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援外医疗队员省级补贴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洛卫农卫[20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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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洛卫农卫〔2013〕17号)各县(市、区)卫生局,高新区、龙门园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伊滨区社会事务局,市新农合补助管理服务中心,各市管新农合定点医院:现将《洛阳市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管理人员培训和参合农民重大疾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救治工作。
2013年6月7日洛阳市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农合重大疾病及特殊慢性病门诊保障体系,提高农村居民特殊疾病门诊补偿水平,做好新农合重大疾病门诊救治、特殊慢性病门诊救治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3年版)》(豫卫农卫〔2012〕20号)、《河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豫卫农卫〔201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救治病种及补偿标准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包括:重大疾病门诊救治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
(一)新农合重大疾病门诊救治病种1. 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2. 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3. 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限省定5家医院)4. 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5. 甲状腺机能亢进门诊治疗6. 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7. 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二)新农合特殊慢性病门诊救治病种1. 恶性肿瘤的门诊放疗、化疗2. 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药物治疗3. 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的门诊基本药物治疗(三)补偿标准以上门诊救治病种,新农合按照80%的比例对政策内医疗费用予以补偿,不设起付线。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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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二00一年八月十日)各省辖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
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有关规定,我们在成本调查、服务项目归并、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与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此次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该《规范》对每个项目都明确制定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凡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设置和收费。
二、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思想是: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调整和规范相结合。
通过增设诊查费,适当提高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治疗费等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CT、核磁、ECT、X-刀、伽玛刀、眼科准分子、彩超等20余种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和药品虚高价格,改善医院收入结构,完善医疗机构费用补偿机制。
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选派与培训 (2)第三章管理与考核 (4)第四章政策待遇 (6)第五章奖惩 (7)第六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援外医疗工作,规范援外医疗工作管理,顺利完成国家赋予的援外医疗任务。
根据《卫健委关于援外医疗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承担的援外医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学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必须高度重视援外医疗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积极承担援外医疗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援外医疗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援外医疗队员(以下简称“队员”),是指按照本办法,由省卫健委选派执行国家下达的援外任务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后勤保障人员。
第四条省卫健委负责全省援外医疗队的组织、选拔、培训、派遣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选派与培训第五条队员选派程序:省卫健委根据我国政府和受援国政府签订的派遣医疗队议定书要求,制定援外医疗队派遣方案,征求医疗卫生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后,向省辖市卫健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下达组建医疗队任务。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宣传、充分动员,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自愿报名,经单位推荐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健委。
省卫健委统一全面考核,确定队员人选。
第六条队员的选派范围: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在全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单位选拔选派,后勤保障人员从社会上择优选聘。
第七条队员选派条件:(一)热爱祖国,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爱岗敬业,吃苦耐劳。
(二)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娴熟的专业技能, 具备在受援国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具有较好的英语基础,经过培训达到听说读写“四会”的要求,具备独立开展业务工作和参加学术活动的外语水平。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具备良好的人际交往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胜任受援国相应的工作。
医疗医技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规定

医疗医技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规定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卫医〔2016〕61号)文件要求,医疗、医技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是及时了解和掌握本专业的新信息、新进展、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良好机会。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特作规定如下:一、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范围1、中华医学会、中医学会、医师协会、药学会及其专业学会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
2、本省医学会、本市医学会及其专业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3、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指令性培训班、学习班、学术会议等。
4、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短期培训,应与本人所从事的医疗、医技和管理工作有较密切关系。
参加非本专业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及其它方面的会议,原则上会议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对于邀请性的学术活动,在邀请方负责一切费用的前提下,可酌情批准。
超出规定参加会议次数的,需利用个人假期参加,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出行。
二、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人员要求1、医院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学术会议。
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学科带头人、青年人才库成员,每年可参加1次缴纳会务费的全国性学术会议、2次省内学术会议。
2、副高职称人员及高年资主治医师每3年可参加1次缴纳会务费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每年可参加一次省内学术会议。
3、低年资主治医师每年可参加一次市级学术会议。
4、医疗、医技初级职称人员原则上不参加缴纳会务费的学术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院领导同意。
5、不需缴纳会务费的免费学术会议(原则上限于省内),在不影响科室日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不限次数,回院后仅报销来回基本交通费用(火车票、汽车票)。
6、学术论文被会议录用并要求做大会交流的论文第一作者可破格参加此次会议交流,每篇论文限1人。
7、对口专业学会的省级年会,参加者原则上应是担任省级学会委员以上人员,或被会议正式录用的论文第一作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数据维护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数据维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豫卫人函〔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数据维护工作的通知豫卫人函〔2022〕2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医疗机构: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完善的人才评价机制,根据《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22〕29号)、《河南省卫生系列基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22〕30号)要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将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
