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南京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南京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南京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7.24

【实施日期】1996.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京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1996年7月2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拥军优属工作进一步社会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优待条例》)和《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按照《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和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南京市民政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军人抚恤优待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军人抚恤优待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第五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或略高于本市人民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优抚对象奔小康列入当地全民奔小康的总体规划,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有条件的,可以创办优抚经济实体,确保他们与人民群众同步进入小康。

第七条街道、乡、镇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服务中心(站),为优抚对象提供服务。在城镇普遍开展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抚恤和优待,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为内容的“双保”活动。在农村普遍开展帮助优抚对象勤劳致富奔小康和保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为内容的“帮保”活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优抚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对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支持部队建设

第九条驻宁部队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办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工商、税务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简化手续,及时审批。银行、财政、计划、电力、科技等部门在资金、能源、原材料、技术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优先安排。部队按有关规定兴办的各类企业(含家属工厂),享受国家规定的

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对破坏军事设施,盗窃、哄抢军用物资和到营区滋扰闹事者,公安、司法部门应当协助部队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维护军人婚姻家庭稳定,对破坏军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部队与地方因土地、房产以及其他问题引起的纠纷,当地政府应当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主动与部队协商,化解分歧,增进友谊。

第十三条驻宁部队所需的粮、油副食品,有关部门应当保质保量供应。有条件的可以共建副食品生产基地。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为驻地部队提供水、电、气等生活保障,驻地部队需要增加水、电、气用量的,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抚恤

第十五条现役军人死亡,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在宁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除按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抚慰金:

(一)确认为革命烈士的,增发40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二)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增发20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第十六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外,增发一次性功勋荣誉抚恤金,其标准为:被军区(方面军)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和立特等功的,发给20000元;立一等功的发给10000元。

第十七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审核批准,享受定期抚恤金。

第十八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安置在城镇的,公安、粮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优先解决本人、配偶和未满16周岁子女(包括已满16周岁在校学生)的城镇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十九条退出现役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有工作或者从单位离、退休的,由所在单位发给护理费。

各区、县当加强本地区优

公房使用权的用益物权

公房使用权的用益物权 2010-12-02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1 公房使用权的用益物权 案例介绍:某甲承租某单位的公有商业用房,在承租使用期间,出租人即某单位,同时也是租赁房屋的产权人,根据市房产局、物价局联合下发的直管工商业用房协议租金及分路段租金指导标准的文件要求,将直管的商业用房的租金标准以月每平方米为单位做出统一上调,由于公房租赁带有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特有的福利属性,因而即使是上调后的租金标准也同比于市场租金低廉很多,因而大部分承租人均随后与某单位开始履行新租金,唯某甲从此开始拒绝支付租金,不但不同意执行新租金标准,而且也不再按照原租金标准向某单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某单位还了解到某甲在承租期间早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他人经营使用,就这样在多次催缴与协商均无果的情况下,某单位以某甲为被告、以房屋实际经营者即转租的承租人为第三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与某甲之间的租赁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某甲与某单位依法建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某单位作为出租人根据政府文件对自管房屋施行租金协议价格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某单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某单位与某甲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租赁合同,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鉴定某甲不同意增加租金,双方已经终止了租赁合同关系,某甲与转租的承租人应当腾空、返还房屋。 一审判决生效后,某甲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某甲所取得的房屋使用权与一般租赁合同的承租使用权性质不同,这种使用权与一般的租赁合同承租使用权相比虽均称为房屋承租使用权,但就其产生的原因不同从而性质不同,公房使用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属于用益物权,系物权的一种,具有可追夺的特征,据此某甲对租赁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某单位的诉讼请求。 经笔者了解,上述判决的依据是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关于未经产权人同意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行为的效力问题”中的部分意见观点,该观点自然段的全文是“公房承租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公房租赁制度的产物,公房承租使用权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多属承租人劳动剩余价值的再分配。与一般租赁合同的承租使用权相比,

