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苏省拥军优属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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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1999〕5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4.07
【实施日期】1999.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7日苏政办发〔1999〕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优抚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
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努力做好优抚工作,在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和提高优抚对象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在新形势下优抚工作也出现了
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优抚对象抚恤标准偏低,部分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的生活难、住房难、治病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优抚工作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

我省现有各类优抚对象近300万人,他们是革命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重视优抚工作。

我省有着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

2020江苏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20江苏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20江苏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20江苏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标准: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民政局获悉,南京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包括在乡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抚恤补助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抚恤补助待遇。

同时调整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

据悉,此调整新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原国民党抗战老兵救助金上调去年7月,国家民政部首提“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纳入保障”的政策,南京市是江苏省最先启动调查摸底的城市。

去年7月份,现代快报曾独家报道,南京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将纳入社会福利保障范围。

10月底,任时雪和孙道成成为南京首批领到生活困难救助金的两位原国民党老兵。

不到一个月,又有13位南京的抗战老兵身份获得认定,按规定享受每月2180元的救助金。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昨天,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向现代快报记者介绍,目前,南京已将认定过的15名符合条件(无业、家庭生活困难)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纳入救助范围,他们的救助标准是参照抗日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执行。

去年7月1日起,抗日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金是每月2180元。

根据随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的自然增长机制,今年7月1日起,标准提高到2370元。

“这个标准是7月1日执行,全市各个区正在落实中。

因为各种抚恤金,有的是按月发,有的是按季度发,总之,我们要求是年内必须发到位。

”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身边有抗战老兵请打快报热线96060“这份关爱让老兵们感到温暖,感谢!南京民政走在全国前列,为南京民政点赞!”昨天一早,得知抗战老兵救助金上调的消息后,南京关爱抗战老兵志愿者联盟负责人钱肖松感叹,这对老人们来说,是最大的精神抚慰,表明他们没有被忘记。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第一、二批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经过认定,获得救助后,南京关爱抗战老兵志愿者联盟的志愿者们又向民政部门提供了两位抗战老兵的材料,他们分别是高淳的韩辉先和六合的吴从道。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解读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解读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解读索引号:--- 文号:江苏民政杂志生成日期:2010-01-05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1991年7月23日,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17年来,江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该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情况,执行中还遇到了一些新问题。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为了保障我省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总体要求,省民政厅在总结我省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送审稿)》,报省政府审议。

省法制办书面征求了省发改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教育厅、建设厅、公安厅、人事厅、农林厅、国土厅、审计厅、地税局、物价局、统计局、省残联、省军区等16个部门和13个省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2006年9月,省法制办会同省民政厅赴常州市新北区、南通市海安县进行了调研,听取地方政府、优抚对象对送审稿的意见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民政厅对送审稿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并召集省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协调,形成了《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

2007年6月,省政府于利中副秘书长召集省有关部门进行了协调。

2007年12月7日,张九汉副省长再次召集省有关部门听取意见,根据会议精神,对《实施办法(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2008年2月29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实施办法》。

一、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这次修订出台的《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总结了我省多年来优抚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并针对当前优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综合分析了各方面的意见,对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和补充。

特别是在抚恤经费保障渠道、优抚保障内涵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更符合我省实际,操作性和针对性更强。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第一条: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落实国家拥军优属政策,为军人提供优质的工作环境和服务,保障军属的合法权益,增强军人的战斗力和士气。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军队单位和部门,包括军人和其家属。

第三条:权益保障1. 军属享有与军人同等的工作机会和待遇,不得因军属身份不合理限制其工作发展和晋升机会。

2. 军人家属享有相应的生活福利待遇,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

3. 军人家属享有与军人同等的就业优先权,单位应积极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确保其正常就业。

第四条:工作环境1. 军属工作的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军属能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2. 单位应加强军属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军属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待遇保障1. 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军人家属提供住房保障,确保其有合适的住房条件。

