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新规执行遗体火化不得营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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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殡仪馆等级认定标准与认定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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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殡仪馆等级认定标准与认定方法(暂行)谢谢观赏谢谢观赏目录一.等级的划分二.等级认定标准三.评分项目及打分标准四.认定等级规则及方法五.等级殡仪馆的收费标准六.等级殡仪馆的标志和证书附:1、《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2、《广东省省级殡仪馆等级认定申报表》谢谢观赏谢谢观赏一、等级的划分省级殡仪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二、等级认定标准省一级殡仪馆一级殡仪馆是省级殡仪馆的先进馆,无论在设施、设备、环境以及服务质量上应属省先进水平。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殡仪馆馆内绿化率占该馆应绿化面积的95%以上;(二)殡仪馆占地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三)火化机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火化量1250具1台的标准;(四)殡仪用车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接运业务量500具1辆的标准;(五)各种设备具有先进水平,火化设备烟尘排放达到1992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并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烟尘排放效果的要求;(六)按认定项目打分,得分应在900分以上。

省二级殡仪馆二级殡仪馆是省级殡仪馆的标准馆,是县(市、区)级殡仪馆普及达到的标准,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殡仪馆馆内绿化率占该馆应绿化面积的80%以上;(二)殡仪馆占地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三)火化机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火化量1500具1台的标准;(四)殡仪用车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接运业务量600具1辆的标准;(五)各种设备比较先进,火化设备烟尘排放达到1992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三级标准,并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烟尘排放效果的要求;(六)按认定项目打分,得分应在750分以上。

三、认定项目及打分标准1、认定项目认定项目分六大项,即殡仪馆建筑设施、设备设施、队伍建设、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行风建设,具体分二十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殡葬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社会建设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殡葬改革,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一)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全省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的,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二)规范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标准。

殡葬基本服务应包括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和骨灰寄存(10年以内)等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

殡仪馆(火葬场)在提供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多样性的殡葬需求。

选择性殡葬服务要强化市场准入、建立行业规范,以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为原则。

(三)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

殡葬服务收费,既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又要规范选择性殡葬服务及丧葬用品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标准化殡葬基本服务。

殡葬场所经营管理办法规定

殡葬场所经营管理办法规定

殡葬场所经营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总则
1.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本办法制定。

第二节定义
1.殡葬场所:指从事殡葬服务项目的固定场所。

2.经营者:指依法设立的殡葬场所的经营单位。

第二章经营者资格要求与管理
第一节经营者资格
1.经营殡葬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二节经营者管理
1.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殡葬管理法规,保障服务质量与安全。

第三章殡葬场所设施标准
第一节基本设施要求
1.殡葬场所应具备完善的冷冻、消毒、净化等设施。

2.应当保障遗体处理场所的卫生和安全。

第二节环境保护
1.殡葬场所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一节消防安全
1.殡葬场所应设置完备的消防设施,保障安全管理。

第二节感染控制
1.经营者应落实感染控制措施,确保遗体处理不传播疾病。

第五章经营秩序管理
第一节价格管理
1.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殡葬服务价格。

第二节服务标准
1.经营者应提供优质、规范的殡葬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一节监督机制
1.地方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殡葬场所监督管理体系,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节违规处理
1.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经营者,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节其他规定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办法与规定不符部分均作废。

2.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殡葬场所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经营者及相关人员务必遵守,确保殡葬服务质量与安全。

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

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

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广东省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__ __门负责全国的殡葬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__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 __门报 __ __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立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__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馆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__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__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__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__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__门审核同意后,报 __ __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 __门审批。

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近年来,各地价格、民政部门不断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利用收费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殡葬事业的发展。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殡葬服务收费不规范、殡葬用品和公墓价格虚高等问题,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利于殡葬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减轻群众丧葬不合理负担,为殡葬事业改革和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现就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殡葬服务收费有关政策(一)合理区分殡葬服务性质。

殡葬服务应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

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

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基本服务范围,切实满足当地群众最基本需要。

在保证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殡葬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

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

(二)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

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收费,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市场情况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加强殡葬用品价格指导。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价格要进行必要的指导规范,可根据本地区情况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其它必要的价格管理方式。

(四)规范公墓收费行为。

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对其它公墓价格,要加强对经营者定价行为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切实遏制虚高定价行为。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6.01•【字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1998年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障环境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将殡葬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四条广州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处、所(以下简称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侨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本市市辖区为实行火葬的地区(以下简称火葬地区),各县级市火葬地区范围,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一律火化,禁止土葬。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当地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收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运。

在医疗单位死亡的,医疗单位应于12小时内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收运遗体。

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死亡,其遗体应就地火化。

有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殡葬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并经本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

运送遗体须用殡葬专用车辆。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在本市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往境外或者特别行政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凡患鼠疫、霍乱、天花、炭疽、麻风、艾滋、狂犬病等致死的以及腐变的遗体,应直接送火葬场火化,不得办理外运或者土葬。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东府办[2011]120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9.21【实施日期】201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1〕1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大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的精神和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部署,我市决定进一步健全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保障制度,具体方案如下:一、免费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1.城乡“五保”对象;2.城镇“三无”对象;3.城乡低保对象;4.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即居住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优抚对象);5.一至四级困难残疾人;6.除以上五类对象外,未享受社保或工作单位的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对象。

