教育质量等方面的细节内容。
同时,评估指标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以促进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完善评估方法督导评估的方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评估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既考虑学校实际情况,又兼顾统计数据的客观性。
督导评估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听取师生和家长的意见、分析评估报告等方式进行。
四、加强信息公开和沟通交流为了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府需要主动开展信息公开和与学校、教师、家长等相关方进行沟通交流。
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评估结果,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
政府还可以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建立沟通机制等方式,与学校和家长密切合作,共同推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五、加强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督导评估的结果不仅仅是为了了解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更重要的是为了促使问题的解决和进一步发展。
政府应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弥补教育差距。
同时,评估的结果还可作为学校建设和教师培训等方面的依据,进一步提升教育质量。
综上所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应明确政府责任、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评估方法、加强信息公开和沟通交流,并加强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完整版)河北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评估办法

附件河北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具体办法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县域义务教育城乡和校际差距,加快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整体提升县域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7〕6号)和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为做好我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现制定如下具体办法。
一、对象与范围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为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为县)。
督导评估的范围是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列入国家教育事业统计中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初中、特殊教育学校。
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须具备以下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 1 -二、内容与标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部分数据源自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数据。
(一)县域义务教育资源配置资源配置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不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不足50人的教学点)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以下7项指标,同时评估这7项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
具体标准如下:1.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2.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3.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4.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5.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6.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7.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 2 -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一:评估目的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评估,旨在全面了解各地区教育资源的分配情况,发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保障每个孩子都能获得良好的教育。
二:评估内容1. 教育资源配置评估a. 学校数量评估:评估各地区学校数量是否与学生人数相匹配,是否存在学校数量不足或过剩的情况。
b. 师资队伍评估:评估各地区的教师数量与质量,包括教师岗位设置、教师资质、教师培训等情况。
c. 教育设施评估:评估各地区的教育设施建设情况,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设施的数量和质量。
d. 教育经费评估:评估各地区的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包括教育经费占GDP比例、教育经费分配情况等。
2. 教育质量评估a. 学生学业水平评估: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包括考试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
b. 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评估各地区的教学质量,包括师生互动、教学方法、学校课程设置等。
c. 学生综合素质评估:评估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情况,包括体育、艺术、科技、创新等方面。
3. 教育公平评估a. 区域差异评估:评估不同地区之间的教育资源分配差异情况,包括城乡差异、东西部差异等。
b. 家庭背景评估:评估各地区不同家庭背景学生接受教育资源的公平性,包括农村家庭、贫困家庭等。
4. 评估方法a. 统计分析法:通过对各项指标进行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得出评估结果。
b. 调查问卷法:通过设计问卷,开展对教师、学生和家长的调查,了解他们对教育资源分配的认知和满意度。
c. 实地考察法:通过实地考察学校、教育设施等情况,获取直观、真实的评估数据。
5. 评估结果与改进措施a. 提出评估结果:总结评估结果,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b. 提出改进措施:针对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调整教育资源配置、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育公平性等。
附件:1. 调查问卷模板2. 相关数据统计表格3. 实地考察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义务教育: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基本教育阶段,在中国为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

学
校
标
准
化
建
设
10分
B4
布局调整
(6分)
C10按照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合理规划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布局。(6分)
查有关规划。1.编制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明确永久性保留学校、过渡性保留学校和撤并学校,经县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印发(3分)。2.稳步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新建学校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3分)。☆经核实,薄弱学校改造工作未完成,中小学生标准课桌椅配备率、标准食堂配备率和寄宿制学校一生一铺及宿舍楼内洗浴、如厕率未达到100%的,暂缓通过评估验收,待整改后复核确认。
C2县(市、区)政府实行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城乡中小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中小学安全管理制度。(2分)
查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相关档案:1.县(市、区)政府成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1分)。2.建立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中小学安全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学校周边环境和治安状况良好,校园校车安全(1分)。
B11
教育质量(12分)
C21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择校”问题明显改善。(4分)
查文件、统计报表。1.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100%(1分);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3%(1分)。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每所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公布招生人数(1分),择校问题明显改善(1分)。
C22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计划。(3分)
C15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围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创新教师队伍建设活动载体。(5分)
查有关文件、实施方案、“比教学、访万家”工作评价方案、教师家访手记等。1.“比教学、访万家”工作实现三个100%的目标(3分)。2.建立“比教学、访万家”工作考核评价体系(1分)。3.“比教学、访万家”工作评优指标向农村倾斜(1分)。
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

