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公共资源交易专业知识测试卷六

公共资源交易专业知识测试卷六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请选择正确答案第1题: 某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的施工交由分包单位完成,就分包工程的施工而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B、应由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C、应由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D、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责任第2题: 某建筑公司与某安装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约定质量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由双方各自承担50%。
施工中由于安装公司技术问题导致质量缺陷,造成工程20万元损失,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单位可以向建筑公司索赔20万元B、建设单位只能向安装公司索赔20万元C、建设单位只能向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分别索赔10万元D、建设单位不可以向安装公司索赔20万元第3题: 某工业园区规划设计项目招标,招标人选派园区管委会的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进入评标委员会。
在此情况下,至少还需要从规定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
A、3人B、4人C、5人D、7人第4题: ( )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A、偏差B、重大偏差C、细微偏差D、商务偏差第5题: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 )的罚款。
A、5000元B、一万元以下C、五万元以下D、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第6题: 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
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承担。
B、投标人C、招标人与投标人D、代理机构第7题: 招标人接收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文件时,发现投标文件没有密封的,招标人应()。
A、不予受理B、予以废标C、受理后交评标委员会处理D、予以受理并帮助密封第8题: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允许投标文件中有两个及以上投标报价的情形是()。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一、引言工程建设项目是国家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模和范围的确定对于项目招标和合同签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详细阐述,旨在规范和引导相关项目的招标过程,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二、招标范围的界定1. 项目类型: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建筑施工、市政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多个类型。
具体的招标范围将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和规范》等。
2. 项目规模: 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一般是通过项目的总投资、建筑面积、工作量等综合考虑确定的。
不同类型的项目有不同的规模标准,需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进行区分。
三、招标规模标准的制定1. 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主要根据项目的总投资和设计要求来确定。
例如,公路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可以根据项目的长度、单程车道数、桥梁数量等进行评估。
2. 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项目的规模标准主要考虑建筑面积和建筑物类型。
例如,住宅建筑项目的规模可以根据建筑总面积来确定,而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项目可以根据总建筑面积和层数来评估。
3. 市政工程: 市政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主要考虑城市规模、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因素。
例如,城市道路改造项目的规模可以根据道路长度、车道数、行人通行能力等来确定。
4. 装修装饰工程: 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主要考虑装修面积和装饰要求。
例如,公共场所的装修装饰项目可以根据总装修面积和室内设计要求来评估。
四、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用1. 项目招标: 根据相关规定,所有达到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进行公开招标,确保项目的公平竞争和质量。
2. 合同签订: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签订阶段,应将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作为重要依据,明确项目的工程量和质量要求,确保双方的权益。
3. 监督检查: 相关监督部门应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质量。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8•【字号】苏政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2004年5月18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江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江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了柏忌,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
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
在种种历练之后,他们可以学会如何独立处理问题;如何调节情绪与心境,直面挫折,抵御压力;如何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去应对每一次挑战。
往往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自信,独立性和处理问题了柏忌,下一个洞你就为抓了老鹰而兴奋不已。
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项目;(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管道、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项目;(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管道、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六条国家融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四)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应当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装备采购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
这些项目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以确保项目的公平竞争和合理定价。
其次,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是指项目的规模大小、投资额、工程量等方面的标准要求。
在制定规模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项目的技术、经济、环境等因素,确保规模标准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
另外,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相适应。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的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发展需求。
最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要求。
在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最小化,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同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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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
1、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项和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总投资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家融资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的;(二)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建设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
(五)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六)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十一条属于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范围,但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投资总额在第八条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的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重要设备和材料包括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由省政府依法确定,各地、各部门不得再行制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