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江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拥军优属,人人有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设立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和制定措施,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任期目标管理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拥军优属的宣传工作作为国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应当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报道,全面提高市民的国防观念。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海岛、边远地区的部队搞好水、电、道路、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部队、军休所和光荣院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七条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毁坏军事设施。在建设开发或施工过程中,如涉及军事设施时,应事前与部队协商解决。 第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一律免费通行;在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含酒店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安置政策做好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部队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等对象的接收安置工作。 部队随军家属工作安排实行指导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队随军家属的职业、学历、专业技能、工作经历和个人的求职愿望实行就业指导和推荐:(一)随军前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单位人员编制、岗位空缺等情况给予妥善安置,有关单位应予接收。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免于公开

广东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新规执行遗体火化不得营利.doc

广东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新规执行遗体火化 不得营利 包括遗体的接运、存放、告别、火化以及骨灰寄存等在内,全省殡葬5项基本服务内容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中,遗体接运、遗体火化及骨灰存放等在内的3项服务内容,更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范围,明令必须以不营利为原则,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全省最高收费标准。昨天,广东省物价局对外发布《通知》,宣布出台政策加强对全省殡葬服务的价格管理。《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对辖区内各殡葬服务单位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强调,新政策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在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外,出台任何涉及殡葬服务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过去有关规定与此项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此次新的《通知》规定执行。省物价局要求全省各地必须在8月底前,将根据新规定重新核定后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报至省物价局。 殡葬单位接运遗体 不得向丧属加收抬尸费 据省物价局介绍,广东省的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公墓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价格。殡葬服务价格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服务项目的市场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我省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公墓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价格。殡葬服务价格

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服务项目的市场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殡葬基本服务5项内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省统一制定收费项目;此外,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包括墓穴费、墓碑石费和护墓管理费等在内共计3项服务内容的收费,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而在办理丧事过程中根据丧者家属要求提供的、除基本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选择性殡葬服务,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以及由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至于非民政部门主办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则施行市场调节价,随行就市。 新出台的《通知》明确,殡葬基本服务由省统一制定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主要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五项。其中,遗体运送、遗体火化、骨灰存放三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不营利为原则,由省统一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的火化率、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范围内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报省备案。遗体存放、遗体告别两项按经营性服务项目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新出台的《通知》明确限定,遗体接运服务采用的是普通殡葬专用车,每次遗体接运殡葬单位必须派出2名殡葬接运工对丧者的遗体进行收殓和装卸。殡葬服务单位不得向丧属加收误车费、楼层加收抬尸费等名目的费用。 困难群众殡葬 基本服务可获减免收费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年月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管理与促进 第四章倡导与奖励 第五章执法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 (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第十三条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 第十四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防止影响他人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月20日市政府第13届13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1999年7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7号发布,2011年1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 府第13届13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纳入全民教育、国防教育、社会建设内容,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及时协调和处理拥军优属工作和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驻军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和配合部队搞好各项基础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军休所、军供站、荣军医院(疗养院)等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科技、智力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开展各类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驻穗部队和从本市入伍的优秀士兵及立功人员,由所在的区、县级市给予奖励。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2009年7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民政、工商、建设、城建、城乡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培训从业人员,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参加业主大会时遵守大会程序; (七)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详实、准确的联系方式;

广东省殡仪馆等级认定标准与认定方法

广东省殡仪馆 等级认定标准与认定方法 (暂行) 感谢你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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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等级的划分 二.等级认定标准 三.评分项目及打分标准 四.认定等级规则及方法 五.等级殡仪馆的收费标准 六.等级殡仪馆的标志和证书 附:1、《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 2、《广东省省级殡仪馆等级认定申报表》感谢你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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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级的划分 省级殡仪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二、等级认定标准 省一级殡仪馆 一级殡仪馆是省级殡仪馆的先进馆,无论在设施、设备、环境以及服务质量上应属省先进水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殡仪馆馆内绿化率占该馆应绿化面积的95%以上; (二)殡仪馆占地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 (三)火化机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火化量1250具1台的标准; (四)殡仪用车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接运业务量500具1辆的标准; (五)各种设备具有先进水平,火化设备烟尘排放达到1992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并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烟尘排放效果的要求; (六)按认定项目打分,得分应在900分以上。 省二级殡仪馆 二级殡仪馆是省级殡仪馆的标准馆,是县(市、区)级殡仪馆普及达到的标准,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殡仪馆馆内绿化率占该馆应绿化面积的80%以上; (二)殡仪馆占地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达到感谢你的观看

