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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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程序。

下面我将从定义、核准和备案的区别、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定义二、核准和备案的区别1.核准:核准是指投资主体在进行具体投资项目前,必须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投资申请,并经过审查和批准后获得核准文件,才能进行后续的投资行为。

核准主要是为了对投资项目进行预审,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

2.备案:备案是指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后,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申报,提供项目资料和有关信息,并登记备案,以备监督和管理。

备案主要是为了监督和管理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判断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内容1.投资项目的范围和分类:明确投资项目的范围和分类,对于不同范围和分类的项目,可以采取不同的核准和备案程序。

2.投资项目核准的程序和要求:规定投资项目核准的具体流程、审查标准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等,确保核准程序的透明、公正和高效。

3.投资项目备案的程序和要求:规定投资项目备案的具体流程、备案要求和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备案后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进展和解决项目问题等。

4.投资项目的审批时间限制:明确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时间要求,规定政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决策,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5.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在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监督管理职能。

6.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核准和备案、提供虚假信息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资主体,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四、其他补充1.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要求政府部门在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天津市发改委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登记备案办法

天津市发改委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登记备案办法

天津市发改委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登记备案办法第一篇:天津市发改委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登记备案办法天津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发改财金〔2008〕8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同意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促进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商务委、工商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二ОО八年十一月十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

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咨询评审评估,并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重大项目工作处负责全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和咨询评估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支付,咨询评估质量评价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建立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内的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内机构承担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工作处应当建立平时有交流、年中有检查、年度有考核的咨询评估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不断提升咨询评估质量。

第二章咨询评估范围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一)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具体包括:1.相关规划(含规划调整),指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专项规划;2.项目建议书,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初步设计,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指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5.项目申请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需咨询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6.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时,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需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8.PPP项目实施方案,指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9.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授权要求开展的项目其他投资前期工作审核、评估等。

天津 创投企业备案政策依据

天津 创投企业备案政策依据

天津创投企业备案政策依据
天津市创投企业备案政策依据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文件制定的。

具体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投企业应当符合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包
括合法来源的注册资金、合法的经营范围、明确的公司名称、合法的住所等。

创投企业在进行备案时,需要提交公司的基本信息,如公司名称、住所地址、股东信息、经营范围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进行了规定。


据该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对于创投企业的备案,外商投资企业需符合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相关规定。

在天津市,创投企业备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

据《天津市外商投
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创投企业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合同或协议、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书、外国投资者资信材料等。

备案材料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完成备案手续。

总之,天津市创投企业备案政策依据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文件的
要求。

创投企业在备案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同时需满足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的相关规定。

这些政策措施旨在规范创投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创新创业和经济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津政办发〔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30日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改善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市和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和区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或我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9•【字号】津政发[2007]015号•【施行日期】200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0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含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见附件)。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核准前,必须进行合理用能审查,在备案前应征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以促进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四条市经委是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安全监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工经(贸)委等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接受市经委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法律知识办法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

法律知识办法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

法律知识办法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落实社会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权,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政府对企业投资调控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政府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及附加;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借贷款、赠款;政府融资以及国债建设资金; 政府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的资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 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

第四条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和下达指令性投资计划。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各级财政、规划和土地、建设、交通、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核准权限第六条《目录》规定由国家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国家核准机关。

《目录》规定由地方核准的项目,按照《天津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的规定,分别由市或区县(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 )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

区县(含“三区” )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的项目,要及时抄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津政办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行政备案事项设定、清单管理、运行实施和监督等全过程规范管理,提升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备案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存档备查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备案事项设定、清单管理、运行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标准统一、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指导区级政务服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备案事项进行清单化管理。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业行政备案,加强对各区行政备案实施部门的业务指导。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行政备案具体实施。

第二章行政备案的设定第六条行政备案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设定依据。

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对其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涉及新设行政备案事项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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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0.29
•【字号】津政发[2004]96号
•【施行日期】2004.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津政发[2004]96号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落实社会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权,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政府对社会投资调控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之外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以外,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政府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及附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借贷款、赠款;政府融资以及国债建设资金;政府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的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

第四条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和下达指令性投资计划。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

各级财政、规划和土地、建设、交通、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填写《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拟选地址、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总投资及主要资金来源等。

项目单位可到发展改革部门领取《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或通过“天津投资网”下载《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

项目单位还要提供以下文件: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法人证明材料;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涉及农用地征用的,还需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开发资质证书;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同意进行备案。

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申报材料后的同时抄告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提出行业意见。

相关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1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申报材料、附件及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备案,发放《项目备案通知书》,给予项目备案代码,并及时抄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项目备案实行分级办理。

国家及外省市在津项目、市属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区县属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

其他区县
属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办理,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区域内投资项目,由“三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计算机联网,对项目备案代码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项目单位凭项目《备案通知书》和项目备案代码到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经备案的项目,如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部门报告,办理重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以及申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备案。

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申报材料及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经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2月1日前,向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表,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进度表编制下一年度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性计划。

项目完工后应向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完工情况表。

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协助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进度和完工情况及其他信息的收集工作。

第十四条如发现以下情况,发展改革部门可取消项目备案及项目代码:
(一)项目备案后1年仍未开工建设的;
(二)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备案的。

第十五条对应报请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按要求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而未及时办理的,或虽然申报但未经同意的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保手续,公安
消防部门不得批准消防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企业注册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汇使用手续,海关不予办理设备进口手续,质监部门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如果对备案决定有异议,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不得变相增加审核事项,不得拖延办理时限。

第十八条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备案文件的,未按备案要求进行建设的,以及应报备案未申报而擅自开工建设的,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市政府、各区县政府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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