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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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的规定

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的规定

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的规定为了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问题,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正省级220平方米、副省级190平方米、市(厅)级14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方米、乡(科)级以下80平方米之内。

(二)企事业单位中取得国家承认的技术职称资格并被单位聘任过相应技术职务的人员,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正高级职称140平方米、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100平方米、初级职称以下80平方米之内。

对于各级各单位在本规定下发前已按正高级职称标准向副高级职称人员提供的住房,可参照正高级职称标准清理,但不作为今后购买、租赁住房和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标准。

(三)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员中,由省(部)级党组织或其授权部门任命的领导班子成员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140平方米之内,其他人员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各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所在地房改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未进行房改的参照上述相应控制标准执行。

(四)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夫妻双方现任职级、职称高的一方控制标准执行。

其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行政职级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进行清理;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级、职称之间可选择高的一项作为本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进行清理。

二、住房类型、面积和价格的确认(五)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的确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房应确认为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

1、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2000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龄折扣等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单位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优惠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

2、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租赁的公有住房。

3、各级各单位为领导干部提供的周转住房一律确认为租赁公有住房。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21•【字号】黑财建〔2023〕106号•【施行日期】202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23〕106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住建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7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资金用途和分配方法第四章资金申请和下达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六章绩效管理和监督问责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农房建设质量,切实加强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依据《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6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地)、县(市)(以下简称市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22•【字号】黑政发[1994]117号•【施行日期】1994.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黑政发〔1994〕117号)《黑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黑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基本内容和近期任务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推进2000年住房小康目标的实现。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机关周转住房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机关周转住房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机关周转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周转住房管理,根据《易地交流干部有关待遇保障规定(试行)》、《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和《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直管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周转住房是指本机关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住房,在优先满足机关易地交流干部住房需求后的剩余住房。

第三条周转住房用于解决机关新近入行员工阶段性住房困难,按照只租不售、限定租期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第四条成立周转住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后勤工作行领导担任组长,会计财务处、内审处、人事处、工会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并解决周转住房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

(二)制定和调整租金标准。

(三)对违反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的职工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对申请周转住房的干部职工的资格条件进行核实。

(二)办理周转住房的分配与收回,合同的签订、续签和解除,房屋和设施的日常管理与修缮,使用台帐的建立与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与领导小组成员的沟通协调和会议召集等工作。

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四)执行领导小组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周转住房管理第七条使用对象机关新近入行的正式行员和聘用制员工,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成年单身子女)在福州市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第八条租金标准租金标准由领导小组参考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结合周转房自身面积、地段、装修和配套家电等情况予以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分配原则(一)原则上按申请的先后顺序分配。

(二)若房源不足,则同一时间段申请的人员通过抽签决定。

(三)原则上按一人一单间分配。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黑财规审〔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16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住建局(房产局、棚改办、保障办、棚廉办):为规范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料申报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有关要求和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1.租赁补贴。

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2.公租房筹集。

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

3.城市棚户区改造。

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关于解决县级交流领导干部周转用房的报告(精简篇)

关于解决县级交流领导干部周转用房的报告(精简篇)

关于解决县级交流领导干部周转用房的报告关于解决县级交流领导干部周转用房的报告按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安排,由县委办负责,政府办配合,对我县副县级以上交流领导干部住房条件进行统计,就周转房解决方式和后勤服务满意度向相关领导征求意见或建议,结合当前县级交流领导的住房条件和问题,特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我县需解决住房的副县级领导有22人,住花都宾馆周转房的有8人、住原政府招待所的6人、住扶贫办后楼的2人、住其他住所(分散居住)的6人。

2016年县委政府将原林业局花都宾馆整栋楼划拨给县委办公室管理,经简单改造后作为交流领导干部临时周转住房。

花都宾馆共有不规则套间8套(安排8名领导),但因建筑设施陈旧,基础条件较差,维护管理成本较高,影响正常入住,特别是经2016年重大雪凝灾害凝冻使原管材毁损严重,整个供排水系统经常出现问题,随时都在进行更换维修。

2016年5月,县委办组织对供排水系统进行了局部更换维修,但仍有大部分房间出现漏水,导致领导房间长期处于潮湿、发霉状态,给领导休息、生活、学习、工作带来影响和不便。

原政府招待所、扶贫办后楼以及其他分散住所住宿条件也不理想,有的领导住房甚至只有20来平米。

从我县交流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及目前周转住房的现状来看,现有周转房及分散住房基础条件和环境较差,后勤服务不能保障,住房分布不集中,不便统一管理,给领导休息、工作、生活、学习带来一定困难。

