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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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鞍山市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鞍山市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九十六号)《鞍山市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业经1998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鞍山市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1999年1月9日)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我市城区计划生育的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以块为主、单位负责、条条保证、条块配合”的属地化管理体制。

第三条城区计划生育工作以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按行政区划对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实行领导和管理,并承担下达任务、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等职能。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依法认真贯彻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在城区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明确目标和要求,并对其实施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单位要明确任务、各负其责、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要与街道办事处及辖区内各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目标、严格考核,将计划生育工作实绩列入政绩考核内容,并行使“一票否决权”。

同时,要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做好下岗人员、外来人口等重点人群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区人民政府人口学校及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我市于2004年制定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该规则对于规范政府工作、完善政府决策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执行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两次下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对政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加快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务实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鞍政发〔2004〕30号)做补充规定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各类会议(一)规范市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

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

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讨论、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岗位干部;讨论、研究市政府系统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开展党内民主生活;研究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建立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鞍山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鞍民发[2008]2号

鞍山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鞍民发[2008]2号

鞍山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正文:---------------------------------------------------------------------------------------------------------------------------------------------------- 鞍山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鞍民发[2008]2号2008年1月14日)第一条为切实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方便残疾军人就医,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辽宁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07]2号)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户籍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退出现役并经民政部门评定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一至六级残疾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

第三条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构成,个人帐户基金记入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残疾军人去世后,个人帐户内结余的本金和利息,可由其遗属继承使用。

第四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对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外个人承担部分(自费药物和诊疗项目费用除外)给予全额报销。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

第五条有工作单位的因战、因公负伤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鞍山市工伤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四城区内破产企业和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比照市直破产企业残疾军人享受医疗待遇。

医疗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统筹,按6:4的比例承担。

单位无力参保(破产企业)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发放残疾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名单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按市、区6:4比例筹集资金,定期给社保局拨款,市社保局单独记账管理,残疾军人凭医疗凭证直接到市社保局全额报销。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范本(2篇)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范本(2篇)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范本一、引言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旨在加强对退役军人和军属的关怀和支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营造良好的军民关系,推动军民融合发展。

本制度规定了拥军优属工作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以确保工作的有序实施和持续改进。

二、目标1. 积极关心退役军人和军属的生活和工作,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提升他们的福利待遇。

2. 打造和谐的军民关系,加强军民融合发展,共同为国家的繁荣和稳定作出贡献。

三、原则1. 优先原则:退役军人和军属在享受福利和优待方面优先考虑。

2. 公正原则: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公正对待退役军人和军属,确保待遇平等。

3. 创新原则: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4. 反馈原则:及时听取和回应退役军人和军属的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工作。

四、措施1. 退役军人优先就业a.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时要设立一定的招聘指标,优先录用退役军人。

b. 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转换服务,帮助退役军人顺利适应社会工作环境。

c.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提供贷款支持和税收优惠。

2. 军属福利保障a. 提供军属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包括入学优惠、奖学金等。

b. 提供军属医疗保险和就医便利,加强退役军人和军属的健康管理服务。

c. 设立军属子女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提供就业创业咨询和培训服务。

3. 军属社会保障体系a. 健全退役军人和军属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b. 加强军属住房建设,提供充足的住房供给,并优先安排军属住房分配。

c. 加强退役军人和军属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确保他们的退休生活稳定和健康。

4. 军属权益保护a. 建立健全军属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军属的投诉和举报事项。

b. 严禁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对待,保护军属合法权益。

c. 加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5. 军民融合发展a. 加强退役军人和军属与地方社区、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交流,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辽宁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辽宁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辽宁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法规类别】优抚制度【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1992.02.26【实施日期】1992.02.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第一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条例》第二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我省境内管辖的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是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五条多次立功或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增发额按其中最高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退出现役后牺牲、病故的不予增发。

第六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由其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按规定条件确定,并在取得《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后,方可享受该待遇。

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但已享受其他部门或者单位补助的,不再享受该待遇;对所享受的补助低于当地定期抚恤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应由其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补足。

军人牺牲或者病故其遗属交地方仍需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到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从次年一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死亡后,停发抚恤金。

第七条定期抚恤金标准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定标准和当地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可以制定具体标准,各市制定的具体标准可高于省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2篇)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2篇)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加强军队与民政、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为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拥军优属服务,提高官兵满意度和家属获得感,为军事斗争力提供有力的后方支持。

二、服务内容1.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提供离退休干部关于政策咨询、生活保障等服务,开展离退休干部活动和照料,保证他们的权益和尊严。

2.军人家属服务:为军人家属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安置、子女教育、医疗关怀等一系列服务,解决军人家属关切和需求。

3.军队退役士兵服务:提供退役士兵关于政策咨询、就业安置、创业支持、职业技能培训等一系列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转业、安置就业。

4.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士家属等)服务:提供优抚对象关于政策咨询、经济救助、医疗救助、心理关怀等全面的服务,确保他们的生活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5.军人子女教育服务:为军人子女提供教育资源咨询、入学指导、奖学金申请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三、服务机构1.军地合作机构:与民政、公安、司法、教育、卫生等部门建立有效合作关系,实现资源互通、信息共享,确保服务的覆盖面和深度。