2000平方米以上; (三)火化机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火化量1500具1台的标准; (四)殡仪用车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接运业务量600具1辆的标准; (五)各种设备比较先进,火化设备烟尘排放达到1992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三级标准,并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烟尘排放效果的要求; (六)按认定项目打分,得分应在750分以上。 三、认定项目及打分标准 1、认定项目 认定项目分六大项,即殡仪馆建筑设施、设备设施、队伍建设、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行风建设,具体分二十二条。 感谢你的观看

2020年天津市流浪动物成因调查报告

2020年天津市流浪动物成因调查报告 2020年天津市流浪动物成因调查报告2020年天津市流浪动物成因调查报告在城市中,每天都有相当数量的宠物被遗弃,它们游走于居民区、公园、路边、垃圾场过着居无定所的漂泊生活。 天津保护豢养小动物协会近日发布的一组抽样调查数据称,目前,本市流浪猫狗总数已超过200万只。 由此,一系列关乎生态环境、人身安全等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随之产生,比如流浪动物携带病菌、影响市容、有攻击性如今,这种现象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管理势在必行。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不同区域、不同街道对待流浪动物的态度却大相径庭或科学救助、或一棒毙命、或任其发展。 那么,要避免此类城市之患,流浪动物到底该何去何从。 调查本市大概有多少流浪猫狗。 机构推算或超200万只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流浪动物,但是,天津市到底有多少流浪动物,其实大家并不清楚。天津保护豢养小动物协会会长周冰对记者说,为了解流浪动物的生存状况和群体规模,今年初,他们组织了20多名志愿者,历时两个多月,采取抽样统计和估算相结合的方法对全市流浪动物总数进行了一次摸底。 据了解,调查人员首先抽取河北区作为样本,蹲点统计流浪猫狗较密集的地带,经核算,该区约有流浪狗12万只。

按这一数字估算红桥、南开、河东、河西这四区每区平均约有10万到12万只流浪狗,而由于和平区商业设施较多,流浪狗数量约在6万只。周冰说,初步统计市内六区流浪狗在66万只左右。 除了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远郊区县、滨海新区的流浪动物总量也不在少数,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这里很多平房拆迁,由于原住户迁入楼房,大批原本承担着看家护院职责的狗被遗弃。周冰介绍,通过调查,这些区域至少有85万只流浪狗,这样一来,全市流浪狗总量超过150万只。 而据测算,猫总量是狗的三分之一,因此,流浪猫总数约有50万只。累计推算,全市流浪猫狗总数可能超过200万只。 对于这一数字的准确性,天津农学院动物科学系繁殖科教授马文芝告诉记者,一对流浪猫狗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一般出生1年后便具备生育能力,平均每年的繁殖率是一到两胎,每年2到8只左右。以目前本市超过200万只的流浪猫狗为基数,按狗、猫3比1的比例,公母平均分布来算,除去动物疾病、死亡、无配偶机会等将近50的概率,从理论上讲,年新增流浪动物幼崽至少在100万只左右。马文芝说。 分析哪儿来的这么多流浪猫狗。 多数流浪儿因人为丢弃那么,如此多的流浪动物来自哪里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府办[2014]111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14.12.26 【实施日期】2014.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 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4〕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6日 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办法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是指户籍在宝山区或居住在宝山区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病故军人子女。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有效证件,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武警总部、各类军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制发的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办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保障拥军优属工作得到落实。

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文档

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individual hous ing policy loans in Dalian 编订:JinTai College

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文 档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下文是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为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贷款的资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可使用的房改资金。 第三条贷款业务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 支机构(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银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办理。 贷款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 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是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 住普通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买公有住房、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的房屋使用权人以及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

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并作为其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高山、海岛、边远地区的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所、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六条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 在建设开发或者施工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时,应当事前与驻军协商解决。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和部队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策安排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本单位的军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中,与其他

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条军人子女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学,属小学的在驻军驻地和转业安置地就近入学,属初中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片入学。对需要跨学区入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照顾解决。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把抚恤补助经费的支出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二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待遇。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八条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堆存,无摊贩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 (三)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体清洁,无漂浮物。 (四)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无污物。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

