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1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11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县级(含区、县级市,下同)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部队发出的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和公民,均应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纳入全民教育计划、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活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协调和处理拥军优属工作和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驻军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和配合部队搞好各项基础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军休所、军供站、荣军医院(疗养院)等优抚事业单位及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经营。
第七条本市教育、劳动、人事、科技等部门应积极开展科技、智力拥军活动,帮助部队搞好各类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驻军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和配合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驻穗部队和从本市入伍的优秀士兵及立功人员,由所在的区、县级市给予奖励。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1.16•【字号】粤府[92]7号•【施行日期】199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1992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加强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
在本省范围内的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通过国家抚恤、补助和社会、群众优待的办法,保障优待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对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
坚持不改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按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革命烈士,四十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军人,二十个月工资;病故军人,十个月工资。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七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是指在军事领域中,为保障军人和军属的权益和利益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
它旨在激励和保障军人投身军队工作,同时充分照顾他们家庭的需要,以确保他们能够全身心地为国家国防事业服务。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在国家层面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增强军人的家庭幸福感和归属感,从而提高他们的士气和战斗力。
军人是国家的生力军,他们的福利待遇和家庭稳定,直接影响到他们对军队事业的投入程度。
通过建立拥军优属工作制度,可以有效地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加入军队,并激励已经服役的军人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其次,拥军优属工作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军属的生活质量。
军人是家庭的支柱,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直接影响到军属的福利待遇。
通过建立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制度,可以保障军属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提供各种支持和帮助,如子女教育支持、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
这将提升军属的满意度和安全感,增强他们对军人事业的支持和理解。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完善军人待遇制度。
军人作为国家的宝贵财富,应当享有相应的待遇和报酬。
完善军人的薪酬制度,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是拥军优属工作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此外,还需要加强军人的职业发展规划和培训机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
其次,加强军属福利保障。
军属是军人事业的坚实后盾,他们的福利待遇直接影响到军人的工作和战斗力。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应当重视军属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各种福利补贴和支持,如住房保障、子女教育资助、医疗保健等。
此外,还可以建立军属社会服务机构,为军属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以满足他们的个人和家庭需求。
再次,加强军人和军属的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是提高军人素质和战斗力的重要途径。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应当注重军人和军属的终身学习和提升,提供各种培训项目和机会,以更新他们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还可以建立军事院校和教育机构,为军属提供专门的教育和培训,以满足他们的专业和职业发展需求。
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江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拥军优属,人人有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设立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和制定措施,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任期目标管理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拥军优属的宣传工作作为国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应当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报道,全面提高市民的国防观念。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海岛、边远地区的部队搞好水、电、道路、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部队、军休所和光荣院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七条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毁坏军事设施。
在建设开发或施工过程中,如涉及军事设施时,应事前与部队协商解决。
第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一律免费通行;在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含酒店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安置政策做好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部队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等对象的接收安置工作。
部队随军家属工作安排实行指导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办法。
广东拥军优属慰问标准

广东拥军优属慰问标准广东是一个拥军优属工作十分重视的地区,为了更好地慰问军人和军属,广东制定了一系列的慰问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军人的待遇、优惠政策以及各种慰问措施,以确保军人和军属得到充分关怀和尊重。
下面将按照不同方面进行介绍。
一、生活待遇方面:1.军属低保。
广东设立了军属低保金,每年增加相应的资金用于发放给军属家庭,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2.伤残军人生活补助。
对于伤残军人,广东提供生活补助金,以帮助他们渡过困难时期,并改善其生活质量。
3.家庭医疗补助。
广东为军属提供医疗费用补助,让他们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减轻家庭负担。
4.军属子女教育支持。
广东出台了一系列的军属子女教育优惠政策,包括资助金、奖学金和就业指导等,以支持他们的学习和成长。
二、优惠政策方面:1.购房优惠。
广东为军人和军属提供购房优惠政策,包括提供低息贷款、减免税费等措施,以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2.交通优惠。
广东军人和军属享有公共交通的免费或半价优惠,以便他们出行更加便捷。
3.就业优先。
广东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优先录用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并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和培训支持,确保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4.退役军人创业支持。
