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实施方案
村级财务公示制度(3篇)

村级财务公示制度(3篇)村级财务公示制度(精选3篇)村级财务公示制度篇11、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应当于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和会计年度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2、村集体财务公开内容包括村集体财务收支,村干部报酬、土地和企业承包、工程招标投标、宅基地分配、土地征用补偿、“一事一议”筹资投劳情况、种粮直接补贴、优抚、福利和救济工作、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3、公开的财务账目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小组的审核,由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的名义公布。
4、财务公开内容必须逐项逐目在固定的财务公开栏上明细公布,不得出现其它收入、其它支出等公布项目。
5、对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要求专项公开或重要的财务活动,村集体应当单独公布,并附具说明。
6、村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小组要求村集体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村级财务公示制度篇2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现行的财务管理模式,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村务公开工作的决定》和中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有效防止和解决腐败问题,按照现行的法律政策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务公开中的重点是财务公开。
做好财务公开工作,让村民了解“家情”,摸清“家底”,以促使村委会正确、合理理财,充分发挥村级现有资产、资源经营效益。
(二)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1、财务计划。
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和收益分配计划。
2、各项收入。
包括“一事一议”筹资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财政对村级转移支付收入、集资入股款、征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和其他收入。
3、各项支出。
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支出、村组干部工资报酬、村级管理费用、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
村社级集体经济财务制度

村社级集体经济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社级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障财务安全,促进村社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社级集体经济财务包括村社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具体包括财务管理、定期报告、审计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村社级集体经济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村社经济资源的安全、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条村社集体经济财务的具体管理由村民委员会经统一管理。
第五条村社集体经济财务的具体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产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的管理。
第六条村社集体经济财务必须公开透明,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民公示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条村社集体经济财务负责人员必须保守财务秘密,严格遵守财经原则,不得挪用、私分、挤占集体经济收入。
第八条村社集体经济财务监督由村民委员会监督依法实现,可以由村民代表大会、村监会等机构依法参与。
第二章村社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第九条村社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分为财务管理、资金管理、费用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
第十条财务管理包括制度建设、日常决策、财务风险管控等方面,根据村社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包括资金流入、资金使用、资金调度等方面,村社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规范管理,确保集体经济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费用管理包括支出审核、费用结算、费用报销等方面,村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费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登记、资产保管、资产折旧等方面,村社应当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定期对集体经济资产进行登记盘点。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方面,村社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集体经济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村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财务管理稳妥有序。
第三章村社集体经济财务报告第十六条村社应当遵守国家财务法规要求,定期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依法报送有关部门。
村财务公开实施方案

