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南计划生育政策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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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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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组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必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夫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五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六条结婚前已有非婚生子女,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属于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不适用《条例》有关再婚夫妻生育的规定。

第七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女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家庭确有困难,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八条海拔在800米、相对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粮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及住户,属《条例》规定的深山村。

深山村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到村、户,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生育第一个子女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间隔时间应有4年以上,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

男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女方无子女,结婚后根据《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不受前款限制。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河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合理稳定增长,保障人口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旨在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人口素质提升,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首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的政策,河南省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行全面两孩政策,保障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权利,禁止强制堕胎和强迫绝育,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其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发展。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此外,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明确了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同时,对于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也将依法追究责任,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最后,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了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

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促进人口合理稳定增长,保障人口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全社会共同遵守本条例,共同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条为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保障人口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
(一)河南省内的常住人口;
(二)在河南省暂时居住未满一年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
(三)条例适用对象为法定年龄内具有生育能力的男女双方。

第三条建立普及健康生育知识宣传教育制度,坚持“少生优质、计划生育、科学育儿”的政策,形成积极的生育环境。

第四条加强婚育检查,督促女性在结婚登记前,按照国家婚育政策及要求,到当地健康监督站接受婚育检查,以确保生育健康。

第五条加强计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配合,以共同做好人口健康工作。

第六条推行RT-PCR检测,我省各地区应在合理时间、合理范围内进行普查,以有效防染病患者出入社会,确保社会稳定安宁。

第七条教育机关应及时提高专业教师、家长的计划生育意识,加强制度教育,全面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落实增扶策略,积极扶持因生育原因受到经济压力的家庭。

第九条加强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当地政府可以依据当地实际情况,适时修改或补充该条例。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计划生育条例

篇一: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全文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全文(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1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2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近年来,我国人口增长速度逐渐放缓,人口结构也发生着明显的变化。

河南省作为我国中部地区的重要省份,也面临着人口发展与计划生育问题的挑战。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于近期通过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新修改。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新修改的条例对人口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条例,河南省将加强人口基础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人口数据库,及时掌握人口变动情况,为社会政策制定、资源配置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条例还强调要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保障,推动形成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保障体系。

其次,新修改的条例继续强调计划生育的重要性。

根据条例,河南省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科学性、人性化,为广大夫妇提供更多选择,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时,条例还规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计划生育教育,倡导合理生育观念,培养良好的家庭生活方式。

再次,新修改的条例加大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条例,对于故意违法生育、强迫堕胎等行为,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医务人员粗心谬误或者滥用权力导致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医疗责任。

这一举措有助于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

最后,新修改的条例还对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根据条例,河南省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机构,强化人员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同时,条例还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参与程度。

总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新修改,对于适应新形势、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人口管理、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加大处罚力度等措施,将有效促进河南省人口平衡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同时,该条例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的高度关注和保护,将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更好的生育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河南计生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计生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计生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坚持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三条育龄夫妻应当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生育,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第四条育龄夫妻生育应当有计划,实行生育证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生育。

第五条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给生育证。

第六条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

第七条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或者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村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省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生育证;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

第三章生育计划管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具体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实施奖惩。

第十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实施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数量和优化人口结构,推动人口发展与社会进步相协调,维护人民群众生育权益和生育自主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采取的计划生育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服务、计划生育技术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机构由省、市、县、乡四级组成。

各级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河南省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在河南省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节育优先原则,改进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人口管理第五条国家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生育子女,严格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要求。

第六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口数据库,对河南省范围内的人口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和分析,为政策决策和实施提供依据。

第七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计划生育咨询服务,提供婚前婚后、孕前孕后、产前产后等全过程的咨询服务,帮助群众了解计划生育知识,引导群众科学生育。

第八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涉及人口的公益事业建设,如教育、就业、卫生、社会保障、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第九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加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帮助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技术、提高意识、明确责任,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知识。

第十条适龄夫妇应当提前办理计划生育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进行生育。

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炒股或生育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乡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巡查和检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失职渎职的人员进行纠正和处理。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老版本2003年1月1日)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老版本2003年1月1日)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0年修正本)(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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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南计划生育政策2022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那么的关于河南省计划生育的新规定是什么呢下面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应以宣传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实施。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生育节制
第六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
二个子女:
(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
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患不育症,婚后五年以上
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按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了收养公证手续,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一
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是烈士
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国营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
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
一线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条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视为家庭确有
困难:
1、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
(四)经公安部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条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并有四年以上间隔时间。

第十二条城镇人口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控制指标,层层下达。

第三章生育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

制定人口计划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且必须以符合《条例》规定的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计划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口计划的拟定、管理;统计、公安部门负责统计、公布人口有关数据。

第十五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人口计划执行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进行抽样调查,对人口目标管理进行严格的考核,落实奖惩。

第十六条未完成人口计划的人民政府,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把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采取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生育计划,做到无计划外生育。

第十八条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须按有关规定领取生育证,同时必须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后方可生育。

第十九条各级医疗、卫生、妇幼保健部门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部门应凭生育证接生。

第二十条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出生,并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由当地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优生和节育措施
第二十二条提倡优生。

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型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

夫妻双方患病,应对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对患病者采取绝育措施。

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条凡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

经鉴定女方不适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夫妻双方均不适宜采取绝育措施的,应使用其它有效的避孕药具。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建立避孕节育措施普查制度,定期进行孕情检查。

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条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在指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施行复通手术。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经费按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开支。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
(一)一对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一对夫妻按规定有两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个子女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一个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无生育能力,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第二十七条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部。

再婚后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成活子女)的,应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停止发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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