广东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技术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支持,鼓励他们在创业领域发展,实现自主就业。
三、慰问措施方面:1.组织慰问活动。
广东组织定期的慰问活动,邀请军人和军属参加各种庆祝和纪念活动,表彰他们的贡献和奉献。
2.送温暖活动。
广东通过送温暖活动,向军人和军属送去关怀和温暖,包括赠送慰问品、慰问金等,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支持。
通过以上的慰问标准,广东确保了军人和军属的基本生活待遇,提供了各种优惠政策和慰问措施。
这些举措不仅彰显了广东对军人的尊重和关爱,也激励着他们在军营中更加努力,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广东拥军优属慰问标准的实施,为全国其他地区树立了榜样,推动了全社会对军人和军属的关注和支持。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穗林业园林通[2010]168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穗林业园林通〔2010〕168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党委:今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3周年。
为广泛深入扎实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在全局上下营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良好氛围,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泛深入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八一”建军节期间,要广泛深入地宣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人民军队在党的领导下走过的光辉历程和建立的丰功伟绩,宣传革命功臣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做出的贡献。
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军民充分认识搞好军政军民团结,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树立“无兵不稳”,“无兵不安”,“国无防不立”的思想观念,增强干部职工的国防观念和关心支持军队建设的意识,进一步增进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和部队现代化建设。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活动,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节日期间,各单位要着眼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广泛开展拥军慰问活动,激励和鼓舞部队士气。
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走访慰问驻军部队,帮助解决部队建设和官兵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重点走访慰问遂行抗震救灾、抗洪抢险、灭火救灾和维稳执勤等重大任务部队,以及老复员军人、伤病残军人、烈军属、生活困难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优抚对象。
要广泛开展科技拥军、教育拥军、智力拥军活动,认真检查各项优抚安置政策执行情况,对有特殊困难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要加大个案帮扶力度,尽可能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
广东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保障制度研究

2013广东民政论坛二等奖论文广东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保障制度研究省民政厅优抚处汤瑞娇2013年5月31日优待义务兵家庭是广东省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
随着社会发展,优待形式已经从50年代的优待工分、代耕土地等政府主导的群众优待逐步发展成为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主要形式的政府优待。
2011年新修订的《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出台后,对义务兵家庭优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中,《兵役法》第58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为认真落实《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鼓励我省适龄青年积极报名入伍,保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优待政策有效落实,省民政厅联合省军区分三个组对全省各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调研。
本文在调查研究各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措施,以更好的落实《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调动广大青年应征入伍、投身国防的积极性。
一、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情况和现状目前,我省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的政策依据是1989年《广东省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规定》(粤府〔1989〕68号),其中,该文件明确了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标准,即从农村入伍的按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以上发给;在职入伍的按不少于其在职期间标准工资发给;城镇社会青年入伍的参照当地在职或农村入伍的义务兵优待标准发给。
明确了优待资金来源,即优待金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统筹。
视具体情况可以从单位或农村集体经济中提取,也可以从农户、居民、个体经营户中筹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从地方经济收入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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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并作为其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高山、海岛、边远地区的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所、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六条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
在建设开发或者施工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时,应当事前与驻军协商解决。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和部队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策安排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本单位的军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
在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中,与其他
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条军人子女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学,属小学的在驻军驻地和转业安置地就近入学,属初中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片入学。
对需要跨学区入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照顾解决。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优抚政策。
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把抚恤补助经费的支出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二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待遇。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到地方公立医院就诊时,凭有效证件免收门诊挂号费,看病优先。
医院应当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当主动与驻军沟通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驻军开展争创先进活动。
对当年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受奖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和士官,由应征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祝贺,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张挂“光荣军属”和“光荣之家”门牌。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走访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了解情况,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部队随军家属。
对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任务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