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省拥军优属条例文档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乡镇(街道)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书面申请。
(二)退伍军人证、身份证、户口本。
(三)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②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原始病历。
(四)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其生活困难的材料。
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的身份、部队服现役期间患病依据、生活是否困难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表》(一式两份)连同有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有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乡镇(街道)进行补充;对符合条件的,在《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县级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现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7月29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军官安置方式第三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一节逐月领取退役金第二节自主就业第三节安排工作第四节退休与供养第四章移交接收第一节安置计划第二节安置地第三节交接第五章家属安置第六章教育培训第七章就业创业扶持第八章待遇保障第九章社会保险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第五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范文(3篇)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范文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人民军队和我国各族人民的光荣传统,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一大政治优势。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特制定相关制度。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增强做好双拥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新形势下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做好双拥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我站认真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并逐步建立健全了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国防教育制度、拥军优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使双拥工作做到经常化、持久化。
为保证拥军优属活动有组织、有领导的进行,成立了拥军优属领导小组,对本站拥军优属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二、例会制度拥军优属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不少于二次的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制定本年度拥军优属工作计划,研究各时期的工作重点,及时总结经验并进行工作部署,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
三、服务制度结合本站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志愿者服务队的作用,积极开展小型、针对性强的优抚服务,为优待对象提供上门服务,及时解决他们林业生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国防教育1、设立双拥工作宣传栏,常年开展国防宣传,使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观念深入人心。
2、积极参与镇武装部适时召开新兵入伍、老兵退伍工作座谈会,沟通思想,开展国防教育。
五、信访和档案1、对抚恤优待对象的信访工作,由拥军优属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抚恤优待对象信访工作,对抚恤优待对象要做到热情接待、正确处理、及时答复。
2、重视拥军优属工作资料的积累。
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报表和会议记录齐全,年终整理归档。
六、经费保障为了能更好的开展双拥工作,每年要在工作经费中列支至少____元,以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总结考核1、对本站的拥军优属工作应做到及时总结,注重实效。
2、把拥军优属工作年度计划列入工作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并与精神文明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相结合,每年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考核和表彰。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范文(2)一、总则1. 为了贯彻党的军队建设方针,发挥拥军优属工作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拥军优属工作制度,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部队和拥军优属工作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军地合力,为军属提供优质服务。
2020参战人员优抚政策有哪些

2020参战人员优抚政策有哪些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参加过14类战役的退役人员,包
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其中,“作战保障人员”是指在作战环境下进行后勤保障的人员。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
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抚恤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
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
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现役军人家属、——本条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失去自养能力后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
的其他亲属。
优待对象包括:现役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
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
队退伍的人员)。
参战军人、参核参试军人、退伍军人属于优待对象。
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统称为优抚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指:残疾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
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
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
军人。
参战参核退伍军人。
2020年度拥军优属工作总结

2020年度拥军优属工作总结2020年度拥军优属工作总结一2020年,房石镇继续按照高标准、严要求,扎实有效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切实落实各项优抚政策,使拥军优属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现就今年拥军优属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合力为使“拥军优属”工作形成合力,镇党委政府始终把“拥军优属”工作摆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和主动性,形成同心协力、常抓不懈的良好格局。
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及时调整充实“拥军优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镇党委书记李成学任组长,镇长任副组长,党政办、民政、妇联、共青团、广播、卫生、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拥军优属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镇“拥军优属”工作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定期和突击性召开会议,研究“拥军优属”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拥军优属”工作任务,形成了镇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的“拥军优属”工作新格局。
各职能部门积极发挥优势,加强联系沟通,齐抓共管,互相支持,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广泛开展军民共建活动,确保拥军优属工作协调发展。
二、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完善制度我镇从思想行动上高度重视拥军优属工作,结合年初、年中、年终、重要节日和各阶段工作,召开各种类型会议,动员部署,分析问题,明确措施,形成共识,把广大干群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关心、支持、参与拥军优属工作上来,形成上下一致齐抓拥军优属的良好共识。
根据上级精神,于年初及时制定了《房石镇2020年拥军优属工作计划》,明确今年拥军优属工作的具体目标、指导思想、方法措施等内容,对全年开展好拥军优属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为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我们先后制定了拥军优属工作职责、制度和具体的机制体制,为拥军优属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提供组织、制度、服务、资金、思想上的保障。
三、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国防观念,提高广大群众拥军爱国的自觉性,必须做好广泛深入宣传和教育工作。
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9.04.17•【文号】民[1989]优字19号•【施行日期】1989.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89年4月17日)民(1989)优字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建设,我部受国务院委托,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苦于具体问题的解释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7月18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一、第二条所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官(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士兵。
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
“革命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
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
2020年退役军人等最新优抚标准一览表及说明

