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2020修正)(1998年6月19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28日哈尔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丧葬管理第三章丧事管理第四章墓地管理第五章丧葬用品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习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08•【字号】黑政办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和全国殡葬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进一步整合部门资源,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动殡葬改革工作合力,经省政府同意,建立黑龙江省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研究制定殡葬改革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强化殡葬公共服务,改革殡葬管理服务方式,加强殡葬监管执法和信息化建设;深化殡葬移风易俗,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治理农村散埋乱葬,巩固和提升火化率;督导检查殡葬改革工作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组成人员总召集人:程志明副省长召集人:马立新省政府副秘书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成员:刘红岩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刘维宽省文明办专职副主任于学胜省发改委副主任于立河省科技厅副厅长XXX 省宗教事务局副巡视员XXX 省公安厅副厅长魏峰省民政厅副厅长施烜省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左志斌省人社厅副厅长孙恒省国土资源厅总规划师XXX 省环保厅副厅长赵景海省住建厅副厅长邢志广省农委副主任张学武省林业厅副厅长韩慧峰省文化厅副厅长方庆伟省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王戈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赵恩泽省工商局副局长韩岩省质监局总工程师于基祥省物价监管局副局长刘丽省总工会副主席王淑滨团省委副书记白锦婵省妇联副主席三、工作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具体负责工作协调、沟通会商、督促落实、综合反馈等,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黑价联字[2008]88号各市(行署)、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省垦区物价局: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重新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和《黑龙江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收费是指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和经营性公墓的销售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提供殡葬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开展殡葬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
(二)属于企业性质的,需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三)依据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五条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殡葬月&务收费管理第六条殡葬服务是重要的公用事业及公益服务项目。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服务项目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包括尸体接运、尸体存放、尸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收费。
(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
主要包括:殡葬礼仪服务、场地设施使用、物品租赁、尸体美容、遗物处理消毒、骨灰盒及祭品销售等收费和价格。
(三)经营性公墓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的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黑政发[198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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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1985年6月20日黑政发〔1985〕66号)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为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殡葬改革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殡葬管理的方针。
改革土葬,推行火葬,破旧俗,树新风,搞好殡葬改革。
第四条凡建有火葬场的市、县均为推行火葬的地区。
但对距离火葬场过远或交通不便的偏僻山区可划定为暂时非火化区。
凡在推行火葬地区内的居民和临时外来人员死后,遗体应就地火葬。
第五条尚未建火葬场的市、县和已推行火葬的地区中的非火化区,应搞好土葬改革,实行深葬,不留坟头。
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土葬用地。
由乡人民政府划片或以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墓地。
对自愿要求火葬的,应给予支持。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给予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应加强少数民族的墓地管理,不准乱埋乱葬。
第七条对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回内地安葬的,按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禁止在耕地、自留地(山)和尚未使用的国家基本建设征用的土地上埋坟建墓。
禁止单位和个人乱建、出租、转让、买卖墓地和墓穴。
禁止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已埋坟建墓的,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教育,限期平毁,就地深葬。
黑龙江丧葬费发放标准

黑龙江丧葬费发放标准在黑龙江省,丧葬费发放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丧葬费是指在家庭成员死亡时用于支付葬礼和相关费用的资金。
合理的丧葬费发放标准对于家庭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能够帮助家庭顺利完成丧葬程序,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因此,了解和掌握黑龙江省的丧葬费发放标准对于每个家庭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黑龙江省的丧葬费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相关规定,黑龙江省对于丧葬费的发放标准是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死者的身份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对于低收入家庭和特困家庭,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以帮助他们完成丧葬程序。
而对于一般家庭来说,丧葬费的发放则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经过审核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发放。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黑龙江省的丧葬费发放标准具体是如何执行的。
一般来说,家庭在办理丧葬事宜时需要提供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医院的死亡证明以及家庭的经济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在提交这些材料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核,并根据家庭的情况来确定具体的丧葬费发放标准。
