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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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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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法规司、通关业务司、卫生检疫监管司、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检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总局信息中心: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直属局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计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用,认真落实检验检疫各项监管规定,确保检验检疫各项工作稳定有序开展以及把关服务职责的有效落实。

二、各直属局应按规定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在门户网站、申报大厅等处将收费文件等及时向出入境关系人公示、宣传,同时对外公布业务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对不按规定执行收费政策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根据《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于报检日期在1月1日之前的,按原收费标准计收费,对属于2012年第4季度免收费范围的,免收相关费用;报检日期在1月1日之后(含当天)的,按调整后收费标准计收费。

报检日期指系统生成正式报检号的日期。

四、转单货物收费主体确定原则(一)对在产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收取货物检验检疫费。

(二)同一报检批中,检验检疫类别含“P”或“R”的非食品加工设备类的入境流向货物,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收取货物检验检疫费。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辽宁省转发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辽宁省转发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辽宁省(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法规标题】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字号】财综[2011]104号∙【颁布时间】2011-11-14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10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贸促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就我市国有企业改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改制范围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控股(集团)公司所投资或所属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必须进行改制。

其中,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拟破产和长期停产的国有企业,不列入改制范围。

二、改制目标通过继续深化改革和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到2010年,我市国有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近期目标:全市地方国有企业中的工厂制企业要全面完成改制任务;《公司法》颁布前设立的公司要进行规范;除影响全市经济的大集团、大公司进行授权经营及少数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一般不设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原则上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有关改制的程序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1〕2号)执行。

三、改制种类(一)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好、产品有市场、效益好的企业可按照《公司法》改制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可按照《公司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在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创造条件。

(二)债转股企业1.国家批准债转股实施方案的企业。

要以新股东进入为契机,可整体改制设立新公司或分离非主业和非经营性资产后设立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委等部门三门峡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委等部门三门峡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委等部门三门峡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5•【字号】三政办[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委等部门三门峡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三政办〔2004〕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建委、计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编办、国土资源局、经贸委、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制定的《三门峡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三门峡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市建委、市房管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国土资源局、市经贸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为推动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科技型企业转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豫政办〔2003〕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原则,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二)改革目标:全市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国有事业单位改为混合所有制的科技型企业,依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山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

山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企业改制,有关政策问题,转发通知【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财税﹝2004﹞3号【发文日期】2004-03-02【实施时间】2004-03-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包括经县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

二、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经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或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政府原行业性行政管理部门(如商业局、机械局、一轻局)进行企业化改造,成为代当地政府或国资局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在其组建过程中,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划形成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反映的是原部门下属各国有企业中占有的国有资产净值,原在下属各国有企业中已贴印花有效。

未贴花部分(含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

三、《通知》第三条“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是指将原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转移到改制后的新企业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其它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四、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其印花税的征免由改制后新企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凡经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其印花税的征免由主管地税机关层报省地税局核准;经市级及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其印花税征免核准权限由各市自定。

改制后的新企业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改制的证明材料及原企业已贴印花的证明资料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把关,及时、准确地将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编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编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内蒙古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内蒙古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内蒙古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内发改价字[2004]1222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内蒙古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04]1222号)各盟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清理收费的工作,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通知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逐项清理,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4年8月底分别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

逾期不报的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收费资格。

二、盟市清理收费工作,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尽快做出部署。

已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包头、通辽分片收费科长座谈会完成清理工作的盟市,要对照本通知要求,查遗补漏,把清理工作进一步抓实抓细,并在2004年8月底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送清理结果。

三、当前,搞好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按照通知要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抓紧做好这项工作。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略)二00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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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对企业实
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98]建房产字第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直辖市、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
称“三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对企
业实行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通知》
精神执行。凡“三改”企业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除
此之外不再收取勘察丈量等其他费用。
为了保证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改”企业以外的权利人进行房屋权属
登记,原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低于10元的按10元收取;产权登记费、勘察丈量等费用,
在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标准前,按地方物价部门原确定的标准收取。
特此通知。
品味人生

