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程施工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过程,确保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避免变更对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的影响。
下面将从变更管理组织机构、变更管理流程、变更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变更管理组织机构1.设立变更审批委员会,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审批变更方案。
2.指定变更管理负责人,负责协调和指导变更管理工作,监督变更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变更管理流程1.变更提出阶段: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资料。
2.变更论证阶段:变更审批委员会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进行论证和评估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变更符合工程建设规划和要求。
3.变更批准阶段:根据变更论证结果,变更审批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变更申请,并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批。
4.变更实施阶段:变更方案获得批准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按照变更方案进行工程设计、施工或监理。
三、变更管理责任1.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提出合理的变更申请,并制定完备的变更方案,确保变更符合工程规划和要求。
2.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根据变更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避免对工程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3.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变更实施合理、科学,质量达到要求。
4.业主责任:业主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更申请,配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变更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变更管理人员责任:变更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核和审批变更申请,并监督变更实施情况。
四、变更管理措施1.制定变更管理制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的职责和流程,规范变更管理工作。
2.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及时传递变更信息和意见,并确保变更管理的及时进行。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文号】黑交发[1999]89号【法规分类】公路【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交通厅【颁布日期】1999-05-11【实施日期】1999-05-11【失效日期】【密级】0【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部分资本金投入和省自筹资金安排的国道新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以及省地自筹资金安排的省道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预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的各阶段管理。
其它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家交通部部分资本金投入、省地合资、中外合资或以BOT形式建设的国道主干线、国道、省道的重点工程、独立的特大型桥梁新建、改建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管理。
(二)除省文通厅负责管理的国道主干线、国道、省道及特大型桥梁新建。
改建项目新建,改建外,其它的国道、省道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负责管理。
(三)县及县以下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行署)交通局或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省公路局负责行业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应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制度(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资本金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贯彻监督执行国家、交通部及省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二)对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六条前期工作应具有一定数目的储备项目,前期计划的下达必须具备一定的超前性。
第七条省交通厅主管的国道主干线、国道、省道新建改建项目要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省厅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与管理;省厅工程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查与管理。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黑交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交规〔2018〕5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厅建设管理处,以便修订时研用。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3月20日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质量,加强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设计文件审查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报交通运输部审批外的新建和改(扩)建的国省道、农村公路、单独立项桥梁以及其他公路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其中:国省道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农村公路、单独立项桥梁及其他公路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级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方案合理性、结构安全性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及造价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五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部长杨传堂2016年9月2日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造价依据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
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第十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黑交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交规〔2020〕11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章计划统计管理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不含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技术服务工作,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做好相关行政辅助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经批准的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廉政等负责。
第六条建设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有:组建项目法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批,组织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申报及批准等。
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承担的建设工程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依据政府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程变更的定义工程变更指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涉及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合同价等变化的变更事项,如勘察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材料与设备变更等。
工程现场签证是指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没有包含且属于施工图以外的施工现场发生的临时构筑物工作内容。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第一条工程变更按其内容的重要性和增减投资额分为三类:(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Ⅰ类变更:1、对工程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重要构筑物的设计方案、主要设备及施工工法进行变更;2、需增减的单项投资额超过主合同价10%或100万元以上的变更;3、对合同中经市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重大设计方案的工程变更以及需通过调整工程总预算(概算)来处理其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II类变更:在不改变整体工程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的局部变更,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在主合同价10%以下且在100万元以下5万以上的变更。
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在主合同价10%以下的II类变更又细分为:II(A)变更: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为20~100万元(含20万元)的II类变更;II(B)变更: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为5~20万元(含5万元)的II类变更。
(三)Ⅲ类变更:凡不影响主体结构及总体布置,且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在在主合同价10%以下且在5万元以下的,均属Ⅲ类变更。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管理第一条工程变更管理原则:(一)事前控制原则:变更提议单位应充分考虑变更审批时间对工程的影响,提前报批。
正常情况下,工程变更文件的审批手续应在拟变更项目实施之前办理,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追究相应责任;重点急办项目的变更:对重点急办项目的变更确认,应组织专职小组现场确认,人员应由业主、主管部门、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参加,采取先确认变更理由、范围、费用标准,后补手续的快捷程序。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的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及时审批,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与相关单位进行合作,保持沟通畅通,共同解决问题。
第七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注重合理性、经济性和安全性,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工程造价。
第八条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变更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变更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公路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充分的变更理由和依据,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批准变更。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应当重新编制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按照新的变更内容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不得进行施工和支付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章变更管理与控制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不得擅自进行任何改动。
