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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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会议开支标准的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发〔1989〕10号

【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10.14

【实施日期】1989.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党政

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会议开支标准的规定(试行)

(1989年10月14日苏政发〔1989〕10号)

为了端正党风,推进廉政建设,坚决刹住用公款吃喝风,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的规定》(中办发〔1989〕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实事的决定》的精神,现将我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参加会议费用开支标准规定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在省内进行公务活动,包括上级到下级(含到企业、事业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同级之间、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从事上述公务活动,在住所就餐时,应购买餐券就餐,自行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后按规定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在本埠不能回家或回单位吃饭,在外埠不能回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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