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5号)
(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该办法试行取得经验后,国家计委将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自行招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000年七月一日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拥有3(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向国际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他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

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 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自行招标的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自行招标:(一)招标人依法具备招标资格;(二)招标人依法取得招标项目所需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招标人依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四)招标人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示;(五)招标人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自行招标:(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招标人未取得招标资格的项目;(三)招标人未取得招标项目所需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项目;(四)招标人未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项目;(五)招标人未编制招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示的项目。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公示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投标人须知;(三)评标办法;(四)合同条款;(五)技术规格、技术标准;(六)投标文件格式;(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全文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一)招标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投资估算等;(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三)投标截止时间;(四)投标保证金要求;(五)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一、工程物资采购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4号)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7.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8。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12号)9.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10。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9号)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4年第11号)1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14。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1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27号)1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6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18.《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6号)19.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20。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地市计委、省各有关厅局、有关公司:现将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5号令)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上述两令中需由省制定具体配套实施办法的部分,将另行制定发布。
附:1、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3、《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特急计政策〔2000〕868号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新疆兵团计委: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的规定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附:指定媒介通讯地址二○○○年六月三十日附:指定媒介通讯地址中国日报:xxxxxx15号xx日报社(100029)电话:转广告部传真:xx经济导报: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中国经济导报社(100053)电话及传真:xx建设报:xxxxxx建设报社(100037)电话及传真:xx采购与招标网: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603 (100032)电话:,,传真:,e-mail:xx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5号令改)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7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 其他材料。
项目采购管理课后习题(1-10)带答案-2015吴守荣

目录第一章 (2)第二章 (6)第三章 (10)第四章 (15)第五章 (20)第六章 (23)第七章 (27)第八章 (31)第九章 (34)第十章 (37)第一章判断题1.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2.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可以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X)单选题1.项目采购按采购内容不包括(D)A 货物采购B 土建工程采购C 咨询服务采购D 招标采购2.以下不属于项目周期阶段的是(D)A 鉴定阶段B 准备阶段C 谈判阶段D 规划阶段3.项目招标采购方式不包括(D)A 国际竞争性招标B 有限国际招标C 国内竞争性招标D 直接采购多选题1.采购计划编制的依制包括(AB)A 产品说明B 约束条件C 采购文档D 合格的卖主清单E 合同2.供方选择的方法包括(CDE)A 自制外购分析B 标准表格C 加权系统D筛选系统E独立估算3.国内竞争性招标适用于下列(ABC)情况。
A 合同金额小B 劳力密集型的土建工程C 在国内能够采购到货物或工程,其价格低于国际市场的价格D 有能力提供所需货物的供货商、服务的提供者或工程的承包商数量有限E 所需设备具有专营性,只能从一家厂商购买思考题1.项目采购管理有哪些主要过程?答:采购管理主要有6个过程。
分别为:1.采购计划编制。
2.询价计划编制。
3.询价。
4.供方选择。
5.合同管理。
6.合同收尾。
2.项目采购的方式有哪些?答:采购方式可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大类。
招标采购包括: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国际或国内询价采购(通常称为“货比三家”)、直接签订合同和自营工程。
3.我国项目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哪些?答: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
2000年1月1日实行。
第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5号令(2013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该办法试行取得经验后,国家计委将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自行招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年七月一日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应用范围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招标条件条例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自行招标申请条例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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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5号)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该办法试行取得经验后,国家计委将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自行招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000年七月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第七条国家计委审查招标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影响国家计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计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
面材料有遗漏的,国家计委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自行招标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按本办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国家计委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
理招标事宜的,非法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人自行招标活动的,由国家计委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