交流领导干部周转房建设与XX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步伐极不对称,不能满足基本住宿条件,解决交流领导干部住房问题已迫在眉睫。

只有一个好的休息环境,才能全身心投入到更好的工作。

二、建议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组织人事制度改革,适应领导干部交流需要,积极稳妥地解决易地交流到我县工作的领导干部的住房困难,本着既加强廉政建设,节省财政开支,又方便交流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原则,县委政府非常重视县级领导干部交流住房建设,在新规划的新行政中心单独规划了领导干部周转用房。

公司企业领导人员易地任职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企业领导人员易地任职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企业领导人员易地任职住房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岗位交流,妥善解决领导人员易地任职期间住房问题,建立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易地任职周转住房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组织安排调动到非居住地任职,并在新任职地无住房的集团公司二级企业领导人员。

在新任职地已经购买、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已经领取过住房补贴的,不适用本规定。

组织安排的挂职干部可参照执行。

实行协议薪酬人员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企业(含所属企业)在领导人员新任职地有周转住房的,由工作企业提供周转住房。

工作企业在领导人员新任职地无周转住房的,可由工作企业租赁市场化商品住房,提供给易地任职领导人员居住。

周转住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建筑平方米。

本规定周转住房面积为上限标准。

工作企业应在此标准内根据实际选择适当面积,未达到上限标准的部分不得发放现金或物品作为补差。

第四条周转住房的房租、物业费用由工作企业承担,。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引进优秀人才公寓式周转用房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引进优秀人才公寓式周转用房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引进优秀人才公寓式周转用房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28•【字号】双政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引进优秀人才公寓式周转用房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双政规〔201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双鸭山市引进优秀人才公寓式周转用房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28日双鸭山市引进优秀人才公寓式周转用房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扶持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2号)和省委组织部等8家单位《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才公寓建设及人才租房年度租金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黑组发〔2017〕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引进优秀人才的扶持力度,市委、市政府决定为我市引进的优秀人才提供公寓式周转用房(以下简称人才公寓)。

为加强人才公寓的科学管理,使其更好地发挥促进引进和留住人才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以“政府建设、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市场化运营”为原则,为我市事业单位和重点企业从域外引进的优秀人才提供的周转性或临时性住房。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住房标准第三条双鸭山市城区内(市直和各区)事业单位和重点企业均可为其引进的优秀人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重点企业是指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较强拉动作用或示范效应、对财政收入增长有较大贡献的企业(中、省直企业除外)。

(一)年营业收入稳定盈利业绩较好,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二)纳入省政府年度重点推进产业项目的企业;(三)拥有国家或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四)高新技术企业;(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所属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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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省易地调动领导干部的周转住房问题,加强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围住房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周围住房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13]344号)做法以及有关文件的政策,结合我省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转住房需求和管理现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组织需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易地调动,并由各级组织部门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系统的厅级以下(含厅级)领导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由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调任到上述机关任(挂)职厅级及以下人员(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周转住房,是为解决在新工作地无房的调动干部工作和生活需要,由各级政府或单位筹集,按规定租金标准提供给调动干部在职期间租住、不得由个人买卖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周转住房管理部门,是指省、市(地)县(市、区)等各级事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周转住房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二章周转住房的筹集
第五条周转住房以成套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符合交通便利、配套齐全、方便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

第六条周转住房原则上以相对集中的方式由各级基建投资进行筹集,便于开展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房源短信渠道主要包括:
(一)从腾退、清理的公有住房中筹集;
(二)政府回购已售公有住房或将不可售公有住房用作周转住房;
(三)清理超标准办公用房后可改造用于周转住房;
(四)政府出资购买、置换的住房;
(五)政府回购公租房或通过市场统一租赁的住房;
(六)经批准用于周转的其他住房。

严格控制政府投资新建周转住房,确需新建的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条主管部门筹集的周转住房,产权归属部门,由主管部门集中管理。

各地(单位)筹集的周转住房,产权归属各地(单位),由各地(单位)管理部门管理,周转住房筹集方式、配租方案经所在地(单位)审定后,逐级报送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周转住房的标准
第八条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黑房改字[1993]2号)和周转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功能定位,各职级周转住房的使用面积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房改时的控制标准,即:科级干部使用面积50平方米;正科级干部使用面积60平方米;
副处级(县及县组副职)干部使用面积70平方米;正处级(县及县级正职)干部使用面积80平方米;副厅级(市、地副职)干部使用面积90平方米;正厅级(市、地正职)干部使用面积100平方米。