大连市新居工程住房有关问题实施细则

大连市新居工程住房有关问题实施细则 为明确新居工程安置住房如何投资、结算、办理产权等相关事项,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危旧房屋新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75号)文件的精神以及市拆迁、房改政策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居工程回迁安置投资办法 新居工程按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6号)和《关于调整大连市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07]25号)规定,对被拆迁居民实施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同时增加以下政策: 1、回迁面积拆一还一,产权性质不变。 2、回迁(含异地)安置的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市拆迁政策规定的类区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按类区补贴标准执行,原房与补贴标准差额部分按拆迁房屋类区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30%缴纳标内投资代建费。 3、住户从原多层住房安置到高层住房的,安置面积在原房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按户型最多免费增加15%,增加面积同原住房产权性质一致。 4、在市房屋拆迁建筑面积补贴标准及高层免费增加面积的基础上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十五平方米以内部分(含十五平方米),按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安置住房成本价格投资;增加十五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安置住房市场价格投资。 5、临时建筑执行市拆迁政策,须安置住房的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二、新居工程安置住房办理产权结算办法 (一)原房为个人产权住房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按本规定签订产权还建协议并投资的,安置的住房直接办理个人房屋产权,公共维修基金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原房为公有住房 1、按房改政策规定原住房已纳入可出售范围的,安置住房的原房面积、免费增加面积和标内投资面积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结算房改购房款; 2、按房改政策规定原住房属不可出售范围的,安置住房的原房面积、免费增加面积和标内投资面积按市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结算房改购房款; 3、超过各类人员购买公有住房限额面积标准的,须执行房改超标加价计算办法; 4、安置住房的成本价面积和市场价面积冲抵面积,不再另行结算房改购房款; 5、可以用标内面积投资代建款冲抵房改购房款,投资代建款不够冲抵房改购房款的,需由购房人补齐; 6、公共维修基金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安置被拆迁户剩余部分按市场价出售使用权住房 1、按市场价购买使用权住房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大连市市内区常住城市户口的居民。 2、住房产权结算款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结算,公共维修基金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住宅的补偿、安置等问题,按拆迁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执行。 三、新居工程拆迁安置、结算组织工作 1、各区旧房改造办在实施回迁之前,须将回迁安置方案报新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备案后实施。 2、各区旧房改造办在回迁安置后,将各区新居工程安置房源、住户名细报新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凭核准备案手续办理产权结算。 四、房屋权属 1、新居工程房屋竣工后,原为公房回迁安置的住房,产权归原产权单位;安置被拆迁户剩余部分按市场价出售使用权的住房,产权归实施主体;拆迁双方有协议的,产权按协议办理。 2、新居工程住户,按本规定投资、结算并缴纳公共维修基金,要求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的,其中:原房为个人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标注“回迁安置(新居)房”;原房为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清远市人民政府颁布《清远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颁布《清远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军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清府[2010]35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10 【实施日期】2010.06.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颁布《清远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府〔2010〕35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日 清远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增强拥军优属意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和全民国防教育规划。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报道,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部队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提供方便条件,给予支持和配合。部队车辆通过时,有关

广东葬礼习俗

许多广州人碰到有着诸多忌讳的丧事,会感到相当“头痕”(烦恼)——“帛金”要不要给,给多少为好?去参加告别仪式,是否要留下来吃饭?究竟怎么做才是符合礼仪之举呢?记者就时下广州城里通行的“白事”程序和习俗进行了梳理。 “白事”不需广而告知 广州人在治丧的习惯和风俗方面和外地都有所不同,各种文化经过多年融合,丧葬习俗也形成了一套比较简化的程序。从治丧方来说,前期主要有3个步骤。 首先,人死之后,家里人要在家里先设一个小的灵堂,主要是摆一个供桌,上面放着逝者的相片,设香炉,供以水果若干盘。有亲戚朋友上门吊唁慰问,可以为此上香表达心意。 其次,就是要选择出殡时间,关先生说,按照广州人口口相传,有3天不择日之说,就是说,人死后3天内出殡下葬,可以不用挑选日子。如果是在3天后的话,就要看皇历,选择适合出殡的日子方行。 在选好日子出殡或开告别会后,家里人就要分头准备。有的人负责通知亲友,有的人负责联系殡仪馆、布置场地、购买必要的用品等。 第三就是开遗体告别会。追思逝者,告别会后,由主人家请来宾吃饭,进行答谢。 “‘白事’与喜事不同,只需要告知亲属就可以了。并不需要广而告知。”家里头出了这种事,一般人都是比较低调的。如果不是特别好的朋友,并不用专门通知他们。一般人都是从别人口中得知,主动上门吊唁的,主人家一般不会主动通知别人。这期间,主人家一般不会到别人家里做客,外人无事也不会登门。 许多人都会问: 出席丧事是否要给“帛金”?广州人也有给“帛金”的习惯,但是它与喜宴的“红包”不同,并不是一定要给,而且多少也没有定数。不过在多年的演化下,