2.军队服务窗口:在各级军队机关设立服务窗口,由专门的人员负责提供服务、解答疑问,确保服务及时、准确。

3.军队服务网点:在各级军营、军区设立服务网点,为官兵及其家属提供便捷的服务渠道,满足他们的需求。

四、服务流程1.接受申请:官兵及其家属、离退休干部、优抚对象等通过电话、网络或亲自前往军队服务窗口或服务网点提出申请。

2.登记信息:服务人员根据申请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记录,确保服务对象信息的准确和保密。

3.需求分析:服务人员与申请者沟通,了解其具体需求和问题,并根据情况进行合理分析和判断。

4.资源整合:根据分析结果,服务人员协调不同部门,整合相关资源,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服务,确保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

5.服务协助:服务人员为申请者提供具体服务协助,包括政策解读、办事指导、审批申请、陪同办理等,确保申请者顺利完成手续。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版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版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版军队是国家的重要力量,拥军优属工作是军事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关心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各级政府和组织机构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拥军优属工作制度。

本文将介绍一个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以供参考和借鉴。

一、制度目的拥军优属工作是为了更好地关心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增强军人的战斗力和家庭幸福感,保障军队和国家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制度的目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关心和关怀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工作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2. 加强与军队的联系与合作,共同为国家安全和发展作出贡献;3. 提高军人和家属的福利待遇,增强其对军队和党的归属感;4. 建立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机制,推动拥军优属工作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工作内容拥军优属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宣传教育:加强对军人及其家属的思想教育,提升其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倡导军民共建、军民共享的理念。

2. 资助和援助:建立军人和家属资助和援助的制度,为有需要的军人和家属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3. 就业安置: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安置服务,鼓励和支持军人返乡创业。

4. 学习培训: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学习培训机会,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

5. 物资保障:确保军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

6. 文化娱乐: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军人及其家属的精神生活。

三、工作机制拥军优属工作的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领导机构: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的拥军优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领导拥军优属工作。

2. 部门合作:各相关部门应密切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为拥军优属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3. 担保制度:建立军人和家属的担保制度,为军人和家属提供创业和就业的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

4. 信息交流:建立军人和家属的信息交流平台,为其提供政策信息、专家咨询等服务。

拥军优属工作具体规定和奖励办法

拥军优属工作具体规定和奖励办法

某某总公司
拥军优属工作具体规定和奖励办法
为推动本单位双拥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调动优抚对象的工作热情,总公司拥军优属工作具体规定及奖励办法如下:
1.职工子女参军入伍、服役期间享受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抚待遇。

2.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家属给予优先照顾,每年一次的探亲假予以优先安排,探亲差旅费按规定报销,福利待遇正常享受。

3.现役军人配偶或父母在单位上班期间,工作上给予适当照顾,积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

4.现役军人家庭,低于一般职工生活水平的,工会将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5.凡从本单位参军的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的,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奖励标准为:一等功2000元,二等功1000元,三等功500元,以部队喜报为准。

6.春节期间,由工会组织到优抚对象困难家庭进行走访慰问,按照困难程度安排一定的慰问金。

7.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规定要求,在“八一”、春节来临之际,及时向企业军转干部和参战退役人员发放节日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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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07.30
【实施日期】1998.07.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废止案》(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30日)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八十四号)
《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业经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
(1998年7月30日)
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要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驻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常住户口在我市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荣复转退军人、现役军人家属。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抚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赡养的其他亲属。

第五条拥军优属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制度,保障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六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并依照国家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拥军优属政策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拥军优属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拥军优属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拥军优属工作活动经费,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每个优抚
对象每月不少于2元的标准支出。

第八条拥军优属工作主要内容
(一)认真组织学习《国防法》和国防知识,进行爱国拥军教育,搞好慰问部队官兵活动;
(二)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
(三)帮助部队解决战备、训练、执勤、施工、生产、生活、培育人才等方面问题,支援部队现代化建设;
(四)做好兵员征集和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
(五)配合部队做好现役军人思想工作;
(六)开展科技、文化、智力、政策拥军活动和军民共建活动;
(七)加强对优抚对象思想教育,帮助其解决生产、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中的困难。

第九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部队建设需要征用的土地、水面,要优先办理,有关费用要给予适当优惠;用国防经费建造的住宅和其它营房设施,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担负军工生产任务的企业,要本着先军工后民用的原则,在生产、运输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供水、供电部门要优先保证部队用水、用电,对需要增容和进行设备改造的,要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十条粮食、商贸、物资部门要就地就近优先、优质、优惠保证部队粮油、副食品、
燃料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并搞好挂钩定点销售。

商业饮食服务行业、医疗卫生单位都要对现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一条交通部门应及时养护通往部队的公路,并确保畅通。

辖区内任何道路、桥涵和停车场,凡编内军车通行或停放一律免费。

第十二条铁路、公路、民航等客运单位,要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开设军人候车室,并按国家规定的优惠票价,保证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优先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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