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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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2012年12月21日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但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促进部门之间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互联共享;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并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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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You can't measure it, you can't manage 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第十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我国其实在很多的法律当中都有提到过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时候要适当,所以这里的适当就给了有机会作出处罚的这些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

但是不管任何事情,所谓的自由都还是应该有一个参考依据作为约束的。

就像是我国监管卫生防疫的行政机关,就需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对违法机构作出裁决。

一、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与《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配套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计生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当。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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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通用规则(2023版)第一条行政处罚裁量采取从轻、一般、从重三个档次。

第二条同时违反多项法律规定,且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三条罚款幅度在5000元以下的,最小裁量刻度为500元。

罚款幅度超出5000元、在IOOOo元以下的,最小裁量刻度为1000元。

罚款幅度超出IOOOO元的,属于从轻档次的最小裁量刻度为1000元,一般档次和从重档次的最小裁量刻度为5000元。

罚款幅度以倍数计算的,最小裁量刻度为1倍;基数大于等于1万元的,最小裁量刻度可以为0.5倍。

第四条当事人的下列情形属于从轻档次情节:(一)违法行为较轻、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未发现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较轻,及时纠正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且未发现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第五条当事人的下列情形属于从重档次情节:(一)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情节严重”情形的;(二)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的;(S)逃避、妨碍执法,或拒不配合执法的;(四)干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有“情节严重”处罚,但未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情形的,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一)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二)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三)教唆、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既不符合从轻档次又不符合从重档次的,原则上按照一般档次进行裁量。

既具备从轻档次情节又具备从重档次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并根据主要情节进行裁量。

第八条有裁量基准分则的行政处罚事项,处罚档次、基准、情节划分以相应分则为准,其他要求依据通则裁量。

无裁量基准分则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据通则裁量,通则裁量从轻的基准约为小于等于30%,通则裁量一般的基准约为30-70%,通则裁量从重的基准约为大于等于70%o第九条依法适用《行政处罚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规定的,先按本规定进行裁量,再适用《行政处罚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 2004 ) 10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 〕 17 号),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省政府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认真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制定部门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

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和制定部门网站公布。

郑州、洛阳市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应当执行省级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三个方面。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款比例的,或者对责令暂停执业资格等规定有时间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划分等级:涉及情况较为简单的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级;涉及情况复杂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必要时可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等级。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本文档旨在介绍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的流程图。

以下是详细的流程步骤。

1. 接受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监督执法部门可能通过不同渠道接收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公众举报内部调查审计发现交叉检查审核报告中发现问题2. 立案并调查一旦接收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的信息,监督执法部门将立即进行初步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决定是否进行立案。

如果决定立案,将进行以下步骤:确定案件性质及相关法律依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 复核与审理监督执法部门将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移送给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进行复核与审理。

此阶段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召集相关人员参与案件审理依法审核案件材料和证据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申辩及陈述考虑案件的性质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4. 决定行政处罚依法复核与审理后,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和调查结果,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包括以下内容:确定违法行为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措施确定处罚金额或其他补救措施宣布决定并通知当事人5.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程序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6.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旦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监督执法部门将督促当事人履行决定,并确保决定的有效执行。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决定履行,可能会采取进一步的行政强制措施。

结论上述流程图描述了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的基本流程。

该流程旨在保证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和合规性,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稳定。

消毒管理卫生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

消毒管理卫生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
首次违反规定,未导致发生传染病病例的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及以上违反规定,均未导致发生传染病病例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注:裁量基准中无特殊标注的,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从轻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3种(不含)以上的
一般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的
从重
处5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5例以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3种(含)以下的
3种以下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的
从轻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3种以上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的
∙般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
违反本办法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5例以下,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从重
1.处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职权名称
违法行为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单位领导批准。

简易程序处罚流程: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执法人员2名以上,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查明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可进行进一步的案件调查。

审批: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写出调查报告,送本单位法制机构初审。

案审:法制机构初审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办案人员补充调查;认为依法应当处罚的,上报单位集体审理。

告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制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进行复核。

送达: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须改变原处理意见的,报单位重新集体审理讨论;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签收。

执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不履行的,可于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结案:经单位领导批准填写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按照案卷装订标准归档。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须改变原处罚决定的,由主持人报请单位负责人重新审理讨论。

听证事实、理由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由单位法制机构报领导批准,确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会。

集体审理:单位开会集体审理,确定处理意见,经领导批准。

案件应在立案后及时作出处理。

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上级交办等一般程序处罚流程:除可以当场作出处罚以外的案件执法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制作调查笔录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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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河南省卫生计生委二〇一七年十一月目录第一部分: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1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8)护士条例 (20)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26)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29)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32)处方管理办法 (35)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38)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 (4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0)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45)艾滋病防治条例 (4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49)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57)消毒管理办法 (59)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6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67)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6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7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76)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8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 (8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8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84)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部分 (8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87)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105)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06)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部分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12)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1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117)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122)第二部分: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 (124)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124)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126)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129)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告知制度 (132)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133)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 (135)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137)附录:修订说明 (139)第一部分: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六、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1)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2)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执业证书。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1)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2)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执业证书。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四级医疗事故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三级医疗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二级医疗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级医疗事故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执业证书。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次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两次以上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

处罚标准: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上述违法行为已给予暂停执业处罚后再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吊销其执业证书。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次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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