(二)特殊困难新莞人(已办理我市居住证且在我市工作一年以上)。

(三)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和交通事故逃逸案尸体。

二、免费项目(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二)遗体清洗消毒费;(三)遗体存放费(3天以内);(四)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五)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六)骨灰清理、包装,并提供骨灰盅1个(骨灰盅价格在150元之内);(七)骨灰寄存费(10年以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粤民福[2004]52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粤民福[2004]52号)近年来,我省各地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一批公益性公墓(骨灰楼),较好地解决了遗体火葬后骨灰和清坟后骨灰骨殖的安放出路问题,为群众办丧创造了较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了农村殡葬改革的发展。

但是,也有一些县(市、区)无视国务院、民政部和省有关规定,滥批滥建公益性公墓,并出现将公益性公墓私自改为经营性公墓对外经营的违规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务院有关“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的规定,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省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节约土地资源,更好地发挥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对殡葬改革的推动作用,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公益性公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性质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安放服务的骨灰楼(堂)、公共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殡葬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兴办。

公益性公墓不领取营业执照,不准进行经营性收费。

各地不得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

农村的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本辖区以外的居民提供墓穴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

土葬改革区的公益性公墓只能为本村村民提供遗体安葬,不准接纳安葬本村村民以外的遗体,不准对外经营。

公益性公墓不准进行赢利性经营。

为确保公益性公墓健康、有序发展,公益性公墓单位可根据投资成本核算,向丧主收取必要的设施成本费和必要的水、电、人工费用。

收费标准由各公墓单位按保本原则进行合理核算,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同级物价部门审批。

严禁公墓单位擅自决定收费标准。

二、不得滥批滥建公益性公墓,制止乱葬乱埋现象火葬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要严格控制其发展,不得滥批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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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新规执行遗体火化
不得营利
包括遗体的接运、存放、告别、火化以及骨灰寄存等在内,全省殡葬5项基本服务内容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中,遗体接运、遗体火化及骨灰存放等在内的3项服务内容,更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范围,明令必须以不营利为原则,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全省最高收费标准。

昨天,广东省物价局对外发布《通知》,宣布出台政策加强对全省殡葬服务的价格管理。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对辖区内各殡葬服务单位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强调,新政策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在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外,出台任何涉及殡葬服务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过去有关规定与此项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此次新的《通知》规定执行。

省物价局要求全省各地必须在8月底前,将根据新规定重新核定后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报至省物价局。

殡葬单位接运遗体
不得向丧属加收抬尸费
据省物价局介绍,广东省的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公墓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价格。

殡葬服务价格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服务项目的市场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我省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公墓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价格。

殡葬服务价格
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服务项目的市场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其中,殡葬基本服务5项内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省统一制定收费项目;此外,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包括墓穴费、墓碑石费和护墓管理费等在内共计3项服务内容的收费,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而在办理丧事过程中根据丧者家属要求提供的、除基本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选择性殡葬服务,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以及由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至于非民政部门主办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则施行市场调节价,随行就市。

新出台的《通知》明确,殡葬基本服务由省统一制定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主要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五项。

其中,遗体运送、遗体火化、骨灰存放三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不营利为原则,由省统一制定最高收费标准。

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的火化率、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范围内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报省备案。

遗体存放、遗体告别两项按经营性服务项目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新出台的《通知》明确限定,遗体接运服务采用的是普通殡葬专用车,每次遗体接运殡葬单位必须派出2名殡葬接运工对丧者的遗体进行收殓和装卸。

殡葬服务单位不得向丧属加收误车费、楼层加收抬尸费等名目的费用。

困难群众殡葬
基本服务可获减免收费
对于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新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制定,并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出租(售)收费一般按年度计收,收费年限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救助减免收费的比例和范围。

据省物价局介绍,各地在认真落实省统一规定的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及人均年收入不超过1500元的农村贫困户,按不超过70%的收费标准收费这一惠民政策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免费政策,陆续出台了符合当地实际的惠民便民政策。

据初步统计,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和殡仪馆每年减免困难群众殡葬服务费用达3000多万元。

各地超过省标准殡葬收费要降
《通知》指出,殡葬服务业是社会特殊服务行业,也是政府管理的重要民生价格。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殡葬服务单位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重新审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对省已制定最高收费标准的殡葬服务项目,其现行收费标准超过省定标准的,应尽快予以调整;现行收费标准低于省定标准的地区,可按现标准执行,原则上不得上调收费标准。

对《通知》规定由各地制定收费标准的殡葬服务项目,现行收费标准过高的,应本着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的原则,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通知》指出,各殡葬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在收费场所等显着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实施服务和收费前,应向群众提供服务清单,说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对于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服务并收费。

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只收费不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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