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延寿、海伦、克东、抚远、同江、饶河、林甸、兰西、绥滨县(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 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498号)要求,根据各县(市)申报的以工代赈示范工程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经研究,现将该专项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附件1)分解下达给你县(市),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实施(一)总体要求严格按照《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深刻把握以工代赈“工程是手段、赈济是目的”“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二)受益对象当地农村劳动力,重点是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
(三)实施范围以脱贫地区为重点的欠发达地区,重点向受疫情灾情影响较大地区倾斜。
(四)建设领域包括《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已明确的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
其中,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中小型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公益性基础设施等。
以工代赈中央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和发放劳务报酬,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也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路灯、垃圾桶等资产,以及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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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8]17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2月16日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预算外资金的机构。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或提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当依法纳税,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驻本省各地(不含哈尔滨市)的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委托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驻哈尔滨市及驻省外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第五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一般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取消其现有的收入帐户,发生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支出帐户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根据各部门、单位的用款进度,分期从财政专户拨入,由单位按规定使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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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3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2002年第一0二次省长办公会议和2003年7月7日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一)按照建设、监管、使用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专业化管理和规范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积极探索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效模式。
(二)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作为省政府全额投资50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的非营利性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依法对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组织招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接受省计委组织的正式验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参与对项目规模、内容、功能和质量标准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四)项目正式验收后,建管中心通过“交钥匙”工程把建设好的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和管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3年5月7日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均衡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提高政府采购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凡列入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符合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遵循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均衡执行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第五条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规定的采购类别、品目和相关支出标准,全面、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在附表中详细列出采购项目的数量、单价、相关参数、资金构成、预计实施时间等。
第六条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及需要市(地)、县(市)及个人(如农民)配套的专项资金的采购项目,以及由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市县级预算单位配备的物资、设备、装备等采购项目,原则上编入市(地)、县(市)政府采购预算,并由市(地)、县(市)财政部门组织采购,不再编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
县(市)组织采购有困难的项目,由县(市)委托市(地)以上财政部门组织采购。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一、政府采购原则(一)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3、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各级政府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办负责同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同级政府的集中采购业务。
(六)政府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级政府采购办履行下列职责:1、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办法;2、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3、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4、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5、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6、审批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7、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8、编制和发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公开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9、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资金;10、处理政府采购投诉;11、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七)政府采购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目的。
2、以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为主导采购方式,依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黑龙江省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龙江省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前期⼯作咨询收费暂⾏规定⿊龙江省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前期⼯作咨询收费暂⾏规定第⼀条为提⾼全省建设项⽬前期⼯程咨询质量,规范⼯程咨询市场,统⼀⼯程咨询机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件精神,结合我省咨询⾏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的⼯程咨询业务范围:编制、评估项⽬建议书、可⾏性研究报告,建设项⽬规划咨询,专题调查咨询,招标咨询和项⽬概预算编审等建设前期⼯作咨询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程咨询机构:必须具有省、市⼯商管理部门核准的法⼈资格,持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计划委员会颁发的⼯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并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四条⼯程咨询收费标准如下:1.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前期咨询收费按下表执⾏。
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分档收费标准2.规划编制、评估咨询服务收费,以项⽬建议书各档次收费标准为基础,分别乘以调整系数1.3。
项⽬概预算编审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可⾏性研究报告各档次收费同标准执⾏。
3.专题调查及专题研究咨询,分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件附件三收取其费⽤,对⼀些调研费⽤⼤的项⽬加收实际⽀出的有关费⽤,双⽅可协商收费。
第五条省⼯程咨询协会具体负责建设项⽬前期⼯作咨询收费的⽇常协调⼯作,配合省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执⾏情况,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1999年1号令发布的《价格违法⾏为⾏政处罚规定》,对违规⾏为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并协助执⾏。
附件⼀:⼀、按建设项⽬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注:1、建设项⽬估算投资额是指项⽬建议书或者可⾏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法计算。
3、根据⾏业特点和各⾏业内部不同类别⼯程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时可分别乘以⾏业调整系数和⼯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件⼆)。
国家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2015版)

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国家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2015版)

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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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驻省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基础设施及装备投资项目;
(五)跨地区跨范围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直接投资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投资补助资金可按项目单独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集中安排。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资金最低限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直接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枣由省、市、县级发改部门审批可研报告或核准、备案。
安排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山投资资余在2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超过2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按直接投资方式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项目时,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
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标准。
工作方案要符合省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行业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的要求。
对不在规划范围内的项目不得安排投资补助资金。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以便于有关部门、地
方政府和企业遵照执行。
第二章投资项目资金的申报第九条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地)、县发改委为项目申报主体。
申请省预算内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按照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应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申请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审批或核准、
备案后,根据省有关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直接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直接投资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或确认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六)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七)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二)、(三)、(四)、(五)项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只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一)、(二)项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直接投资资金数额超过200万元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五条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如果需要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项目申请单位要报送行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工作方案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部门、—上报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省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的安排原则: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六)符合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直接投资或补助投资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的依据。
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条单个项目的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
对于已经安排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的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一条投资补助主要采用货币补助方式,也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设备、材料等实物补助方式,由有关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统一购置后配备给接受补助的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对于直接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三条凡使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省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使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省发展改革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竣工后,省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发改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省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第二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进行稽察,并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均
应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开。
第三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
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省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
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刁<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
报告。
第三十四条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省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并采取
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