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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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制度管理办法

村级财务制度管理办法

村级财务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村级财务制度,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财务制度是指村级组织的收支管理、资金使用、财务决算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是村级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村级财务制度的管理范围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等。

第四条村级财务制度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合法合规、规范有序。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第五条村级财务管理机构主要包括村财务委员会、村财务人员等。

第六条村财务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财务管理政策、审核财务报表、监督财务工作等。

第七条村财务人员是负责具体财务工作的人员,包括财务主管、出纳等,应具有相关财务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八条村财务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进行定期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九条村级财务管理应按照“预算管理、资金管理、会计管理、报告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村级财务收支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必须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村级财务决算由村财务委员会审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村级财务报表必须按照会计准则编制,报送相关部门和上级组织。

第四章财务监督第十三条村级财务制度的执行应当接受上级组织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确保财务管理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村级财务管理机构应当接受村民监督,定期公开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接受质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村级财务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辅助制度第十六条村级财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管财务文件和凭证,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村级财务管理机构应建立财务风险管理机制,做好财务风险的预警和控制。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村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关于村级财务制度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够有效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
1 因财务 问题造成农 民上访 , . 经核查属实的 ; 2 不 及 时 进 行 财 务 公 开 或 进 行 . 虚假公开的 ; 3 民 主理 财 小 组 成 员 未 履 行 职 .
责的 ;
第 九 条 规 范 化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工 作 流 程 , 有 经 济 活 所 动手续必须齐全 。
《 华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民 共 和 国 国务 院关 于 对 来 华 工 作 的 外籍 人 员 工 资 、 金所 得 减 征 个 人 中 薪
所 得税 的暂 行 规 定 》 时废 止 。 同
( 华社 北 京 20 新 0 5年 1 2月 2 3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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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条 规 范 化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按 期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 要 求 向部 、 、 按 省
县报送相关报表及材料。
第 十 一 条 规 范 化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设 立 专 门 的会 计 档 案 柜 ( )加 强 室 , 对 会 计 凭 证 、 簿 、 表 、 产 台账 、 账 报 资 财 务 计 划 、 济 合 同 、 务 公 开 底 稿 经 财 等 文 字 材 料 以 及 电子 数 据 等 档 案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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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 定 民主 理 财 办 法 , 开 民 主 理 制 召
财会 议 。 第 八 条 民 主 理 财 小 组 的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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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
农办 经 [ 0 6 6号 20 ]

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

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

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随着城乡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已成为了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财务管理问题的凸显也是无法避免的。

因此,加强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关于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制度1.村级财务管理职责明确建立农村村委会财务管理工作方案,明确村级财务管理职责,包括财务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责。

2.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建立村级财务制度文件和规范操作手册,包括财务收支管理、财产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确保财务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明确可操作。

3.财务监督管理严格村级财政部门要负责监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要求财务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审核。

二、建立健全县级财务制度1.财政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收支管理,明确预算责任制和绩效管理机制。

2.财政管理审查制度建立建立财政管理审查制度,对各级单位的财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包括对各级领导人员财务报告的审核、检查和审批等。

3.强化预算执行和绩效考核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确保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能够有效地反映单位的整体运行状况,推动财务管理工作的不断提高。

三、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1.采购流程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流程、采购标准和采购程序,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经济。

2.严格管理采购资金对于政府财政采购中使用的公共资金,要进行严格审批和监督,确保其使用合理、经济和安全。

3.完善采购管理机制建立政府采购的统一管理机构和法律监督机构,对采购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提高采购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

四、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1.资产认定清晰将所有属于单位的资产进行认定,并建立资产台帐,组织收集所有资产信息,便于进行管理、使用、调配和监督。

2.资产管理制度详细资产管理制度应当细化各项操作流程、事项、人员、时间等具体细节,超出规定操作的应当得到批准或授权。

农村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农村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农村财务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财务制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规范农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财务监管,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保障农村资金使用合法、安全、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村各级财政部门、村、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财务管理应依法合规、科学规范、透明高效。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维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安全的责任,不得有损于国家和集体财产。

第五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有关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明确职责、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做好财务清查和审计工作,维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利益。

第七条乡(镇)一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领导班子成员财务自查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权利对财务部门进行监督。

第八条农村财务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对于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违法违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乡(镇)财政所是负责乡(镇)资金的收支管理、财产管理和账务处理,并进行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的机构。

第十二条村财务委员会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委会主任、村会计等组成的管理财务的机构。

第十三条乡(镇)财政所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核乡(镇)各项财务收支凭证,保证账目真实、准确;(二)监督乡(镇)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三)协助乡(镇)财政负责人做好本级资金的合理筹划和使用;(四)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预算管理和决算工作;(五)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村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二)协助村委会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合理筹划和使用;(三)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财务收支凭证,保证账目真实、准确;(四)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财政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与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乡(镇)财政所应当每年制定财务工作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规章制(2篇)

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规章制(2篇)

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规章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提升农村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的权益,制定本规章制。