一般来说,丧葬费的发放标准是合理的,能够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黑龙江省的丧葬费发放标准是否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家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例如审核时间过长、发放标准不合理等。
因此,一些家庭可能会感到不满和抱怨。
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丧葬费的发放标准能够合理、公正地执行,满足家庭的需求。
综上所述,了解和掌握黑龙江省的丧葬费发放标准对于每个家庭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在了解相关规定和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家庭才能够在丧葬事宜上顺利进行,减轻经济负担,保障家庭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丧葬费的发放标准能够合理、公正地执行,为家庭提供更好的帮助和保障。
黑龙江省丧葬费标准

黑龙江省丧葬费标准
在中国,丧葬费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针对不同地区的丧葬费用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而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黑龙江省的丧葬费用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将为大家详细介绍黑龙江省的丧葬费用标准。
首先,黑龙江省的丧葬费用主要包括殡葬服务费、殡葬用品费、火化费等。
其中,殡葬服务费是指殡仪馆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遗体冷藏费、遗体防腐费、遗体清洗费等。
殡葬用品费是指棺木、骨灰盒、花圈等物品的费用。
火化费则是指进行火化处理的费用。
其次,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发布的文件,黑龙江省的丧葬费用标准为,殡葬服务费为每天每床500元,殡葬用品费根据具体物品收费,火化费为每具1000元。
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丧葬费用还会存在一定的浮动。
再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低保家庭、孤儿、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黑龙江省还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享受相应的殡葬费用减免或补助。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的丧葬费用标准是比较明确的。
对于普通家庭来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丧葬费用,避免因为经济压力过大而影响家庭生活。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关注丧葬费用的合理性,为特殊群体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总的来说,丧葬费用是一个社会性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努力来解决。
希望通过这篇文档的介绍,能够让更多人了解黑龙江省的丧葬费用标准,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哈尔滨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哈尔滨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关注退休人员丧葬费问题也越来越重要。
而在哈尔滨,作为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对于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标准也给予了一定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哈尔滨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的相关标准。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相关文件,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标准如下:一、殡葬服务费企业退休人员的殡葬服务费由企业统一支付,标准为退休人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其中,可支配收入包括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个人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按规定支付的退休人员福利费等。
二、丧葬补助对于企业退休人员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的丧葬费用,由企业给予一定的丧葬补助。
具体标准为:1.配偶:按照退休人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给予补助。
2.未成年子女:按照退休人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给予补助。
三、福利院安葬费对于因无骨灰盒、灵车生活费等原因在福利院安葬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应支付额外的福利院安葬费。
具体标准由福利院统一规定。
四、丧葬费报销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用,需向所在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喪葬费用票据、丧葬补助申请表等,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企业应及时处理并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保证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作为参考,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企业、不同年份、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
退休人员在遇到丧葬事宜时,可以与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最新的政策和标准。
总结起来,哈尔滨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标准主要包括殡葬服务费、丧葬补助、福利院安葬费和丧葬费报销。
这些费用标准的确立,旨在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权益,降低退休人员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二000年三月七日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事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的需要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殡葬管理机构(含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工商、土地、卫生、物价、建设、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七条凡建有殡仪馆的县(市)均为火葬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且未建有殡仪馆的县(市)为暂缓火葬区。
火葬区和暂缓火葬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殡葬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秉公办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九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殡葬管理的需要,制定全省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的规划,经省计划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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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殡葬服
