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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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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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黑建造价[2005]2号日期:2005-8-1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丁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签订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1. 目的和适用范围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合同备案工作。

2. 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2.1 工程建设合同应由项目法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与合同相对方签订。

项目法人应确保合同签订人具有相应的授权权限。

2.2 工程建设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合同标的、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工程造价、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2.3 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3.1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工作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

项目法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其他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 备案材料应包括:•工程建设合同正本;•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合同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3.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15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出具备案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告知备案人不予备案的理由。

4. 监督管理4.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4.2 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建设的各项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4.3 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有违法行为。

5. 法律责任5.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其他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违反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附则6.1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进行适时调整。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相关部门联系。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及个人。

二、合同备案原则
1. 合同必须依法订立,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2. 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3. 合同备案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合同备案程序
1. 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合同备案申请。

2. 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合同附件、参与方资质证明等。

3. 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内容。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
1. 合同一经备案,任何变更或解除都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提供充分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监督管理
1. 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定期对备案合同进行检查。

2. 对于违反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行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六、责任追究
1. 对于未按规定备案的合同,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备案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一、合同备案的目的和依据合同备案制度旨在通过正式的记录和审查程序,确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所有建设工程合同都应当进行备案登记,以便在出现争议时有据可依。

二、合同备案的范围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服务合同。

无论是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还是私人资本参与的项目,都应纳入合同备案的范围。

三、合同备案的程序1. 提交备案申请:承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合同备案申请。

2. 准备备案材料: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合同正本或副本- 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 材料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 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合同将被正式登记备案,并发给备案证明。

5. 信息公示:部分备案信息将对外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四、合同变更与备案如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合同仍需重新进行备案程序。

变更备案应及时进行,以免影响工程进度和各方权益。

五、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可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暂停施工等措施。

严重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还可能被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今后参与相关建设项目。

六、结语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方应严格遵守备案制度,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从而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施工合同备案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备案主体与程序第四条施工合同备案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备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第七条备案程序包括:1. 提交备案申请;2. 提供合同副本及相关文件;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4. 审核通过后,发放备案证明。

第三章备案所需文件第八条申请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以下文件:1. 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2. 施工合同正本及副本;3.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4. 施工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5. 施工合同履行的担保文件;6.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审核与备案证明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条审核内容包括:1. 合同当事人的资质;2.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3. 合同条款的完整性;4.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审核事项。

第十一条审核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合同备案证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的罚款。

第十三条提供虚假文件或信息进行备案的,除撤销备案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际应用时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活动。

3.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备案。

4.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备案流程1.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如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修改。

3. 建设单位在接到修改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报送备案。

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备案工作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证明》。

三、备案要求1.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

2.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3.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监督管理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备案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备案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施工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建筑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确保建筑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建筑施工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单位的责任1.备案单位应主动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备案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备案资料。

2.备案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3.备案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前的备案工作。

四、备案资料的要求1.备案单位应提供完整的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备案单位、规划用途等基本信息。

2.备案单位应提供施工方案、总平面图、施工图纸等相关图纸资料。

3.备案单位应提供施工人员的资质证书、工作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4.备案单位应提供施工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等相关施工管理文件。

五、备案管理流程1.建设单位向备案单位提交建筑施工备案申请。

2.备案单位收到建筑施工备案申请后,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备案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备案资料进行整理完善,准备备案材料。

4.备案单位将整理完善后的备案材料提交给建设单位,并报备级别部门进行备案。

5.级别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颁发备案证书。

六、备案管理制度的执行1.备案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2.备案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备案管理人员,提高备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备案单位应定期进行备案管理培训,不断提升备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4.备案单位应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七、备案管理制度的改进1.备案单位应定期对备案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完善备案工作流程。

2.备案单位应积极采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最新要求,及时调整备案管理制度。

3.备案单位应不断总结和分享备案管理的经验和做法,提升备案工作水平。

八、备案管理制度的监督1.级别部门应加强对备案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条备案主体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的主体为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向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

第三条备案内容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2. 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等;3.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4. 合同的签订日期、生效日期和履行期限;5. 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备案程序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填写《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提交合同副本及相关证明材料;2. 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建筑工程合同备案证明》;3. 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在补正后重新审核。

第五条备案效力建筑工程合同备案证明是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之一。

未按规定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的依据。

第六条信息公开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合同备案信息公开制度,将备案合同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监督管理1. 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2.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工程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有权向备案管理机构举报。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备案建筑工程合同的,由备案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合同价款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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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文件号:黑建造价[2005]2号
日期:2005-8-1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签订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第六条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解除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备案。

第七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八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如需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发包人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单位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招标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二) 工程定额测定费已足额上缴;
(三) 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四) 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五) 担保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 , 应提供以下资料 :
(一) 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二) 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三) 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四) 施工合同;
(五) 工程质量保修书。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 , 应提供双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审核 , 对于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内容 , 予以纠正。

( 一 ) 对施工合同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
1. 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肢解发包;
2. 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是否一致;
3. 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是否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
4. 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否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5.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和抵扣方式;
6.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时限;
7.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 , 工程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8. 采用固定价格的 , 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系数( 或风险金额 ) 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9. 采用定额计价的 , 各项费率、各专业费率 ( 土建、安装、装饰、市政 ) 是否约定清楚;
10.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11. 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惩约定;
12.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保险、担保事项;
13. 如果采用可调价格 , 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 各种可调因素的约定;
14. 争议的解决方式;
15. 附件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金的数额、返还时限的约定。

( 二 ) 对专业分包合同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
1. 分包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有约定 , 如果没有约定 , 建设单位是否同意;
2. 分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3. 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否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4.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时限;
5.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 , 工程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6. 采用固定价格的 , 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系数( 或风险金额 ) 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7. 采用定额计价的 , 各项费率是否约定清楚;
8.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9. 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惩办法;
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保险、担保事项;
11. 如果采用可调价格 , 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 各种可调因素的约定;
12. 争议的解决方式;
13. 合同附件中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金的数额、返还时限的约定。

( 三 ) 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
1. 劳务分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2. 劳务报酬的结算、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3. 违约责任的约定;
4.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合同中对涉及合同价款的内容没有约定
或约定不明确的 , 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时 , 应当遵守建设部第 124 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文本、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劳务分包合同文本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限期补办备案手续 , 逾期未补办的 , 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 报省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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