各职级住房使用面积实际控制标准可按上浮不超过10平方米掌握。

第九条上述标准是周转住房的实际控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

对在本办法下发前已使用的现有周转住房使用面积不超过控制标准30%的,可继续使用;对于使用面积严重超出控制标准30%以上的(含30%),可暂不做改动,待筹集新的周转住房时予以调整;新筹集的周转住房,要严格执行相应的控制标准。

第十条周转住房由管理部门负责简单装修,按照节俭实用、拎包入住、满足基本需求的要求配置家具、卧具、炊具、餐具、电器等必备的设备设施、器具和电器的配置应为国产品牌,不得配备高档备品。

第十一条周转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物业费、家具电器成本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公有住房的租金水平,经所在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后执行,并根据相关因素变化适时调整。

租金由调动干部向管理部门缴纳。

第四章周转住房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调动干部本人和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未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在新工作地获得产权住房,也未承租保障性住房(包括公有住房、当地保障性住房、军队住房等)的,可向新工作地管理部门申请周转住房。

第十三条所在单位根据调动干部的住房实际需求,提出周转住房
申请,管理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与调动干部签订房屋租住协议后按排入住。

具体审批程序由各地根据周转住房管理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管理部门应建立周转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载明每套周转住房所配备的设备设施清单,并动态管理周转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使用、腾退、设备设施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五章周转住房的管理
第十五条调动干部周转住房的管理,遵循“厉行节约、统一管理、定向供给、只租不售、满足需求、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周转住房不得视为调动干部的现住房按房改政策向其出售。

第十七条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部位和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周转住房的正常使用。

根据周转住房入住人员数量和实际需求,有条件的周转房住地,可由管理部门或物业服务单位提供餐饮等保障服务。

具体有偿服务的范围和标准,由管理部门参照相同区域类似服务的标准,结合周转住房管理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周转住房的入住人员应合理使用并有责任维护屋内相关设备和设施,不得自行变更房间结构。

调动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有权终止房屋租住协议,限期收回周转住房,并索赔相应损失:
(一)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周转住房;
(二)改变周转住房用途;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周转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周转住房内居住3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缴纳租金;
(六)严重损害产权人利益和违反房屋租住协议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周转住房譬缴纳的采暖、物业、电梯等项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统一由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并纳入年度预算;周转住房因个人居住实际产生的水、电、燃气、数字电视、非办公电话和宽带等费用,由调动干部自行向相关社会服务机构缴纳。

第二十条租金收入属于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所在地国库,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管理部门作为周转住房租金收入执收主体,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向缴款人提供非税收入收款票据。

租金收入主要补充用于周转住房的管理、维修和家具、器具、电器购置及物业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周转住房产权单位负责会同所在地组织人事、房改部门按照调动干部管理权限,建立调动干部住房档案,对调动干部家庭在新工作地的住房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调动干部在办理调动手续时,个人住房档案经原工作地房改部门审核后,随干部行政、工资介绍信等一并移交新调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二条调动干部要如实反映原住房情况,不得瞒报家庭住房情况或违反规定多占住房、骗取住房。

第二十三条周转住房主管部门、管理部门、产权单位以及运行管
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周转住房的腾退
第二十四条调动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周转住房:
(一)调离周转住房所在工作地;
(二)调动干部在周转住房所在工作地退休;
(三)调动干部或其家庭成员在工作地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了产权住房或者承租了保障性住房;
(四)房屋租住协议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
(五)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
(六)因辞职、免职、撤职、开除等原因不存继续担任公职;
(七)违反周转住房管理规定被管理部门终止房屋租住协议。

第二十五条调动干部应腾退和自愿退出周转住房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单位和管理部门,并在6个月内将个人物品腾空后将住房钥匙交回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

管理部门组织物业服务单位和调动干部对住房原配备的家具、器具等设备设施进行清点,除低值易耗品外,对于已丢失或人为损坏的家具、器具,由调动干部按有关规定折旧作价后赔偿。

清点查验后由管理部门出具交接清单,同时注销调动干部个人住房档案中的租住登记。

调动干部应当在腾退周转住房前,将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结清。

未结清的,由管理部门负责追缴。

第二十六条因特殊情况调动干部未能在6个月内腾退周转住房的,经批准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房租按原租金的2倍收取。

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按领导干部多占住房认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市(地)、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企事业单位的调动干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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