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审计的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简介54页PPT

二、程序
2、调取资料 根据审计事项的需要,审计组指定专人
向被审计单位随时调取有关资料,并办 理接收、归还手续。 注意:一是专人负责。 二是手续完备。为了防止资料的安全完 整,有必要制作资料调取清单。
二、程序
3、深入调查研究,调整审计方案。 审计组长根据调研情况,认为必要时,
审计组应当对原定审计实施方案进行补 充调整。
(4)现场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不得少 于二人,并应出示有关证明或证件。
二、程序
5、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取得的证据和资料,按照规定格式 编写的笔录。是审计证据的汇集,也是 审计人员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 的直接依据。
二、程序
审计工作底稿一般需要很多份。但一份 工作底稿必须汇集得出一个审计结论的 全部证据。
7、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 关的要求。
8、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 的费用。
二、程序
农村审计程序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 (二)审计实施阶段 (三)审计终结阶段
二、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1、审计机关的准备工作 2、审计组的准备工作
二、程序
1、审计机关的准备工作
转帐支票存根及空白支票,即使是作废 的支票存根也不可放过,都要加以关注 并做出详细记录,然后与现金、银行存 款审计记录进行对照。
二、程序
3、审计人员应要求被审计单位会计主管 、会计、出纳等一同到盘点现场参与盘 点及监督工作,盘点工作一般由被审计 单位出纳在现场清点现金并作记录,审 计人员不直接参与盘点,只是现场监督 盘点。必要时审计人员可对盘点结果进 行复查,避免审计人员单独或亲自盘点 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二、程序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e27fe02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45.png)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村级财务管理是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依法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健全制度,强化措施,村级财务管理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确保了农村集体资金与资产的安全,切实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一些地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财务混乱依然是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的地方会计账目不清、财务公开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审计监督缺失等。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村级会计工作(一)强化村级会计基础工作。
村级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
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可根据情况分别开设基本账户。
要在县级(或以上)范围内统一制定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统一建立财务操作流程。
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构建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
(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完善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安定有序,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x区委、政府的安排,依照《X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确保农村集体“三资”运转正常安全,维护农村经济组织与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基层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审计对象x区所辖2乡2镇2个涉农街道办事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共计42个村。
三、审计范围审计范围为X年1月1日-X年12月30日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土地确权工作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进行追溯或延伸审计。
四、审计内容(一)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1.村集体年度财务收支和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2.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3.村集体“三资”承包、租赁等合同管理情况;4.资源登记情况;5.“三资”管理履行民主程序及村级财务公开情况。
(二)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情况1.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2.是否依法设置帐户、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管理会计档案;3.财务信息化建立和使用情况。
(三)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情况1.是否按照要求履行民主程序,并形成补偿分配方案;2.征地补偿费分配是否按照审批方案执行,留归集体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3.征地补偿费发放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现象。
(四)专项资金管理情况1.上级划拨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2.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惠农资金的发放、管理情况;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4.其他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

(四)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兴办、联办的企业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
(五)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林、水利、交通等基本建设及公共设施建筑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
(六)社会捐赠、国家直接拨付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使用情况;
第二章 审计职权和范围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预算、决算等会计资料及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列席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四)监督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法纪,制止损害集体经济和农民利益的行为,并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被审计单位有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除按该两条规定追究责任外,并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个人罚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所需的工本费和审计人员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误工补贴,由被审计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农经管理机构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或群众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审计事项,编制审计计划。
审计事项确定后应制定审计方案,组织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doc