2. 单位应为军人家属提供医疗保障,包括医疗服务和费用报销。

3. 单位应为军人家属提供必要的教育保障,包括子女入学的优先权和相应的教育补贴。

第六条:社会支持1. 单位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支持军属的工作和生活。

2. 单位应组织军属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军属的社会参与度和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监督和评估1. 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军属工作制度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2. 单位应定期对军属工作制度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不断完善制度。

第八条:违纪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单位应根据相应的纪律和法规进行处理,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其他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制度生效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法规类别】优抚制度【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0.26【实施日期】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人抚恤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填发《烈士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0•【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已于2008年2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二○○八年三月二十日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人抚恤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07•【字号】苏政办发〔1999〕50号•【施行日期】199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1999年4月7日苏政办发〔1999〕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优抚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努力做好优抚工作,在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和提高优抚对象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在新形势下优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优抚对象抚恤标准偏低,部分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的生活难、住房难、治病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优抚工作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

我省现有各类优抚对象近300万人,他们是革命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重视优抚工作。

我省有着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国防教育,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要将优抚保障作为重要内容,作出安排,抓好落实。

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优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范本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范本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兵部队的组织管理,提高民兵部队的战斗力,规范拥军优属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拥军优属工作的目标和原则第二条拥军优属工作的目标是:(一)加强军民融合,深化军民共建共享;(二)关心关爱军人和军属,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三)发挥军人军属的重要作用,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四)加强对军属的法律保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拥军优属工作的原则是:(一)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二)公平、公正、法治;(三)廉洁、高效、服务;(四)依法保护合法权益。

第三章拥军优属工作的内容和措施第四条拥军优属工作的内容包括:(一)关心关爱军人和军属的生活困难,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二)优化配套设施,改善军属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三)加强军属的法律援助和维权工作;(四)提升军属的职业技能和培训水平;(五)落实军属的待遇和福利政策;(六)加强对军属的就业服务和创业指导;(七)确保家庭军属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拥军优属工作的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拥军优属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二)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军属的知晓度和参与度;(三)完善军属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便利的信息服务;(四)加强对军属的法律教育和权益保护;(五)组织开展各类关爱军属的活动;(六)建立健全军属奖励和激励机制;(七)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和协作。

第四章责任和监督第六条拥军优属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做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

第八条军属自身也要积极参与拥军优属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为拥军优属工作的改善和完善贡献力量。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有关拥军优属工作的规定和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部分将予以废止。

第十条本制度中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军属,是指军人的亲属和随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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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苏省拥军优属条例文档Document of regulations on supporting the army and gi ving preferential treatment to families in Jiangsu Provin ce in 2020
2020年江苏省拥军优属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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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军优属条例的制定支持了国防建设,下面小泰为大家
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江苏省拥军优属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抓好拥军优属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实现拥军优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

二、各地要运用多种形式,对全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
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牢固树立“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观念,在全省上下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努力为广大优抚对象排忧解难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地帮助部队解决在战备执勤、军事训练、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按有关规定按时、按量、按质保证部队粮、油、水、电、煤、气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并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

驻军用电、用水、用气需要增加的,应优先办理增容手续。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军队转业、复员和离退休干部要按国家安置政策给予妥善安置。

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随军、随调家属工作安置,分别由安置部门及劳动、人事部门在接到部队完备手续后半年内妥善安排好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五、对军队因国防工程、训练、营建、农副业生产等必须征用的土地,各地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批、审核手续。

驻城市部队(含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由上级下达经费指标,用国防经费开支建造营房等基础设施的,免交各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部队办的企业和民兵以劳养武企业,各级工商、税务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办理生产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和交纳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融部门应在贷款资金上予以扶持,各有关部门在原材料、技术、管理、信息、销售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

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
保护和管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

对军地有争议的问题,要主动协商,妥善处理。

对破坏部队国防、通讯、训练、教育营房和生产等设施以及人民防空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

