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村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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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条例

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民主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内容、步骤、时间、形式实施村务公开。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司法、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承担下列工作:(一)帮助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三)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四)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章村务公开的内容第七条下列经济发展事项应当公开:(一)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实施;(二)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费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经营状况;(三)集体建设用地和房产的经营管理;(四)农村耕地、山地、林地、荒地、湿地、滩涂、水面等的承包经营;(五)财务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六)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七)集体土地征用的数量、补偿标准及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分配;(八)办公经费的使用;(九)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收缴。

第八条下列社会发展事项应当公开:(一)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二)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实施;(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名单、批准胎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公开的内容;(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拨的救灾救济款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专项经费和种粮直接补贴、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补助的数额和使用;(五)接受公益性捐赠情况;(六)学龄儿童的入学情况;(七)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八)村通路、通水等一事一议费用收缴及使用情况;(九)旧村改造规划、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户补偿数额;(十)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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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示范县两个层级构成。 每个产业组 建1 个创新团队,建立 3_ 个产业 r5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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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中得到更长远 的、 不断增长的回 报。 ( 刊编辑部 )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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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省委第五巡视组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反馈意见阶段性整改情况的通报

中共四川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省委第五巡视组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反馈意见阶段性整改情况的通报

中共四川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省委第五巡视组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反馈意见阶段性整改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四川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省委第五巡视组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反馈意见阶段性整改情况的通报按照省委统一部署,2018年10月9日至11月9日,省委第五巡视组对我厅进行了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并于2019年1月30日反馈了巡视意见。

在对我厅近年脱贫攻坚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指出扶贫领域存在4个方面9类问题,并提出了整改建议意见。

厅党组坚决贯彻省委巡视整改要求,从问题根源入手,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视工作要求,现将巡视整改阶段性情况予以公布。

一、提高站位,压实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好巡视整改工作厅党组把抓好巡视整改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精心组织、压实责任,扎实推进巡视整改。

(一)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要求。

2月2日,以厅党组文件形式将省委专项巡视反馈意见印发至厅直属机关各基层党组织。

2月15日,厅党组召开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系列重要论述和对四川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审议通过《中共四川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省委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责任分工方案》,厅领导班子及成员全面认领整改任务。

2月28日,厅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十一届省委扶贫领域专项巡视集中反馈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全厅上下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担起政治责任,将巡视整改作为践行“四个意识”的试金石,作为检查“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聚焦巡视反馈问题,坚决整改到位。

(二)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真抓严改。

厅党组切实履行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及时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厅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处室、各单位承担具体整改责任。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与度和满意度,根据《农民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农村居民经营管理自己的村庄和社区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村庄规划、土地使用、财务管理、项目决策、公共设施建设等事项。

第三条农村居民应当依法享有公开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民主、公平、透明、法治的原则。

第四条村民大会是农村居民的最高决策机构,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村民大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召开,并且要保证村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村委会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的村务管理工作。

村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权责清晰,公正廉洁,公开透明。

第六条乡镇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村庄的工作。

乡镇政府应当加强与村委会的沟通和合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对各村庄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二章村民大会的召开和运行第八条村民大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召开。

村民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应当提前公告,确保村民的知情权。

第九条村民大会应当负责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并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村民大会可以提出对村委会成员的评议意见,并要求村委会作出解释和处理。

第十条村民大会应当接受农村居民的监督,任何有关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决定都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村民大会应当建立健全村民代表制度,选举产生村民代表,代表农村居民的意愿和利益。

第十二条村民大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工作组织,负责组织和协调村民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三章村委会的职责和权力第十三条村委会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的村务管理工作。