乡镇(街道)依托农经管理部门建立“农村财务代管中心”统一代理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
第六条村及以下不再设专职会计,只设出纳(报帐)员1名,协助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代管中心管理本级财务。
出纳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管理部门同意后上岗。
第十九条货币资金严格执行帐款分管制度,配备现金出纳报帐员,负责办理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
第二十条必须到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或信用社开设基本帐户,并预留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出纳(报帐)员私章。
同时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也必须预留印章予以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种现金、存款收支业务必须接受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开户银行或信用社的监督,不准多头开户和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第三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八条年初应编制本单位当年的财务收支计划,充分发挥计划的指导、控制和监督作用。
年度计划应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投资计划、管理费用、福利和公益事业日常经费预算、收入和使用计划、收益和收益分配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以及债权债务清偿计划等。
年度财务计划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且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代管中心设主任1名,由各乡镇(街道)农经农技站站长兼任,代理会计12名,档案管理人员1名,在乡镇(街道)现有在编农经业务人员中择优聘用。
所需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
第七条农村财务代管中心实行会计电算化,并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负责搞好代理记帐、代理会计档案管理及会计信息服务。
第五章专项资金及投资管理第十四条征地补偿款由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制度。
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5 体 公益 福利 支 出 : . 集 6固定 资产 购建支 出 : . 7 占土地 补偿 支 出 ; . 征
8救济 扶贫 专 项支 出 : .
第八 条 村集 体 经 济组 织应 当设置 固定 的公 开栏 进 行财
务 公 开 。 同 时 ,也 可 以通 过 广 播 、 网络 、 “ 白纸 ” 、会 明 议 、 电子触摸 屏 等形式 进 行辅 助公 开。
5 . 投资 : 对外
6其他 资产 。 .
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 。不得对提 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
( )各 类 资 源 。 包 括 集 体 所 有 的 耕 地 、林 地 、 草 进 行压 制 或打 击报 复。 五
地、园地、滩涂、水面、 “ 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 ) 权债 务 六 债 1应 收 单位和 个 人 欠款 .
第十 一 条 乡 ( )、村两 级 要建 立村 集 体经 济 组 织财 镇 务公 开档 案管 理 制度 ,及 时搜 集 、整理 财务 公开 档案 ,并 妥 善保 存 。财务 公 开档案 应 当包 括财 务公 开 内容及 审 查 、审核
2银行 ( 用社 ) . 信 贷款 ;
行 财务公 开 。
2发包 及 上交 收入 ; . 3 资 收入 ; . 投
4 一事一议 ”筹资及以资代 劳款项 ; .“ 5 .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上级 专项 补助 款项 ; .
第 四条 村 集 体 经 济组 织 应 当建 立 以群 众 代 表为 主 组成 的 民主 理 财小 组 ,对 财务 公 开 活动进 行 监督 。 民 主理 财小 组
后 成立 的股 份 合作 经济 组 织 ,适 用本规 定 。 第 三条 村 集体 经 济 组 织实 行 财务 公 开 制度 。 村 集体 经 济 组 织 应 当将 其财 务活 动 情况 及 其有 关账 目 ,以便于 群 众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报告范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报告范文主要参考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5.《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公开与监督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财务公开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如下方式公布:1.通过设立公布栏、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
2.有条件的村、组应实行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3.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4.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二、财务公开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财务计划: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基本建设计划;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5.收益分配计划;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损益性收入:1.村提留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4.其他收入。
损益性支出:1.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2.招待费支出;3.集体统一经营支出;4.其他支出。
非损益性收支:1.土地补偿费收支;2.福利费收支;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4.上级拨款收支;5.乡镇统筹费及涉农税费收支;6.扶贫救济收支;7.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8.各项建设开支;9.公益福利开支;10.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债权债务:1.应收款;2.应付款;3.各项借款;4.其他债权债务。
集体资产:1.现金及银行存款;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d9e50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9c.png)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正文:----------------------------------------------------------------------------------------------------------------------------------------------------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业部监察部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帐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
民主理财小组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财务计划: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5.收益分配计划。
(二)各项收入:1.村提留、乡统筹费;2.发包及上交收入;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4.集资款;5.土地补偿费;6.救济扶贫款;7.上级部门拨款;8.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1.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2.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3.村组(社)干部工资及奖金;4.招待费支出;5.集体统一经营支出;6.救济扶贫专项支出;7.上交乡统筹费;8.其他支出。
(四)各项财产:1.现金及银行存款;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对外投资;5.其他财产。
(五)债权债务:1.农户往来;2.内部单位往来;3.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4.银行(信用社)贷款;5.其他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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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5.《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公开与监督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财务公开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如下方式公布:1. 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
2. 有条件的村、组应实行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3.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4.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二、财务公开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财务计划: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基本建设计划;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5.收益分配计划;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二)损益性收入:1.村提留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4.其他收入。
(三)损益性支出:1.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2.招待费支出;3.集体统一经营支出;4.其他支出。
(四)非损益性收支:1.土地补偿费收支;2.福利费收支;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4.上级拨款收支;5.乡镇统筹费及涉农税费收支;6.扶贫救济收支;7.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8.各项建设开支(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等支出);9.公益福利开支(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和合作医疗支出等);10.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五)债权债务:1.应收款;2.应付款;3.各项借款;4.其他债权债务。
(六)集体资产:1.现金及银行(信用社)存款;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七)收益分配:1.收益总额;2.缴纳税金;3.提取公积金;4.提取公益金;5.提取福利费;6.投资分利;7.其他分配;8.未分配收益。
三、财务公布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应在年初、年末及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专项事务专项公布。
1. 年初公布:每年年初应公布财务计划;2. 月度/季度公布:经济发达村组每月后10日内、经济次发达和落后地区每季度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3. 年末公布:每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应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出纳帐原原本本公开;4. 专项公开:征地款、应收款、应付款、救灾救济款、上级拨款、干部报酬以及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四、财务公布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布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 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对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关于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产生、任免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民主监督与审计监督》)2.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经村、组社区性组织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3. 按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开的样式进行公布。
五、民主监督与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一)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监督1.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性质及产生广东省内,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是指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对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产生、选任、罢免作出了规定: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
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b.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2.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之监督权:(1)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a. 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
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准会计人员入帐;b. 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c. 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d. 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
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e. 有权要求村、组社区性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2)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和社员对社区性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村民和社员的咨询并作出解释。
每年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
(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监督权1.质疑权:对财务帐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由10人以上(含10人)的村、组成员联名向村、组社区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镇经管部门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或镇经管部门负责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张榜公布;2.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3.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有权对财务公开不及时、不完整、弄虚作假等行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三)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之审计监督1、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村、组社区集体财务公开工作承担下列审计监督职责:a. 组织有关财会人员对村、组社区性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交叉会审;b.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区性组织进行重点审计;c. 对村、组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d. 对占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定期审计。
2、审计部门与审计人员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部门为: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审计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
3、审计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a. 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b. 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c. 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d. 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e. 收益(利润)分配情况;f. 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g. 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h.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i. 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j. 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k. 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4、审计职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a. 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b.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c.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d. 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e.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5、审计程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3)证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主动听取农民群众和民主理财组织的意见。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向委派其进行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
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
(6)审计报告在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向农民群众公布。
(8)被审计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申请复审。
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
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9)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6、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1)审计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a.本村财务收支情况;b.本村债权债务情况;c.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d.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e.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f.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2)审计实施和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