2.0
四
素质
教育
与
学生
发展
17.优质高效实施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所有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开发开设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校本课程。
(1)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课时总量符合课程计划要求,无随意停开国家课程、减少教学课时、变更质量要求的行为。
(2)所有初中学校按规定公布分配指标、推荐条件、录取程序、录取结果,综合衡量、规范推荐。
2.0
二
规
划
布
局与
办
学
条
件
6.合理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新农村建设、城区改造、新城建设按规定配建中小学。
(1)合理规划、设置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纳入区域学校布局统一规划,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要。
(2)按照教育部“逐步实现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分离”的要求规划并促进所有义务教育学校独立办学、均衡发展。
(1)所有学校均衡编班,不分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等,无各种变相违规行为。
5.0
5.四星级普通高中等优质学校将70%以上的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所有初中学校。
(1)区域所属四星级高中均按70%的比例分配招生指标并第一批录取,凡在本区域内招生的他属四星级高中均能执行。
(2)所有初中学校按规定公布分配指标、推荐条件、录取程序、录取结果,综合衡量、规范推荐。
附件:
江苏省县(市、区)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
主要指标
评估要点
分值
一
普及
巩固
与
机会
均等
1.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9%以上,辍学现象基本消除。
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附件: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县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主要指标》和《江苏省推进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从2012年起,我省将对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组织督导评估。
为保证督导评估工作科学规范地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大力推进区域教育基本实现教育公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质量内涵、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工程。
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坚持优先发展、区域一体,改革创新、激发活力,促进公平、提升质量,示范引领、有序推进的原则科学推进。
二、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对象为我省所有县(市、区)以及具有义务教育事业管理职能的非行政区划的开发区、高新区。
督导评估的时序进度原则上执行《江苏省推进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划》,坚持“成熟一个、申报一个、评估一个”的推进策略。
省辖市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做好统筹规划、创建指导和自评申报组织工作。
三、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主要程序:(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建设要点,制定创建规划,加强建设,在市人民政府审核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提出督导评估申请。
(二)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督导评估工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和省教育评估院具体实施。
评估的方式主要包括材料评审、公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社会满意度调查、现场考察等。
社会满意度调查作为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独立环节,将委托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其结果将作为是否进入现场考察程序的重要依据。
(三)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审核督导评估结论报省政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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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第二章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具体包括: (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 (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 (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 (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七)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第七条政府保障程度评估通过以下15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具体包括: (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二)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三)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四)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五)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 (六)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 (七)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 (八)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九)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 (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十一)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十二)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 (十三)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 (十四)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 (十五)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 以上15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八条教育质量评估通过以下9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具体包括: (一)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 (二)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三)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四)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五)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 (六)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七)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八)无过重课业负担; (九)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以上9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九条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对象包括: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 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不予认定: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择校行为;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二条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申请评估认定的县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由各省(区、市)报送教育部申请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教育部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检查。 教育部将根据审核结果,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教育部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通过认定的县进行复查。 各省(区、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通过国家认定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监测和复查。
第四章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结果,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县给予表彰,并对其工作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七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连续两年下滑的县,将撤消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有关内容说明附件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办法》有关内容说明 1.《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称的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完全中学、特殊教育学校。 2.督导评估主要依据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进行。 3.《办法》第六条中对资源配置评估时,不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及不足50人的教学点。 4.《办法》第六条中所使用的评估方法是计算小学(初中)各项指标的差异系数。差异系数也叫变异系数或离散系数,是一组数据的标准差与其均值之比,并将学校规模对均衡程度的影响作为调节因素。小学(初中)各项指标的差异系数值越大,反映均衡水平越低;差异系数值越小,反映均衡水平越高。 5.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网络多媒体教室数、教学仪器设备值、体育运动场馆面积、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等四项指标需要做拆分处理。九年一贯制学校,需根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1:1.1”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部占有部分分别作为单独小学、初中数据。完全中学,需根据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2”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初中部占有部分作为单独初中学校数据。十二年一贯制学校,需根据小学、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1:1.32”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部占有部分分别作为单独小学、初中数据。对于少数地区存在的小学附设幼儿班、初中附设小学班、高中或中职附设初中班的情况,可按照上述办法做相应比例的拆分。 6.《办法》第九条社会认可度调查的抽样数量,原则上按被评估县常住人口的1.5‰确定。问卷调查对象中,学生家长的比例不低于50%,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 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基本情况(表Ⅰ) 1.“自然情况”和“经济情况”按评估前一年国家(地方)统计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填写。其他数据按最新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填写。 2.“人口总数”和“农业人口数”按常住人口统计。 3.小学教学班数、在校学生数、教职工数和专任教师数中,包括一贯制学校中的小学部、教学点;初中班数、学生数、教职工数和专任教师数中,包括一贯制学校中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二、小学、初中资源配置基本情况(表Ⅱ-1/2) 1.表Ⅱ-2中“该校综合评估是否达标”列,达标的填“1”,不达标的填“0”。 2.表Ⅱ-2中如某学校的某项指标值不达标,请将该指标值所在格,用浅色阴影背景做标识。 3.表Ⅱ-1/2小学包括普通小学、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50人及以上教学点,初中包括独立初中、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每所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单独一行填写。每所一贯制学校和每所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单独一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