村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负责制定村庄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报告村民大会;(二)负责村庄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环境保护等工作;(三)负责村庄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四)负责村庄的卫生保健、社会救助等工作;(五)负责村庄的财务管理和公开透明;(六)负责处理村庄的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7.21•【字号】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01.07.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村民委员会应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二)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四)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依法管理财务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森林及其它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教育村民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自觉履行服兵役、义务教育、依法纳税、计划生育、优待烈军属、供养五保户、扶助残疾人等应尽的义务;(六)组织推广先进技术,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反对封建迷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七)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八)因地制宜地兴办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十)妥善处理与邻村和驻本村其他单位的关系;(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川办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其他相关补偿标准制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公布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过程中,要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合理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在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时一并公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修订工作和技术方案要求每三年组织修订,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实施。

(二)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分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三篇)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三篇)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一、概述村庄是乡村发展的基本单位,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

本细则旨在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加强村民的参与和监督,促进村庄的良性发展。

二、村务公开1. 村庄事务信息公开村庄事务信息包括村庄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扶贫工作等内容,应当及时公开。

村庄应建立信息发布制度,确保村民对村庄事务有全面了解的权利。

2. 公开渠道建设村庄应建立合理的公开渠道,包括村务公开网站、宣传栏、通告等,方便村民获取村庄事务信息。

3. 制定公开标准村务公开应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村庄应制定公开标准,明确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可以不公开,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民主管理1.村民会议制度村庄应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村民会议,听取村民的建议和意见,讨论村庄事务,决策重要事宜。

村民会议应当公开透明,村民有权利参与,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2.村民代表选举制度村庄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推行村民代表选举制度。

村民代表应当代表村民利益,积极参与村庄事务的决策和监督,建立村民与村委会的桥梁和纽带。

3.村务监督机制村庄应建立完善的村务监督机制,包括村民监督、社会监督等。

村民有权利对村庄事务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有权利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村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村庄应建立公开、透明、竞争的村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村民的意愿和需要,选拔具有能力和公正品质的村干部,确保村庄事务的良好管理。

四、参与机制1.村民参与决策村庄事务的决策应当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重大事项应通过村民会议进行讨论和决策,避免单一决策、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

2.村民参与评议村庄应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行评议,听取村民对这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3.村民参与监督村民应积极参与村务监督,通过举报、投诉、检举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村庄事务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

三一文库()/文秘知识/规章制度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政务公开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第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一)职能类。

1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变更以及职责权限等;2人事任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表彰公示情况等。

(二)决策类。

1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2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财政预决算报告、调整和增减财政预算情况、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乡镇财务收支情况等;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政府采购监督情况;4政府统计数据报告、审计结果报告;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6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处置等情况;7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的污染及其整治情况;8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9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和国有资产收支情况;10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11罚没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12社保基金、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的征集使用情况;13优抚、低保、五保资金和救灾款物、社会捐赠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14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变更及执行情况;15公益、公用事业投资建设、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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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

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

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编辑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

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

第八条
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
(四)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
(五)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七)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九)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变动情况;
(十一)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十四)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情况以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

村务公开程序和时间编辑
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四)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公布;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季、每月结束后10日内公布。

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当保留10日以上,少于10日的,应当重新公布。

村务公开监督
第十一条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内设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3至9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职数,并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二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有具备基本财会知识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十三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汇报一次村务公开监督工作;监督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公开;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涉及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答复并予以改进。

在制定村集体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时,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参与实施监督;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否决违规开支。

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以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研究村务公开工作,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建立本村村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管。

村民查阅村务公开档案,村民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等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及时调查,并在10日内予以答复;村民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等有异议的,及时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书面答复,对违反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村民或者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有异议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异议。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要求罢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职数出现缺额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任期相同。

第五章组务公开编辑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依据本村实际,指导、监督村民小组实行组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组务公开以会议公开为主要形式,也可以参照村务公开的规定执行。

组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由村民小组会议按照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商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村民对组务公开的内容、时间有意见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反映。

对违反组务公开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章责任追究编辑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一)不按规定的内容、形式、程序和时间公开村务的,或者在村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
(二)干扰、阻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
(三)打击报复对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或者村民的;
(四)违反村务公开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对村务公开监督不力或者连续3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应当终止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在村务公开工作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编辑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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