八、各地无论以何种投资方式修建和何种经营方式管理
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和各类停车场,对军车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有条件的收费站要设立有明确标志的军车通道,没有条件设立军车通道的收费站,要优先保证军车的顺畅通行。

九、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以任何名义向部队摊派各种
费用。

十、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
享受抚恤定补的革命伤残军人、在乡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减免义务工和村提留、乡统筹费。

十一、积极协助驻军改善官兵的物质文化生活。

要积极
向部队提供技术、资金和优良品种,帮助部队发展农副业生产。

各地要协助建制团以上部队和驻地偏僻的部队基层单位建立健全文化活动设施。

十二、现役军人子女和革命烈士子女在施教区入学入托的,应优先安排。

现役军人子女因特殊情况需进非施教区入学入托的应给予照顾。

夫妇双方均为海边防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和革命烈士子女,需到监护人所在施教区普通中小学借读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安排就近入学并免收借读费。

革命烈士子女和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报考普通高校,可加20分投档;革命烈士子女报考中专校,可加20分投档,并在减免学杂费等方面给予照顾。

十三、积极配合和支持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活动。

对评为先进连队的连长、指导员和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家属,各地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凡当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5%;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第二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7.5%;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第三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10%。

优秀士兵退伍后应优先安置、优先培训、优先录用,符合当基层干部条件的要及时推荐和选拔,认真培养使用。

十四、教育适龄青年认真履行兵役义务,严密组织实施兵员征集工作,保证向部队输送优质兵员。

征兵中发生事故和
责任退兵的单位和地区,不得评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

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五、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在国家基本标准抚恤的基础上,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实际水平,按“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提高他们的定期抚恤标准,并逐步建立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十六、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人均收入的70%;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原则上按照《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执行,但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25%。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优待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人均收入的25%。

对其他享受国家抚恤的对象,也要给予适应优待。

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优待金标准。

十七、在全省范围实施现役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立功奖励制度。

对被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
一、二、三等功的现役军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宣扬他们的功绩;对立功的现役军人的家属奖励标
准为: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20%;二等功的不低于40%;一等功以上的不低于50%。

在乡老复员军人凡是战争年代荣立三等功的每人每年奖励不低于60元;二等功的不低于120元;一等功以上的不低于180元。

十八、进一步完善群众性拥军优属服务网络,努力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

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对他们按规定到部队的探亲假应予批准,路费应予报销,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要积极帮助优抚对象家庭发展生产,鼓励其勤劳致富,扶持他们奔小康。

对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要采用党员干部包扶、企户挂钩、实行社会供养等办法,使他们尽快过上小康生活。

十九、各地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优扶对象要给予一定的优待照顾。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分配或租售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时,现役军人应当计算为分房人口;家居城镇的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和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有工作单位的,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无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安居工程”有关规定优先解决;特殊困难的,由所在区、县的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家居农村的现役军人
家属住房困难需要自建房的,当地政府应当在宅基地、建房材料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十、各地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优抚对象要给予一定的优待减免政策。

对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已实行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不设立个人医疗帐户,个人也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未实行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仍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不得将定额经费包干到个人,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其他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优抚对象,因治病医疗费用自身无力支付的,由各地卫生部门在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医疗减免费中优先给予照顾,其医疗费减免比例由各地自定。

二十一、各地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对革命伤残军人和现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应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候船室。

革命伤残军人和现役军人在江苏境内乘坐客运火车、长途汽车(含集体和个体长途客车)、轮船、飞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军人身份证优先购票,并按规定对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减收票价(火车、长途汽车减收票价50%,飞机减收票价20%)的优待。

二十二、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对烈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一般不作下岗处理,确需下岗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他们待岗期间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优抚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他们的抚恤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农村优抚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给予政策优惠和适当的集体补助。

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要优先安排好优抚对象的生活和住房。

二十三、切实维护军队、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军队、军人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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