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黑价联字[2008]88号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重新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和《黑龙江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收费是指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和经营性公墓的销售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提供殡葬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开展殡葬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
(二)属于企业性质的,需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三)依据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亮证收费。
第五条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殡葬月&务收费管理
第六条殡葬服务是重要的公用事业及公益服务项目。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服务项目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包括尸体接运、尸体存放、尸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收费。
(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
主要包括:殡葬礼仪服务、场地设施使用、物品租赁、尸体美容、
遗物处理消毒、骨灰盒及祭品销售等收费和价格。
(三)经营性公墓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的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省级管理。
(一)事业单位开展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事业单位开展的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服务收费以及企业单位开展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申请核定或调整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程序。
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由申请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当地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并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在听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由市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在听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审批。
(三)农垦总局系统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的审批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八条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经营性公墓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
具体管理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备案。
第九条各级殡葬服务单位必须设置或具备普通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同时,要做到普优兼备,丧属自愿选择,以满
足不同用户的需要。
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既要支持和鼓励优质优价和市场优化服务,又要充分考虑殡葬服务的公用公益性质。
没有普通服务项目的,不得直接申报也不审批高档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章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
第十条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
(一)尸体接运费
尸体接运费是指将尸体从指定地点接运到存放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费用。
主要包括搬运人员和驾驶司机的人工费用、运输车辆的折旧费用、维修费用和燃油费用等。
尸体接运费标准由基础运费和每公里加价两部分组成。
基础运费是指在城区以内(一般以零公里为界)的固定运费,每公里加价是指出城以外按公里另外加收的运费。
基础运费标准在省会城币、市(地)、县级城市之间应体现差别,每公里加价标准原则上全省应保持一致。
尸体接运费标准以元/尸.次为计费单位,按车型核定。
(二)尸体存放费
尸体存放费是指尸体在存放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存放间折旧费用、管理人员费用、临时棺舍使用费用以及照明电、装修装饰等其他费用。
尸体存放费依据存放间设施条件差异设定普通和豪华两类费标准。
普通存放间以能满足基本存放为条件,豪华存放间
不统一,依实际设施条件分别确定。
普通存放间收费标准在省会市、市(地)、县级城市之间应体现差别,豪华存放间收费标按实际条件核定。
普通存放间是必备设施,没有普通存放间的不能核定豪华存放间收费标准。
尸体存放费标准以元/间.尸.天为计费单位,按间核定。
24小时为一天,不足1 2小时按半天计算。
(三)尸体火化费
尸体火化费是指尸体在火化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火化间折旧费用、火化炉折旧及维修费用、火化工人工费用、火化燃油费用等。
尸体火化费依火化炉炉型不同设定普通炉和高档炉两类收费标准。
普通炉收费标准是指尸体火化后骨灰不成型的火化炉收费标准;高档炉收费标准是指尸体火化后骨灰形状与尸体火化前形状相同的火化炉收费标准。
普通炉火化费标准在省会城市、市(地)、县级城市之间应体现差别。
尸体火化费标准以元/尸为计费单位,按炉型核定。
(四)骨灰寄存费
骨灰寄存费是指骨灰寄存后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成本包括寄存室折旧费用、寄存架费用、管理人员费用等。
骨灰寄存费依寄存室设备不同设定普通和高档两类收费标准。
普通寄存室以能保证骨灰正常安全寄存为基本条件,高档寄存室依装修、设备条件不同分别确定。
普通和高档寄存费标
准在省会城市、市(地)、县级城市之间应体现差别。
骨灰寄存费以元/盒.月为计费单位,按寄存室条件核定。
第十一条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
殡葬延伸服务项目应由丧属自愿选择,核定收费标准除应考虑直接服务成本外,还应考虑当地供求状况、民俗习惯、常选项目和特色项目差别,合理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应包含合理的利润,以补偿管理和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公墓管理服务收费的计价内容
(一)公墓管理人员的办公费用、人员工资、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二)墓区的清洁卫生、绿化美化、管理养护费用。
(三)公墓的看护费用、设施折旧和维护费用。
(四)公墓等级和品牌知名度。
第四章殡葬服务收费的减免政策
第十四条对农村敬老院、五保户、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按不超过正常收费标准的50%收取殡葬基本服务费。
第五章殡葬服务收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收取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金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事业单位收取的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收入、公墓服务收费收入要统一纳入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
事业单位提供殡葬基本服务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拨。
第十六条企业单位收取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和公墓服务收入按照税务部门规定依法纳税,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
第六章殡葬服务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殡葬服务单位开展殡葬服务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严禁强行服务,变相收费。
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八条殡葬服务经营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殡葬服务市场,搞不正当竞争,损害用户利益。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所涉条款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