现在一般人在出席遗体告别会时,通常的惯例是包100元的“帛金”。“帛金”源于以前人们生活不富裕,亲友家里发丧,出席丧礼的都会送些数目为单的钱,帮补一下亲友办丧事支出,除了是对死去的人聊表心意,也实实际际地帮助一下在生的人。“帛金”是包装在白信封内的。 “帛金”不能事后补送 “帛金”与红包不一样,不能在事后补送。只能在出殡前送达主人家。在香港,会在白信封上写明“奠仪”。广州人会在白信封的抬头上写明逝者名姓,落款注明“某某某敬挽”。 有一些广州人在包“帛金”时也学习了一些香港的做法,如给“帛金”不能整数,如100+1,200+1,500+1,以此类推。 在告别会当天,每个前来殡仪馆参加逝者遗体告别会的亲友都会收到主人家的一个白毛巾: 里面放着3样xx: 第一样是一个小“红包”。“红包”非常小,只有三指宽的一个小纸包,里面包一块硬币。寓意恭喜发财。 第二样是糖果。广州人的习俗是放一块水果糖。寓意甜甜蜜蜜。来宾走的时候必须把糖给吃了。 第三样是小折刀,或者在小“红包”上别两枚针,象征“利利是是”。 每个前来参加追悼会或告别会的亲友,在进场前,会在胸口别上一个小黑纱。开完后,走之前,可以取下丢弃。 自然老死视为“喜丧” 现在,许多老广州人还保持着一个传统,就是出外进饭馆吃饭时,一般不会点刚好7样菜。如果小辈点了7个菜,有老人在的话,他就会叮嘱加多一个菜,或是点多一个小菜。这个规矩也是由丧葬习俗语引发而来。因为,旧时在出殡后,主人家都请来宾留下吃饭,而每桌的菜也正好是7个,与“去”同音。有些地方,还有7不出(出嫁),8不埋的规矩。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居民参与意识、自律意识和有偿服务意识,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社区物业管理氛围。 第二章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 第五条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具体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 第六条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服务。也可以自行成立服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第七条旧楼区物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 (二)楼道内无乱贴乱画,楼内外卫生清扫及时,垃圾日产日清,小区环境干净整洁; (三)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定时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视,车辆停放有序,公共秩序良好; (四)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发现路面损坏、污水外溢等问题,及时向有关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报告。 第八条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旧楼区房屋、道路、绿化、排水等日常维修养护单位。 第九条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费应当由居民交纳,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 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为其提供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等日常管理服务。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 :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发布日期 : 2020.10.29 实施日期 : 2021.01.01 时效性 : 尚未生效 效力级别 :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 优抚制度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20年10月29日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均应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纳入全民教育、国防教育、社会建设内容,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及时协调和处理拥军优属工作和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各类服务平台开展拥军优属服务活动,并由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搞好各项基础建设,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科技、智力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开展各类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军休所、军供站、疗养院等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扶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就业创业。

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

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07.30 【实施日期】1998.07.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废止案》(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30日)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八十四号) 《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业经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 (1998年7月30日) 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要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驻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常住户口在我市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荣复转退军人、现役军人家属。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抚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赡养的其他亲属。 第五条拥军优属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制度,保障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六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并依照国家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拥军优属政策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拥军优属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拥军优属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拥军优属工作活动经费,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每个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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