村财务公开实施方案村务公开是我国农村民主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下面是有村财务公开实施方案,欢迎参阅。
村财务公开实施方案范文1 为规范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加强农村干部廉政建设和村级管理的民主政治建设,有效地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确保村级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务公开工作要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
由镇农廉办牵头,民政、农科、财政、计划生育等股站所组成的村务公开领导组,指导、督促、检查村务公开工作;负责各村之间的联系、协调,召集会议和经验交流;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村务公开工作的信息,总结推广经验,推进村务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各村村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切实制定、指导、监督好本村应公开的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村民政策性涉农收费的依据和标准的公开;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总额、办公经费、村干部工资、五保户供养经费的公开;“一事一议”筹资数额、“一事一议”筹酬劳数额的公开。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版和价目表的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价和计费单位等(经管站负责)。
(二)村年度收支情况、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收入和支出,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的数额及其使用,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转让等费用的收缴情况的公开;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情况的公开(财政所负责)。
(三)宅基地的审批情况,包括农用宅基地审批情况、户数、面积,原建设用地宅基地审批情况、户数、面积,未利用地宅基地审批情况、户数、面积的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其分配情况,包括征用土地单位、供地情况、面积、征用补偿标准、总额、补偿费到位、到户情况的公开;新开垦土地登记,包括新开垦宗地数(片)、审批情况、年限、新开垦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实际利用面积、登记发证情况的公开(土地所负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新塘边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资产安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自然村,原生产队、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镇设立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办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业务。
第四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集中核算,统一票证管理,统一档案管理,统一财务公开等“六统一”制度。
第五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代管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坚持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移用、借用、侵占村集体资金。
第六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由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财政所、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财务人员组成。
中心主任由乡镇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乡镇农经、财政负责人兼任。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职责:(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负责村财务代理工作;(二)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负责各村会计核算,按时编报会计报表;(三)负责村收付票据的购买、领发、结报、保管工作;(四)负责各村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五)按月编制村财务公开情况表,督促各村及时做好村财务公开工作;(六)督促各村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七)负责村报账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八)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中心工作,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财务使用效率,我国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以下简称“公开规定”)。
二、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根据公开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机构:公开组织机构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编制等信息,确保组织的规范运转和人员的合理配置。
2. 收入情况:公开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来源和数额,包括财政补贴、土地租金、农产品销售收入等,确保收入合法合规。
3. 支出情况:公开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项目和数额,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道路修建、农业技术培训等项目支出情况,确保支出的公正合理。
4. 资产状况:公开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状况,包括土地面积、畜牧养殖情况、农机具设备等,确保资产的安全管理和稳定增值。
5. 财务报表:公开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三、公开的方式和途径公开规定还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信息公开的方式和途径。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公示栏: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应设置信息公示栏,公开财务信息、组织机构、工作动态等内容,方便村民随时查阅。
2. 网络平台:利用互联网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信息,建立专门的网站或者利用政务平台、村务公开平台等进行公示,方便广大农民在家门口就能获取相关信息。
3. 公开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召开公开会议的形式,向村民进行财务信息公开,使村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情况有更加直观和全面的认识。
四、公开的目的和意义公开规定的实施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具有重要的意义:1. 平等权益:公开财务信息可以消除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情况的疑虑,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5•【字号】云政办发[2004]93号•【施行日期】200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9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财务及资产管理滞后,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合理、不合法支出增加,收入不入帐,公款私存、挥霍浪费等现象时有发生,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集体资产流失较为严重,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逐年增加,农村财务公开质量低,违纪案件逐年增多。
这些问题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
为切实解决这些新问题,理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必须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的管理。
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5 体 公益 福利 支 出 : . 集 6固定 资产 购建支 出 : . 7 占土地 补偿 支 出 ; . 征
8救济 扶贫 专 项支 出 : .
第八 条 村集 体 经 济组 织应 当设置 固定 的公 开栏 进 行财
务 公 开 。 同 时 ,也 可 以通 过 广 播 、 网络 、 “ 白纸 ” 、会 明 议 、 电子触摸 屏 等形式 进 行辅 助公 开。
5 . 投资 : 对外
6其他 资产 。 .
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 。不得对提 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
( )各 类 资 源 。 包 括 集 体 所 有 的 耕 地 、林 地 、 草 进 行压 制 或打 击报 复。 五
地、园地、滩涂、水面、 “ 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 ) 权债 务 六 债 1应 收 单位和 个 人 欠款 .
第十 一 条 乡 ( )、村两 级 要建 立村 集 体经 济 组 织财 镇 务公 开档 案管 理 制度 ,及 时搜 集 、整理 财务 公开 档案 ,并 妥 善保 存 。财务 公 开档案 应 当包 括财 务公 开 内容及 审 查 、审核
2银行 ( 用社 ) . 信 贷款 ;
行 财务公 开 。
2发包 及 上交 收入 ; . 3 资 收入 ; . 投
4 一事一议 ”筹资及以资代 劳款项 ; .“ 5 .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上级 专项 补助 款项 ; .
第 四条 村 集 体 经 济组 织 应 当建 立 以群 众 代 表为 主 组成 的 民主 理 财小 组 ,对 财务 公 开 活动进 行 监督 。 民 主理 财小 组
后 成立 的股 份 合作 经济 组 织 ,适 用本规 定 。 第 三条 村 集体 经 济 组 织实 行 财务 公 开 制度 。 村 集体 经 济 组 织 应 当将 其财 务活 动 情况 及 其有 关账 目 ,以便于 群 众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16•【文号】农经发[1997]5号•【施行日期】1997.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业部监察部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帐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
民主理财小组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财务计划: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5.收益分配计划。
(二)各项收入:1.村提留、乡统筹费;2.发包及上交收入;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4.集资款;5.土地补偿费;6.救济扶贫款;7.上级部门拨款;8.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1.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2.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3.村组(社)干部工资及奖金;4.招待费支出;5.集体统一经营支出;6.救济扶贫专项支出;7.上交乡统筹费;8.其他支出。
(四)各项财产:1.现金及银行存款;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对外投资;5.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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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王政发…2012‟101号
王磨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
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农牧厅、监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农牧字…2012‟80号)转发你们,请结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О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活动。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内容,将其财务活动情况、有关账目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关心的、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财务事项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和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财务公开。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设立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6、收益分配计划;
7、误工补贴标准;
8、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9、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10、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2. 发包及上交收入;
3. 投资收入;
4. “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 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8. 救济扶贫款项;
9.社会捐赠款项;
10.资产处置收入;
11. 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 集体经营支出;
2. 村组(社)干部报酬;
3. 报刊费支出;
4. 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5. 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 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8. 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9.社会捐赠支出;
10.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
1. 现金及银行存款;
2. 产品物资;
3. 固定资产;
4. 农业资产;
5. 对外投资;
6. 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
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
1. 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2. 银行(信用社)贷款;
3. 欠单位和个人款;
4. 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
1. 收益总额;
2. 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
3. 提取福利费数额;
4. 外来投资分利数额;
5. 成员分配数额;
6. 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重大事项应当逐项逐笔公开。
(一)集体土地征收、占用补偿费收入及分配、使用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代收代缴情况;
(六)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其他事项;
(八)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财务公开的内容中,应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集中答疑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公开一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季度或每月结束后10日内公开集体财务。
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公开;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网络、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方式进行公开。
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明白纸”、会议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财务公开之日起两日内安排专门时间,集中解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列席;集中答疑时间之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疑问的,也应随时给予解释说明。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映的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三日内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做出解释。
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乡(镇)、村两级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
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记载和反映有关会议、财务公开内容、审查审核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等情况的资料。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
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将否决事项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及时向有关人员反馈委托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的情况和结果;
(五)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反映查实后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向上一级机构反映有关财务管理和公开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应当接受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
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监督不力、怠于履行职责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应当终止其职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乡(镇)党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实行财务公开;
(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三)对财务公开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映的突出问题实施审计;
(四)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乡(镇)党委或政府责令限期纠正;仍不纠正的,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乡(镇)党委或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县、乡(镇)两级应将村级财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内容之中,作为考核乡(镇)、村两级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