第二条农村财务管理是指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进行财务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有效的原则,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增长。

第四条农村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做到依法合规。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资金管理,负责资金的收支记录、账目清理、资金报表的编制等工作。

第七条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采用合理的资金管理方法,避免乱收费、乱摊派等现象的发生。

第八条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财务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做到账务清晰明了。

第十一条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确定会计工作的责任人,负责会计资料的登记、整理、备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定期对会计核算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第四章财产管理第十三条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做好财产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四条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制定合理的财产管理办法,明确财产的使用权、处置权和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对财产进行定期盘点,确保财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健全财产保险制度,确保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章财务监督第十七条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依法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6•【文号】农办经[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经[20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管理,现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及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单位)。

第三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统一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级债务管理、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进行重点控制。

第六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年终进行全面资产清查。

第七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明确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召开民主理财会议。

嘉善县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

嘉善县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

嘉善县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一、总则嘉善县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嘉善县各村级组织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透明化,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工作效能,确保财务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监督,加强财务信息的公开和接受监督,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二、财务管理职责1.村级财务部门是村级组织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村级组织预算编制、决算监督、会计核算、资产清查、统计报表编制、财务档案管理等工作。

2.各村级组织的班子成员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财务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财务部门的工作,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化。

3.村级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财务信息,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财务管理流程1.预算编制:各村级组织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合理确定年度预算,并逐级报备审批。

预算编制过程应当透明公开,听取相关村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决算监督:各村级组织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完成年度决算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和审计。

决算结果应当向村民群众公示,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

3.会计核算:各村级组织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工作,进行账务的记录、核对和调整,并定期进行账务审核和会计报表的编制。

4.资产清查:各村级组织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规范使用。

5.统计报表编制:各村级组织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编制相关统计报表,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6.财务档案管理:各村级组织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财务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确保财务信息的安全和可查询。

四、财务信息公开和接受监督1.村级财务部门应当公开相关财务信息,包括预算、决算、会计报表等,以便村民群众、财务审查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2.相关财务信息应当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公示,包括村级网站、公告牌、宣传栏等,确保村民群众的知情权。

村集体财务制度管理规范

村集体财务制度管理规范

村集体财务制度管理规范为了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保障村集体财产安全,提高村集体发展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1.1 本规范适用于各村集体的财务管理,并由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1.2 村集体财务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

1.3 村集体财务管理应加强对财务收支、资产管理、资金运作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确保财务安全和合规运作。

二、财务管理制度2.1 预算管理2.1.1 村集体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经村经济合作社审查和批准后执行。

2.1.2 财务预算应细化到各项收支,确保支出符合规定,收入有保障,提高预算执行的效率和质量。

2.1.3 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财务预算的有效执行。

2.2 收支管理2.2.1 村集体财务收支应当严格遵循程序,经过审核和核实后方可支付和收取。

2.2.2 收入应当按规定的渠道入账,不得私存或挪用,支出应当经过审批和备案。

2.2.3 对于属于村集体的利益、损失和债权债务,应当及时记录和核实,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2.3 资产管理2.3.1 村集体财产包括土地、房产、设备、资金等,应当建立详细的资产清单和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2.3.2 资产使用应当合理经营,保护和维护资产的价值,确保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2.3.3 资产变动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和报告,合理调配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2.4 资金管理2.4.1 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安全、合规、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

2.4.2 资金的审批、流转、监督和使用应当经过审核和备案,不得违规挪用或虚报。

2.4.3 对于资金的收入、支出、调拨、结余等情况应当建立明细账簿并定期进行核对和汇总。

三、监督管理机制3.1 村民代表大会是村集体财务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村集体财务进行监督和评估。

3.2 村经济合作社是财务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对村集体财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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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及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单位)。

第三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统一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级债务管理、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进行重点控制。

第六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年终进行全面资产清查。

第七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明确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召开民主理财会议。

第八条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应按规定程序产生,认真履行职责,要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定期进行财会知识培训。

第九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工作流程,所有经济活动手续必须齐全。

第十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按期编制财务报表,按要求向部、省、县报送相关报表及材料。

第十一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会计档案柜(室),加强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经济合同、财务公开底稿等文字材料以及电子数据等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公开,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全面。

群众普遍关心和重大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要逐项逐笔公开。

第十三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经部门)的审计监督,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发生下列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
1.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
2.土地补偿费及其他转移性资金的收支;
3.发生数额较大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
4.其他重大的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使用农业部认定或监制的符合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标准的农村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软件,建立健全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定期组织对财会人员有关财会知识、政策法规、电算化管理等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农业部及省(区、市)农经部门对“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抽查。

示范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称号,收回其称号牌匾。

1.因财务问题造成农民上访,经核查属实的;
2.不及时进行财务公开或进行虚假公开的;
3.主理财小组成员未履行职责的;
4.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无法正常开展的;
5.审计发现重大财务问题的;
6.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未按规定开展或未起到示范作用的。

第十七条未经农业部批准,各级农经部门不得将“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牌匾私自授权非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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