2020年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2020年8月1日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抚恤及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了。
这个标准的调整,不仅关系到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对正在服役且在8月1日及以后评定残疾等级的军人对象,也将按照新的标准的执行。
今年9月满服役期的身体患伤病的士兵,本月将面临评定残疾等级事宜。
评残后,可以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一次性残疾保险金和附加残疾保险金,并享受相应伤残等级的抚恤金。
对于残疾保险金、附加残疾保险金计发标准,在军路输入“伤亡保险”即可以查看。
伤残抚恤金标准附后。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军路在公布调整后标准的同时,有必要和大家唠几句:一是国家的抚恤标准是基准线,有的城市会根据当地实际或高于国家标准,但不会低于国家要求的基本标准。
譬如2019年,浙江省杭州市对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达到每人每月2584元;在2020年7月24日,他们公布最新的征求意见稿中拟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提高至2818元。
远高于国家标准。
二是抚恤和生活补助的发放,各地方发放时间和方式也是不同的,如伤残抚恤金,有的地方是半年发放,或按季度发放。
具体的发放时间,可以咨询抚恤关系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三是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对象,是需要个人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身份认定的。
譬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的退役士兵虽然身体患有慢性病,但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身份认定,则不会享受每月650元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四是国家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公布后,各地方落实新标准需要时间,不会本月公布,地方就立即调整生效。
以2019年8月1日调整的为例,有的地方今年才进行了调整增发。
但请大可放心的是,即使有些地方调整增发政策落实时间有差异,但调整增发的执行时间是统一的,若当地低于国家标准的,会按照最新国家调整的执行时间进行增发,期间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也会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进行补发。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界定,可以参照《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界定,符合的有补助!》,里面有较详细的介绍。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公布日期】2024.02.02•【文号】财社〔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2024年2月2日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对地方发放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烈士褒扬金等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
到期前,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等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农村籍退役士兵、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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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拥军优属条例文档Document of regulations on supporting the army and gi ving preferential treatment to families in Sichuan Provi nce in 2020
2020年四川省拥军优属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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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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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的拥军优属条例是怎样的呢,下面小泰为大家精
心搜集了一篇关于“四川省拥军优属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促进拥军优
属工作的社会化和规范化,支持部队建设,保障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以及公民,均应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
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双拥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和区(市)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
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应制定拥军优属规划、措施和制度,把拥
军优属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干部政绩、评选先进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各单位应把拥军优属作为国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教育、文化和新闻单位应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和支持部队建设的责任感,树立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观念,形成爱国拥军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六条广泛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和争创双拥
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活动。
有条件的单位应与当地驻军结成共建对子,开展军民共
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第七条部队与地方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当地政府应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主动与部队协商解决;对
重大军民纠纷,主要领导应亲自出面,及时协调,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报道。
第八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当
地驻军发展副业生产,扶持其“菜蓝子工程”并在土地、资金、
技术和人力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有条件的应建立“蔬菜配送中心”,并在价格上给予优惠。
第九条严禁各单位以任何名义向部队乱摊派费用。
未经
市和区(市)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各单位不得向部队分配任务。
第十条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征兵工作规定,严把质量关,
为部队输送合格优质兵员。
第十一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在
本地区繁华地段、交通要道等显著位置设立长久性的双拥标牌。
第十二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
措施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对破坏军事设施,盗窃、哄抢军用物资或到营区滋扰闹事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军用车辆在停车场(点)停车,在公路、城市
道路通行,免缴停车费和通行费。
第十四条现役军人参观纪念馆、革命旧址、烈士陵园,
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免购门票。
第十五条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医院等窗口行业
应设立军人服务窗口,保证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优先购票、优先乘车、优先就诊。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招生政策,积极解决现役
军人、革命烈士子女入学问题。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接收
安置转业、退伍军人的任务,必须按规定完成。
第十八条市和区(市)县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对
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等艰苦地区工作和从事飞行、舰艇工作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转业干部,应在安置时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机关在招考公务员时,人事行政部门应对报考的转
业专业军士、退伍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积极做好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开发使用率应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用人单位从农村招聘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第二十条企业一般不得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对因特
殊情况已经下岗的,应优先帮助实现再就业。
企业不得安排革命伤残军人下岗。
第二十一条现役军官和专业军士配偶在单位分房、集资建房、购买住房时应享受所在单位双职工待遇,军人的军龄计入工龄,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配偶无工作单位且无住房的,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无房或住房特别困难的,应优先划给其
第二十二条现役军人配偶按规定到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并按规定报销车船票,假期内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三条对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选址、定点、征地、建设等方面应优先安排,并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家住农村的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生活水平低于本乡镇平均生活水平的,免缴集体提留和免服义务工;家住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老复员军人收种承包地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予以帮助。
第二十五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除按照国
家规定标准享受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外,当地人民政府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当增加抚恤金、补助费;在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时,不得将
抚恤金、优待金、定期定量补助费计入优抚对象的家庭收入。
第二十六条城镇待业青年和在校学生被征集服现役的义务兵,其家属优待金每年按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百分之六的标准发放,由其父母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父母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全部负担。
父母均系居民和现役军人或父母工作单位在本市
外的,由入伍时户籍所有区(市)县民政部门申请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逐步建立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其他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按照《成都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的
单位或个人,由市或区(市)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
法制局会同成都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区(市)县人
民政府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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