第十六条变更后的工期、质量和造价应当重新评估和控制,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变更后的工程应当重新进行验收,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保证和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变更后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通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6.25•【字号】黑交发[2013]254号•【施行日期】201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交发〔2013〕254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呼兰养路总段: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现将《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5日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规范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原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管理,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列入省厅计划的技术工艺较复杂、投资额度较大、工程性质特殊的大修工程项目,采取“双业主”制,省公路局为业主,项目所在市(地)县(区)为地方业主,其他大中修工程项目,业主为所在地公路管理处或公路管理站(段),省公路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工作。
大修工程的开工申请由省公路局批准。
第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四制”管理模式,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实行公开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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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审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三年决战期间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厅对本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重点工程是指列入省交通厅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公路工程(含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重点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路建设应严格按照已批复的设计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已审批的设计文件,未经省交通厅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二)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本省制定的有关技术要求;(三)设计变更应有利于节约资源、少占耕地、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降低工程造价,并兼顾地方经济发展,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服务功能;(四)设计变更应与原设计进行充分经济技术比较,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第五条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或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四)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五)有利于改善施工条件。
第六条原设计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项、漏项;(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重大质量及安全隐患;(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第七条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调整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第八条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2、连续长度2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4、连接线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5、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7、大中桥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8、隧道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9、互通式立交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10、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变更费用变化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变化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设计变更程序及费用管理第九条设计变更程序:(一)重大、较大和100万元及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1、设计变更的提出。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审核同意后形成设计变更方案,由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设计变更方案编制设计变更方案文件,由建设单位确认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2、设计变更的审核。
省交通厅在收到设计变更申请后,组织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经济、技术等综合论证。
根据专家提出的建议,省交通厅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方案研究确认后,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报省交通厅履行审批或报批手续。
3、设计变更的批复。
省交通厅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审查确认后进行审批或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报批,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组织实施。
(二)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1、设计变更的提出。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审核同意后形成设计变更方案,由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设计变更方案编制设计变更方案文件,由建设单位确认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2、设计变更的审核与实施。
省交通厅在收到设计变更申请后,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后以相应的会议纪要形式确认其设计变更方案。
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可按照设计变更文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交通厅履行审批手续。
3、设计变更的批复。
省交通厅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后进行批复。
(三)1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1、设计变更的提出。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审核同意后,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报省交通厅核准,同时可组织实施。
2、设计变更的核准。
省交通厅组织相关单位对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进行现场抽查确认后,予以核准。
(四)计日工:计日工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批,每月报省交通厅备案。
计日工在合同清单计日工暂定金中列支,严禁超额列支。
第十条建设单位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请书。
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原设计情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的主要理由等;(二)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含分项工程概算或预算文件);(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上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如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省交通厅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设计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在20日内完成审批。
如需进行专家咨询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三条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的核定仍按原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
设计变更单价的确定方式:有工程量清单单价的按清单单价计量,无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由省交通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经批复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相关规定编入竣工文件,其费用变化纳入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
未经批复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
第十六条对紧急抢险需进行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10日内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时,设计变更申请材料中应包括紧急抢险的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七条发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建,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按照原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4]507号)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处理第十九条省交通厅应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对设计变更管理中的重要程序,纪检监察部门应履行纪检监察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能及时认真履行设计变更职责的,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
对勘察设计单位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扣减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部分的勘察设计费。
对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并申报的设计变更,经查实为虚假变更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勘察设计单位更换设计代表,并扣减虚假变更额度的勘察设计费;情节严重的,省交通厅对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投标。
第二十一条由于施工单位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对施工单位故意发生设计变更谋取利益的,造成的工程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核减该施工单位承建标段的所有同类设计变更。
第二十二条省交通厅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或批复的设计变更执行情况进行实地审核:(一)施工单位申报虚假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取消该申报变更,并扣减虚假变更申报额度;2年内禁止该标段施工单位和相关监理单位进入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市场,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并责令相关单位更换该标段项目经理和相关监理办主任,省交通厅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施工单位不按批复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的,省交通厅将组织相关单位对该标段其他同类设计变更进行核实,由建设单位按核实比例情况进行相应核减;2年内禁止该标段施工单位和相关监理单位进入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市场,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并责令相关单位更换该标段项目经理和相关监理办主任,省交通厅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施工单位必须负责返工、修理。
第二十三条对建设单位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省交通厅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并取消该单位本年度相关的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交通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省交通厅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并予以通报批评:(一)不按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二)将设计变更肢解上报规避报审或申报虚假变更,以及不及时报审的。
第二十五条相关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人员,在设计变更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