其中,中医专业还将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
自2022年起,我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中将对“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的病案首页数据进行提取分析,分析结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为做好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数据准备工作,需对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和维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维护范围河南省职称管理系统中已创建帐号的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数据维护内容(一)补充核对医疗机构四项基本信息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卫生健康委卫生统计人员登录“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网址:http://222.143.34.168/irpt),对各医疗机构的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医院等级(级)四项信息进行核对补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的意见-豫政办〔2014〕16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的意见豫政办〔2014〕16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人才匮乏是制约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为全面提升县、乡两级医务人员的能力素质,根据《河南省人才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河南省卫生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豫人才〔2011〕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豫政〔2014〕6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采取引进培养、在职培训和帮扶支援3种基本途径,利用6年时间,实施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基层骨干医师培训、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帮扶等9项计划),为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培养一批下得去、用得好、留得住的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建立一套选才、育才、留才的人才工作机制。
到2020年,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职称层次明显提高,县级医院中高级职称人员比例达到40%,乡镇卫生院中高级职称人员比例达到20%;学历层次显著提升,县级医院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35%以上,乡镇卫生院专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人才结构进一步优化,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85%以上,每千农业人口执业(助理)医师达到1.7人,每万名居民有2—3名全科医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
援外人员出国管理规定

.援外人员出国管理规定为了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 化,需要对援外人员出国管理做好相应的规范化!下面就随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援外出国人 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 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 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 90 天以上(含 90 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 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 90 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 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 号)。
第四条 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 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 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 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四 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 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五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 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六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 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七级 其 他人员。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一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特一级中餐 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二级 国内评定为技师、特二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 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特三级或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 人员;四级 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人、二级或三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五 级 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三级以下(不含三级)中餐厨师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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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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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2004年3月25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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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援外医疗队员省级补贴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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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9.18
•【字号】豫卫合作〔2014〕25号
•【施行日期】2014.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
正文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援外医疗队员省级
补贴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豫卫合作〔2014〕25号
中国援埃塞俄比亚、赞比亚和厄立特里亚医疗队:
为进一步加强援外医疗工作管理,不断提高我省优秀医务人员参加援外医疗队的积极性,提高援外医疗队员的生活待遇,实现援外医疗队员省级补贴发放同年度考核挂钩,参照有关省市做法,特制定了《援外医疗队员省级补贴管理和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8日
援外医疗队员省级补贴管理和使用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要不断完善政策,提高援外医疗队员待遇”的指示精神,为规范我省援外医疗队省级补贴的管理和使用,明确经费的使用范围、用途和标准,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卫办〔2012〕72号)要求,借鉴其他有关省市做法,结合我省援外医疗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用途
援外医疗队员省级补贴主要用于援外医疗队员在外执行援外医疗任务期间在生活、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补助以及队员回国探亲(或家属出国探亲)费用补助,其目的是不断改善援外医疗队员在国外的生活条件,提高队员的整体待遇,进一步激励我省优秀医务人员踊跃参加援外医疗队,认真履行国际医疗援助的光荣使命,扩大我省援外医疗队的影响力,为提高非洲人民的健康水平和支持我国外交事业作出新贡献。
二、发放范围
自2014年开始,按照援外医疗队选派工作要求,积极参加援外医疗队,遵守各项外事纪律和受援国法律法规,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工作积极主动、努力创造条件开展援外工作,援外期间无法违纪现象,圆满完成规定的任务的援外医疗队员。
三、发放办法
(一)根据援外医疗队党支部或队委会、中国驻受援国大使馆或经参处的考核意见,每个实际工作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以上等级的队员,可以享受援外医疗队省级补贴。
(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每批援外医疗队的工作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每月
1400元人民币国外生活补贴(生活、交通、通讯)、每年7500元人民币队员回国探亲(或家属出国探亲费用)的标准,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经队员本人签字后核发。
(三)在援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延期执行援外医疗任务、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的,仅发放国外生活、交通、通讯补贴;超过半年工作时间的,补发单程探亲机票费。
(四)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者替补队员按照在外实际工作时间,参照上述办法进行考核、发放。
四、其他事项
(一)每年卫生计生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援外医疗队省级补贴的年度节余、不合格队员的扣发部分,年底可结转至下一年使用,累计部分用于增加相对艰苦地区援外医疗队员的国外生活补贴。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