1、不管鸟的翅膀多么完美,如果不凭借空气,鸟就永远飞不到高空。想象
力是翅膀,客观实际是空气,只有两方面紧密结合,才能取得显着成绩。
2、想停下来深情地沉湎一番,怎奈行驶的船却没有铁锚;想回过头去
重温旧梦,怎奈身后早已没有了归途。因为时间的钟摆一刻也不曾停顿过,
所以生命便赋予我们将在汹涌的大潮之中不停地颠簸。
3、真正痛苦的人,却在笑脸的背后,流着别人无法知道的眼泪,生活
中我们笑得比谁都开心,可是当所有的人潮散去的时候,我们比谁都落寂。
4、温暖是飘飘洒洒的春雨;温暖是写在脸上的笑影;温暖是义无反顾的
响应;温暖是一丝不苟的配合。
5、幸福,是一种人生的感悟,一种个人的体验。也许,幸福是你风尘
仆仆走进家门时亲切的笑脸;也许,幸福是你卧病床上百无聊赖时温馨的问
候;也许,幸福是你屡遭挫折心灰意冷时劝慰的话语;也许,幸福是你历经艰
辛获得成功时赞赏的掌声。关键的是,你要有一副热爱生活的心肠,要有
一个积极奋进的目标,要有一种矢志不渝的追求。这样,你才能感受到幸
福。
6、母爱是迷惘时苦口婆心的规劝;母爱是远行时一声殷切的叮咛;母爱
是孤苦无助时慈祥的微笑。
7、淡淡素笺,浓浓墨韵,典雅的文字,浸染尘世情怀;悠悠岁月,袅
袅茶香,别致的杯盏,盛满诗样芳华;云淡风轻,捧茗品文,灵动的音符,
吟唱温馨暖语;春花秋月,红尘阡陌,放飞的思绪,漫过四季如歌。读一段
美文,品一盏香茗,听一曲琴音,拾一抹心情。
8、尘缘飞花,人去楼空,梦里花落为谁痛?顾眸流盼,几许痴缠。把
自己揉入了轮回里,忆起,在曾相逢的梦里;别离,在泪眼迷朦的花落间;心
碎,在指尖的苍白中;淡落,在亘古的残梦中。在夜莺凄凉的叹息里,让片
片细腻的柔情,哽咽失语在暗夜的诗句里。
9、用不朽的“人”字支撑起来的美好风景,既有“虽体解吾犹未变兮”
的执着吟哦,也有“我辈岂是蓬蒿人”的跌宕胸怀;既有“我以我血荐轩辕”
的崇高追求,也有“敢教日月换新天”的豪放气魄。 33 我是一只蜜蜂,
在祖国的花园里,飞来飞去,不知疲倦地为祖国酿制甘甜的蜂蜜;我是一只
紫燕,在祖国的蓝天上,穿越千家万户,向祖国向人民报告春的信息;我是
一滴雨点,在祖国的原野上,从天而降,滋润干渴的禾苗;我是一株青松,
在祖国的边疆,傲然屹立,显示出庄严的身姿。
10、母爱是一滴甘露,亲吻干涸的泥土,它用细雨的温情,用钻石的
坚毅,期待着闪着碎光的泥土的肥沃;母爱不是人生中的一个凝固点,而是
一条流动的河,这条河造就了我们生命中美丽的情感之景。
11、青春是盛开的鲜花,用它艳丽的花瓣铺就人生的道路;青春是美妙
的乐章,用它跳跃的音符谱写人生的旋律;青春是翱翔的雄鹰,用它矫健的
翅膀搏击广阔的天宇;青春是奔腾的河流,用它倒海的气势冲垮陈旧的桎梏。
12、失败,是把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成功,是把有价值的东西包
装给人看。成功的秘诀是不怕失败和不忘失败。成功者都是从失败的炼狱
中走出来的。成功与失败循环往复,构成精彩的人生。成功与失败的裁决,
不是在起点,而是在终点。
13、母爱是一缕阳光,让你的心灵即便在寒冷的冬天也能感受到温暖
如春;母爱是一泓清泉,让你的情感即使蒙上岁月的风尘仍然清澈澄净。
14、不要吝惜自己的爱,敞开自己的胸怀,多多给予,你会发现,你
也已经沐浴在了爱河里。
15、奉献是爱心,勇于付出,你一定会收到意外之外的馈赠。
16、人生就像一条河,经历丰富,才能远源流长。伟大的一生,像黄
河一样跌宕起伏,像长江一样神奇壮美。 人生就像一座山,经历奇特才能
蔚为大观。伟大的一生,像黄山一样奇峰迭起,像泰山一样大气磅礴。 经
历就是人生的硎石,生命的锋芒在磨砺中闪光;经历就是人生的矿石,生命
的活力在提炼中释放。 经历就是体验,经历就是积淀。没有体验就没有生
存的质量;没有积淀,就没有生存的智慧。人生的真谛在经历中探寻,人生
的价值在经历中实现。
17、生命不是一张永远旋转的唱片;青春也不是一张永远不老的容颜。
爱情是一个永恒的故事,从冬说到夏,又从绿说到黄;步履是一个载着命运
的轻舟,由南驶向北,又由近驶向远。
18、过去与未来,都离自己很遥远,关键是抓住现在,抓住当前。
19、采一点晨曦,装点一天的清新,捧一把阳光,温暖一季的心情。
雨中潇洒走一回,去释放心底的罗曼蒂克。一段白云下的遐想,找回的是
心灵空间的宽广和飞翔。听一曲欢快流畅音乐,脸上没有了忧郁的浮云,
心中燃烧着一团艳阳。把笑意写在脸上,人生四季的良辰美景,即如小桥
流水,也如风清月明!
20、生命本是一场漂泊的漫旅,遇见了谁都是一个美丽的意外。我珍
惜着每一个可以让我称做朋友的人,因为那是可以让漂泊的心驻足的地方。
有时候会被一句话感动,因为真诚;有时候会为一首歌流泪,因为自然。要
快乐,不止此时,而是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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